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是在眾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基督教內部在聖經的理解上常發生意見分歧。他們通過開普世的代表會議,通過討論和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形成統一的綱領和教義,這是一種民主機制,是一種協調基督教內部的分歧和維繫基督教統一的方法。西方當代的民主製得益於基督教的普世會議可能多於希臘羅馬的共和政體。新教的馬丁•路德和加爾文強調,聖經的字字句句都是真理。他們認為,憑藉每個人自己的信仰和上帝的恩惠,就能夠認識上帝所啟示的和耶穌所親授的真理,這否定了教皇的代理作用;否定了少數教會領袖對聖經的解釋權,提高了個人的自主性,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運動作了精神準備。基督教為民主提供了文化因子有: 1.人的原罪性和有限性學說,為權力制衡和法制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最初的思維誘導和最終的理論根據。 人有選擇的自由。人可以聽上帝的話,服從上帝的旨意,這意味着選擇了善;也可聽蛇的話,違背上帝的禁令,這意味着選擇了惡。既然人有選擇的自由,人就要承擔選擇的責任。人類的祖先亞當和夏娃最初聽上帝的話,在伊甸園裡過着幸福的生活;後來經不起引誘,聽了蛇的話,犯了原罪而承受苦難。上帝因人犯罪而處罰人類,但上帝仍然愛人類。由於罪是要贖償的,人本身沒有能力來贖償這個罪,所以上帝的獨生子化身成人,以其在十字架上的死替人贖罪,克服人離棄上帝的罪況,使人與上帝重新修和。這就是耶穌基督拯救的意義。這種拯救是上帝白白施於人的恩典,所以被稱為“救恩”。耶穌基督的救恩還意味着使人從罪惡的狀態中警醒過來,決心做一個與上帝重新修和的新人。 加爾文神學認為,即使一個已經蒙恩得救的人,身上仍然有殘餘的罪性,今生今世難以達到完全。 有限且有罪的個人所組成的任何政府都是有限的,也都受到罪的污染。每個政府都有各自的區域和界限,各司其職,互相監督。無論是個人、家庭、教會,還是國家,都不能扮演救世主(savior)的角色,只能在各自的領域中發揮僕人(servant)的角色。 人為罪人,這是基督教的基本觀點。聖經里說的罪,是指人違抗上帝的旨意,妄想僭越上帝的地位以及行不義之事。人若將無限的價值加到自己人生的有限性中,就陷入到驕傲的罪性中。個人驕傲的罪有三類:權力的驕傲,知識的驕傲和德性的驕傲。(1)權力的驕傲,表現為人不承認自己的軟弱,想通過攫取權力操控他人來克服、掩飾自己的軟弱。(2)知識的驕傲,即理性的驕傲,它集中表現為人把自己有限的知識當成絕對真理。知識原本是某一方面有限的知識,卻妄以為是終級的知識。知識的驕傲來自於人類不知自己的心智的有限性,來自於人慾掩飾知識的有限和知識所沾染的自私色彩。(3)德性的驕傲,乃是有限的人以他有限的德性為終極的義,以他有限的道德標準為絕對的標準。靈性的驕傲直接由道德的驕傲產生,表現為人將自己視為神明,將自己的偏私標準和有限成就當作無上的善,這是人的罪性的最後表達。團體的驕傲是個人的驕傲的集中表現,並且比個人的驕傲更加嚴重,它追求自私目標的行動更加不受限制,較個人更為專橫,虛偽、自私和殘酷。國家崇拜是團體的驕傲的最高峰。 正因為人的罪性,人人皆有犯罪作惡的可能,必須用制度來制約個人的權力,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人如果不受限制,什麼罪惡都能幹得出來。歷朝歷代的皇帝、官員、警察、軍隊,由於自己就是法律制定者、執行者,故作惡多端、喪盡仁義天理。而那些有信仰的國家的首腦、官吏,由於知道有個高於自己的上帝,由于堅信來世會受到審判和懲罰,即使他們擁有作惡之後不受現實懲罰的權力,他們也不逾越規矩,不為一己之私喪盡天良。1992年1月美國副總統奎爾說:“世界歷史上的專制暴政,並非人類不幸的根本原因。專制暴政有人類靈性上的根源,這就是不承認人的有限性,不承認人人都有原罪。哪裡的人們把自己的命運和前途完全建立在對人的信賴之上,而沒有超越個人、政黨及其‘主義’之上的信仰作為文化的、心理的基礎,哪裡就難免滋生專制暴政。” 保羅,蒂利希說,人的生存勇氣首先是“接受自己的有限性的勇氣”。正因為人的有限,人應該謙遜而不獨斷;人應懺悔而不是指責;應承擔責任而不是推卸責任。正是承認每個人的有限、無知這一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與寬容。而長期受到“人定勝天”教育的中國人,很難認識到自身的有限性,很難從狂妄的迷霧中脫離出來。沒有“原罪”,便沒有民主。對人的罪性和有限性不醒悟,是專制的靈根;意識到人的罪性和有限性,則是民主的起源。 《聖經》裡有個故事:有婦人犯通姦罪,依摩西的法律當亂石砸死。法利賽人把這案子交給耶穌裁決。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砸她。人們聽了這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都離去了。結果,沒有一個人敢把手中的石頭砸向這位婦人,耶穌放了她。假如那人群中摻雜着一個中國人,這婦人就遭殃了,准有一塊石頭擊中她的命門,叫她一命嗚呼。中國人不承認人人有罪,只承認“個別人是沒有罪的”。為證明自己沒罪,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誣陷別人。仇恨、爭鬥就難以避免。愈窩裡鬥,愈發罪孽深重。最終有一個人會讓天下人知道他是最清白、最高尚的,此人就是皇帝。自古皇帝加尊號,可以用十幾個最好的詞藻,九五至尊以自我神化為樂。此等教化下,普通百姓也無自我反省之心。一塊石頭,在《聖經》裡是檢驗人皆有罪的試金石,在中國卻進入了一個很不光彩的成語:“落井下石”。 神才是人類道德、法律的源泉和根基。公元890年,阿爾弗烈德(Alfred)國王——英國惟一偉大的君王,他把摩西十誡及耶穌的金律做為英國法律規條的基礎。1215 年總主教蘭頓(Stephen Langton)使用以聖經為基礎的英國法律,擬成了英國《大憲章》。文件一開始就說:“恭承神恩,英格蘭國王……”由此可見基督教因素對人權、自由的重大影響。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一書中表明,沒有教會法,沒有一連串的宗教改革,現代西方法文化的基本質素是不可想象的。“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為狂信”。宗教是信任的根基,是法律產生的根基。由於法律來自上帝(摩西十戒),因此法律高於國王。國王犯罪也應推上斷頭台,總統有錯也遭彈劾。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只能在法律之下。人們在法庭作證都要手按《聖經》發誓,這是藉助於上帝不許說謊的命令,迫使人們講真話。因為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它知道過去、現在和未來;它不僅能知人們做了什麼,而且更知人們想什麼。所以,在上帝面前講假話是逃不過末日審判的。西方民族具有好訟精神。為一、二元錢的瑣事打官司常見諸報紙,這種好訴精神來源於基督教的平等正義,凡事討個說法、弄個明白。正是這種精神推動了西方法治文明的進程。 2.上帝按照它的形象造人的說法為人奠立了極高的地位,極大地提升了人的主體性,使人意識到自己的尊嚴、自由和平等,這種意識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礎。 《聖經》教導我們,人與人之間應當是平等的關係。“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埃及記21:24)。這段教導的精義是要求人們要限制報復的程度,保持對等原則,報復不能超過原罪行造成的傷害。大約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里也有這樣的記載,“一個人如果毀掉別人的眼,則應以毀掉他自己的眼為懲罰”。上帝頒布律法,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有限的報復來約束無休止的殺戮,是對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護,這正是體現了上帝的大愛。除“以命還命”的罪外,都可用贖價去替代。“子不必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西結書18:20)。相比之下,中國一人犯罪、株連九族的連座制則是多麼慘無人道!“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民數記27:8)。“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寡婦說:若他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歌林多前書7:8)。《聖經》中上帝借他的使徒之口給人類這種人性上的自由、平等與尊重和婦女解放的教導,比起儒家倡導的婦女從一而終、女人只能守寡、男人卻能三妻四妾的婚姻奴役,不知文明多少倍!看看皇帝劉邦的詩:“青竹蛇兒口,黃蜂尾上針,我若不是婦人生,天下婦人都殺盡。” 基督教第一次在人類歷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觀念。基督教主張信奉基督的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是上帝的臣民;無論是國王還是平民,無論是奴隸還是公民都處於主的恩惠之下。基督教每一座鄉村教堂的基本格局、基本功能、崇拜禮儀和崇拜對象,都同王公貴族甚至皇帝宮內的教堂完全一樣。羅馬君士坦丁大帝接受了基督教,並參加崇拜儀式。有一次,他的隨員發現有一位討飯的也和君士坦丁大帝一起崇拜,認為高貴的皇帝不應該和低賤的人在一起崇拜。君士坦丁回答說,在上帝面前人與人沒有貴賤之分。普通的基督徒,也是同王公貴族處於同等地位的。一個下等階層的基督徒,完全可因其信仰虔誠而得到比墮落腐化的王公貴族更高的尊敬。反之,神職人員、王公貴族甚至皇帝本人,都被視為帶有原罪的人,在宗教方面是無法趾高氣揚或享受特權的。著名的卡諾莎城堡事件就是一個明證。 為什麼人人平等的觀念只有在神權關係中才能確立?因為:人是有限的,人與人之間不可能在自身之內求得平等的對待。賀衛方先生最近慨嘆:中國的法院越來越成為迫害人權的陣地;法院裡的司法倫理已經跌破了底線。跌破底線是由於人心中的正義缺乏一種超驗的支持。所以要重建倫理的話,必須使正義有一個更高的來源,超越於人本身。只有在人之外設定一個超越的第三者,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利、社會的正義才能確定起來。這個第三者既然是與人有區別,不是上帝又是什麼呢? 無神論者和經驗主義者不承認有普遍的人權,就從實質上否定了人權。一個無神論者當他要求別人尊重他的生命權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時,卻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你既然相信人性本善,相信人不過是動物中的一種而已,相信動物社會的法則是弱肉強食、適者生存、優勝劣汰,那麼當你面臨別人的欺凌壓迫時,按無神論的人生觀理當逆來順受,你有何權利抱怨呢?現實生活中,人們並不能安然接受別人的欺凌[象劉少奇]。這是無神論者無法自園其說的哲學難題。當我們否認上帝的時候,我們就否認了生命的價值、權利、意義和尊嚴,不可避免地要淪落到動物界血腥專制的奴才境地。 3.上帝作為全能的主宰和絕對的正義,在人心中是超越一切的權威。當人的良知直接與之溝通時,人就獲得了獨立評判人世間一切事情的勇氣和準則。這時,人具有超越性。 《聖經》裡有個故事:美麗善良的姑娘蘇姍娜遭人誣陷,一個名叫但以理的青年在上帝的啟示下,憑藉正義和智慧解脫了蘇姍娜,並使惡人受到了懲罰。這一案例以上帝的名義昭示了兩種司法精神:一是正義精神,堅信上帝的天啟“切不可將無辜者處死”,所以他能夠以無畏的精神主持公道,懲惡揚善。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簡單地憑一種信念為無辜者辯護而是以超眾的智慧,採用將兩名證人分別詢問具體情節的方法,最終使誣陷者漏洞百出。可見伸張正義不僅需要一種無畏的精神,更需要有一種過人的理性。 4.公平的規則要滿足模糊面紗的原則。模糊面紗的原則是說,制定遊戲規則的人在制定規則時,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要照顧對手的利益。這是正義秩序的起碼的要求。怎樣才能做到模糊面紗的原則呢?第一,你要有愛敵人的意識;第二;你要有害怕下地獄的恐懼。只有信教的人才會做到。信仰上帝能樹立一種謙卑,人就會自覺地約束自己[如華盛頓]。這樣外在的民主監督加上內在的自覺就會使一個制度走上良性運行的軌道。 5.領導就是服務、人民至上的觀念。耶穌為門徒洗腳,他說“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傭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不但沒有一點作威作福的意思,反過來,是要為天下的人捨命(《馬可》第10章43~44)。在這裡,耶穌規定了領導就是服務,同時也等於間接否定了一切以暴力手段把持領導權以謀求一家一黨一派利益的醜惡現象。民主政治對領導人的要求是:領導人勇於或樂於辭職,不應當有過分的權力欲,而只應忠實地為神為民工作;領導人應當具有誠信的素質,使他具有實現選民意志的能力。“上帝選民”並不意味着自命不凡,自覺高人一等,頤指氣使、盛氣凌人地對待別人;相反只意味着應謙卑柔和地實行上帝之家,服侍幫助他人,在世間努力惠及每一個最小的“小子”。在耶穌心目中,普通的人民,是人類活動最高的目標,他說:“你們中間最小的,他便為大”(《路加》第9章48節)。人民至上,領導就是服務是耶穌為人類幸福確立的至高無上的政治原則。 中世紀最早提出民主的是加爾文教派;而最早推翻暴君的是路德教派的人。1989年的大變革還證實了基督教的民主功能。在波蘭,一個虔誠信教的造船廠電工瓦文薩竟成了自由工人運動的核心,率先瓦解了一黨專政。在過去的幾十年裡,東德不少教區牧師把教堂向市民敞開,為他們的抗議活動、為有思想的年輕人上演戲劇和創作詩歌提供了講壇和場所,直到後來教堂里無法容納那麼多人為止。在成千上萬的東德人選擇去西方之後,他們湧上街頭,在德國歷史上發動了第一次不流血的革命。一個正派的、關心他人但又不熱衷於政治的蒂米什瓦拉新教牧師挺身而出抵制其苟且偷安的主教,結果無意中激發了一場革命,導致了羅馬尼亞共黨暴君的倒台。所以,沒有堅定的宗教信仰及其教會組織,實行民主是極其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