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前不久自然的博客,曾呼籲將來大陸民主後的國家領導人,對現任高官領導人子女後代要手下留情。不要殺上時代留下的中共貴族,不要殺他們的子女,不要殺在各個關鍵崗位上的科學,藝術,文化人士。剛剛就看到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中關於兩蔣白色恐怖戒嚴時期對大陸匪諜鎮壓的介紹,值得借鑑。

其中的一位,就是曾因受中共中央社會部李克農直接派遣和領導下的台灣工作站四六事件(註:不是大陸的六四事件,所謂國人不着六四,可見一斑)108位中共間諜特務的牽連,而被原國民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於1951年1月15日和6月29日先後被審判兩次,並在被稱為綠島監獄的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關押了十年之久,卻名不見經傳的台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三年級大學生匪諜犯石小岑事跡的。

台灣的四六事件 - 時任國立台灣大學校長傅斯年在當時警告警備副總司令彭孟緝:如果你敢造成學生流血受傷,我就跟你拼命!

石小岑,1926年生,男,安徽泗縣人,譜名廣安,字小岑。為家中長男,下有二弟一妹。曾祖父開丑、祖父鑒堂是前清秀才,書香傳家。父丹岑,西北軍校畢業後曾返鄉服務,任職地方保安隊,後加入張自忠部,隨軍輾轉各地,與家中失去聯絡,由石小岑母親獨立撫育子女長大。1950年石小岑被指涉入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被捕時25歲,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石小岑輟學返家念私塾,1941年離家求學,並尋得失聯的父親,進入安徽亳州的渦北中學就讀。1945年抗戰勝利後,進入南京國立第一臨中就讀,以「小岑」為名登記,之後均沿用此名。後因經濟不允許和交通不便,一年後便轉回河南商邱高中,於1947年畢業。從《大公報》得知,國立台灣大學在南京、廣州設有考場,參加在南京的考試,順利錄取台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旋由上海搭船來台。經在南京考場結識的沙春煊(台灣大學化工系)幫忙找保人辦理註冊。之後被選為農學院一年級的學生代表,農學院學生會會長是農經系三年級的李登輝,同時石小岑參與校內社團耕耘社、海天歌詠團及新生劇團。當時耕耘社約有二十多位社員,在校內空地種菜;海天歌詠團多唱一般民歌,而新生劇團則是演戲的社團,曾參與演出《裙帶風》、《重慶二十四小時》等劇。1949年四六事件時不在宿舍,並未被拘捕。1950年5月28日上午,省刑警總隊及保密局派員到新生南路宿舍,會同駐舍導師張正藩按室扣捕學生宓治、張慶、石小岑三人。小岑在睡夢中被叫醒,即隨情治人員離開,當晚被關在大龍峒某民宅,十幾天后,轉押到新竹少年監獄,並接受偵訊,前後問了三、五次就結案。1951年夏,轉到軍法處,未久又被送到新店看守所,並在此地拿到判決書。
其實如上所述,這方面台灣早就先行了一步,做成了先例。對於當事的受害人(石小岑等)進行國家賠償,檔案公開,讓歷史的還給歷史,讓政治的還給政治,這已經就足夠了。至於施害人,相信也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民國40年(1951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相關當事人38位: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游飛、謝士楷、石小岑、路統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
產制日期:400115 (1951年1月15日)
內容描述:
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均無罪。宋志彬、徐國華、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關幸元、王平雷、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王玉祿、宓治、盧覺慧、林文芳、周樹文、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蘇藝林、孫玉林、於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傑、白靜寅、馬學樅、李學驊、姜民權、謝士楷、謝克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161條、第21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289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相關當事人: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游飛、謝士楷、石小岑、路統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
產制日期:400629 (1951年6月29日)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胡連昇「藏匿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行使偽造畢業證書」處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徐國華「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關幸元、王玉祿「包庇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王平雷「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均無罪。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姜民權、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謝士楷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胡連昇偽造之河南林縣縣立中學校印、北平中法大學校長印、中法大學條戳、郭文生簽名章、安徽蚌埠中學校印、中法大學鈐記及高中畢業文憑等均沒收。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4條、第161條、第25條、第30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石小岑的上家,就是發展了石小岑的同學張慶(1928-1951),河南商邱人,時為台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台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其由於凱吸收加入組織,復吸收同學石小岑、路統信、路齊書、來德裕、董仕榮等加入並調查軍事情報,協助拍攝軍用地圖照片。

1951年,張慶同學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與同案蘇藝林、陳平、田子彬、安學林、余熙、嚴明森、孫玉林、劉維傑、白靜寅、徐毅、周一粟、葛仲卿、譚興坦、林振成、簡桂生、馬學樅、李學驊共18人被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張慶等人在台北水源路刑場被執行死刑,旁邊就是國防部醫學院解剖室,是專門用來解剖無人認領的政治犯屍體用的,將另文專述。
石小岑的下家,浙江平陽人蘇爾挺更是倒霉,是台大經濟系一年級的新生,稀里糊塗的年齡,受稀里糊塗的石小岑吸收,稀里糊塗地加入了地下組織。開始的時候還稀里糊塗的沒有問題,後來就被稀里糊塗的釣魚執法和案情升級,也稀里糊塗的給拉去槍斃了,說是和於凱關係親密。台灣國家人權記憶庫有如下之記錄:

蘇爾挺(1929-1952),浙江平陽人。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台大學生,其在台灣大學參加耕耘社,與於凱交誼親密,後因匪嫌羈押時,由於凱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致函姜民權、盧覺慧,約定秘密通訊辦法等情。1952年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系以其之自白及在押時所書寫之密函為據。惟其與於凱親密,書寫信函囑姜民權等約定秘密通訊辦法,應從事情報破壞教育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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