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上學記:學校與家長的夥伴關系(二):家長的權利 別看老師給家長佈置了那麼多作業,政府賦于家長的權利也不小,為了鼓勵和歡迎家長与與監護人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建立良好的學校與家庭的夥伴關係,各州分別立法就家長及監護人的權利作出規定,這些規定大同小異,以加州為例,共15條,摘要如下: 1、 家長有權要求到教室參觀孩子的活動; 2、家長有權要求和老師或校長開會討論孩子的學習; 3、家長有權為提升學校的設備或活動提供義務服務; 4、如果學生曠課,學校要盡快通知家長; 5、家長有權知道孩子在標准考試或州考的表現及學校在這些考試的排名(有的州法規定家長亦可要求不參加全州性考試); 6、家長可要求讓孩子就讀學區內任何學校(此條州法並未要求學區一定要執行); 7、家長有權要求學校保証提供孩子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 8、家長有權要求檢視孩子上課各班所使用的教材; 9、家長有權要求學校通知其子女在學校的學習情形並提供聯絡者; 10、家長有權要求調閱其子女的學校記錄及有權查問任何家長感到不正確或錯誤引導或侵犯隱私的記錄,並有權要求學校或學區對其問題盡快答復; 11、家長有權要求學校提供孩子在學習上的學習標准; 12、家長有權要求學校對校規、出席規定、服裝要求及學校參觀等提供書面說明; 13、家長有權要求收到所有有關要對其孩子提供的心理測驗的資料; 14、家長有權要求依規定參加學校的家長建議委員會、學校決策委員會、學校領導委員會,有權參加每年至少兩次學校安排的會議,以便了解有關學校的事務及活動; 15、家長有權且應給子女機會和學校各支持單位互相合作來協助孩子成功。 此外還要求,學區與學校應共同研議合宜的法令,使家長、監護人及學生能共同負起學生在智慧、體格、情緒、社交發展及各方面良好成長的責任。這項決策(法令)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點:一是家長及監護人如何協助孩子達到學業及其他的學習標准;二是學校如何在良好的學習環境里提供所有的學生高品質的課程及教學內容;三是家長及監護人如何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注意孩子的出席; 注意孩子的功課; 鼓勵孩子參加課外活動; 注意及挑選孩子該看的電視節目; 在家安排或參與與課業有關的活動; 在學校擔任義工; 參與學校的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