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海事法庭判了一起案子,引起轰动。因为这是一起抗日战争时期的旧事,是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扣押日本商船,作为这起合同纠纷赔偿的强制执行。这引起了那些高举抗日反日大旗的国人的高度兴奋。因为对在抗日战争期间的多起民间战争赔偿官司,在日本打的,中国人都输了。这次是中国法院判,判中国人赢,并强制执行,扣押日本一艘三井珠式会社的尚船。
我有点好奇。为什么呢?这起官司的租借合约是发生在民国时期,是一起契约的官司。现在的中国早已经改朝换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继承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那个时候的合约契约,还有效吗?这就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性和时效性的问题。
如果民国时期的合约契约还有效的话,那好,很多人家可能还保留民国时期的房契地契,能凭这个拿回被共产掉的房子土地吗?答案是很显然的。当年共产党搞土改,分房分地,很多事情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的。
这就是中国体制的问题。从大清灭亡,到民国在大陆被取代,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已经换了。我相信任何法院在审判一起官司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审来判。但是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能适用发生在民国时期的民事刑事纠纷吗?所以,我觉得以现有法律去判这起案子,现在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
如果真的按照法律办事,共产党在建立自己的国家之后,应该对历史上的(包括民国时期,甚至大清时期)的一些民事刑事纠纷,有一个法律适用性和时效性的解释。而不能随便判。
从目前人们对这起案件判决的反应看,我觉得中国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更多是站在政治的角度来审来判的,因为现在对日关系比较不好。中国人在日本关于二战时期的一些民间赔偿诉讼都输了。所以,中国政府觉得应该强硬一些。好不容易有一起在中国国内审判的二战赔偿案子,我们总不能判自己人输吧。当然,这是几年前判的,现在只是判强制扣留人家的商船,好象能够给国人争脸似的。所以,网络上国人对这起判决是一片叫好声。但是叫好之后,兴奋之后,是不是需要冷静思考一下这里面的问题呢?
反观日本法院,为什么对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诉讼总是判决中方输呢?首先,日本根据它自己的宪法,以及《旧金山条约》,认为补偿问题已经解决。还有一个就是受到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的“依据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中方失去裁判请求权”的判决后,原告连遭败诉。再有就是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索偿的时效是二十年。可见日本早就在法律上准备好了如何应付二战赔偿问题。
而再看中国现有法律,根本没有就民国时期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二战民事纠纷有任何法律上的准备。
任何法律都有适用性和时效性的,你不可能拿现在的法律去审去判大清时期甚至更早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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