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拆三章之二 真驚人:一次強拆催生數十個“制強”法律 ! (註:本文復貼前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 政府不介入主義與徵地拆遷三原則 對 於遍布各地的房地產開發,美國各級政府一般採取不介入主義。這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徵用土地、拆遷民房,如同商場裡進行的商品交易一般,是房地產開發商與 房地產持有者私人之間的商業行為,全由徵用與被征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有關拆遷賠償等諸多問題,政府無需也無權進行干預,憲法與有關法律也明文規定,嚴禁政 府官員違法介入房地產從中謀取私利。但政府不介入不等於放任不管,他們愛怎麼着就怎麼着,而是通過嚴謹立法,給徵用與被徵用雙方的協商規定了三項基本原 則,這就是:尊重私權,自覺自愿,公正賠償,防止出現以強欺弱、以勢壓人或漫天要價、無理糾纏等亂象。 政府的徵地權及“緊箍咒” 誠如俗話所言,有一般就有二般。政府既有一般的不介入,也就有“二般”的必介入。“二般”是什麼呢?就是為了公用的需要,政府有權代表公眾徵收私人土地,用來修築公路、建造學校、醫院等公用及公益事業。 但是各級政府在行駛政府徵地權時,必須嚴格執行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規定:私人財產不得在沒有公正賠償的情況下被充做公用,以及第14修正案的規定:各州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私人財產。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在行駛徵地權時,與開發商自行徵用私人土地一樣,同樣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及遵守尊重私權、公正賠償等基本原則,遇到一些由於這樣那樣原因拒絕接受政府的徵用條件的 “釘子戶”,必須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而不能擅自強行拆遷 。 典型事例就是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的首都華盛頓貧民窟清理拆遷案和2005年的康州新倫敦市的開發案了。 華盛頓貧民窟清理拆遷案 1954年50年 代,距離國會大廈不遠處有片破敗的貧民窟。華盛頓行政當局計劃清理這個貧民區,拆除破敗建築,由私人開發商修建“商品房”、私人寫字樓和購物中心。拆遷工 作總體進行得很順當,但是也有一家商場的業主堅決拒絕拆遷,理由是,他們的房子不是“破敗建築”,政府讓他們拆遷等於是從一個商人那裡拿走地盤去送給另一 個商人。 應該說,業主說的既是事實,又符合法理。但是如果按他的意見留着這棟房子,勢將影響整片區域的拆遷改造。遇到了這樣的“釘子戶”怎麼辦?作為徵地拆遷的主辦方,有權有勢的華盛頓特區政府,沒有以權壓人,更沒有動用軍警或勾結黑社會,採取各種手段強行拆遷,而是依法拿起了法律武器,把“釘子戶”告上了法庭。一場頗費周折的拆遷官司,曠日持久,一層一層地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作出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有關政府徵地和房地產開發的重要判決:政府依法給予拆遷戶公正賠償,拆遷戶按照政府要求把地皮與房子交由政府,再由政府轉交私人開發商開發。 新倫敦市的開發案 1990年代末,新倫敦市市政府為了振興萎靡不振的城市,決定對一處沿河地段重新開發,遇到了兩個“釘子戶”的阻撓。一戶說她實在喜歡自己的小粉屋而拒絕出售,另一戶鄰居則因世代居住在這裡而拒絕賣房。新倫敦市市政府同樣地拿起法律武器,與兩個“釘子戶”把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大法官們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數,於2005年做出了對新倫敦市政府有利的裁決,認為這種開發有利於促進城市經濟繁榮,屬於“公用”,符合憲法。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地方政府有權徵用“非破敗”的私人地產,然後轉交私人開發商。 一次強拆,催生出幾十個制強法律 有趣的是,雖然最髙法院的判決最具權威性,在許多人看來這個判決也合情合理合法,但在全美各地卻引起了很大反彈。多數人對這項判決不滿,擔心各地政府會以經濟開發為名濫用徵地權。人們紛紛成立組織,進行遊說推動立法。以致2006年,美囯總統布什發布行政令,指示聯邦政府在動用徵地權時,目的必須是出於造福廣大公眾,而不能僅僅是推動將要得到被征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私人的經濟利益。緊隨其後,美國幾十個州也相繼通過立法,對政府如何正確行使徵地權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限制。 政民互動創造立法奇蹟 一次強拆,催生出幾十個“制強“法律,這在美國,可能是個稀鬆平常的事兒,但對一些“局外人”,卻感到有點東方夜譚,難以置信: 此次“制強”法規制訂之前,美國有關房地產開發的徵地與拆遷法律已經相當完備也“合情合理”,但在新倫敦市強拆風波平息之後僅僅一年的時間裡,聯邦和幾十個州又如此密集地的制定法律,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使用徵地權的指導思想和行為規則,讓人不能不嘆服美國民眾與政府,把以法治國放在何等重要而崇高的地位; 美國是很少發生強拆惡性事件的國家,在最高法院對新倫敦市訴狀作出判決後,人們只是因為“擔心” 政府會以經濟開發為名濫用徵地權,就速迅掀起新一波的立法活動,這又突顯美國立法工作上的先瞻性,用中國話說叫未雨綢繆,預防為主;這次立法的最大亮點,是布什總統行政令強調的聯邦政府在動用徵地權時,目的必須是出於造福於廣大公眾,而不能僅僅是推動將要得到被征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私人的經濟利益,完全道出了美國民眾的擔心和期望。 在短短一年時間裡,能夠成功制訂出幾十個有關“制強”的專題法案,應該算作美國立法史上的一個奇蹟;創造這一奇蹟的最大推手,不是發出行政令的總統布什,也不是隨着跟進地方政府,而是美國的廣大民眾。是他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強烈反彈,是他們紛紛地成立組織與遊行,是他們不厭其煩地進行遊說推動……沒有這些,定然不會引起聯邦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但是如果沒有布什總統的行政令,沒有各州政府的跟進,老百姓喊跑斷了腿、喊破嗓子又有什麼用呢?因而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功不可沒。美國的徵地拆遷就是這樣在民眾與政府的密切互動中逐步走向法制,走向民主,走向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