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發表文字《漫談愛情,婚姻,出軌與偷情》,我想起來有一位大大了不起的政治老人李銳戴過綠帽,給他戴綠帽的是中共理論左王鄧立群。那是在延安時期,發生搶救運動,李銳是被當成特務被搶救的對象,他的老婆 - 范元甑,延安四大美女之一,也被搶救。而搶救她的就是鄧立群。鄧立群搶救搶救就把范給搶救到床上去了,兩人好了,睡在了一起。後來李銳出來,范告訴他了。李為此大病一場,後來兩人離婚。黨組織出面干涉,把范下放,後來鄧跑去和范同居(當時鄧立群是有老婆的)。當年共產黨組織為了她和鄧立群的外遇專門開過會批判,組織上處理,當時負責處理的是楊尚昆,在延安當年可是很有名的風流事件。我在後文轉載一段歷史的記載。
李銳從此就和鄧立群結仇了。而李銳和她老婆范元甑後來在組織的安排下又復婚,並生下女兒,後來還是過不到一起,再離婚。他們生下的女兒叫李南央,專門寫書,把這段往事寫出來。書名《我有這樣一個母親》,從時代,人性,道德,等方面罵自己的母親。
我們撇開李銳和鄧立群的政治立場不說,我們不得不承認,李銳這個人不懂女人,不懂愛情,他根本沒有反省自己,遇到這樣的事情自己處理不了,想要依靠組織,愛情這玩意兒,組織處理得了嗎?所以我說他這個綠帽戴得一點也不冤枉。
相反,鄧立群雖然很壞,但很會利用機會,很會討女人的歡心。而且用李南央的話說,鄧和范是有真愛的,范是很崇拜鄧立群的。李和范則是過不到一起去的。後來他們復婚後又離婚。我們可以想象,當年即使沒有鄧立群的搶救,李銳和范元甑也不會過到老。兩個人的性格差得太遠,根本就不是同一個世界裡的人。
李銳遇到這樣的事,直罵鄧的人品不好。其實真愛和人品沒有什麼關係。人品差的人未必就沒有真愛。范的人品也許也不怎麼好(按照她自己的女兒寫的)。但我覺得不能把他們的人品以及他們的政治立場和這種出軌偷情混為一談。
我比較認可李銳的政治立場,比較討厭鄧立群的頑固保守和極左。但一碼歸一碼。為此,李銳在後來對鄧立群進行過報復。趙紫陽時代,李銳曾經寫過一封信,把延安時期的舊事翻出來,以證明鄧立群的人品惡劣。鄧小平看了之後,同意免去鄧立群主管意識形態事務。當然,鄧小平也未必就是因為那封信,也許他老早就不喜歡鄧立群。但我覺得李銳把他戴的綠帽拿出來整他的情敵,是非常不地道的,我是非常的不認同他的做法,在我看來,這叫自取其辱。當然,共產黨內部鬥爭歷來不地道。
前不久范元甑女士死了,我想到現在李銳都九十多快一百歲了,大概還是不會想明白他跟范元甑之間的事情的。同樣,他的女兒李南央和他父親一樣,同樣理解不了范元甑。
愛情是什麼,我說愛是無理數,是不能用人品,用道德,用道理來講清楚的。那些整天拿道德道理人品來指責那些愛情(包括偷情出軌等)的人,往往是最不懂愛情的。這樣的人是最容易被戴綠帽的。
楊尚昆同志1945年在處理一起通姦事件時的大會總結(歷史資料)
中直學委會對大會討論的總結
楊尚昆
這件事情發生以後,黨一直採取的干涉態度。為什麼要干涉這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私人生活的戀愛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是在審幹過程中為了貫徹黨的政策方針而干涉違反政策方針的問題。
在黨的集體中,有純粹的私人生活問題。但如超過一定限度,在一定條件下,就不簡單是私生活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這次事情,表面上看來似是男女戀愛,實質上是政治錯誤。黨內每個同志都應有決心,勿在群眾中因自己私生活不好而發生壞影響,因為群眾決不會說是某人的問題,而是認為是共產黨內的問題。
五天會議中,兩人的發言對於問題的政治性都強調不夠,與我們對問題的認識有差別。對於私生活應該嚴肅地處理。尤其是男女問題,這是在中國社會中特別重要的問題。我們要有決心,凡是處理這類問題時,要顧及群眾的影響。當然,中國還在過渡時期,難免在男女關係上有不正常的現象。但是,共常黨員作為一個自覺的戰士時,應該儘量減少這些現象。既然要決心改變社會,難道古今中外這些壞現象就不能在自己身上消滅嗎?
如果說黨內有過這類事,把這拿來與現在這件事相提??論,這在客觀上是散布不好的影響,誇大黨內這些缺點。因為那些事與這次事情性質不同。
特別是在中國社會,男女關係處理不好,是得不到同情的。黨的一切政策要適合國情,在這個問題上也要照顧。黨內正確的夫婦關係應該建立於下述基礎:(一)為大眾的事業共同奮鬥。有人說,夫婦關係等於同志關係加上性的關係,這是荒唐的說法。應該是在大前提之下有一定的感情。苟合,杯水思想是不對的。未結婚的對選擇對象、進行戀愛要嚴肅對待。我們不提倡纏綿悱惻,但必須相互間有一定認識。決定關係時應有很好考慮,一經結合之後,就盼望能常期維持關係。如果實在繼續不下去,可以離婚,但要照顧到不在群眾中發生壞影響。一般的,黨是不干涉離婚的。如果離婚在群眾中發生壞影響就不行。衝破了封建倫理束縛,還要建設新的道德。一根扁擔挑兩頭是不經常的現象。作為一個政治戰士,如果不能改變這一點,就是造就落後,迎合落後
在審幹中發生了這件事,就加上了一層政治性質。在這過程中,不管男女,所有一切挖牆腳的事都不能做。在審幹過程中發生這種挖牆腳就會影響到對黨底政策的懷疑。甚至刺激起對黨感情的決裂。這件事正發生在複雜的政治關係中:一個被黨審查而捕走了,一個負責審查他的老婆。這點要特別強調指出。
事情發生以後,應試採取干涉態度。如果當時不知道學委會的態度,作為一個黨員應該向學委會詢問,要求干涉。有同志犯了自由主義,就裡由於對事情的嚴重性估計不夠,這是一個責任心問題。過去曾反對小廣播的亂說,但是正確的還是要說。
關於這件事情的錯誤、錯誤的性質、以及其中暴露的品質問題。
(一)政治的錯誤。自己是學委會的負責人,對方是被審查的。自己負責去審查的時候,利用這個機會進行個人的活動,包含着雜念去做工作,這就破壞了政治研究室的黨所給予的責任。而且,未經過學委會決定之前,就把問題的性質非正式的告訴對方──這從工作紀律上說,是泄露秘密,在政治上,以黨的秘密去討好於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同時,這事又進而涉及到李,黨的政策應該是要求她去幫助他,安慰他。而這件事的發生就破壞了這個政策,而且給李造成極大的反感。自己違背了政策,給黨造成壞影響,沾污了黨的審幹運動。
(二)組織上的錯誤。目無組織,破壞紀律。各級黨的組織找談話,卻不當作黨的組織看待。這種目無組織,非常嚴重。目無組織發展到最後就是與黨對立。最後竟要求黨批准兩人的關係,造成事實,要黨承認。這表現了狂妄的破壞紀律,把自己完全放在組織以外。這種組織破壞黨的行動,是絕不能允許的,這實際上是瓦解黨的組織。
(三)思想上的錯誤。暴露了若干壞思想,發展到最後,是離開了黨的立場的嚴重政治錯誤。自己向黨作的無數次保證,都可以不執行。客觀上是欺騙黨。
第一,思想上最尖銳的是狂妄的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發展到狂妄的程度,結果已是公然與黨對立。這個狂妄的個人主義有他幾個組成的因素:一個是自恃有八年的黨齡。其實,八年中在黨內沒有得到什麼鍛煉,小資產階級劣根性保持至今沒有動。沒有經過群眾的鍛煉,在延安的工作與生活是脫離群眾的。再加上中了相當深的教條主義的毒,這就是給那個狂妄的個人主義以一身漂亮的外衣。掩蓋住了劣根性,並且增加了狂妄性。能夠說出一套,聽起很好聽,但是言行不符。再加上在黨內受器重,有了地位,領導別人,就發展了“不平凡”特殊化的思想。整風過程中領導人家整風,自己的反省很不夠。反而以為能夠幫助人家整風,更增加了自己包袱,以為自己不錯。
因為思想里有這一套,就自己特殊化起來,可以不管一切輿論,背着錯誤走。像這樣下去,一定會向黨鬧獨立性。
第二,由於這種狂妄的個人主義,表現這件事上就是明知故犯。明明知道,在審查過程中發生這種事是不正確的。而且自己領導過反對這類事情。既然發生以後,經過了黨的若干次干涉,還是堅持作下去。這種明知故犯,還表現在自己內心也有過鬥爭。但是,鬥爭的結果所消滅的卻都是黨的意識,消滅了自己的黨的意識,還幫助對方消滅黨的意識,撲滅對方的黨的意識,用潑冷水的辦法,諷刺黨性。這種明知故犯還表現在黨的組織間鑽空子。首先鑽棗園與中直學委間的空子,鑽空子中還提出一條原則來嚇唬人:“難道這些人就沒有原則?”
第三,有所恃而無恐。對黨的的態度是:我有點本事,你總不能不要我這點本事。靠本事吃飯的思想,如果脫離了一定的立場與人生觀是很危險的。覺得自己有點本事,將來做若干件“平凡而驚人的事”來向黨兌換自己的錯誤。在自己與黨的關繫上,有一種入股的思想。是一種個人功利主義,並不是把自己全部交給黨。這裡就接觸到個人利益與黨的關係問題──不可能能允許違反黨的個人利益。覺得自己在黨內有股子,就要向黨換得一個老婆。“你總不能不要我這份股。”再就是覺得黨內也有人犯過這錯誤。
兩人之間,一個覺得黨的信任經過另一個體現出來。另一個以為黨的幫助全繫於此一人。
還講一講能力的問題。他究竟有沒有能力?什麼性質的能力?
能力是有,是搬弄教條,概念的能力,是與群??運動脫離的。表現於整理材料,在概念上兜圈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沒見過。不踏實,脫離群眾,浮在上面,說空話的時候多,經常有些教條在內。
能力又是不能脫離黨的基本立場與原則的。即使有點能力,在黨的路線指導下,可以有成績,如果脫離了黨,能力的發展就很危險。脫離黨的立場,違背黨的能力,在黨內是不值錢的。
還有這麼一套嚇唬人的理論:什麼“坐着與走起來”,犯了錯誤就坐在那裡,這是不對。但是要把錯誤的包袱丟掉往前走,而不是背着包袱走。什麼“情況變了”,實際上是什麼也沒有變,最中心的,黨的干涉沒有變。要說變化,只是情況變得更嚴重,以致最後走到自己個人與黨遙遙相對。說自己這樣干是兒子在父母面前調皮,其實首先連兒子的資格都沒有了,就不應該調皮,首先就脫離了黨的立場。這種想法是依恃着黨對自己的寵愛。還把魯迅反對封建的一套東西都搬來反對黨。
關於所謂愛情與工作,互相幫助,等等,也要分析一下。即使有些具體幫助,卻是以這些東西換得你向錯誤走,脫離黨,這種幫助越多,越沒有好處。對於一個黨員的幫助,主要應該依靠於工作中的上級、同級、下級與群眾。以為只有某個人才能給予幫助,這是一種墮落思想。現在應該自己站起來,走自己的路。否則,咿咿唔唔,會使壞思想發展起來。
從這次事情的責任說來,雙方是一樣的。之所以特別着重責備了一方,是因為他在這件事上犯了政治上、思想上的錯誤。事情的責任是共同的,兩人思想上的共同點是:個人主義。所曾有過的極微弱的黨性,也不是自覺的,否則,不致輕易被人撲滅掉。
李銳介紹的歷史背景:
我過去沒有同鄧力群同志共過事。在延安搶救運動時,有過一件與我有關的私人“惡性事故”。當年我也不想計較,說,“讓他們好去算了”,還受到富春同志的批評。現在由於他的兩面派作風,“左”的一套,四十多年來一以貫之,且愈來愈嚴重;由於他身居高位,便於上下其手,假公濟私,以致不得不翻出這件舊案向你們報告,俾能察微知著。
一九四三年四月,審幹時我因誣告被捕後,我的愛人范元甄(一九六一年我們離了婚)也被懷疑,她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鄧力群是機關學委負責人,受命審查范。他乘人之危,向范討好泄密,花言巧語,勾引通姦。(他的愛人同在一個機關,有兩個孩子。)事發後,不僅不聽黨的多次勸阻,且頑固堅持錯誤。由於恩來同志親自過問,我於一九四四年六月釋放,他還是狂妄地繼續進行破壞。直到四五年一月,黨不得不召開大會批判,指出他在這件事上顯露出來的惡劣品質:“嚴重的政治錯誤,玷污審幹”,“目無組織,破壞紀律,有恃無恐”,還鑽黨的空子;若干很壞的思想,“最尖銳的是狂妄的個人主義,導致明知故犯”。在會議上還充分暴露了他為人的言行不一,滿口仁義,一肚盜娼(范後來同我談過很多)。這五天大會的結論是楊尚昆同志做的,時間是一九四五年一月卅一日。范元甄隨即下放到延安鄉下,當鄉文書。不料,在如此嚴肅的會議和結論之後,他仍偷偷跑到鄉下,以丈夫名義同范同居一周(這是范與我復婚後告知的)。一九四七年范在哈爾濱時(我在熱河,我們已有了孩子),鄧仍到范處糾纏,被范拒絕。現在我將尚昆同志做的結論送上,以證明鄧力群目無組織的政治品質,以及陰一套、陽一套的思想作風,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今天因權位高升,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我現在只摘引《結論》關於“思想上的錯誤”兩段話,以為今日的對照:“在延安的生活與工作是脫離群眾的,再加上中了相當深的教條主義的毒,這就給那個狂妄的個人主義以一身漂亮的外衣,掩蓋住了劣根性,並且增加了狂妄性。能夠說出一套,聽起來很好聽,但是言行不符。再加上在黨內受器重,有了地位,領導別人,就發展了‘不平凡’特殊化的思想。”“能力是有,是搬弄教條、概念的能力,是與群眾運動脫離的。表現在整理材料,在概念上兜圈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沒有見過。不踏實,脫離群眾,浮在上面,說空話的時候多,經常有些教條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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