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的案件早已经终审定献,薄熙来本人也在秦城监狱服刑,刑期是无期徒刑。但是最近在办理周永康的案件时,发现周永康与薄熙来涉及非组织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指出周永康薄熙来涉及非组织政治活动。我想,这样的指控是非常严重的。在检察院没有针对这些非组织政治活动进行起诉,法院也没有针对非组织政治活动进行任何审讯审判的情况下,公开指责周永康薄熙来犯下这样的罪行,是不妥当的。这是最高法院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如果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有明确证据,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对薄熙来周永康进行司法审讯。周永康的案件反正还没有到审判阶段。但是薄熙来的案件,当年已经审判了的。在当年起诉的罪状里面,没有这项非组织政治活动。所以,有必要针对新出现的罪名进行司法起诉和审判。
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其实,薄熙来的案件虽然已经终审定献,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发现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或者法院,都是可以追加罪状进行起诉的,甚至可以启用审判监督程序。总之,最高法院不能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的指控。
非组织政治活动,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比当年刘晓波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要严重。刘晓波只是涉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薄熙来不仅仅是煽动,而是直接参与了非组织政治活动,实际上是直接参与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了。这与坊间流传的周永康薄熙来阴谋推翻习近平政权的传闻是一致的。
所以,最高法还是需要走法律程序。如果证据确凿,那就重审薄熙来吧。如果毫无根据,那就收回那样的指控,并且向当事人道歉,取得当事人的谅解。
其实,薄熙来本人也是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可以对最高法的不实指控进行起诉的。
中国的法治,还是有点乱七八糟。连最高法都可以用一个白皮书来进行指控,而完全忽视应有的法律程序。这样的最高法,这样的最高法院院长,我看是不称职的。
看来,习近平的所谓全面依法治国,还任重道远得很哪。
有人说,“非组织政治活动”未必就是指政变,只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术语。如果是这样的话,出现在最高法的白皮书中,那就更不应该了。最高法本身是执法机关,是法律的最高执法机关。怎么能容忍模糊政治术语呢?这就是我早在周强任最高法院院长之初就指出的那样,周强不是学法律出身,不是律师,不是法官,怎么能做大法官呢?他只是一个与法律有点关系的政工干部。见《周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够资格吗?》一文。
当然,薄熙来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就算重新审判,追加非组织政治活动,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也改变不了他这个无期徒刑,大致上也不可能改判死刑。但是罪名成立与否,法律程序还是很重要的。程序的正当性正义性是不容置疑的。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那些薄粉们,看到我这篇文字,不要太兴奋,我主张重新薄熙来,是因为当局发现了他的新的犯罪证据,是希望依法追加罪名,而不是要为他洗脱已有的罪名。如果重审的话,薄熙来只会加重刑罚,而不会减轻刑罚。顶多维持无期徒刑不变。
呵呵,所以,薄粉们要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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