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上海海事法庭判了一起案子,引起轟動。因為這是一起抗日戰爭時期的舊事,是一起商業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扣押日本商船,作為這起合同糾紛賠償的強制執行。這引起了那些高舉抗日反日大旗的國人的高度興奮。因為對在抗日戰爭期間的多起民間戰爭賠償官司,在日本打的,中國人都輸了。這次是中國法院判,判中國人贏,並強制執行,扣押日本一艘三井珠式會社的尚船。
我有點好奇。為什麼呢?這起官司的租借合約是發生在民國時期,是一起契約的官司。現在的中國早已經改朝換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繼承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那個時候的合約契約,還有效嗎?這就涉及到法律的適用性和時效性的問題。
如果民國時期的合約契約還有效的話,那好,很多人家可能還保留民國時期的房契地契,能憑這個拿回被共產掉的房子土地嗎?答案是很顯然的。當年共產黨搞土改,分房分地,很多事情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撐的。
這就是中國體制的問題。從大清滅亡,到民國在大陸被取代,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已經換了。我相信任何法院在審判一起官司的時候,一定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來審來判。但是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能適用發生在民國時期的民事刑事糾紛嗎?所以,我覺得以現有法律去判這起案子,現在這個判決是有問題的。
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辦事,共產黨在建立自己的國家之後,應該對歷史上的(包括民國時期,甚至大清時期)的一些民事刑事糾紛,有一個法律適用性和時效性的解釋。而不能隨便判。
從目前人們對這起案件判決的反應看,我覺得中國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更多是站在政治的角度來審來判的,因為現在對日關係比較不好。中國人在日本關於二戰時期的一些民間賠償訴訟都輸了。所以,中國政府覺得應該強硬一些。好不容易有一起在中國國內審判的二戰賠償案子,我們總不能判自己人輸吧。當然,這是幾年前判的,現在只是判強制扣留人家的商船,好象能夠給國人爭臉似的。所以,網絡上國人對這起判決是一片叫好聲。但是叫好之後,興奮之後,是不是需要冷靜思考一下這裡面的問題呢?
反觀日本法院,為什麼對中國民間對日索償的訴訟總是判決中方輸呢?首先,日本根據它自己的憲法,以及《舊金山條約》,認為補償問題已經解決。還有一個就是受到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的“依據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中方失去裁判請求權”的判決後,原告連遭敗訴。再有就是日本法律明確規定了索償的時效是二十年。可見日本早就在法律上準備好了如何應付二戰賠償問題。
而再看中國現有法律,根本沒有就民國時期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二戰民事糾紛有任何法律上的準備。
任何法律都有適用性和時效性的,你不可能拿現在的法律去審去判大清時期甚至更早的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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