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君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道德分析(上)》中使用了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分析的工具。在我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没有跳出“分配(再分配)的正义”(以下简称“分配论”)的窠臼。 分配论把社会正义的领域等同于分配的领域;因此,在分配论看来,社会正义的问题就是: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如何合乎道德地、妥善地分配(再分配)社会福利和负担的问题。 艾丽斯•扬在《正义与差异政治学》指出:分配论的两大弊病为: 其一,忽视了导致不正义的社会结构、程序和实践。其二,没有认识到把分配论延伸到非物质的物品和资源时存在着逻辑局限。 先说第一点:对社会结构、程序和实践的忽略。分配论采用了个人主义的看法,把人们和他们所占有的商品之间的关系看作外在的、肤浅的;把人与人之间关系简单化为一种比较关系,即占有商品数量上的比较;而完全忽略了导致社会不正义的体制性环境。正是这种体制性环境作用于分配机制——分配什么、如何分配、谁来分配、谁来接受,以及结果如何,等等。 例如,经济上的不平等问题。扬认为分配论常常省略了对于决定经济关系的决策结构的分析。她指出:经济上的压迫并不仅仅是因为有些人比其他人占有更多财富和获得更多收入;和占有多少同等重要的是企业和法律上的结构和程序,这些结构和程序赋予某些人权力来为成千上万的人做出经济方面的重要决定。这个决策结构的运作保证了经济不平等的现状得以繁殖和再生。 关于第二点,扬认为分配论是误导的,因为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与其被理解为东西(因而可以被分配),更应该被理解为规则的作用、关系和程序。 比如,权利和机会,二者都不是可以占有的东西,分配和再分配它们就不能和分配和再分配收入一样。权利不是东西,而是关系。权利更多地在行使中而不是占有中实现。经常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可以拥有某种权利但是却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因为某些具体的社会约束条件的限制。例如,一个贫穷的人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但是他聘不起好律师,因而他无法行使这项权利。 类似的,机会也是在利用中得以实现的。人们可以有某些机会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和实践的局限,他们实际上不能真正利用这些机会。例如,在北美,原住民拥有受教育的机会。然而,他们的学校通常教学质量差、资源有限、他们较少能够获得课外辅导和接触电脑的机会;如果他们的孩子到聚居区之外的学校上学的话,他们又会因为强烈的文化冲击而感到很不适应。结论:原住民有受教育的机会,不等于他们能够真正利用这一机会。没有被利用的机会和没有被行使的权利一样,不具有实际意义。 因此,扬把社会正义定义为“消灭体制性的统治和压迫”。另一个学者阿格尼斯•海勒认为:正义首先是公民权的特质;在这种特质中,人们集体思考在他们的体制和行动范围内的问题和议题,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免受压迫和统治,且带着互惠互利和对差异的宽容的态度。如果从这样的观点出发,社会的不正义不仅仅包括不公平的对商品和资源的分配,而且包括任何标准、社会条件、社会程序或社会实践阻碍或限制一个人完全地参与到社会中,或者说,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公民。 从这样的社会正义观点出发, 前一阵子加拿大的麦考林杂志炮制的Too Asian 事件就一种社会不正义的表现。利用新闻实践来(鼓吹)限制亚裔加拿大学生完全地行使他们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限制亚裔加拿大学生充分利用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就是该事件的性质。而导致这种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在于加拿大压迫性的社会结构。要消灭社会的不正义,分配论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如果昭君只是从分配论角度出发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道德分析的话,我认为,这种分析也将会是“盒子中的思维”,相当有限。
文章评论
作者:高天阔海
留言时间:2011-01-13 17:26:23
Canna: 说的对极了。权力也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一种关系。在博客、论坛上面,那些能够行使权力的人的决定也影响到了普通博客族的言论自由权利。
作者:Canna
留言时间:2011-01-13 14:45:44
权利和机会 -- 比如言论自由,谁都可以写文章,但是有的文章能上首页,有的文章上不了。没有人都你的文章,自由又怎样?
作者:高天阔海
留言时间:2011-01-12 17:09:33
欧阳兄: 不好意思,话说了一半。我的批判社会的政治立场决定了我对于社会正义与不正义的看法是强调大视野的。谈论社会正义如果避开社会结构本身,在我看来其实就是在维持现存制造不正义的体制。因此,我的看法:分配论的诸位哲人讨论来讨论去,都是在寻求治标不治本的解决。而治标的方案再完美也是有限的。
作者:高天阔海
留言时间:2011-01-12 12:18:32
欧阳兄:多谢指教。您说的不错,我关于权利和机会的例子好像都回到了资源分配的问题。 首先要澄清的是,我不反对分配论,我反对的是唯分配论。我不反对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重新分配,我反对的是只停留在重新分配资源和财富上,以为正义的问题就解决了;或者以为社会正义可以通过分配/再分配的办法来达成。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1-12 05:52:21
这篇博文的确指出了罗尔斯理论的一个没有回答的问题:怎样实现“推导”出来的平等和正义?我在给昭君的评论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 昭君介绍罗尔斯是“改良主义者”,也许是说,罗尔斯认为他的“理想状态”可以通过目前的政治经济制度实现。而高天兄的意思,我理解是目前的制度中各种阶层的人的影响力不同,所以决策的结果不可能是公平的分配。 我的看法是:什么是社会分配的“最佳态”,与如何达到这个“最佳态”,是两个都需要回答的问题,而且两者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独立的。假定罗尔斯理论真的“推导”出了最佳态,那么那个“解”既可能用改良的方式达到,也可能通过改变制度来达到。同样,如果我们有了正义的社会结构,程序和实践,它也可以用来达到不同的分配“最佳态”。 至于权利和机会,我觉得“权利不是东西,而是关系。权利更多地在行使中而不是占有中实现。”很精辟。但是我不是很清楚这个区别在“公平”问题中的意义。我理解,高山兄的意思是说,权利的行使在客观上受到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也是不公平的表现。在我看来,很多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所以说到底也是个资源分配的问题。当然,权利面对的限制不仅是资源,还有比如社会观念。这是不是高山兄想要指出的?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1-11 20:11:53
高天阔海: 谢谢非常理性的观点和商榷。正如我文中所说,罗尔斯的理念是一种改良主义的立场,这和你所说的“盒子中的思维”大概是一个意思,因为他试图从重新定义正义的观点来调和社会的矛盾。他的第一个原则强调了“自由”,而第二个原则则强调了“公平”,虽然总的来说他似乎更倾向于后者,但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本质的不可调和性的。这也是为什么他的学说受到来自新保守主义派(强调自由)和自由派(强调公平)的挑战的主要原因。另外,他的学说也没有考虑有限的资源和物质生活方式等的限制,因此是一种有限的改良主义立场。 我在下面两个部分中打算从资本主义的基本前提和分配制度的角度,以及资本主义制度与政府职能的匹配关系,来做一些分析。这中间不仅会用到分配正义论,也会用到一些功利主义的理论和权利论,所以希望能够突破一些“盒子”。但这周正值开学前的 crunch time, 明后两天都是整天的会议,所以恐怕要等到周末才有时间写出来了。到时请光临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