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也庸俗,需要立法保护“丑人”权益 整体富裕,大多数人有钱了,这时候,很少有人再根据一个人的衣著来判断其高低贵贱了,但是人除交往中另一种庸俗做派,仍然在一些美国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挥之不去,这就是用人选才上的唯美主义――以貌取人。 若干年前,美国职场曾经发生一起出名的外貌歧视案。61岁的 女子雪莉控告前任雇主对她外貌歧视。雪莉的主管曾对她表示,要是她长得更漂亮,就会更照顾她一点。这让她感到遭受很大侮辱,于是愤而离职,并将雇主告上法庭。 最近又有媒体报导,类似这样的外貌歧视,在欧美职场上仍然屡见不鲜,外表出色的帅哥、美女,无论升迁、薪水或工作,都比较具有优势,容易取得成功,甚至连“借贷都会有比较好的优惠”。因而有学者提议,需要立法保护“丑人”的权益。 出现以貌取人的外貌歧视,可能源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的“天性”,但是无论交友、择偶或是用人,如果施行以貌取人的唯美主义,往往都会带来事与愿违甚至难以想象的恶果。古今中外,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远的如几千年前的殷纣王、周幽王:殷纣王虽然才思敏捷、武力超凡,但是因为无限宠幸美人妲己而国破人亡;周幽王为搏爱姬褒姒一笑,玩了个烽火戏诸侯的把戏而被刃骊山 、亡了西周。近例更多,最突出的是不少政府髙官,因为贪恋美色而广招美 、成巨贪,最终身败名裂、家破人亡。 可惜也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尽管有这么多的前车之鉴,却难正源源不断的后车之辙,以貌交友、以貌择偶、以貌择人的恶习,大有前浪推后浪、一浪更比一浪高的席卷之势,呑噬着一些人的灵魂和躯体,即使在比较讲求自由平等和职业道德的美国也不例外,成为当今美国职场的一个垢病。 把以貌取人提升到外貌歧视的法律髙度进行认识与定位 ,让人既感到非常新鲜,也觉得这是美国人权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但是我想,问题也许不像一些研究者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有人登高一呼,政府立个法律,就可以把问题解决了。 当前职场上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歧视,其中的绝大多数歧视都是摆在明处,甚至“有法可依”,至少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而这所谓的外貌岐视,与平常的种族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有着明显的不同。它是一种“隐性歧视”,老板对员工的长相不满意,一般都是暗藏于心,不会在言谈举止上明显表现出来,实际操作时给你一点小鞋穿,也让你抓不到把柄而欲告无证,有理无处诉。像雪莉的那位前雇主那样,能够直言不讳地雇员讲出来的“愚蠢”老板现在太少了,这是此类歧视难于立法更难以执法的一大难处。 另一个难处,就是外貌岐视虽然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原则,也需要设法给以制止和改正,但是如果仅是简单地通过法律形式,人为地按照长相将人分成美、丑两类,一是美、丑的标准难以划分和界定,二是副作用多多,极易造成美、丑对立,甚至可能可现一些被划入“丑”类的人群因不堪其辱而发生自残或挺而出险的悲剧;三是真正想施行外貌歧视的人,只要言行稍加注意,就可逃过法律的惩处。 由此可见,避免出现外貌歧视之类的不公,一方面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给那些握有大权的唯美主义者必要约束和惩戒,更重要是提高整体人群特别是有关当事人的基本素质,不仅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掂量清楚外表与内质的利害关系,更要对应聘者或手下人,尤其是其中的诸如长相差一些的弱势者,多点同情,多点尊重, 多点关顾,予给他们与貎美者平等的起步与升迁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