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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清:沉郁沉痛 沈良庆文
   

黄河清:沉郁沉痛 沈良庆文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所有荆轲、高渐离、豫让、蔺相如、聂政聂莹、唐睢的言行作为在和平年代、宪政国度、民主社会都不会发生,发生了也会遭到一致的谴责,唯独在中国的彼时彼境,成为千古不朽的英雄美谈,就是因为彼国彼社会残暴无法无天过了极限。正与当世同!故杨佳袭警,得亿众欢呼。非民众不怜悯被袭之警也,实民众更怜悯被恶警被无法无天的党国欺凌践踏殴辱杀戮的亿万黎庶百姓也。

 

作者 : 黄河清,

 

發表時間:1/15/2009

读自由圣火十四日刊发的沈良庆文改良,抑或革命?——08宪章及其主事者的异议(二),有感作此小文。

沈者,沉也;良者,良心、良知、良善也;庆者,欢呼也,称颂也。

沈良庆此文沉郁、沉痛,源良心、本良知、发良善,循法合理寓情,欢呼杨佳杀警之正义、正当,称颂杨佳为当世烈士、大侠。

荆轲刺秦事所以不成者,以与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后人颂荆轲绝世勇毅,绝不以燕太子丹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唆使荆轲以暴易暴而责荆轲否定荆轲。

高渐离毁目吞炭,以瞎子哑巴接近秦王,用灌铅之筑击秦王。高渐离是荆轲的好朋友。士为知己者死。荆轲高渐离,媲美万古!

豫让报智伯数刺襄子不遂,央求襄子予外衣,拔剑三跃而击之,曰:吾可以下报智伯矣遂伏剑自杀。缘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当时赵国志士闻之,皆与之涕泣。当代的时髦者能理解这种义烈吗?

蔺相如在渑池之会上,为赵王被秦王羞辱请秦王击釜,秦王不肯,蔺相如坚请,且曰: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矣。正是这一庄严堂皇正大的袭警式的胁迫,秦王不得不给蔺相如一个说法:拿起棒子,击了一下瓦盆。当代的时髦者要找蔺相如此举不法无礼,可能导致两国交战以至生灵涂炭百姓遭难天下大乱云云的辫子,当然比找杨佳袭警的不是不对不法更容易方便得多。

聂政刺韩相侠累后自毁面皮五官,为乃姐安全;乃姐聂莹收尸认弟,自刎于弟侧。此义此烈此美,连第一老男旦郭沫若都曾被感动,为之讴歌,写了棠棣之花的话剧演出,并不因聂政受人唆使的蠢、以暴易暴的不法而稍有不敬。

大陆初中课本里选有《战国策·魏策·唐睢不辱使命》的故事:

秦王怫然怒,谓唐雎曰:公亦尝闻天子之怒乎?唐雎对曰:臣未尝闻也。秦王曰: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雎曰:大王尝闻布衣之怒乎?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寡人谕矣:夫韩、魏灭亡,而安陵以五十里之地存者,徒以有先生也。

沈良庆赞杨佳袭警:彗星袭月、白虹贯日、苍鹰击于殿上,伏尸七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正是中华文化以暴抗暴、除暴安良、勇毅、义烈的一以贯之。

所有荆轲、高渐离、豫让、蔺相如、聂政聂莹、唐睢的言行作为在和平年代、宪政国度、民主社会都不会发生,发生了也会遭到一致的谴责,唯独在中国的彼时彼境,成为千古不朽的英雄美谈,就是因为彼国彼社会残暴无法无天过了极限。正与当世同!故杨佳袭警,得亿众欢呼。非民众不怜悯被袭之警也,实民众更怜悯被恶警被无法无天的党国欺凌践踏殴辱杀戮的亿万黎庶百姓也。

要否定杨佳袭警精神的伟大义烈,先去否定荆轲高渐离豫让蔺相如聂政聂莹唐睢吧!

你可以不去颂扬或批评杨佳袭警行为;但你在无视或轻描淡写党国审判杨佳的不法,杀杨佳于暗室的卑鄙无耻怯懦时去责备甚至诅咒詈骂其为法西斯,你就从帮闲帮忙的线上跨进了一步沦为了党国的帮凶了。这个时侯,你连男旦也不是了,只是披着男旦的画皮

貌似公允的洋化绅士们总摆出持执中之言的中庸平和姿态:党国警察固然不对不是不法,杨佳也是一样,或更不对不是不法云云。从义理上来说,过犹不及绝非中庸;从事实上来看,这种从叭儿之吠转换为猫的媚态很自然,正是鲁迅所说的从血管里出来的都是血,从水管里出来的都是水。基因决定,无法改变的。

中华知识界全体的沉沦堕落势必在海内外各种大事上体现出来。对于全体的沉沦堕落现状许多人承认,对于在各种大事上体现出来的现象许多人不承认,缘其身在其中,身处庐山。这是一个时代、历史时代的悲剧。任谁回天无力,只有时间才能改变它。

唐睢不辱使命中秦王的话改头换面曰:

夫苏东坡溃,而中国以无法无天、无良无耻之最存者,徒以有帮凶帮闲帮忙之男旦众也。

夫民主自由宪政在,而中国得以从无法无天、无良无耻之最中存者,首从杨佳袭警之伟大义烈精神中找出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也!

09114日于地中海畔

 

相关文章:

沈良:改良,抑或命?——08宪章及主事者的异议(二)

 

(《自由圣火》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沈良庆:改良,抑或革命?——08宪章及其主事者的异议(二)

(首发稿)

文章摘要: 面对暴政,他们不再承认党国及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认为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不义的和反道德的。他们和党国回归到了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不再有共享的基本价值观,不再有共享的国家、法律和权威。当他们再度面对暴政肆虐时,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正当防卫,用正义的暴力去反抗非法的暴力,即通常所谓以暴抗暴。以暴抗暴的选择说明法律状态已经荡然无存,行使革命权的暴民和暴政进入了战争状态。杨佳就是这样一位勇敢地宣布和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进入战争状态的暴民。

 

作者 : 沈良庆,

 

發表時間:1/14/2009

杨佳: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08宪章》是启蒙知识分子为悲惨世界精心设计的一面哈哈镜,从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民间逐渐由自发走向自觉的激进维权运动和类瓮安、杨佳事件充满暴戾之气的扭曲镜像。

时至今日,类瓮安、杨佳事件的细节对我来讲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所传达的信息及其意义。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表明,臣民对中共当局已经彻底绝望,不再相信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和无产阶级专政能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也不再相信国家机会主义的改革开放政策能够纠正积弊、与民更始,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相反,他们相信这个实行一党专政的极权国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流氓国家、强盗国家、警察国家、恐怖国家,根本不能够为臣民提供一套基本的相对正义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不仅不能够有效保护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随时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任意剥夺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面对暴政,他们不再承认党国及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认为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不义的和反道德的。他们和党国回归到了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不再有共享的基本价值观,不再有共享的国家、法律和权威。当他们再度面对暴政肆虐时,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正当防卫,用正义的暴力去反抗非法的暴力,即通常所谓以暴抗暴。以暴抗暴的选择说明法律状态已经荡然无存,行使革命权的暴民和暴政进入了战争状态。[6]

杨佳就是这样一位勇敢地宣布和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进入战争状态的暴民。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7]杨佳不仅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甚至敢于和警察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沦为警察国家的公敌。他既是一只为警察国家所痛恨、必欲歼灭而后快的危害国家安全野兽,一只为余杰先生所不齿、必欲鄙弃而后快的法西斯野兽,也是一位被充满暴戾之气的冤民、弃民甚至反民顶礼膜拜的神祗。当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肆虐,根本不存在可以实现正义的合法程序时,他没有选择忍辱偷生,没有选择成本高昂、收益低下甚至是负收益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依法维权,而是勇敢地选择了完全逸出实在法的范围之外的以法维权,毅然决然地用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反抗暴政。[8]为了捍卫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杨佳以布衣之怒,单刀直入虎穴狼窝,宛如彗星袭月、白虹贯日、苍鹰击于殿上,伏尸七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9]用自己不畏强暴、不怕牺牲的壮烈行动,向被压迫、被剥削与被侮辱者展示了两千多年以来被专制国家屠戮殆尽、难得一见的国族古烈士遗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毕竟是经过现代文明洗礼、具有强烈规则意识、讲究程序正义的今士,迥异于快意恩仇的古代侠客。没有在受到暴力侵害和侮辱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的正当防卫措施,而是首先寻求在暴政之下难以获得的公力救济,通过官方设置的行政救济渠道向警方的督察系统投诉。当且仅当警方拒绝给他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法,而他对在中国本来就难以获得的司法救济包括时间在内的高成本、负收益和高度不确定性又不感兴趣时,才给予警察国家一个强有力的说法。[10]在发出致命的一击后,作为待罪的战俘,他还没有忘记依据被警察国家及其鹰犬视同手纸的程序法,在第一时间提出自己作为所谓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堪称谋定而后动,有理、有利、有节。我们从他身上可以看到在对敌斗争中必不可少的政治技艺:既要能够运用法律,又要能够运用武力;既要有狮子对付豺狼的凶猛,又要有狐狸对付猎手的狡猾。[11]

或以为,杨佳用如此决绝的方式维权抗暴,付出的成本太大甚至于无限大,而社会收益却是鱼死而网未破,个人收益更是等于零。这就涉及到对人生意义、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问题。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差异,拉开了烈士与普通人的距离。正因为存在这种差距,我们才会景仰、崇拜烈士。诚如哈姆雷特王子所说:“生存,还是死亡?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面对生存与死亡这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每个人都会作出自己的回答。对于很多人来讲,活着似乎更重要,哪怕只是苟活。然而,生活并不仅仅是活着,更不仅仅是苟活。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享有一份属于他自己的价值、意义和尊严。杨佳不仅和大家一样热爱生活,而且很会享受生活。他是个爱好摄影、喜欢旅游的所谓驴友。如果没有不幸遭遇暴政及其鹰犬的侵犯和凌辱,并且投诉无门,他会继续像大家一样自由自在地快乐生活。在这个警察国家,每个人都有这种遭遇不幸的可能性,而且同样会投诉无门。正是警察国家把他逼上了梁山,让他成为无数冤民心目中的英雄、烈士。在生与死之间,他毫不犹豫地作出了自己与众不同的选择。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通)也。”[12]杨佳正是孟子所谓患有所不辟、不为苟得、舍生而取义的义士。他用最极端的方式警告压迫者: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多行不义必自毙。他通过流自己和敌人的血,捍卫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尊严,给了极权国家、暴政和鹰犬猛烈的一击。这猛烈的一击,不仅胜过一打苍白无力的权利请愿,也使他有限的生命获得了无限的升华。所以我赞美他向我们展示了难得一见的国族古烈士遗风

杨佳本人在决定用生命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时,或许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如此巨大的社会意义。作为本年度一个具有强烈冲击力的标志性政治符号,杨佳的意义不仅在于面对暴政肆虐勇敢地用正义的暴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更在于事件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在这个悲惨的时代,在这个悲惨的国家,在根本不存在相对正义的程序条件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惟其如此,网络世界才会出现一边倒的同情、辩护和喝彩声。惟其如此,上海的那些冤民们才不畏强暴、同仇敌忾、斗志昂扬地聚集在法庭外为他声援、壮行。当群情激愤的冤民终于第一次勇敢地呼出打倒共产党打倒法西斯的口号时,那些号称没有敌人的启蒙知识分子,不仅不能从中听出民众的心声和时代的呼唤,反而污蔑杨佳是法西斯。此时此刻,他们究竟把谁视为敌人?对杨佳案件的定性错误源自对极权国家及其暴政和鹰犬缺乏敌情意识。缺乏敌情意识又导致颠倒是非的敌情意识。指责杨佳是法西斯,那些冒着抓捕风险在法庭外边声援的冤民,即便不是法西斯的同党,也是作为法西斯的群众基础和帮凶的暴民。有着如此颠倒的敌情意识,由他们主导的《08宪章》也就难怪徒有其表、华而不实,缺乏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识和执行能力。

首先应该承认,刘晓波先生根据实在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指控杨佳的自力救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有一定法理依据的。从刑法角度看,正当防卫是指臣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且适当的自力救济手段。它有三个限制性条件:第一,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第三,采取防卫手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当的。就此而言,杨佳造成闸北分局6人死亡、4人受伤的袭警行为,不仅是事后报复,而且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非理性报复,既无必要,更不适当,堪称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定性,杨佳当然是故意报复、行凶杀人、罪无可赦。果然如此,则不仅发生在此时此地皆曰可杀,发生在欧美等法治国家(假如案发所在国没有废除死刑的话)或者前共产党中国(无论大清王朝还是中华民国)也同样皆曰可杀。但问题恰恰在于,这一切皆曰可杀均以存在一个基本合法的国家、政府与法律秩序和它们能够为臣民提供一个相对正义的程序为逻辑前提,而不是以国家、政府与法律秩序荡然无存和暴政肆虐、臣民注定只能诉诸天听(洛克语)为逻辑前提。辩护方之所以肯定杨佳袭警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正是从实在法赖以建立其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政治道德原则上说的。[13]

无论是按照霍布斯、洛克或者罗尔斯等人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政治理论和国家学说,还是按照诺齐克等人建立在暴力论基础上的政治理论和国家学说,在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前政治社会自然状态下(假如有过这样一个自然状态的话),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力通过自力救济或者他力救济(仅仅是相对于被救济者而言)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4]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公力救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执行吏。区别仅仅在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弱肉强食、战争不断的恐怖丛林;洛克则认为战争仅仅是偶发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暴力的相对平均分配和自然法则的作用,有理性的人类通常能够和平相处。[15]他们都认为,人们之所以要摆脱自然状态,放弃自己原本享有的完全不受约束、无法无天的自由,相约(契约论)或者通过购买和赔偿(暴力论)结成或者进入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政治社会,享受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获得更好的安全与保护。相对于自然状态下的自力救济而言,由国家、政府和法律提供的公力救济,不仅成本更低廉,收益更高、更有效,而且具有更高的确定性。毕竟,每个人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执行吏,难免带来不必要的偏私、暴力和不确定性。换言之,国家、政府和法律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力救济为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可以及时、有效获得的安全与保护。当且仅当这种公力救济是每个人都可以及时、有效获得的,臣民才愿意放弃高成本、低收益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风险的自力救济。[16]

刘晓波先生应该明白,按照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统治者和臣民之间亦然。当统治者和臣民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避免强行正义难免带来的偏私、暴力和不确定性,必须存在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以便为双方提供一个相对正义的程序。当这样一个相对正义的程序根本不存在时,一旦发生冲突,双方只能各行其是,分别利用国家暴力和私人暴力为自己提供强行正义。这意味着双方进入无法无天的战争状态。除非统治者很明智,愿意并且能够行仁政,而臣民也是良民。是为开明专制。当正义的法庭不存在时,面对专制国家的暴政肆虐,一个洛克,一个哈林顿,固然强调臣民依据作为理性法则的自然法或者说自然正义原则,拥有包括以暴抗暴的正当防卫权利在内不可让渡的革命权。即便是中国历史上强调君臣、父子差序格局的孟子,也以靠不住的行仁政为前提,认为汤武革命只不过是诛一夫而已。即便是西方历史上竭力为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权威辩护的霍布斯,也仅仅是强调专制国家、政府和法律秩序总比自然状态下人自为战的丛林法则好,而非公然为暴政辩护。因为暴政和腐败(corruption)密不可分,它本身就是权力腐败,会破坏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从而破坏包括自身在内的一切权力,导致普遍的无能为力,出现包括所谓社会管制危机在内的软政权特征,最终使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走向解体。后极权时代的党治国,在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条件下的权力垄断,不仅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而且吏治黑暗,腐败公行,警察和司法系统的权力腐败(滥用权力)尤为突出,失去意识形态优越感的党官僚阶级演变成盗贼式统治者,国家暴力黑社会化,国家恐怖主义盛行。面对暴政肆虐、警察滥权,权利失败的杨佳到哪里去寻找正义的法庭,为自己提供必要的救济?很难及时、有效获得的公力救济,不仅成本高、收益低,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风险,说不定还会给他带来更多的伤害和侮辱。迫不得已,他才决定铤而走险,以一己之力向整个警察国家宣战。

刘晓波先生认为,杨佳的复仇行为并没有局限于仅仅针对那些直接伤害他的问题警察,而是指向不特定的警察群体,伤害了其他的无辜者。其实,杨佳袭警案的政治意义恰恰体现在这里。其事后复仇行为并不符合实在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如果局限于仅仅针对那些直接伤害他的问题警察,倒有可能坐实报复杀人的指控。他把强行正义的刀锋指向不特定的警察群体,实际上就是指向站在警察背后的警察国家。如果倒退30年,回到毛泽东时代,官方对杨佳袭警案的准确定性应该是反革命杀人罪[17]所以,我说他是以一己之力向整个警察国家宣战

既然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没有必要死扣某一方单方面宣布并强力执行的实在法字眼了。对英国人的自由和普通法宪政崇尚有加的刘小波先生,或许不知道英国法律界还有这样一句俗话:战争让法律沉默[18] 此时此刻,一切都取决于谁能战斗到最后,而胜利者就是立法者和司法者。警察国家胜利了,所以他们有权力审判并处死杨佳。至于那些死伤的警察是不是无辜者,就要看你站在什么立场上说话了。如果你是超然或者貌似超然的第三方,如那些和平主义者、和解主义者,尽可以唱反对一切暴力的高调,认定双方的死伤都很无辜甚至无谓(太史公所谓轻于鸿毛也);如果你站在警察国家的立场上,尽可以认定那些死伤的警察都是为党国捐躯的烈士、英模(至于党国是否认为他们有玩忽职守、贪生怕死的嫌疑,或者另有政治考虑,不肯授予光荣称号,那是另一回事),杨佳则是罪大恶极的叛乱分子;如果你站在叛匪杨佳的立场上,那些死伤的警察就是警察国家的炮灰。杨佳被捕后,对滥杀无辜并不感到遗憾,遑论悔罪,而是向审讯者坦承:既然他们当了警察,就应该随时准备(为党国)去死。

对于务虚高蹈的和平主义者、和解主义者及其反对一切暴力的论调,我不想多说什么,只能简单地指出:和平、和解和反对暴力或许都是很好的愿望,被压迫、被剥削与被侮辱者固然需要和平、和解和反对暴力,压迫者、剥削者与侮辱者也未必不需要和平、和解和反对暴力。但是,和平、和解和反对暴力不仅要有一定的道德原则,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首先,如果不考虑道德原则和约束条件,一相情愿地盲目鼓吹和平主义、和解主义和反对一切暴力,往好里说是妇人之仁,往坏里说是助纣为虐。强盗通常不听这套道德高论,当他们拥有或者自信拥有强大的暴力手段时尤其如此。片面地要求被压迫、被剥削与被侮辱者放弃强行正义的权利,无异于要求他们束手就戮,此即网文中常见的所谓顺奸理论。好说歹说还是次要的,更糟糕的是根本没人听你的,说了也白说。从网络媒体上早已看到有个什么和解智库,我根本没兴趣关心它具体干了些什么、有些什么妙计。因为它是个注定要胎死腹中的畸形儿。徒有渔利的欲望是捕不到鱼的。给冲突双方充当调停人甚至仲裁人是有条件的:要么你足够强大,可以强行让双方坐到谈判桌上,接受你的调停或仲裁;要么双方势均力敌,至少谁也消灭不了谁。一方独大,足以或者自信足以压服甚至消灭对手的时候,连谈判桌都是多余的,谁稀罕毛遂自荐、手无缚鸡之力而且弱智的调停人甚至仲裁人。阿以冲突长达半个多世纪,世界列强都调停不了,你有什么高招兜售?其次,除非你是个极端浪漫的无政府主义者或者共产主义者,幻想回归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或者进入共产主义天堂。否则,你就必须承认暴力的合法存在:国家、政府和法律本身就拥有最强大的暴力工具并且以之为后盾。无论是对内、对外,军队、警察、监狱、法庭都难免充满暴戾之气,甚至很法西斯。[19]

余杰先生似乎很清楚杨佳袭警案的政治意义,至少明白其刀锋指向某个特定群体。否则,他怎么会指控杨佳是法西斯呢?仅仅拥有一把短刀、杀死几个人,甚至拥有一杆长枪、多杀几个人,未必有资格充当法西斯,否则这个世界上法西斯就太多了,拥有持枪权的美国几乎人人都是法西斯或者潜在的法西斯。普通杀人犯只不过是人人喊打的刑事犯而已。很显然,杨佳袭警案让余杰先生那擅长文化批判的超级道德化大脑联想到了法西斯犯下的种族灭绝罪行。如果把刀锋指向特定群体就是法西斯,历史上很多革命固然都是法西斯(对此,余杰先生完全可以不在乎:反正我不是革命者,甚至还要反革命),所有的战争也都难逃法西斯嫌疑。战争炮火不仅很明确地指向敌方或敌国军队,还免不了伤及民用设施和平民。总不能说小盗窃钩是法西斯,大盗窃国是正义之师吧?协约国的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固然都是法西斯领袖,同盟国的丘吉尔、罗斯福、斯大林、蒋介石何尝不是法西斯头目;萨达姆、米洛舍维奇、本·拉登、塔利班固然都是法西斯,老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何尝不是法西斯。拥有最强大的暴力工具的美国,开国以来进行的战争还少吗?所以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法西斯国家,历届美国总统则是全球最大的法西斯头目。余杰先生不远万里跑到白宫召见小布什,甚至还阻止教内兄弟郭飞雄咸与盛会,是不是为了给头号法西斯一个当头棒喝,责令他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到绍兴师爷既似是而非又似非而是、既能生之亦能死之的翻云覆雨笔法。

大家都知道,通常所谓法西斯或者说法西斯主义是个很现代的政治概念,源自二战前后的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是一种跟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主义甚至部落主义、种族主义密不可分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或思潮。当它掌握国家政权并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后,这个国家就是法西斯国家,其领袖就是颇具魅力的法西斯领袖,其信徒就是狂热的法西斯信徒。由此不难判断带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规则意识和权利诉求的杨佳是不是法西斯。作出准确判断并不需要对法西斯的来龙去脉和全部内涵有深刻的理解,凭借普通人的经验常识就足以解决问题。为了替已经死去的英烈洗刷余杰先生强加给他的不实罪名,有必要从源头上描述法西斯和法西斯主义的内涵和所指,看看它能否用于给杨佳袭警案定性。余杰先生毕竟不是普通人,而是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文化人,更相信语言魔术,说清楚魔方也是对他的尊重。

我主要依据权威且不带意识形态偏见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法西斯和法西斯主义条目来加以说明,相信余杰先生不会有异议。他对英美文化毕竟也是情有独钟。[20]

法西斯这个名词的原初内涵和所指,决定了它即便不是褒义词,至少也是中性的词汇。否则,当初墨索里尼、希特勒等人也不会情有独钟地选择它作为自己所领导的政党和运动的标志性符号,意大利、德国等国的群众也不会对它趋之若骛。后来沦为贬义词,跟作为一场给包括意大利、德国等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带来巨大灾难的政治运动、政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法西斯主义有关。政治论域中有个本来应该成为常识的经验:很多东西本来未必不好,或者说本来无所谓好坏,一旦加上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主义ism)两个字,意思就不一样了。如和平、理性、非暴力本来都很好,一旦变成和平主义、理性主义、非暴力主义,难免见仁见智;社会、集体、民族、种族、国家、部落本来无所谓好坏,一旦变成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国家主义、部落主义,也难免见仁见智。法西斯亦然。作为一个现代政治概念,它是法西斯主义的简称。但在古罗马,法西斯是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熟悉罗马史和罗马法制史的人应该知道,法西斯是由一组器物演变而来的国家司法权威的象征。法西斯(拉丁文fasces)原初本义是一组器物名称,它是一束用红带子捆绑的榆木或者桦木棍棒,中间插着一把斧头。[21]最高军事行政长官如皇帝、执政官或者殖民地行省总督出行时,仪仗队中就有人捧着一束法西斯,略类中国古代最高军事行政长官如帝王或者其他位高权重的军事行政长官(如开府仪同三司、加九锡的曹阿瞒同志)的议事厅所置、警跸开道时由仪仗队扛着的那把金光灿灿的斧头(黄钺)。这些玩意原本都是行刑用的刑具,而非作战用的兵器,后来转化成具有符号象征意义的礼器,代表持有者生杀予夺的最高司法权威。[22]反对一切暴力的和平主义者看见这些东西,可能会觉得令人作呕。其实没必要。假如没有这些吓人的东西,王国也好,城邦(共和国)也罢,统统都不存在。如果你是罗马共和国的拥趸,认为它符合相对甚至绝对正义的程序,有助于保护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么法西斯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你是罗马共和国的敌人,认为它那套法律秩序完全是暴政,威胁到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么法西斯就象征着暴政。问题不在于它是否意味着暴力,而是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秩序是否具有正当性,能够提供一套相对正义的程序。如果你是现实主义者,就不会指望存在一套绝对正义的程序。实行宪政民主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亦然。假如余杰先生从这个意义上称杨佳是法西斯,我完全赞成。当杨佳孤身一人向整个警察国家宣战时,他就是自己的独裁官,他手上的那把刀就是代表最高司法权威的法西斯。

现代意义上的法西斯是指法西斯主义。它是在1919年到1944年期间兴起的一种大规模的群众性政治运动。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是现代工业文明特别是理性主义政治的一个副产品,与欧克肖特所谓大众人(自文艺复兴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由失败的个人演变出的反个人)的崛起密切相关。[23]就此而言,与共产主义运动是一对难兄难弟。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强调民族、种族或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强调领袖的绝对权威;后者则强调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并用辩证法的隐晦语言变相强调领袖的绝对权威。法西斯主义一词首先由墨索里尼于1919年在意大利开始使用,后来广为传播,远远超出欧洲范围。所以墨索里尼是法西斯运动的鼻祖,希特勒因此对他很尊重。意大利文法西斯”fascio即来源于拉丁文fasces,象征着众人团结一致,服从一个意志和权力,也象征国家权威。法西斯主义坚决反对近代以来作为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精神的主要哲学思想,如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信仰、服从、战斗口号。主张一切最终都取决于领袖的决定,必须盲目服从、立即执行。所以它需要一个具有强大魅力的克里玛型领袖。请问杨佳是这种只知道信仰、服从、战斗的红卫兵小将吗?这倒有点像一贯坚守其新新教伦理的道德制高点,并试图居高临下地把它纳入《08宪章》,随时准备与异教徒(甭管是无神论还是法轮功)战斗的余杰先生。

杨佳事件发生后,我一直什么也没说。一则因为该说的话早在上半年发表的《以暴抗暴,何罪之有?》一文中已经说过了;一则因为对当局已经无话可说,说了也白说,无助于挽救杨佳的生命,遑论以符合他本人意愿的有尊严的方式挽救其生命。根据我的经验,迷信暴力而又颟顸愚蠢的党国干城是绝对不会放杨佳一条生路的,哪怕是以剥夺他的尊严、消除他的影响的方式,让他苟延残喘。尽管从当局的角度看,他们本来可以这样做,也应该这样做。但他们就是不愿意甚至根本没想到顺着自己指定的律师搭建的阶梯,从摇摇欲坠的危楼顶上走下来。作为国家的敌人,我当然没有义务替他们出谋划策,亦无权利耳提面命,何况他们也不会听我的。作为杨佳的拥趸,我更应该尊重他的选择,让他有尊严地活一回,而非苟活。

我指的是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向法庭提出的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要求。从司法技术和律师实务角度看,他完全应该这样做。假如杨佳真是精神病患者,自己不能够提出此请求,辩护律师当然有义务维护他的利益。一般说来,这样做完全符合使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原则,毕竟绝大部分被告人都希望能够作出无罪或轻罪判决,更希望能够活着,哪怕是苟活。该案社会压力非常大,作为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他既不能为杨佳的行为直接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按照实在法也无法进行这样的辩护),又不能不做有力度的辩护(维护职业道德和专业声誉要求他这样做),精神病鉴定就成了最佳辩护策略;遗憾的是,野蛮无耻、颟顸愚蠢的党国干城竟然拒绝这一对双方都很公平的要求。假如杨佳真是精神病患者,岂不是滥杀无辜,还白送给反贼和莠民一个烈士?假如杨佳根本没有精神病,再做一次权威的鉴定又何妨?该杀照杀,还捞个依法办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其实,从杨佳袭警前后(包括审讯和庭审过程)的表现看,我认为他根本没有精神病。但是从当局角度看,假如他们够聪明的话,完全可以把一个没有精神病的叛匪鉴定成精神病。这样一来,既可以依法办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又可以缓和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消除杨佳事件的巨大社会意义和影响。法治国家当然没有必要这样做,也无法这样做;极权国家既有必要这样做,也可以这样做。尽管对于杨佳来讲,这是更大的侵犯和侮辱。别怪我以小人之心度专制者之腹,他们还可以像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描述的那样,先从精神上消灭他,然后再从肉体上消灭他。他们当年并不是没干过这类见不得人的勾当。描写布尔战争的影片《驯马手木兰特》中那位英国军官为自己玩弄寡妇辩护时说:女人好比馒头,被人吃过一口,就不在乎再被人吃第二口。既然是馒头,吃第一口又何妨?还是王朔说得干脆:我是流氓我怕谁。

认定杨佳是抗暴英雄、革命烈士,并不等于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向他学习。当强盗用枪指着你的时候,如果并不具备足够的勇气和条件,比如根本没有枪,或者拔枪速度没有强盗快,乖乖地交出你的自由和财产,那就是你的赎命金。面对暴政同样如此。

到目前为止,我不反对把和平、理性、非暴力斗争策略作为人权民主运动在约束条件下的主流选择。但是,我们不应当武断地排除其它选择的可能性,更要反对那些启蒙知识分子试图居高临下地剥夺被压迫、被剥削与被侮辱者以暴抗暴的正当防卫权利。中国的人权民主运动首先必须明确自身的性质,才有可能确立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路线确定后,选择斗争策略就是个机会主义问题。宪政民主与一党专政是截然不同的社会生活安排基本政治结构。以自由立国必须以结束一党专政为前提。它决定了人权民主运动的性质就是要革党天下的命。因此,必须抛弃不切实际的政治幻想和精英主义路线,利用联邦制的基层化原则自下而上地对那些启蒙知识分子进行反启蒙,防止他们用毫无生命力的改良阉割革命的灵魂。

                                                          2009112

注释:

[6]“暴民指实施暴动的臣民。该词原来是启蒙知识分子诬蔑革命者的贬义词。这里把它当作中性词使用,目的是为了与启蒙知识分子使用的语言相符,尽量避免因价值观的分歧而分别使用不同的、充满歧义的语言。这样既可以保持概念的一义性配列,也可以用调侃的方式对这个贬义词进行消毒。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平,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希腊文原版纽曼校注本.2.1253.a25);

[8]人们通常认为依法维权即在实在法提供的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本最低;以法维权即逸出实在法框架,用街头政治如游行示威等政治解决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应然(实在法范围外)的权益则成本高昂,像杨佳那样用生命捍卫权利和尊严,则是成本无限大。这种看法存在很多误区。

首先,中国并不是法治国家,不存在基本的程序正义,依法维权的成本和收益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一方面是立法者故意做手脚,使法律体系本身(上位法与下位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邻部门法,甚至是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之间)疑云密布、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以便官府和官僚上下其手、任意解释甚至诱人于罪。刘晓波先生等人自以为享有言论自由和给党国提建议的宪法权利,尚未露头就已经被罗织进了煽动颠覆陷阱。至于那些依法上访而遭暴力截访、打击报复、拘禁甚至劳教、判刑的访民,就更不用说了。一方面是执行者、司法者故意有法不依、根据官府和官僚的政治经济需要胡作非为。即以杨佳为例,按照实在法,他固然有重大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但是法律也赋予他、家属和公众包括辩护权、旁听权在内的若干诉讼权利和知情权利。利益相关且并不独立的上海市司法当局却非法进行黑箱作业,在诉讼期间绑架并非法拘禁了杨佳母亲,剥夺了杨佳自主聘请律师的权利,也剥夺了对该案审理的公正性十分关注的媒体和公众的旁听权、知情权。凡此种种,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也严重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公正必须看得见),表明中国司法仅仅是一党专政的压迫性工具,根本不存在相对正义的程序。这意味着在中国依法维权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依法维权的最后一条通道是上访告御状。一旦踏上漫漫上访路,等于陷入无底洞。姑不论除了暴力截访,还有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足以构成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等着你,直到你家破人亡、贫病交加、饱受凌辱。所谓依法维权成本相对要低,还因为没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成本构成要素——时间。人的有限生命是由时间构成的。为了伸张正义而花费数年、数十年时间,最后问题还是无法解决,只能含垢忍辱而去。这样的维权成本还不高昂吗?任何水平的成本与零收益相比都是无限大,遑论负收益。

因此,在依法维权无法伸张正义的情况下,假如臣民想伸张正义,就被迫选择似乎成本更高昂、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以法维权。以法维权通常是在穷尽了正常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后,转而谋求合法或非法(臣民抗法)、非暴力或者低限度暴力、高度暴力的政治解决方案。如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街头政治形式。在中国,几乎不存在合法的以法维权形式。罢工固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因为得不到警方批准事实上也是非法;多少带有暴力色彩的自伤、自残、自杀(如安徽省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北平市民叶国柱等在天安门自焚、投金水河)当然是非法;低限度暴力如街头抗争中被军警打死、打伤者是非法,竟敢以暴抗暴打死、打伤军警者(如万州暴动、瓮安暴动)更是非法;至于高度暴力、向警察国家宣战、大开杀戒的杨佳,则是极端非法。所有非法的以法维权都程度不同地遭到警察国家的镇压,多少带有暴力色彩,因此被误以为成本更高昂。其实未必。首先,即便在具备相对正义程序的西方文明国家,臣民有时也会选择用合法(如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或者非法的臣民抗法(如早期罢工,因为宗教信仰、反战等良心而拒服兵役)形式表达诉求,谋求用政治解决的方式以法维权。这类政治解决方式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带有程度不同的暴力色彩。历史上的罢工运动、争取普选权运动、民权运动往往都伴随着骚乱甚至暴乱。他们之所以要谋求政治解决,或者是通过正常的立法、行政、司法渠道难以解决甚至根本无法解决;或者是通过正常的立法、行政、司法渠道来解决,需要付出包括时间在内的更高成本。何况中国并非法治国家,似乎激进的以法维权几乎是唯一可能提供救济的政治解决方案。如果诉求本身不涉及包括政治社会基本结构安排在内的重大政治问题(如《08宪章》,合法也好,非法也罢,都毫无悬念地遭到不同程度打压,至少短期内也看不到收益),仅仅是司法不公、利益受损,问题不一定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成本也不一定比依法维权更高。尽管能否获得解决要取决于社会环境、官民互动等诸多复杂因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我本人直接插手的原合肥邮局工人江世洪维权案,在穷尽了行政、司法手段后,综合采用了利用敏感时期上访、奥运会期间街头抗议、海内外媒体造舆论等连我自己都说不清是合法、半合法还是非法(生活在灰色地带,官民双方都无可无不可,此乃中国特色)的以法维权手段。经过几年努力,终于推翻了合肥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在上级党委(又是中国特色)向包括法院、邮局和江世洪在内的各方施压、协调下,最终获得满意的庭外调解结果:法院无须改判;江世洪获赔10万元(包括原初诉求的职工社会保险、工资补偿和额外提出来的以法维权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补偿)。收益不仅远远超过本单位那些同类情况却不敢维权、继而仅敢依法维权、劳动仲裁阶段就被迫与邮局达成协议的职工(他们工作数十年仅获数千元补偿),也远远超过自己最初的要求。至于烈士杨佳的维权成本是否太高昂,涉及到对生命价值的不同理解,此处不赘。

[9]语见《战国策魏策》之《唐雎不辱使命》:唐雎曰:大王尝闻布衣之怒乎?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苍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烈士杨佳与专诸、聂政、要离、荆柯等古代刺客一样,明知此行必死无疑,加上毙敌六人,共计七人。

[10]王斌余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脚注。农民工王斌余在被黑心老板长期扣发工钱索要未果,又无法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反而被有恃无恐的黑心老板招徕狗腿子殴打,愤而拔刀连杀数人。

[11]参见马基雅维里:《君王论》第18论君王应当如何守信,北平,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12]《孟子卷六告子上》;

[13]英国法中所谓自然正义原则,美国法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

[14]这里不使用权利而用权力这个词,乃是因为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在内的所谓权利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它必须以某种形式的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在前政治社会,是自然法则和生存本能在起作用,强力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15]这种对自然状态进行描述的差异,或许与两人对待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权威的不同态度有关。霍布斯要为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权威辩护,所以强调自然状态的恐怖;洛克作为革命者,难免要对实在国家、政府和法律权威区别对待,认为暴政比自然状态更恐怖。

[16]相对于契约论国家学说而言,诺齐克建立在暴力论基础上的最低限度国家学说,由于摆脱了令人疑惑的、不必要的、非历史的契约论预设,因而显得更坚实、有力。按照他的说法,由于自力救济的不足,逐渐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保护性社团,为愿意付费的委托人提供强行正义即安全与保护。由于市场竞争的作用,一个地区内逐渐出现了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但是,私人性质的保护性社团并不具有强力垄断权,因为它只为那些愿意付费的委托人提供强行正义,那些愿意自我保护或者付不起保护费的人仍然有权利为自己强行正义。当游离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之外的那些独立者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委托人发生冲突时,因为私人强行正义的程序很不可靠(如惩罚了无罪者,或者对有罪者惩罚过分),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带来区域性恐慌。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不得不宣布由自己垄断惩罚和索赔的权力,禁止任何私人强行正义。于是,出现了超低限度国家。但是超低限度国家对强行正义的垄断既不合乎道德,也缺乏效果:它侵犯了那些独立者自我保护的权利。作为一种公平交易,超低限度国家决定根据赔偿原则为那些独立者提供同委托人一样的平等保护。对超低限度国家来讲,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并不是对那些独立者的恩赐,而是成本最低的赔偿。这种既拥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臣民提供保护性服务的机构,就是诺齐克所谓最低限度国家。其出现是通过看不见的手自然而然地进行交易的结果,因而是完全公平、正当和合乎道德的。(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之第一部分自然状态理论,或如何自然地追溯出国家,北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正因为在后极权时代的党治国,革命反革命都成了暧昧不明、难以定义的词汇,就像老舍的一句诗:老翁犹唱当年曲,少女新添时代装。不老不少、不阴不阳的执政党,如今一边继续哼着革命老调,一边适时干着反革命勾当。所以才会与时俱进,从刑法中抹去不伦不类的反革命罪名。

[18]战时适用的军法根本不是法,而是当机力断、强力执行的军事行政命令。国际法实际上也不是法,而是缺乏强制执行手段或执行力的国际道德,除非你有足够的实力和意愿进行一场惩罚性战争并取得胜利。

[19]这里用的是法西斯古典含义而非现代概念,详见下文。此后,我会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该词,相信读者可以根据语言环境理解,不再一一注明。

[20]《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2卷之法西斯法西斯主义条目,北平·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846页;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美双方达成的协议和谅解,该百科全书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和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合作编译出版,因为中国特色的意识形态因素,纯属中国的条目(包括配图)均由中方负责,或许会带有党文化色彩,但与本文所引两个条目无涉。

[21]上引百科全书法西斯条目称这把斧头为战斧并不妥当,古代最高权力的象征应该是奉天承运、治邦牧民所必须的生杀予夺刑赏大权;法西斯既然是权力和权威的象征,也就等级有差,如皇帝24束、独裁官24束、执政官12束、大法官和总督6束、副将5束、祭司1束。

[22]古代国家领导人通常是军事、行政、司法甚至立法权集于一身。

[23]参见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之第四章代议制民主中的大众,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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