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三更聽雨zgf 聽雨筆譚 2021-12-3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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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廣西靖西市發生的、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涉嫌違法者被遊街示眾一事,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這是對違法人員施行現場懲戒。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回應稱,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相比“遊街示眾”本身,當地官方對此做出的“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回應,在某種程度上,無疑顯得更令人震驚,也更讓人感到非常“不適”。
因為這一“沒有不合適”回應,實際上不僅意味着,當地相關部門根本沒有任何認錯之意,而且也並沒有意識到“遊街示眾”做法,究竟有什麼問題、錯誤,到底“不合適“在哪裡?

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當真“沒有不合適”嗎?
答案顯然是完全否定的。
這正如有法律人士已指出的,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手段里沒有包括“遊街示眾”,“遊街示眾”這種懲戒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規。要尊重和保障違法行為人的權利;
最高法等部門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即使針對死刑犯,都禁止“遊街示眾”,相對而言較輕的罪名和違法行為,更不能“遊街示眾”。
這意味着,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最大最根本的“不合適”之處,事實上正在於,它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即是一種“於法無據”的法外施罰,又是一種違法性質、涉嫌侵犯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執法犯法。
這種背景下,明明是既不合法、更涉嫌違法的“遊街示眾”,竟然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振振有詞地強調“沒有不合適”?不能不讓人大跌眼鏡,極感“不適”——
在法治語境下,難道還有什麼行為,是比“不合法”、“違法”更“不合適”的?如果不合法的違法行為,都可以被認為“沒有不合適”,那麼還有什麼其他的作奸犯科行為,不能被認為也是“合適”的?
而在這種毫無基本法治是非立場的“合適”觀的支配、驅使下,“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等基本法治秩序,又將從何談起?!
從媒體相關報道來看,當地相關部門之所以強調,“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理由和依據主要是,“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而在此前,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布的相關通告中,曾提出,“十個一律”的懲戒措施。其中第一條便是“一律公開曝光”——“對違反疫情防控和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在其生活的公共場所張貼違法人員公告,並通過媒體宣傳通報曝光”。
而站在真正的法治視角,這種以所謂“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為由,便認定“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的邏輯,顯然是根本站不住腳、說不通的——
其一,“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並不意味着,他們的人格尊嚴就可以被隨意犧牲、剝奪,可以不再受法律保護。
這正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的,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其二,當地官員所稱的“一律公開曝光”等“相關要求”,事實上根本就不能成為,實施“遊街示眾”行為的正當合法依據。
要知道,一個地方疫情防控部門出台的“通告”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是十分有限的,其本身同樣必須嚴格遵循“依法防控”的基本原則,而不能逾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非法授權實施像“遊街示眾”這樣的違法行為。
這正如《立法法》明確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這也就是說,無論從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是一般法理角度,“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說法,都是沒有任何道理可言的,“遊街示眾”不僅明顯不合適,更嚴重不合法。
其實,即使不考慮法治語境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僅就“遊街示眾”所直接侵犯的公民人格尊嚴及其潛在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角度來看,這種為“遊街示眾”進行辯護,動輒輕言“沒有不合適”的做法,也是非常不可取、十分值得警惕的。

眾所周知,在社會公序良俗——一個社會賴以正常運轉的基礎性規則秩序層面,尊重所有人包括人格尊嚴在內的基本人權,不僅關乎具體當事個人的顏面,事實上也關乎整個社會本身的基本體面。
這誠如有學者曾指出,“不羞辱人”應該成為一個“體面社會”的最基本倫理底線和標準,並強調,“一個社會把這個標準定得越低,把人也就看得越低”,意味着,沒有真正“把人當人”,或者“沒有真正充分地把人當人”。
否則,如果僅僅因為“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他們的人格尊嚴,被可以被以“遊街示眾”這種方式,肆意侵犯、踐踏,不再被真正“把人當人”,那麼最終損害的,勢必同樣也將是整個社會的尊嚴和體面。
要知道,任何時候,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其“尊重人”或“不羞辱人”體面的形成,實際上都只能是一個不可割裂的整體,不僅任何具體的個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外,而且還進一步有賴於所有社會成員的相互支持、彼此成全;
否則,若因為其中的部分人犯了錯,便可以連帶着剝奪其基本的人格尊嚴,任性以遊街示眾等方式加以羞辱,那麼,對整個社會來說,其結果必然不僅是辱人的,也是自辱的,而我們最終能從中收穫的,勢必只能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羞辱”,乃至整個社會廉恥、羞惡感的崩塌、淪陷,大家都變得“無恥無畏”……
如果到那時,誰還能再說、敢說,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