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國家事小,無人權事大 張三一言 並非有國就有人權;有國可以有人權、也可以無人權。並非亡國就無人權;亡國可以無人權、也可以有人權。在國家權利與個人人權二者必選其一時,棄國權選人權。 以下問題請思考回答。 日本曾經亡國成為美國殖民地。假設你是日本人,你歡迎因亡國成為美國殖民地而演變成了今天的民主日本,還是不願意有這段歷史,日本現今仍舊保留非自由民主的天皇軍國主義制度? 50年代中期曾經發生過大規模逃港潮,長期以來都有人偷渡、逃亡到歐美民主國家。你認為這些人對還是錯? 從利益觀點來看。有一類人,例如專制獨裁統治者及其幫凶幫閒們、自己不願做主人也不願見到同類作主人的奴隸、奴才們,會作否定回答;在訊息、思想、言論自由情況下,權利、利益受剝奪的平民百姓,只要心智正常,大多會作出肯定的答案。 把問題提得更尖銳一些。如果是本國人立國,本國人統治,但被統治者權利和利益被侵犯、剝奪,處於奴隸地位;如果成了殖民地,作為殖民地的居民享有相當高的個人權利(例如除了沒有選舉總督權利外其它個人權利都得到保障),基本上能做自主的人。請問,你選擇做本國人統治沒有人權的國民還是選擇做有人權的殖民地居民? 從思想意識觀點來看。持集體利益高於個人權利觀點的人會選擇第一類;持個人權利高於集體利益觀點的人會選擇第二類。 集體利益高於個人權利還是個人權利高於集體利益,是專制與民主思想意識分歧的根本點。兩者在觀點上沒有妥協的餘地(在策略和實踐上則有妥協是另一回事)。 甚麼是集體權利?從邏輯上講就是集個人權利總和的共同權利。但是,這個集體權利需要一個代表體現和實施。就政治而言,這個代表就是政府。不論是天命還是民選輸入的政府權力,權力輸出時總是傾向於隔離民眾,為掌握權力者服務;所以,集體權利往往成了統治者的權力。人類權力史上,主張權力高於權利的統治者無例外地都是專制獨裁者。 有人會誤解而提出疑問:民選輸入的民主合法政府的權力,其權力輸出基本上維護保障個人權利。可以這樣解答,民主政府不會也不敢提倡集體權利高於個人權利,更不敢施行這樣的政策;他們強調和做的是維護、保障個人權利。因為如此個人權利才不被以集體權利名義的權力侵犯,個人權才能維護和保證。 人們為甚麼普遍優選民主制度?無它,因為人性都會維護爭取個人權利、利益,而現今所有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能維護和保證個人權利、利益,所以人們大多普遍選擇民主制度。 現在可以回到最前面提到問題的答案了:作為日本人曾經亡國被美國統治是一件天大好事。 1945年8月30日本亡國了(1952年美國佔領軍當局歸還政於日本政府,亡國時間共7年)。亡國期間,頭號帝國主義美國為日本人民做了如下正義事業。 亡國而成了美國殖民地後,日本婦女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選舉權、實現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實行經濟制度民主化(以上是1945年)、有了《勞動關係調整法》工人有罷工自由和權利──帝國主義頭子美國派出的佔領者從法律上真正保障工人階級、勞動者的利益,不可思議吧?──憲法創設和保障選舉權;集會與出版自由;沒有律師的即時介入,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定罪;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禁止無端的搜查與剝奪等等權利。有了《土地改革法案》,不打殺批鬥地富反資右,無地農民都獲得了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有了《教育基本法》,完全由民間自主課本和設定課程,不再被政府所控制。(以上是1946年)。 亡國的7年,徹底地改變了日本的發展途徑,把國家主權從軍國主義專制者那裡轉到了日本人民手裡,日本政治有了實質性的進步,走上了自由民主的康莊大道。亡國的結果是美帝國主義按照西方的價值觀給被征服民族被佔領國家的人民製定民主自由法治的憲法,剷除日本文化和行為中對外侵略的因素。收穫是日本人得到了個人權利和前所未有的幸福。這樣的亡國有甚麼不好? 亡國之好與壞,端視一個甚麼樣的國亡給一個甚麼樣的國,也要看亡國後人民得到甚麼來決定。像日本那樣亡國,歡迎之至。如果六十年前中國亡給日本帝國主義,是壞到極的壞事;如果五十年前亡給美國或亡給“美國代人理國民黨蔣介石民國政府”,是天大好事。可惜事實是亡給了共產國際代理人垬,在本身也是中國人的垬統治下,中國人只有集體權利(垬權利)沒有個人權利。 中國亡給美國好還是亡給垬好?你說。 香港當英國殖民地好還是“回歸中國”好?你說。 作為一個香港人,我寧可當有個人權利的英國殖民地居民而不願作沒有個人權利的“中國主人”。在垬字典裡,主人=奴隸。 我的觀點是:亡國事小,無人權事大!個人權利永遠高於集體權利;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比,後者小事一樁,小到可以不計。所以,在國家權利與個人人權二者必選其一時,棄國權選人權。 張三一言 20111115 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