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石綜例》自序(抄本原文) 金石之有例,所以寓褒貶於筆削,辨體制於文章,為法天下。後世而傳之永遠者也。自元潘蒼崖取韓柳二家之文為金石例十卷;明王止仲廣之以唐宋十五家為墓銘舉例四卷;本朝黃梨洲以諸書未著滿例之(作)說。余嘗攀(覽)諸家之說,既見其端,復慮其不備。唐宋人之集文雖善,其所舉未能盡其端類;古人之些微例,今人所不知者又多。於是余因所見所聞,撮其可從者以為綱,綜其可言者以為例,因以四卷,略述其源流,列其門類,以為後學之資。 凡錄碑刻,必先辨其真偽,次辨其時代,復考其文字,參其人事。真偽既明,而時代可定;時代既定,而文字可征;文字既核,而人事可信。此所謂綜例者也。若徒摹拓而不辨,徒記名而不考,是但見其形,不知其神者也。是以金石之學,貴在考據,而不在摹玩。 余嘗讀石經、碑誌,見漢魏至今之銘志多,然書體、條例、題目之異,多被後世所忽。自唐人以降,有學者為墓銘而舉例,而未必辨其因由;或以詩文考論碑誌,而不察其立制。余觀諸書,或述其體,或考其名,然未有以綱例貫之者。今將所見之異類一一分門別類,或論其來由,或辨其體制,或舉實例以證之,庶幾可為學者辨別之準繩。 又,碑刻之書,或刻而字壞,或傳而拓失,或刻工妄作,或人偽造,故辨偽之術不可不精。凡偽有數端,或摹者匠心獨運,或仿古者故態復萌,或改字以求新。余取諸家驗偽之法,補以所見所論,述其識別之要。若得一二可用之法,以正流傳,則余幸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