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草:此文闡述了“美國消費者目前面對的是霸道的企業文化”,成了弱勢群體,“特別是當法律站在企業一邊時”。這樣“消費者越來越弱勢,而大企業等越來越強勢”的問題,應該被人們認識到。應對此問題加劇有所抗拒,並有行動遏制其進一步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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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美國華人”微信公眾號 Original 2017-04-12 溪邊愚人 部分網友可能看不到轉貼文中的圖片,請點擊原文鏈接美國華人 http://mp.weixin.qq.com/s/yfP2gcrGpWV8mB2AbUEDKw

這兩天,網上最瘋傳的就是美聯航因急於送四名員工從芝加哥飛往Louisville,硬是把已經登機的四位乘客趕下飛機的事件。其中一位乘客被警察暴力拖下飛機的視頻強烈衝擊了各大媒體和社交網絡。這件事情非常的奇葩,體現在方方面面,真可謂聞所未聞。
我們先來看幾個有可能使事情出現轉機的點。
第一,航空公司說該航班超售了。這不是事實,正確的說法是售罄或滿員。用超售來說話,航空公司是撒謊了。明白人一聽就知道真相,首先就失去了乘客的同情心。
第二,航空公司接着又犯了個不可原諒的錯誤 —— 讓全體乘客登機了!據說在乘客登機前就已經在徵求乘客自願放棄這個航班,那麼就把事情做到底,問題不解決不要登機。因為登機之後再趕人,性質就可能完全不同了,而且在飛機上趕人要比在登機口攔人困難太多太多。
第三,在沒有足夠的人自願放棄該航班時,最明智的做法是把補償加碼,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度。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是不是?也可能這個航班上的都是不為金錢所動的,但你至少試一試可以體現出航空公司的誠意,也為後面的動作做鋪墊,爭取同情啊。
第四,造成惡果的是,航空公司最終請警察介入,使用了暴力。事態至此,已經難有萬全之策了。而走到這一步,都是前面的幾個點沒有把握好才導致的。

航空公司在乘客已經登機後是否有權力再趕人下飛機? 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間是民事糾紛,在該名乘客沒有對任何人和飛行安全造成任何威脅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力使用強制力趕人?警察的行為是否屬過分暴力?相信以後都會有結論,我們拭目以待。我們對這位乘客的遭遇深表同情,因為他的遭遇很可能發生在我們每個人的身上。網上諸多律師和民權活動家也有很多分析指出這位乘客有足夠強的case可以起訴航空公司和警察,對此我們也表示聲援和支持,贏得這場官司,有利於改善我們每一位乘客的利益。
今天這裡想談的是,事情怎麼會發展到如此不堪的地步? 只是航空公司操作不當嗎?的確是有操作不當,特別是不在登機前解決問題是個致命的錯誤。但那些工作人員為什麼敢這樣蠻橫?據說有乘客建議再提高補償金額,那個主管對此露出非常嘲諷的表情,而這個說明了一切!這就是現在美國流行的企業文化!
雖然現在網上法律界人士對航空公司是否有權利在安全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把已經登機的乘客再趕下飛機有爭議,我敢說,那位現場操作的主管當時對此是絕沒有懷疑的。他/她是堅信公司在法理上是占上風的,這是他/她的底氣,否則是絕對不敢如此得理不讓人的。
任何人在購買飛機票的同時,也是與航空公司簽署了一份契約。這個契約里有很多繁瑣的規則,一般人都不會有耐心去讀,去了解,但遇上情況了,就會受到那些細小規則的約束。那位美聯航現場的主管就是因為心裡明白航空公司有那些細則撐腰,只要照着規則去做就不用畏懼,哪怕你是被尊為“上帝”的顧客。但沒有認真研究過那些細則的乘客,就不一定明白自己這時候還有怎樣的權利,所以才發生了那位乘客拒絕下飛機的舉動,發生了令世人震驚的一幕。
現在網上有不同律師給出的不同忠告,有專業人士提供的各種《旅行指南》,估計有心人如果再遇上類似的事件,一定能夠胸有成竹地應對了。但我覺得事情的根子不在如何應對上,而在消費者的正當權利到底有沒有保障。畢竟,消費者購票時是毫無選擇地與航空公司簽署了契約。如果契約本身是不合理的,消費者又如何能保護自己的利益呢?!是的,你可以換用別的航空公司,就如網上說的抵制美聯航。但如果整個行業都是如此,你還有選擇嗎?美國消費者目前面對的是霸道的企業文化,特別是當法律站在企業一邊時。
美國法律早在十八世紀就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雛形,但這個概念的真正現代化及廣泛應用開始於60年代,主要得勢於 (1)60年代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環保主義的流行和消費者保護之風。
(2)1966年對聯邦民事訴訟第23條集體訴訟法的重要改動,使得曾經隱居在後的集體訴訟成了標準的選擇。
自60年代至80年代,集體訴訟一波連一波,極大的保護了消費者,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成了企業的眼中釘、肉中刺。於是,各大企業不斷挖空心思地尋求法理上的保護。90年代期間,最高法院幾個傾向於選擇仲裁的判決,給了企業律師靈感,紛紛在與顧客的契約中添加放棄集體訴訟、選擇仲裁的條款。2011年最高法院對AT&T Mobility v. Concepcion 的判決,使得Federal Arbitration Act of 1925 (聯邦1925 仲裁法)可以優先於保護集體訴訟的州法,更是讓企業律師們越來越大膽,越來越富有創造性。到今天,無論是租房、租車,還是其他與契約相關的事項,放棄集體訴訟、選擇仲裁的條文已經無所不在了。由里根總統任命的波士頓的聯邦法官William G. Young承認這是美國法律歷史上最具深遠影響的變化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參與大企業進行這樣操作的有一位叫John G. Roberts Jr.的律師,曾經經歷了一次失敗的試圖阻止集體訴訟的官司。後來到這位律師成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時,他給出了有利於企業的判決。
如果你拿出你的銀行賬單,很可能在背面密密麻麻的小字中有下面這樣的內容:如果顧客與銀行有糾紛,銀行“may elect to resolve any claim by individual arbitration.”(可以選擇用個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這短短一句話是獨具匠心,是銀行的精心設計。就這一句話,銀行基本上就規避了吃官司的可能。為什麼?
第一,顧客首先必須走仲裁的道路,而銀行同時又設計了機關,使得仲裁的結果總是不利於消費者。而這時如果消費者還是決定打官司,那麼條約中上面那句話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消費者走集體訴訟的路。
第二,如果不能以集體訴訟的方式對簿公堂的話,幾乎不會有律師接案。大家都知道,在美國,哪怕一個官司能贏到數萬也未必值得請律師。但不請律師的話,要和銀行斗?沒門!
第三,銀行知道,小官司,消費者唯一可能贏的就是搞集體訴訟,有的律師就是專業於集體訴訟的。集體訴訟就不怕官司小,哪怕每個顧客只有幾百甚至幾十的賠償,只要顧客的群體夠大,就能積少成多。
所以銀行最毒的一招就是堵死集體訴訟的路。其實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集體訴訟,但現在的情形是有了這樣的條文,要法官允許集體訴訟,很難。根據《紐約時報》的追蹤,2011到2014,告到聯邦法庭的1179個爭取集體訴訟的案例,只有1/5 得到了批准。如果只看2014年,162個案例中,134個被法官判為不允許集體訴訟。
現在的趨勢是,上面銀行契約中的句子也同樣出現在許多雇員與公司的契約中。公司契約中的條款本來就是對雇員非常不利,再被剝奪了集體訴訟的機會,不可避免地,哪怕雇員遭遇了明顯不公平的待遇也是很難打贏官司。
總的來說,就是消費者越來越弱勢,而大企業等越來越強勢。
再回頭看美聯航趕人事件,這次美聯航沒有提供最高賠償額,但即使是最高賠償額也不過是一千三百美金,憑良心講,這個數字並不高。為什麼會這麼低呢?航空公司朝中有人啊!很多大企業都有僱傭專業的遊說者在政府部門為企業爭取優惠政策。這些遊說活動最好最好的也是打擦邊球,越界的行為不說多如牛毛,也是比比皆是。聽說過“Chairman’s Flight”(主席的航班)嗎?這是美聯航為了方便紐約和新澤西港務局主席David Samson往返於他新澤西紐瓦克和南卡哥倫比亞的兩個家特意加設的航班。這個故事單獨就可以寫一篇了。David Samson後來是被暴露了,判了罪。相信沒有暴露的或是打擦邊球的一定很多很多。Samson是以刁難航空公司為手段才達到自己的目的的,這裡航空公司也是受害者。但這些行為最終都是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的。

(美聯航CEO Oscar Munoz事後的推文招致網民一片罵聲)
再看美聯航雇員和CEO Oscar Munoz的態度都夠蠻橫,直到兩天之後,在全國山呼海嘯般的輿論壓力之下,美聯航CEO才開始以道歉的口氣說話。試想如果沒有現代工具,沒有網上瘋傳的視頻,美聯航會如何反應?習慣於這樣的態度,還不是因為自以為有法律為他們撐腰?可惜這一次他們很可能是誤算了,很可能是給自己惹上了大麻煩。
這次發生在美聯航的事件敲響了一個警鐘,現在是我們為爭取消費者利益發聲的時候了,是華盛頓國會山的人為我們爭取利益的時候了。有報道已經有議員提出要為這件事舉行聽證會,這是一個好的信號。法律從來就應該偏向弱者的,這樣社會才會比較平衡。大財團有廣大的資源,如果消費者沒有法律的保護,必然是弱肉強食。只有當法律是用來保護弱者時,一個社會才可能是比較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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