法理是法律依据,伦理是道德依据;法理管能不能做,伦理管应该不应该做。
事情经过:2月4日晚,武汉病毒所发布一则消息,发现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冠病毒。 “此前已通过多种形式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为服务于疫情防控,合作双方单位联合声明: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药物专利分为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武毒所申请的是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在瑞得西韦的产品专利以及广谱抗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都已被研制厂家吉利德申请的情况下,武毒所能否抢注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以及别人没申请过。 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由于2019-新冠状病毒是中国首发,吉利德不可能先将瑞得西韦应用于专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武毒所的专利似乎具有一丝新颖性。但是一般专利的申请为了扩大保护面,都尽量外延,所以吉利德已经申请了瑞得西韦广谱抗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而2019-新型冠状病毒是冠状病毒类的一种,是吉利德专利的合理和自然的覆盖。所以这一丝新颖性很难成立,专利申请不会被批准。再看实用性和创造性,体外抑制病毒并不能说明该药可以临床应用抗2019-新冠状病毒。武毒所抢先申请专利,除了很容易实现的体外抑制之外,没有其他数据说明其价值和实用性。这种申请没什么价值,纯属占坑。理由不足,如果不补充临床和实用证据,专利不会被批准。
再看伦理方面,这个内容有两方面:
第一,专利是保护发明人的劳动、投资和创新能力的。多劳多得和不劳不得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基本伦理概念。吉利德公司在开发瑞德西韦药品中付出了劳动和资金投入,在抗冠状病毒应用方面,也进行了动物实验,证明了其对MERS和SARS的体外和体内活性,MERS和SARS是与2019-nCoV结构相似的冠状病毒。所以吉利德公司在产品和用途都有大量劳动和创新能力付出。吉利德公司已经公布了瑞得西韦的药理是能够抑制RNA酶的复制,从而抑制具有单股RNA的冠状病毒。根据这个药理将其应用于2019-新冠状病毒是自然而然的,没有什么挑战性。武毒所的专利申请不需要创新,付出的劳动非常有限,抢注专利确实有摘桃子的不道德嫌疑。
第二,重大疫情之前,治病救人还是抢注专利?武毒所的辩解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如果不抢先注册药品用途,这个药物的供应、价格必将受制于人。中国如果有了瑞德西韦药物的用途专利,可以和国外公司谈判进行交叉许可。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强制许可下,使用者只需付给专利所有者合理的使用费用。所以武毒所的辩解对于当前的疫情是不成立的。相反,如果专利拥有者是个唯利是图的公司,完全可以基于武毒所抢注专利造成的复杂局面,拒绝提供药品和拒绝公布药品的结构和生产方法,使中国不可能复制。幸亏吉利德公司以患者为第一,完全不在乎武毒所抢注专利造成的专利复杂性,公开了瑞德西韦的成分,并向中国无偿提供药品做临床试验。
如果武毒所也以病患为第一,正确的做法是,不去抢注成功希望很小的专利从而为瑞德西韦在疫情的应用制造障碍,而是积极和美方协商,将瑞德西韦应用于临床。
据武毒所自述,1月21日抢注专利,此前已通过多种形式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据我的经验,专利申请文件是很复杂的法律文件,有很多法律术语。需要专业人员和律师多次反复交流,单单起草文件就需要至少几星期的时间。武毒所注册专利动作之迅速说明武毒所早于疫情爆发之前,就已掌握了2019-新冠病毒和防治药品的信息,他们多早知道?为什么没有将这些信息用于疫情的防治?导致疫情在武汉的流行。希望武毒所对公众有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