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君在《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道德分析(上)》中使用了羅爾斯的正義論作為分析的工具。在我看來,羅爾斯的正義論沒有跳出“分配(再分配)的正義”(以下簡稱“分配論”)的窠臼。 分配論把社會正義的領域等同於分配的領域;因此,在分配論看來,社會正義的問題就是: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如何合乎道德地、妥善地分配(再分配)社會福利和負擔的問題。 艾麗斯•揚在《正義與差異政治學》指出:分配論的兩大弊病為: 其一,忽視了導致不正義的社會結構、程序和實踐。其二,沒有認識到把分配論延伸到非物質的物品和資源時存在着邏輯局限。 先說第一點:對社會結構、程序和實踐的忽略。分配論採用了個人主義的看法,把人們和他們所占有的商品之間的關係看作外在的、膚淺的;把人與人之間關係簡單化為一種比較關係,即占有商品數量上的比較;而完全忽略了導致社會不正義的體制性環境。正是這種體制性環境作用於分配機制——分配什麼、如何分配、誰來分配、誰來接受,以及結果如何,等等。 例如,經濟上的不平等問題。揚認為分配論常常省略了對於決定經濟關係的決策結構的分析。她指出:經濟上的壓迫並不僅僅是因為有些人比其他人占有更多財富和獲得更多收入;和占有多少同等重要的是企業和法律上的結構和程序,這些結構和程序賦予某些人權力來為成千上萬的人做出經濟方面的重要決定。這個決策結構的運作保證了經濟不平等的現狀得以繁殖和再生。 關於第二點,揚認為分配論是誤導的,因為社會生活中的某些方面與其被理解為東西(因而可以被分配),更應該被理解為規則的作用、關係和程序。 比如,權利和機會,二者都不是可以占有的東西,分配和再分配它們就不能和分配和再分配收入一樣。權利不是東西,而是關係。權利更多地在行使中而不是占有中實現。經常我們可以看到:人們可以擁有某種權利但是卻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因為某些具體的社會約束條件的限制。例如,一個貧窮的人有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但是他聘不起好律師,因而他無法行使這項權利。 類似的,機會也是在利用中得以實現的。人們可以有某些機會但是由於社會環境和實踐的局限,他們實際上不能真正利用這些機會。例如,在北美,原住民擁有受教育的機會。然而,他們的學校通常教學質量差、資源有限、他們較少能夠獲得課外輔導和接觸電腦的機會;如果他們的孩子到聚居區之外的學校上學的話,他們又會因為強烈的文化衝擊而感到很不適應。結論:原住民有受教育的機會,不等於他們能夠真正利用這一機會。沒有被利用的機會和沒有被行使的權利一樣,不具有實際意義。 因此,揚把社會正義定義為“消滅體制性的統治和壓迫”。另一個學者阿格尼斯•海勒認為:正義首先是公民權的特質;在這種特質中,人們集體思考在他們的體制和行動範圍內的問題和議題,他們這樣做的時候免受壓迫和統治,且帶着互惠互利和對差異的寬容的態度。如果從這樣的觀點出發,社會的不正義不僅僅包括不公平的對商品和資源的分配,而且包括任何標準、社會條件、社會程序或社會實踐阻礙或限制一個人完全地參與到社會中,或者說,成為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公民。 從這樣的社會正義觀點出發, 前一陣子加拿大的麥考林雜誌炮製的Too Asian 事件就一種社會不正義的表現。利用新聞實踐來(鼓吹)限制亞裔加拿大學生完全地行使他們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限制亞裔加拿大學生充分利用他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就是該事件的性質。而導致這種社會不正義的根源在於加拿大壓迫性的社會結構。要消滅社會的不正義,分配論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如果昭君只是從分配論角度出發對資本主義經濟進行道德分析的話,我認為,這種分析也將會是“盒子中的思維”,相當有限。
文章評論
作者:高天闊海
留言時間:2011-01-13 17:26:23
Canna: 說的對極了。權力也不是一種東西,而是一種關係。在博客、論壇上面,那些能夠行使權力的人的決定也影響到了普通博客族的言論自由權利。
作者:Canna
留言時間:2011-01-13 14:45:44
權利和機會 -- 比如言論自由,誰都可以寫文章,但是有的文章能上首頁,有的文章上不了。沒有人都你的文章,自由又怎樣?
作者:高天闊海
留言時間:2011-01-12 17:09:33
歐陽兄: 不好意思,話說了一半。我的批判社會的政治立場決定了我對於社會正義與不正義的看法是強調大視野的。談論社會正義如果避開社會結構本身,在我看來其實就是在維持現存製造不正義的體制。因此,我的看法:分配論的諸位哲人討論來討論去,都是在尋求治標不治本的解決。而治標的方案再完美也是有限的。
作者:高天闊海
留言時間:2011-01-12 12:18:32
歐陽兄:多謝指教。您說的不錯,我關於權利和機會的例子好像都回到了資源分配的問題。 首先要澄清的是,我不反對分配論,我反對的是唯分配論。我不反對對社會資源和財富的重新分配,我反對的是只停留在重新分配資源和財富上,以為正義的問題就解決了;或者以為社會正義可以通過分配/再分配的辦法來達成。
作者:歐陽峰
留言時間:2011-01-12 05:52:21
這篇博文的確指出了羅爾斯理論的一個沒有回答的問題:怎樣實現“推導”出來的平等和正義?我在給昭君的評論中也提出了這個問題。 昭君介紹羅爾斯是“改良主義者”,也許是說,羅爾斯認為他的“理想狀態”可以通過目前的政治經濟制度實現。而高天兄的意思,我理解是目前的制度中各種階層的人的影響力不同,所以決策的結果不可能是公平的分配。 我的看法是:什麼是社會分配的“最佳態”,與如何達到這個“最佳態”,是兩個都需要回答的問題,而且兩者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獨立的。假定羅爾斯理論真的“推導”出了最佳態,那麼那個“解”既可能用改良的方式達到,也可能通過改變制度來達到。同樣,如果我們有了正義的社會結構,程序和實踐,它也可以用來達到不同的分配“最佳態”。 至於權利和機會,我覺得“權利不是東西,而是關係。權利更多地在行使中而不是占有中實現。”很精闢。但是我不是很清楚這個區別在“公平”問題中的意義。我理解,高山兄的意思是說,權利的行使在客觀上受到一些限制,而這些限制也是不公平的表現。在我看來,很多這樣的限制是因為資源的有限,所以說到底也是個資源分配的問題。當然,權利面對的限制不僅是資源,還有比如社會觀念。這是不是高山兄想要指出的?
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1-11 20:11:53
高天闊海: 謝謝非常理性的觀點和商榷。正如我文中所說,羅爾斯的理念是一種改良主義的立場,這和你所說的“盒子中的思維”大概是一個意思,因為他試圖從重新定義正義的觀點來調和社會的矛盾。他的第一個原則強調了“自由”,而第二個原則則強調了“公平”,雖然總的來說他似乎更傾向於後者,但這兩者之間是存在着本質的不可調和性的。這也是為什麼他的學說受到來自新保守主義派(強調自由)和自由派(強調公平)的挑戰的主要原因。另外,他的學說也沒有考慮有限的資源和物質生活方式等的限制,因此是一種有限的改良主義立場。 我在下面兩個部分中打算從資本主義的基本前提和分配製度的角度,以及資本主義制度與政府職能的匹配關係,來做一些分析。這中間不僅會用到分配正義論,也會用到一些功利主義的理論和權利論,所以希望能夠突破一些“盒子”。但這周正值開學前的 crunch time, 明後兩天都是整天的會議,所以恐怕要等到周末才有時間寫出來了。到時請光臨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