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分析绑架囚禁性奴问题最深入本质的文章
哲嘉视野 02/18 10:15 ZT https://ishare.ifeng.com/c/s/v006k--pNzcb8rJ6Ave-_hpkfMbgfSa120h4Sc3v0-_qCNb8jlivgp7veBG-_XX1rd--bUiM1ecMP-_ArDbYhBOHtiboQnMg____?spss=np&channelId=SYLB10NEW&aman=5fIaafBc1931757136M39be4a4545eIf41Q8d4maab&gud=3e260C709G75838007000C004
只有我们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 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 文 / 盛洪 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震惊世人。此类事件之所以出现,一般至少有两个原因之一,一个制度恶,一个是人恶。而此事件如此邪恶到极致,是制度和人皆恶。不过,两相比较,制度恶更为基本和致命。人性恶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约束和弹压下,暂时不会发作,或会消退趋向消弭;而在恶的制度下,则会在可选择的空间中走向恶的极端。关于人性恶,许多文字已进行了谴责批判。我在这里侧重讲一下制度恶的一面。 我们社会中相关的制度,是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是恶的吗?《刑法》不是早已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各地公安系统不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了多年的打击了吗?《刑法》不是已将“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入罪了吗?然而,这个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使得对拐卖妇女的打击一直未见实效,以致还是有如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的出现,以及还有众多被掩盖的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事件。这个缺陷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付钱给人贩子以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而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又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这样的说法不仅是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而所谓“买主”一定事先已知道,这些妇女是不属于拐卖者的;而且所谓“买卖”这种形式也必定是在妇女本身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如果她们是自由的,权利得到保护,就不会出现被别人买卖她们自身的情况。一旦有人有“购买”女人的意图,就意味着将会有人使用暴力或类暴力(如欺骗、药迷)去劫持妇女。正是这种意图才构成对非法手段劫持妇女行为的需求,更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这种需求无论是“事先订货”还是“送货上门”,都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因为在后者,这种行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场”,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认是进行这种付钱转手妇女的行为,没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这些妇女是被非法劫持的无辜者。 一旦他们“买”了一个女人,就轮到他们继续暴力强迫了,否则他们的所谓“购买”的“物品”(女人)一分钟也不能由他们占有和“消费”。所以拐卖转手的行为如果不依赖暴力,就根本就无法实现。当对妇女的非法控制从人贩子到所谓“买主”手里以后,仍然要依赖暴力才能实现他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经常是一家几人将妇女按住,实施强奸;在此之后长期占有该妇女,每天进行例行性强奸。这对被拐妇女来说,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强奸更为严重的侵害。 被拐妇女要逃脱这种被反复残害的境地,所谓“买主”就用暴力阻止他“买的媳妇”逃跑。为了吓阻被拐妇女逃跑,他们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在这时实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是该“买主”,而是整个村子,如此被拐妇女才没有任何机会逃跑。这实际上是一种比单人犯罪严重得多的有组织犯罪。而对于被拐妇女来说,就是陷入了天罗地网。据武勤英披露,在郓城县公安局的报告中,有九名妇女不堪污辱而自杀,她们认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对不屈服的被拐妇女连砍七刀(2007)。因而,被说成是“收买”或“买主”的行为,实际上是用暴力摧残生命的极端严重的犯罪。 所以,当法律条款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这就是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一旦说有人“收买”了妇女,就会使人在观念上有了某种“合法性”,既然是“买主”,就应该有买主的“权利”。他对“被买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费、处置和再转手。例如,一个男人一旦向人贩子付了钱以后,他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买了个媳妇”。一旦是“媳妇”,他就有丈夫的权利,可以对该妇女实行性行为。 但从“买卖”的原意讲,他根本就不是在“买卖”,他们关于“买卖”的看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主的权利”,就是不存在的,虚妄的。一旦把这种行为说成“买卖”,就将其与其它与这有根本区别的行为混淆起来。例如,卖淫嫖娼。表面看来,这也是有关性行为的买卖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费,就是她自己出卖自己的身体,她自己同意这样做,钱也装到她自己的兜里。而“收买”被拐妇女的人将钱付给的是人贩子,那个非法劫持妇女的人,而被“买主”强奸的妇女,第一没有收钱,第二不是自愿的,因而这两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卖淫也在许多社会中被人不耻,以致不少人将这两者归为一类,而不加区别。应该说,对被拐妇女的伤害与妓女的境遇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种混淆,就是与“买卖婚姻”的混淆。在中国传统中,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较大的决定权。有些父母贪图更多的彩礼,将女儿嫁给出彩礼多的人家,而不顾女儿愿意不愿意,这经常被斥为“买卖婚姻”。例如《百度汉语》的定义是,“以收取一定钱财作为女儿出嫁条件的婚姻形式。”因而,“买卖婚姻”与劫持妇女以“出售”的行为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买卖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观念上“拥有”女儿,也至少可以认为他们在女儿婚姻上有很大决定权;作为女儿,她虽然不愿意父母为自己决定的婚姻,却因传统观念中要服从父母,而屈从于这种安排。而在拐卖妇女行为中,人贩人是在卖他非法劫持来的别人家的女儿;而被拐妇女没有一点理由要屈从于人贩子。虽然我们今天谴责“买卖婚姻”,但是还是要弄清“买卖婚姻”和拐卖妇女的根本区别。 还有一种被指“买卖婚姻”的现象,就是今天比较普遍地从较低收入国家“邮购新娘”的现象,如“越南新娘”。然而这些邮购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购买者结婚,对方支付的钱款主要落入她们父母或“养妈”的口袋。这大致上符合买卖的定义。而与“拐卖”根本不同。 然而,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术语缺乏严谨性,以致用“收买”和“买主”等与买卖相关的概念描述劫持妇女并收钱转手的犯罪行为,混淆了这两者的根本区别。而这样看待拐卖妇女罪行,等于上了这些人贩子和强奸犯的当了。他们搞了一套“买卖”的形式,别人就以为他们真的在买卖,具有了买卖行为带来的权利,并以对买卖的一般理解去理解这种犯罪行为,就或多或少地赋予了这种行为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并在心里看轻这种行为对妇女的严重残害。犯这样的观念错误的人不仅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专业人士。写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的记者武勤英,也在该文结尾处将女研究生被拐骗事件说成是“买卖婚姻”,并因此对相关犯罪人“抱有某种同情”,“流露出一丝悲悯”(2007)。这正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 这种混淆甚至出现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车浩教授在“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一文中,作为一个论据,提到“跨国婚姻买卖市场”,并将它与拐卖妇女现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就是妇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是人身犯罪,个人意愿是第一位的法益,那么,在女性自愿非强迫的情况下,就会得出排除犯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这里的法益,是高于个人意愿的某种‘人格尊严’‘人身不能买卖’‘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观念,那么,就会得出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2022)他在这里想难倒论敌的两难悖论,实际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错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是交换自己拥有产权的物品,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其劫持、并拿来出售,就根本不是买卖。因而他说的“买卖”的维度包含了“妇女意志”的条件。违背妇女意志就不是买卖。 这种混淆还出现在其它文章中。如将买卖妇女和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作为比较。虽然其动机和目的是对的,是对劫持妇女并转让对其控制的犯罪行为量刑过低的批判,但此“买卖”非彼买卖。后者符合买卖的定义,是用自己拥有的物品交换别人的物品(或货币),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更何况把这种犯罪视为一种“买卖”,已经出现在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文本中,这说明法案起草者,他们应该是法学界的顶尖专家,也陷入了这个概念迷团。遑论人大投票人。这让人感慨,这个“买卖”概念偷换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学界高人竟无人察觉,致使人们在无意中将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的重罪参照“真正的买卖”去理解,不时地生出一丝“谅解”或“同情”,不仅导致了过轻量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把这一重罪看成是“买卖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却造成了成千上万被拐妇女的人间悲剧。 究竟有人看出了问题。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题目,“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就点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谓‘拐卖’妇女案,其实就是人贩子对妇女的绑架(也可能包括暴力伤害、强奸),以及买家对妇女的非法拘禁、强奸、暴力人身伤害。”(2022)在现实中,这种犯罪却经常被与“婚姻介绍”如“买个越南老婆”混为一谈。他认为,既然法律里面有现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拐卖妇女罪”就可以取消。因为这个罪名是用来混淆视听的。我很赞成他的主张。我要补充的是,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区别真正的买卖和所谓“拐卖”之“卖”。如果还要有针对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议改成“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罪”。 把“买卖”一词拿掉,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人贩子和“受让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仅就被视为“收买”的环节中,拆掉“买卖”的伪装,我们看到的是人贩子在“受让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将妇女劫持而来,而这时“受让控制”者非常清楚,该妇女是被人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当他履行一个看似“买卖”的形式后,就将暴力控制权转到了自己手里。在这之间,对妇女的暴力控制是连续的,犯罪行为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可以说他们就是同谋犯罪。在“受让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妇女以后,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强奸,这是比一般强奸严重得多的犯罪行为。适用强奸罪,据《刑法》,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和“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达到对被拐妇女的长期控制,需要一个村的共同犯罪。他们共同监视被拐妇女,在她们试图逃跑时将其抓回。这是有组织犯罪,是比个人犯罪严重得多的重罪。 还有一种伤害似乎被普遍忽略,这就是对被拐妇女原家庭的伤害。女儿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是在人伦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员。当她们被劫持走以后,该家庭就受到了严重伤害。身为父母或丈夫,谁都能体会亲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寻找被拐女儿放弃了原有的工作,用尽余生去寻找亲人,寻找时间有的长达几十年。如报道中有的寻找女儿19年,有的寻找儿子26年,还有终生寻找不到的。因为劫持妇女不仅伤害了该妇女本人,还劫持了其亲人的余生大部分时间,造成了家庭悲剧。家庭的价值在于完整,人贩子不仅毁掉了被刧妇女的一生,还摧毁了家庭价值。这应该算入这一犯罪带来的伤害之中。 一旦我们发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是比所谓“买卖”严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来的法律中,因为误用“收买”、“买主”概念而对这一罪行量刑过轻,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提高量刑。罗翔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而对拐卖妇女犯罪,“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2022)对此车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买”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买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谦教授反驳说,这反而“应该受到嘉奖。”取证不难,“受害人的证词就有足够强的证明力”(2022)。车浩教授又说,“被拐女性的被强迫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在这个环节上面因交易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2022)车浩教授真的被这一乔装的“交易”所迷惑,没有看出这一转让控制场景的狰狞的暴力性质? 看来问题不仅仅在于对“受让控制妇女”者(“买主”)是否提高刑罚的问题,而要回过头来再强调对“买卖”概念的误用。这一概念用于法律文本之中,而被专业人士毫无戒备地用来讨论相关问题,使得人们经常有意无意地将“买卖”所包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上,带来对这种犯罪的宽容看法和怜悯之心。如贾平凹说,“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艺网》,2016)他这里说的“买媳妇”实际上是指“受让控制妇女”。他担心这个村子没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认为妇女应该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强奸的命运。他这种看来不能让人接受的看法,实际上是混淆“买卖”和“劫持并转让控制”所致,似乎他把“买卖”一词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于想象拐卖的情境。然而如果他们真的“买媳妇”,他们既不会犯罪,村子也不会消失。 车浩教授认为,“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这似乎说,刑罚越重,越难执行,为了好执行,就要定得轻一些。我猜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罚,是与罪行成比例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认为“拐卖妇女”没有那么严重,才出此说。这仍是这种罪行乔装的“买卖”形式在作祟。合理适宜的刑罚不仅要对罪行予以相称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先例,让所有潜在的罪犯觉得得不偿失,从而阻止后来的犯罪,减少和消除众多女性的可能的噩运。从社会的长期角度看,这是值得的。至于执行难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可用异地审判,异地服刑来解决。 话说回来,为什么惩罚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的罪行会遭到当地农民的强烈对抗,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他们是一些“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并且还付了钱,有“买主”的权利,而不是犯了什么重罪。而当地执法机关若也将这种罪行混同于“买媳妇”,他们自然也就没有了执法的底气。只有我们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当人们知道一个人杀了人,谁还会帮助他对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义的暴力去打击。当林肯总统宣布要废除奴隶制时,美国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装反叛,结果怎么样?美国人民认为值得一场战争。 将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说成是“买卖妇女”,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的否定。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将妇女视为被卖物品套进“买卖”的框架中,是因为它意味着妇女没有独立的意志。这在这次“铁链女”事件极为明显。事件一曝出,丰县政府急急忙忙发布四个自相矛盾的公告,说她是某某某。实际上,最权威的说法是该妇女本人。尽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会记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证明她真身的重要线索。当地政府似乎无视她本人的存在,认为可以“替”她说话,就像证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样。 对在400多起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的情况,王锡锌教授解释说,“在实践中,对犯罪者的强奸罪和拘禁罪追究难度相对更大;尤其是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内”(2022)。这种解释似有问题。最重要的证词应出自被害妇女之口。这当然要将被害妇女与加害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隔离开来。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时间长度让其精神调整过来。由于一些妇女长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经完全扭曲,甚至为了心理上适应该环境,表现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某些对加害者的认同或 “感情”,并且因为生了孩子而处于两难境地。这更需要加以考虑的,而不能因此忽视她们的证言。至于已经被迫“结婚”的,也并不妨碍她们揭露强奸、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总之,解决并消除拐卖妇女犯罪的关键一环,是在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澄清这一犯罪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去除这一罪行上面的“买卖”伪装。王锡锌教授强调,“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因而主张严惩(2022)。而车浩教授则有不同看法,他说,“人作为目的的尊严?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脱离开收买之后对女性的身心伤害,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本身,难以体现出对这些价值的蔑视。”(2022)也似乎有道理。关键在于,这并不“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对被拐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不是因为买卖,而是因为不是“买卖”。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东西,包括身体。符合定义的合法的公平的买卖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们用自己的劳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和身体)交换工资,甚至妓女用身体换取金钱,没有人说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种说法现在看来很绕口,却去除了“买卖”的字样,使人们不再有幻象,把这种行为与真正的买卖行为混为一谈。使罪行的性质更为赤裸裸地显现在法律条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议,干脆将“拐卖妇女罪”取消,直接还原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我承认,后者更为简洁。无论如何,当把本不存在的“买卖”假象去掉以后,人们就不会将这种重罪与“买卖婚姻”混为一谈,也不会对“拐卖”与“收买”的量刑不同而费心思,这两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参考文献: 《北京文艺网》,“贾平凹:‘如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2016年5月8日。 车浩,“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中国法律评论 》,2022年2月7日。 南洋富商,“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人间wz》,2022年2月8日。 桑本谦,“为什么要立法严惩收买被拐妇女罪?”,《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2月8日。 王锡锌,“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引热议,专家:侵害社会核心价值理应重罚”,《:南方都市报 》,2022年2月9日。 武勤英,“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采访《沉重的思考——对11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的回忆”,《光明日报》,2007年12月8日。 2022年2月11日于五木书斋 关于作者 : 盛洪1954年12月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和199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继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盛洪侧重于制度的结构 、起源和变迁的研究;文明的冲突、融合与整合问题的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关于铁链女事件过程的简版
关于铁链女的全网最详细整理,徐州丰县究竟发生了什么?(必转)
Original 邦德先生666 锡娃帮 2022-02-19 05:59 ZT https://mp.weixin.qq.com/s/vhpr7Xps-kWYmC_a7w0MJA 丰县“铁链女”背后的教育意义必将影响深远
我是邦德先生。 作为一个教育人,我从一开始起就一直关注着丰县“铁链女”事件。
三个多月,从牛年到虎年,历经元旦、春节、冬奥等大型热点,而“铁链女”事件热度丝毫不减,在冬奥即将闭幕之时,直冲高峰。
虽然开始时,所有官方媒体都保持缄默,然而,仅仅凭借着民间的力量,“铁链女”事件的阅读量越来越高,甚至远超冬奥。
这让我们明白,比起谷爱凌,“铁链女”离我们更近。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深入探讨丰县“铁链女”事件的影响和含义,而在于给所有人科普和记录,在丰县到底发生了什么。
让所有还不曾了解详情的人知道:
世界上还有一个女人,她活得如此悲惨!
而像这样的女人,在今日幸福强盛的中国,还远远不止“铁链女”一个!
关注她们,救救她们!
第 1 章 开端
1. 丰县欢口镇“献爱心”活动翻车 2021年12月份,丰县欢口镇某镇干部,组织了一次给低保户献爱心活动。 当然,我相信,后来欢口镇、丰县、乃至徐州的领导们,杀了这个镇干部的心都有。 鬼使神差般的,这个镇干部把董志民一家选为了典型: 家中有80多岁的老母亲,残疾的弟弟,刚可以打工补贴家用的大儿子,和另外7个3-10岁不等需要抚养的幼儿。 在他眼里,董志民“多生多育”,正是“幸福乡村”的代表,辛苦和凄惨的养育生活,背后蕴含着“努力拼搏”的“正能量”! 看上去的确如此,但是这位镇干部有没有想过,这八个孩子的妈妈在哪里?
如果去世了,起码也要提一句,孩子们们幼年丧母,父亲艰辛独立抚养长大之类的。 这八个孩子又不是孙悟空,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生养了八个孩子的母亲,就不值得提一句吗? 另外,徐州市丰县欢口镇董庄村,是不需要计划生育的吗? 难道这位镇干部已经对上述疑点,习以为常了吗?
不管如何,我找到了这篇通稿,记录如下:
2. 抖音博主拍视频起疑心 在这次献爱心活动之后,一些徐州当地抖音博主看到了,于是也跑来献爱心,送东西,顺便蹭个流量。 到后来,甚至董志民自己,都开了一个抖音账号:“八个孩子的爸爸”,居然还想蹭流量,赚烂钱。 我的评价是: 要么是“无耻至极”,要么是“恬不知耻”。
刚一开始,博主们拍的视频还聚焦在玩闹的孩子们,贫穷的生活状况等等,虽然的确穷,但是也还没到离谱的程度。
而董志民本人,居然被某些“正能量”网红博主们,营造成了一个“爱心奶爸”的形象。 在所有刚开始的拍摄画面中,只有董志民、孩子们和奶奶出现。
在网上还能搜索到当时的视频。
直到后来,在一场抖音直播中,一个新的人物出现了,而所有人都被震惊了! 一位徐州的抖音博主在直播的时候发现,在已经很破旧的大屋旁边居然还有一个更加破旧的小屋。 这小屋,连门都没有,莫非是个狗窝? 然而,走进去一看,一个女人,寒冬腊月,穿着单衣,床上一条薄被,桌子上搁着一碗冻成一坨的白粥。 再定睛细看,她颈中居然还有一条锁链!
直播的视频中抖音博主,也被惊呆了,赶紧找了一件棉袄给“铁链女”穿上。 12月底的徐州,有多冷,相信大家都知道。 下面是这次直播中的一些画面。 视频在极目新闻依然能够找到,读者想看的,可以自行搜索一下。
而这位徐州本地的抖音大叔,也因为种种压力,也清空了自己所有的抖音和视频。
是的,这个大姐到底是经历了什么?
如果她是孩子的妈妈,为什么要被铁链锁在这里?
如果她是患有精神疾病,那为什么不送去救治?
为什么她的牙齿已经全部脱落,她明显还没有到那么老的年纪?
所有观众就此震怒,所有舆论就此发酵,一场全国性的探索解救行动就此开始,一场民间自发的报道和反省就此开始! 而这股汹涌的怒火,在寒冬腊月持续了三个月也未平息,也不会平息,除非事情真正得到完美的解决。 如果世人得不到一个真相,得不到一个结果,如果“铁链女”得不到彻底帮助,得不到彻底解救,如果恶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得不到应有的审判,那世间的正义将得不到书写! 第 2 章 发展 3. 网友怒查细节追问真相
从那场直播和那些视频起,网友们开始追问真相:
在徐州丰县欢口镇董庄村,到底发生了什么,以至于一个女子要被铁链锁颈?
在微博、抖音、公众号、今日头条等网络舆论平台,事件开始发酵。
虽然官方媒体一片静默,但是强大的民间力量在行动。
他们审视了每一帧视频,并将所有与“铁链女”有关的片段剪辑下来。
在这些镜头之中,“铁链女”使用夹杂着四川与徐州方言的普通话,讲述了一些令人毛骨悚然的话,比如“这个世界不要俺了”、“这一屋子都是强奸犯”等等。
于是,网友们愤怒地提出了种种质疑:
1. 董志民是否涉嫌拐卖妇女,是否存在像电影《盲山》之中一样,买卖妇女的行为?
2. 八个孩子是否都是“铁链女”一个人生的,其中最大的孩子已经23岁,而“铁链女”的样貌从直观上不像。
3. “铁链女”的牙齿是否都是人为掰断的?
4. 涉嫌强奸“铁链女”的,是否不止董志民一人?
5. “铁链女”目前到底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为什么不让她开口自述真相?
6. 丰县的妇联、残联到底在干什么?为什么不介入调查?
......
一切的谜团,悬而未决。
2月12日,两位勇敢的女性网友,自驾独闯丰县,想要给“铁链女”送花。 结果路上遭人袭击,手机被抢,去丰县孙楼派出所报警,却被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至今不知下落。
4. 丰县官方四份通告,回回打脸,反引出重大身世谜团 1月28日,在“铁链女”事件已经发酵了整整一个多月之后,在虎年除夕还有仅仅三天的时候,在民间已经群情激奋删帖都删不过来的之后,丰县官方,终于发出了第一份县级通告,如下: 来源:丰县发布
报告中讲述了三个“事实”:
1. 女子为杨某侠,欢口镇本地人,1998年8月与董某民领证结婚。
2. 不存在拐卖行为。
3. 因患有精神疾病,经常殴打孩子和老人,故而用锁链锁颈。
丰县官方可能以为这样的报告已经足以将此事糊弄过去(从后续网友的深挖,可以看到之前丰县有很多的问题都被这样糊弄了过去)。 但是他们大大低估了这届网友。 首先,从视频中就可以看出,“铁链女”的徐州口音并不纯正,其中夹杂着云贵和四川口音。 其次,徐州处于交通要道,自80年代以来就是拐卖人口的高发区。 1. 本地女子很多南下苏南、上海打工,2.本就重男轻女,婴儿出生比例男女大大失衡,于是本地很多娶不着老婆的光棍,就把目光投向更穷的云贵川边区。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受到习大大接见的张桂梅老师。有了更多这样的老师,接受了更多的教育,边远山区的女孩才有希望,才不会被父母卖掉)
所以,1.女子为本地人,2.不存在拐卖行为,这两点就可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至于第3点,就更搞笑了,即使“铁链女”患有精神疾病,就应该被这样锁住吗?当地妇联和残联在干什么? 于是,网友更加质疑,丰县只得在两天之后,也就是1月30日,发布了一篇更有疑点的第二份通告。
来源:丰县发布 在这份通告中: 1. “铁链女”由本地人,变为了董志民的父亲董某更从“路边捡的”。 2.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就在数据库中对比和查询了“铁链女”(当时被认为是杨某侠)数据,未有发现。 3. “铁链女”已经被送往了精神病院。 4. 董志民用铁链约束“铁链女”的行为涉嫌违法,已开展调查。
对此份通告,网友的质疑是: 1. 既然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就在数据库中查询了“铁链女”,也就是他们认定的“杨某侠”的信息,那说明早就知道“铁链女”不是本地人,那为什么在第一份通告中说谎? 2. 一个老头子在路边捡一个大美女回家,怎么都有点写玄幻小说呢? 3. “铁链女”在精神病院中的安全是否能得到保证?有没有被封口的危险? 4. 为什么不问问她自己是从哪里来的?她是谁?即使得了精神疾病,也能说出一点线索吧? 5. 23年了,即使节育措施都失效了,计生委和妇联就不问问强制一个精神病女性生育这么多孩子,里面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涉不涉嫌婚内强奸?
于是,过了个年,第三份通告出炉了,这次是真的包含了一些重大信息,如下: 来源:丰县发布
在这份通告中,一个新的角色出现了——“小花梅”。
根据这份通告: 1. 存在很可能的拐卖行为,杨某侠,也就是官方认定“铁链女”的名字,是被桑某某从云南省福贡县亚古村带出来的。 2. 徐州市调查组号称自己已经派调查人员前往云南调查走访,对比照片、口音、户籍档案,认为“铁链女”就是杨某侠,杨某侠就是小花梅。
3. 经DNA对比,八个孩子与董志民和小花梅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
紧接着,三天之后,2月10日,徐州市级通过徐州发布的微博,发布了第四条通告,如下: 来源:徐州发布
在这条通告中,徐州官方声称, 1. 通过DNA对比,进一步认定了杨某侠与光某英(同母异父的妹妹)、普某玛(母亲)的亲缘关系。 2. 董志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和其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至此,是否事件就应该按下休止符了?
第 3 章 真相
5. 三名记者自发前往亚古村,寻求真相 2022年2月12日,云南信息报两位前调查记者自愿自发自费前往徐州通报所说的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进行调查了解。 一位叫郭敏,笔名铁木,目前在昆明卖啤酒,第二位叫马萨,目前在昆明卖茶叶。和他们一起去的还有一位同道中人代号TM,姓名不详。 以下是他们与小花梅同母异父的姐姐进行的对话:
同时,三名记者还实地在亚古村进行了走访,采访了村干部、舅舅、堂弟、表弟、邻居和童年玩伴等多位相关人物,均无法认定照片和视频中的“铁链女”就是“小花梅”。 事实上,多名人员均认为相差挺大,尤其是口音,并不像本地傈傈族的和附近怒族的,倒像是彝族的。 同时,徐州警方拿走作为DNA鉴定的小花梅母亲遗物,仅仅是一件民族服饰,并不是头发或者指甲等人体部分。 所以,综上,亚古村的确走失过一位小花梅,这位可怜的女子,目前在何方没人知道。但是她是不是“铁链女”,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6. 又是前媒体人爆光关键性证据 2月15号,微博大V邓飞,前调查记者,突然在微博爆出重磅证据。
舆论的热情瞬间点燃,把民众的质疑推上了高峰。
这个新证据就是董志民和杨庆侠的结婚证,以及大儿子的出生日期。
疑点在哪里?
1: “铁链女”看着真不像52岁的人,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人应该老得更快才对,但是在视频中的铁链女,看着完全对不上在结婚证上1969年6月6日的出生日期。
2. 结婚证上的照片与“铁链女”的容貌相差很大。
当然,光凭肉眼的确不能分辨清楚,但是这已经足够让广大群众提出质疑,等待官方发布辟谣。
同时,邓飞还爆出杨某侠的大儿子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3月,但是官方通报中董志民的父亲董某更“捡到”“铁链女”的时间却是1998年6月。
这还能先生儿子,后“捡到”媳妇的?
如果这样的话,在徐州发布的第三份通告中所言的,董志民和“铁链女”与八个孩子均符合亲子关系的论断是否有问题? 如果这个DNA鉴定有误,那么第四份通告中关于小花梅与云南生母之间的DNA鉴定,又是否会有问题呢? 至此,最大疑团已经出现: 结婚证照片中杨某侠,到底是小花梅,还是“铁链女”? 或者都是?或者都不是? 如果都不是,是不是意味着,董志民用铁链锁住的女人,不仅仅只有目前的“铁链女”一个? “细思极恐”,这个网络用语,第一次让我觉得用起来如此合适!
第 4 章 沸腾 7. 海内外舆论已经沸腾
我们中国人民是爱国的。 当海外媒体CNN公然打出了令人难堪的标题:“谁能代表中国,谷爱凌还是铁链女?”之时,我们的内心是难过的,但是这个质疑点是我们自己给的。 我们不能因为面子,而不给我们的同胞——“铁链女”一个清白。
连阿富汗媒体都可以质疑我们妇女的权益了吗? 但是,作为一个江苏无锡人,作为一个女儿的父亲,知道仅仅在离我们2小时高铁的距离,同在我们“苏大强”的地方,居然有着这样的事情,不得不感到震惊! 我们的女儿,距离铁链,也许只有一闷棍的距离。 2021年,电影“亲爱的”中的原型,孙海洋,刚在走失14年后与父母得以团聚。 在年底,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是时候,正视在中国存在的针对妇女儿童的拐卖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堵住海内外天下人的悠悠之口!
8. 江苏省委重拳出击,官方媒体终于下场。 2月17日,由央视权威宣布,江苏省委省政府已经成立了官方调查组: 1. 彻查事实真相。
2. 彻查犯罪行为。
此前,在2月15日,刚退休的原《环球时报》主编,就在今日头条上呼吁,国家级的权威媒体调查组进驻丰县。
至此,丰县“铁链女”话题完全沸腾了,各大媒体纷纷下场,开始报道。 网友自主发起——关键性的前媒体人推动前进——官方媒体下场,这必将成为民间发声的又一次里程碑事件。
2月15日,第一家“中”字头媒体,《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记者孙庭阳的报道《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的底线呢?》
把问题指向丰县当地对于拐卖婚姻的判决。有点匪夷所思的是,根据孙庭阳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上所查到的资料,当地法院对于被拐卖妇女的申请离婚请求居然不予许可。
第 5 章 曙光
9. 理性质疑,热情关注,正视问题,勿伤无辜
丰县已经出名,作为一个之前毫无知名度的三省交界处的小县城,一下子获得了巨大的关注度,虽然这种关注让人脸上无光。
很多人整理出了历史上存在于徐州地区的广泛的妇女拐卖问题。
有些人对徐州妇联和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质疑。
当然,最终,中国妇联发声了。希望在最后调查阶段,妇联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保障中国妇女的权益。
但是,另外有一些,说道,看到丰县出产的东西就要抵制,那大可不必。
我们要把目光聚焦在最后两个关键点上:
1. “铁链女”到底是谁?
2. 在丰县乃至徐州地区,还没有其他类似被拐卖被拘禁的妇女等待着我们去解救?
10. 她们是谁? 在人们广泛质疑照片上的人不是“铁链女”的时候,又一位女性出现了。 新的线索出现了。 她叫李莹,信息如下:
李莹的父亲李大忠已经去世,他的战友以及战友的亲属发出了对比DNA的请求。
目前根据长相和手头信息,李莹有一定的可能就是目前的“铁链女”,当然,真正的事实,还要等到最终的调查结果。
同时,一位就出生丰县的名人,王圣强发声了,据他所言,“铁链女”应该就是李莹。
至此,随着江苏省委的介入调查,随着各种证据的曝光,随着全国人民的关注,相信我们离真相的曙光已经不远了。
让我们期待江苏省的第五份调查通告! 同时,不要忘了她们! 无论是铁链女,还是杨某侠,还是小花梅,还是李莹,一定要弄清楚她们是谁!
(图片和资料搜集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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