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3日下午2时至晚上10时,北京《律师文摘》杂志举办《永远的校长—江平教授八十华诞庆贺文集》首发式,200多人到会祝寿。主席台上的江平,一脸的凝重,作了题为《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的讲演。 左上图,江平问,你现在怎么样?俞梅荪答,又陷入新的劫难,什么法呀,都是没用的。江平黯然无语。右上图,张思之在看俞梅荪的《江平为我无罪辩护而败诉》文,右为江平。 本文献给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80华诞聚会,(1月23日) 因法结缘 为法患难 ——江平与我交往26年及为我无罪辩护而败诉(修订稿) 俞梅荪 1956年,江平先生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到北京政法学院任教,1957年28岁被打成右派分子,长期劳动改造,历经磨难,九死一生。50岁重返法律界,在此期间我有幸与先生结缘,一同走过26年的风雨历程,往事历历在目。 杭州会议 初识江平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开始从“人治”向“法治”转型。历经“反右”和“文革”无法无天的深重灾难,当过农民、工人、保险公司职员的我,经过北京西城区职工大学法律专业学习,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芮沐教授主持的经济法学专业。在校期间,我联系实际依法办案出了成果,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内刊发表论文,1984年8月毕业时被选拔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 8月20至27日,我被派到杭州,为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暨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做会务工作。中央各部、省市区政府和人大分管经济法治的负责人、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及其省院经济庭负责人、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近四百人到会。国务委员谷牧到会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国务院副秘书长兼法规中心总干事顾明提出,用立法开拓前进,为改革廓清道路。江平发言,要加快经济法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顾明当选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最高法院副院长任建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等当选副会长。 会务组的一位外语学院毕业生欲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邀我一起见江平。他语重心长地说,学校急需外语人才,法学很有发展,但要耐得清苦做学问。初识江老师使我受教诲。 江平的左腿有疾,行走不便,1957年因提出民主与法治观点而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右派分子”成敌我矛盾,在北京郊外劳动改造时,整个人被卷到驶来的火车底下,虽侥幸活下来,却失去一条腿。他气宇轩昂,思想超前,见解独到,使人肃然起敬。因家父在反右派运动被迫害致死,使我对江平多有一层景仰之情。 会议结束,我回到北京,《工人日报》社理论部主任胡天纯送来即将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绝密)复印件。要我为顾明起草关于依法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政论文。我按照杭州会议精神撰文,经顾明审定,该报头版头条发表。此文被编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贯彻全会精神的学习辅导材料,社会各界开始认识新兴的经济法治建设对改革开放的促进作用。 促建法治 风雨同舟 我担任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综合秘书组副组长、组长,分管立法的规划和进度,包括面对学界和国内各大报社。每年在一些会议上总有几次见到江平,他的发言和见解,常使我受到启发。 1985年7月,我受命起草《“七五”立法规划草案》,从全国报来的立法建议中选出300项列入规划,经由赵紫阳、姚依林、李鹏、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宋平、乔石、胡启立、田纪云等批示同意;邓小平和胡乔木由秘书转告赞同;采纳钱学森、朱鎔基等部长和专家的立法建议;采纳法学界江平等教授的意见。规划中包括由国家保密局长沈鸿英、国家安全部长凌云、公安部长王芳分别要求制定的《保密法》、《国家安全法》、《警察法》。(见《1988年法律年鉴》) 1988年,顾明和江平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并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平是迄今为止担任这一要职的唯一法学家。顾明曾就读东京法政大学,1933年参加革命,1952年起长期担任周总理的秘书,曾协助周总理探索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是开明的学者型官员。两人满腹经纶,敢于创新,具大家风范,在法律委员会享有威望。从那年起,我担任顾明的秘书,与江平的接触多了一些。 1989年“六四”事件后,改革开放停滞,法律界萧条。江平因“六四”问题被免去校长职务时作诗:残肢逆遇未曾摧,乌纱抛却田园归;宠辱应似花开落,忧国何分位尊卑……。他坦然地对我说:“这样更好,我摆脱校务,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立法和研究工作。”他经常带着研究生和教师参与全国人大的立法和调研活动,为法律委员会增加了有生力量,又为学校开辟社会实践的难得机会。 1991年秋,由顾明、江平、李慎之等组成全国人大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团到地方视察。在贵州期间,法律委员会委员黄玉昆将军(原总政治部常务副主任,从事军事法治工作),在遵义视察,当年长征途经此地的他热情接待慕名而来的访民,接下各种状子,认真研究,请教江平,敦促当地政府解决问题,被顾明尊称为“青天大老爷”。检查团对民营企业被行政司法部门乱摊派,乱抓人,乱整人而倒闭的实例进行分析总结,顾明和江平对此提出批评及改进的建议,为地方经济与法治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却被省人大某副主任当场顶撞,省委书记刘正威来找顾明,请求对地方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团长原定由江平担任,因被海外媒体在有关“六四”报道中提及,出发时被改为顾明。时隔半年,我向江平说起撤换团长的原因,他竟一无所知。此行使我深感推进法治之艰难。 上海《文汇报》老总求看“密件”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是由领导和专家关起门来起草和商议,法律草案是保密的。顾明积极提倡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教外国专家,集思广益,开启立法工作的一代新风,江平亦是积极的推动者。顾明认为,除了对国家将要调整某种物价的信息需要保密,不然则会冲击市场,其他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 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改革开放复苏。9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前夕,《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发至中央各部、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民日报、新华社等都有此件,并跟踪报道 各方面的讨论情况。为把握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宣传口径,中共上海《文汇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专程来北京,要看这个报告。该报驻京首席记者兼驻京办主任王某向我求援,说是如我不给看,他就去朱镕基副总理办公室找秘书李伟索要,我推辞不下,想到这并不违反原则,就给他们看了。 由于《报告》很长,外人不便在顾明办公室 耽搁太久,王某来接我携文件乘《文汇报》专车到该报驻京办,因机要文件不能离手,只能当着我的面看,不能复印。他们只抄录两行字:要发展市场经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知识分子作用,这三个新政策。 “十四大”期间,王某发表三篇社评文章,该报的相关报道数十篇,社会反映很好,受到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和副总理朱鎔基的称赞;中央十四大新闻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仅三家媒体是人民日报、新华社、文汇报,王某还获奖。 1992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联合发文指出:“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新的改革开放开始了,要汲取‘六四’舆论失控的教训,中央机关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指导,新闻单位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我感到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支持党报搞好政策和法治宣传是我的一项重要职责。 法律体系应对挑战 1992年10月底,“十四大”刚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政召开座谈会,探讨如何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商法学家谢怀轼针对刚案发的“河北省衡水县农业银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以不久前深圳建设银行6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在美国打官司耗时一年耗费200万美元请了美国最好的律师,结果败诉为例,讲解票据欺诈的操作手法,并认为,此案必败无疑。他强调:“我国的外汇储备仅为200亿美元,一个县支银行的损失竟要达100亿美元。听说上海和广州的地铁项目也有此类诈骗,如不遏制,国民经济将面临崩溃!竟要比闭关锁国的10年“文革”更甚,这怎么得了啊!”他一改往日的轻声慢语,而慷慨陈词,近乎声泪俱下。江平和与会者无不震惊,会场闷住了。没想到,一个月后我从绝密文件看到,通过国际刑侦组织,追回98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其余仍在追索。我及时提请文汇报王某,在上海浦东开发大规模引进外资时,要注意国际犯罪新动向,加强法治宣传,防止此类诈骗。 根据“十四大”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我撰文提出:“市场经济运行新机制呼唤传统理论、观念、方法的发展与变革。判断法治建设工作的是非得失,只能是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标准,不能再以传统的唯上和突出政治教条等为标准。”这被法律界某权威人物否定,一些人认为这一提法太敏感,有自由化之嫌。此文在《文汇报》发表,江平和刘升平(我的北大老师)鼓励我继续深入做下去,江平要我担任由其主编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问题丛书》编委。 1993年初,沈太福的长城机电公司运作一些国家领导人支持,聘请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顾问团出谋划策,开展大规模的民间集资,加上新闻炒作,发展迅猛,集资达10亿元而案发,被政府取缔,各方损失惨重。该公司曾邀我顾问被拒绝。我向沈的秘书、律师和法律顾问指出,向民间集资是非法的,以发展科技项目为由而把集资款用于房地产开发更是违法,要其悬崖勒马。案发后,学界和新闻界不少人抱怨说,现在发展市场经济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行为,把新兴的民营企业整垮,使参与集资的百姓损失惨重。我解释说,朱镕基副总理到会指示专案组,要地方政府通力协调,努力提高返还款,而达95至98%,减少百姓损失,避免把怨气转向政府。我把有关文件给文汇报王某看,以正视听,要其加强法治宣传。 一年间,经王某反复要求,又接我到其单位三次,给他看文件,其中大都是发至县团级的红头文件,他作为党员正处级干部,在上海文汇报社总部(司局级单位)都是可以看到的,这些政策不久均陆续发布而贯彻实施。 王某每次给我500元,从 报社“资料费”开支,是为还我曾先为其办事和购物的花费,还要我疏通关系为该报社在北京采访打开局面;约我按“十四大”精神撰文。该报首发我的《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论文,此文多次被有关会议印发并获奖。 促进国家安全法出台 1993年元旦过后,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余放来电话,求见顾明,要汇报国家安全及其立法的起草情况,希望该法草案能在2月22日本届人大最后一次常委会上得以 通过。顾明主管立法十分繁忙,由于他在法律委员会的一票尤为重要,我积极促成其听取余放的汇报,使我认识到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努力协助顾明促进该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其中包括江平作为副主任的重要一票。 七届全国人大换届,顾明73岁不再连任,江平63岁未能连任,这是他俩鼎力支持的最后一项立法。 该法的出台,对保卫国家安全工作给予极大支持,使其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成《文汇报》替罪羊 1994年1月31日 上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田处长等5人到中南海,要接我出去午饭并答应一小时送回。我问是否为国家安全立法?他们说是。三九严寒,我连外衣都没顾得上穿就匆匆上了车。 我被送到东城区写字楼的小房间。一人问:“知道为什么把你找来吗?”我茫然答:“不知道,你们找我来有什么手续吗?”他说:“你要什么手续?我们都有。”另一人问:你是否有什么保密问题?我说:“我是单位的保密委员,担任秘书后更加重视保密工作,从不把文件带回家,不会发生任何泄密问题。”他 问:“你和上海《文汇报》驻京办事处有什么联系吗?”我说:“有啊,为支持该报搞好“十四大”和法治宣传,曾给其主任王某看有关文件而使该报取得成效。”他们说我谈得好。次日,说要送我到条件更好的旅馆住两天。 我被崭新的奔驰警车送进北京南苑机场旁边的大红门南路47号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阴森寒冷的牢房,历经11个月刑事诉讼程序。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预审员周文二级警司说我给文汇报人看的是“十四大报告”《送审稿》,又说是《讨论稿》。我解释《送审稿》是写作班子报政治局的,《讨论稿》是政治局讨论的,《征求意见稿》是征求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意见的,同样是绝密文件,前两者的范围更小,顾明和我都看不到,我只能看到《征求意见稿》,两周后,“十四大”召开而登报解密了。 周文拿出被文汇报人偷印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和“沈太福案”等机密文件,我惊骇不已,痛感工作疏忽,当负联带责任。接连数日,周文要我承认是王某经我同意而复印并给了钱。还说《文汇报》人都是这么说的,要我承认而对我有利。他反复动员且软硬兼施。我说,即使是一万个人这么说,我也不能违背事实而一再拒绝。 几天以后,周文要我在《逮捕证》上签名,所填被捕地点,竟是我家地址。 时隔一月,周文破例单独进入牢房,与我谈话。他突然说,你给文汇报人看的是《讨论稿》,又说是《送审稿》。我疑惑地问:“嗯?”他出示一页《讨论稿》,我说不是此件。他要我在其笔录上签字,好几个“嗯?”字,竟都被写成“嗯!”字。疑问词成肯定词,我拒绝签名。他翻到最后一页,让我看到我所说的“不是”字样,并反复说服我在每一页签了名。看来文汇报人并未复印《征求意见稿》,警方没有证据,而找来伪证,七拉八扯故弄玄虚,懵我签字而成为所谓证据。 我被禁看任何法律和书籍,无法对照有关法律条文,思考案情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月初,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奚继军审讯,说是《讨论稿》,我说是《征求意见稿》。他说,你把机要文件给别人看,就是犯罪。我说是为支持该报社搞好政策和法治宣传而取得成效。他觉得事出有因,很蹊跷,要求尽快把报社给我的“资料费”使用情况写出来。 5月初,我接到《起诉书》(94,京检分审字第154号):“被告人俞梅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自己经管的《十四大征求意见稿》等提供给文汇报驻京办主任王××,并收受2500元(笔者注:实为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俞目无国法,违反保密法规,向他人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186条1款,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为严申国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提起公诉。——代理检察员李磊森、奚继军。”李磊森从未露面。 一个月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存英审讯,我按其要求赶写的《案情自述》,交由狱警转交,后被告知已经送达,事后我无意中发现被遗弃在值班室的乱纸堆里了,为此被狱警训斥并罚站,直至下午才让吃午饭。先前写给奚继军的“资料费使用情况”也被遗弃。 两位律师朋友王志强(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渔的秘书)、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探监告知案情:《文汇报》王某把文件复印后给香港《文汇报》记者,被上海安全部门查获。目前王某仍活跃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活跃在北京新闻界。我感到冤,很想请德高望重的江平为我辩护,因犯案自卑而难以启齿,请刘斌告知我被起诉了。 江平救我 义无反顾 7月酷暑的某日,我被押出牢房,才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开庭,我意外地见到江平来担任我的辩护律师,又惊又喜,羞愧难言,低头不敢看他。 公诉人奚继军宣读《起诉书》,要求法庭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张存英宣读证人证言:文汇报驻京办王某和唐某说,每次都是我主动把文件送去,要他们复印,并为此而收了500元。 所谓证人的信口雌黄使我震惊和愤怒。我对法官说,他们是盗印文件的作案人,是主犯;我是失窃人,连从犯都不是。尤其是唐某,我不认识,没见过。钱是我先前为他们办事的花费而还给我的,与看文件无关。 江平辩护:我看到俞梅荪在这里受审,感到非常痛心。他在中南海工作十年来,勤奋好学,是有名的“工作狂”,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省部级机密文件)曾多次介绍他关于依法进行治理整顿等立法观点,习仲勋常务副委员长曾给予高度评价。他发表不少论文,还多次获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不少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 他说,《文汇报》作为党的全国性大报社,王某是资深记者,由上海党组织派驻北京担任首席记者,经常到中南海参加会议和采访国务院领导人并了解中央精神,采访党代会,每年采访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他所了解掌握的都是中央的相关内部情况,再根据宣传口径,加以报道。俞梅荪作为顾明的秘书,指导党报搞好政策和法治宣传是其工作职责。 他指出,依照法律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其要件有三:动机不良;社会危害;手段卑劣。依此衡量俞梅荪的行为: 1,动机不良。俞梅荪主观上不存在泄密的故意,动机是好的。王某以请求俞对《文汇报》给予支持,准确把握中央精神,以搞好宣传报道为由,多次向俞求援。两人并非私交密友,只是工作关系。起诉书所提2500元,是王托俞办事的钱,与看文件无关。 2,社会危害。王某在看了俞的文件后,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写出好几篇宣传文稿在党报上发表,其中有的还获奖,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还受到朱镕基等领导人的称赞,这与俞给王看文件的初衷恰好一致。 3,手段卑劣。手段并不恶劣。这些文件并非是俞梅荪采取卑劣手段获得,反而为防止泄密而一再强调不得复印和口头外传。 俞梅荪因工作疏忽,文件被人偷印,依照我国《刑法》第186条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证人证言和书证均有问题,根本站不住脚。 65岁的江平慷慨陈词,长篇叙述,天气闷热,室内没有空调,因辩护的紧张和激动,他满脸通红,大汗淋漓,衣衫湿透。 左图,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正门(大红门南街47号);右图是看守所背面,炮楼后面是牢房。1994年7月,江平冒着酷暑到此出庭,为我作无罪辩护。 审判长为江平的辩护叫好 审判长张存英说:江平辩护得多好啊,给我们大家上了一课。公诉人奚继军采纳辩护意见,当庭撤销对2500元(笔者注:实为2000元)“赃款”的追究。在要我作最后陈诉时,我泣不成声,感动得说不出话,断断续续的说了一句,谢谢江老师,我因工作疏忽,给在座的各位司法人员带来很多麻烦,很对不起! 庭审结束,我仍在抽泣。张存英当着江平对我说,江平先生辩护得好,你没事了。书记员高洁说,因为家里有急事,过两天再把《庭审笔录》整理后送来给我审阅签名。 10天后,一个陌生人送来高洁的《庭审笔录》,其中的一些关键之处都被歪曲了,没有把公诉人采纳的辩护意见记录在案,律师的辩护只简单的记录几句且出入很大,我拒绝签名。那人另外找来一张纸,把十几个谬误之处记下来,答应将由高洁更正,软硬兼施,非要我先签上名不可。 8月2日 ,书记员高洁送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中刑初字1331号):“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梅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多次、大量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俞梅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起诉犯泄露国家秘密罪不妥,依法应定俞梅荪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俞梅荪的自我辩护,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不充分,均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查获之赃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审判长张存英、代理审判员曲远、刘香。”后两人从未露面。 《判决书》把《征求意见稿》改为《讨论稿》,还加重了罪名;不仅没有减去公诉人当庭撤销对“赃款”的追究,还说成是“查获”赃款。我愤怒指出,所谓证据和证人证言失实并颠倒是非,质问“赃款”是从哪里“查获”的?《庭审笔录》是否已更正?高洁从我手中一把夺回《判决书》,喝斥道:“我是来向你宣判的,不是来与你理论《庭审笔录》的。”4个狱警围上来不准我说话。 江平的辩护被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人道关怀与法的精神 王志强和刘斌两位律师来探监说:顾明曾对审判长张存英指出:“文件不是俞梅荪直接泄露境外,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将文件外泄的王某尚且未作处理,那就更不应该对俞作刑事处罚,法律应有统一性。” 他俩和江平找到文汇报王某了解情况并取证,要为我的上诉作无罪辩护,还将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我与任建新及其秘书常有工作交往。顾明不愿为此给任建新打电话说情。顾明对秘书一贯严厉,我没有指望他会保我,况且只需依法办案而不需要谁来保。 江平了解到我家陷入困境,因家父在“反右”中被迫害致死,“文革”中我和弟弟从小在上海老家受冲击被歧视,致使弟弟自杀未遂而患抑郁症且留下病根;因我被捕,弟弟受惊吓而旧病复发,住进上海精神病院。江平在《上诉辩护词》反映这个情况,请求法庭一并考虑,并致函任建新。 任建新同志: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俞梅荪泄密案判决有误,我们特向您报告,以便顺利更正。 俞梅荪,现年41岁。原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捕前系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明同志的秘书。1993年,俞在上海《文汇报》驻北京记者站主任王××的多次恳求下,出于对党报工作给予支持的目的,将所保存的一些文件给王参阅。王安排他人与俞谈话,借机躲开俞的视野,在俞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躲在另外房间将文件偷偷复印,随即将文件正本交还俞。后王将部分文件泄露给他人,被上海市国家安全机关查获。俞因此而受到牵连,于今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拘留,随后正式批捕。今年8月初,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判决俞梅荪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在接到俞梅荪的委托后,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先后四次会见俞,并向有关人士作了调查,还同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多次交换意见。我们认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要件有三:1,动机不良;2,危害后果严重;3,手段卑劣。(笔者注:与前述一审辩护同而从略) 除上述法律要件之外,还有几个方面的因素请予考虑: 1,泄密的对象不同。王××是中共上海《文汇报》驻北京的首席记者(党员正处级),多次采访党代会、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经常接触一些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人。从政治上讲,应当说王是可靠的;从业务上讲,更早、更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中央精神,是《文汇报》驻京记者站及王本人工作的职责所在。 2,王××泄密在上海案发后,有关政法部门经审查,认为情节轻微,并未对他作出刑事处罚。他偷偷复印文件,又将文件泄密于他人,其手段与情节较之俞梅荪要严重得多,但对两人的处理结果却悬殊相当大。顾明曾对审判长说(笔者注:与前述同而从略)。 3,俞梅荪在中南海十年,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常常废寝忘食,是有名的“工作狂”,表现非常好。习仲勋副委员长曾给予高度评价,与他相识的同事、领导都有共识,众口皆碑。 4,俞梅荪的家庭状况也应重视。俞的老母七十六岁,体弱多病。其父早年去世。其弟有精神病史,因俞被捕而受惊吓,旧病复发,不能自理,住进医院。俞还有八岁的儿子,一家全凭俞的支撑。如果俞不幸入狱,这个家庭将面临极大的灾难,此节也望顾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俞梅荪的泄密行为,在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更好的宣传中央精神,动机是好的;他泄密的对象是党报的高级记者,并未造成什么恶果;手段并不恶劣。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衡量,情节并不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第186条和《保密法》有关规定,俞梅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此特向您报告,请求给予支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避免错案发生。 此致敬礼! 江平、王志强,1994年8月9 日 审判长拒绝传证人到庭对质 9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葛志勤审讯。他说:“前几天,江平来法院,要为你辩护,但他的律师证尚未年检而差一个月,依法根本就没有辩护资格。我为了照顾你,勉强让他进来了。”(后来得知上世纪50年代葛在北京政法学院培训,听过江平讲课。) 我说,我被司法人员一路坑蒙拐骗,枉法加害,所谓犯罪事实被越搞越大:主要罪证《讨论稿》和《逮捕证》上的逮捕地点都是假的;公诉人明明撤销对“赃款”的追究,法庭不作记录,却在《判决书》上说是“查获”;偷印文件的作案人栽赃陷害,竟成证明我有罪的证人。 我请求与所谓证人(作案人)王某和唐某当庭对质,尤其是唐某,我根本不认识,没见过。 葛志勤挥着胳膊指着我厉声训斥:“我见过唐某,人家是党员老同志,是好人,他见过你。你是坏人,他不会冤枉你,你要老实交代。” 我绝望地站起来,握着拳头冲到他面前,指着他怒吼:画地为狱,议不入(即使是地上画的监狱,也不要走进去);刻木为吏,期不对(即使木头刻的法官,也不要与他对质)!。愉(随意)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 我吟诵《路温舒尚德缓刑书》,逐一对照司法人员的种种劣行而怒骂,句句直指葛志勤等司法人员,越说越愤恨。 葛哑口无言,态度缓和下来,双方无话可说而沉默了。 之后,葛说:“你很有学问,出去后再听你说这些。你的工作很有成绩,江平为你说了很多好话,我会全盘考虑。”他又说自己年迈且有糖尿病,办案辛苦。他问了几个简单的问题。(后来得知,江平把文汇报作案人的证词及我的《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论文的盖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徽公章的获奖证书,送给葛参考。我被捕后,此文不断被《人民法院报》、《中国改革》等十多家报刊刊载,持续一年。) 书记员林兵兵眼睛瞪着我,递上《庭审笔录》要我签名。只有两页的记录,我却看不进去,只感到与我说的完全不对路,看来是她编写的,但我脑子一片空白,无法提出意见,只好匆匆签了名。 临别时,葛志勤和气地说:“我要重新考虑你的问题。”并问:“你相信我会重新审理此案吗?” “不相信!”我怒气冲冲,嗤之以鼻。他愣住了,面露尴尬。之后,狱警把我押走了。 我日夜期待开庭审理,江平到庭辩护,必胜无疑,但却迟迟未开庭。 据理力争无果 江平再次败诉 11月10日 ,葛志勤送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4,高刑终字238号):“经本院审理查明(笔者注:照抄《判决书》又加)‘俞梅荪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俞梅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俞梅荪上诉无理,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根据俞梅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葛志勤、审判员刘振声、郭翠英。”后两人从未露面。 此前,葛志勤拿着签收单,要我先签字,再给《裁定书》,我意识到他会溜之大吉。几经要求,我仍不签,他只好把《裁定书》给我。我质问:怎么还是《讨论稿》和小偷作证?我什么时候“供认不讳”了? 葛指着《裁定书》说:在这里加了你的上诉意见:“让王某看文件是为了宣传党的十四大路线,是办好事,不构成犯罪”;“王某以报社名义给的资料费”;把“查获”赃款改为“追缴”。加了江平的辩护意见:“俞主观上不存在泄密的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手段不卑劣,俞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对你有利啊! 真是大害小帮忙,自欺欺人,我与他争执起来。他怒斥:“你是犯罪分子,要老实点。”我愤怒之极要揍他。5个狱警迅即围上来,逼着我签了字。葛拿到签收单,扭头便走。我上前拉他,被狱警拦住,押回牢房。 我的左胸部隐隐作痛,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老年难友蔡复(关押两年的冤案者)给了几粒“速效救心丸”,我因从未患过心脏病而谢绝了。晚上疼痛加剧难以入睡,蔡复劝我试试。我服药后,果真缓解。在睡梦中,我分别找到这几个枉法加害我的仇人,把他们统统杀死了。同态复仇,杀人偿命,是人类的生存权力的最后一搏。 《判决书》、《裁定书》、《辩护词》所依据的1979年《刑法》第186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依据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条和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3和4条规定的泄密罪均为:“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中共文汇报人与我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我因公指导中共文汇报而取得成效,却被治以泄密罪,是驴头不对马嘴。《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4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8条(或1997年《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该判刑的恰恰正是这些枉法加害我的司法人员。 狱中的激愤和遭遇 11月16日 ,在茫茫大雪中,我被押往朝阳区豆各庄北京市第二监狱,是重刑犯监狱,关押的都是被判10年以上的服刑者3000名,其中大半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者,不少人是杀人抢劫强奸犯。 见到沈太福的同案犯《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我问,在沈案发前半年,我曾向沈的秘书和律师多次发出要其悬崖勒马的警告,不知是否传递到沈本人知晓?答:“沈未必知晓,沈十分倚重其法律顾问的意见才越做越大,他从未认识到自己在犯罪。”4月15日,沈从安全局看守所我隔壁的204牢房被拉出去枪毙了。他和我一样,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而举证申辩,任由司法人员依法宰割,至少罪不该杀。 1995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申诉庭某副庭长和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等三位老同学探监,破例优待在没有铁栅栏的接见室会面。 这位副庭长说,你被文汇报王某算计了,人家是有预谋的,你上当受骗。只要你把文件给人看了,就是犯罪,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刑期不长,是慎重的。 我问,骗子没被治罪,怎么是公正的? 他说,主要事实没有出入,不要申诉,关键是要早出去,因你母亲有病,弟弟又住在医院。 我说,家里天塌下来也与我无关了,这是狱警不让我给重病中的母亲打电话问安而一再强调的。我不出去了,要把共产党的牢底坐穿;我不申诉了,连上诉都是多余的。 他说,不要忘记你是干什么来了,要好好改造。 改造什么?我拍着桌子,痛陈各方司法人员的坑蒙拐骗,弄虚作假。 他根本不听,说是主要事实成立,就是犯罪,无法翻案。 我说,这是那些狗官判的罪,江平为我无罪辩护。 他说,律师算什么,关键要看法官的。 我说,什么?连江平都不算什么了,法官算个屁!我气得嗷嗷大叫,使出浑身之力连连拍案而起,愤然离去。回到牢房,感到手腕伤痛,因拍案过猛所致。 我在监狱第15中队担任班长,带领全班服刑人员月月超额完成各项劳改指标;我兼任第5大队扫盲班教员,在全监狱两次统一考试中,我的学生都囊括大队、中队、个人三项第一名;我半夜里还冒着危险奋勇制止一起囚徒群殴事件。1995年底,我被评为全监狱劳改积极分子。 坚持事实而拒不认罪 1996年初,中队长石长青一级警司对我说:你可以出狱了,按监狱规定,对劳改积极分子必须减刑8个月至1年,你还剩11个月,赶快交一份认罪书,我们马上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由其裁定减刑。 我疑惑地问:《刑法》第78条明明规定: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72条:根据悔罪表现,可以缓刑。依法我只需“悔改”而不是“悔罪”。对判处缓刑的人,才需要“悔罪”。我可以悔改,但我根本没有犯罪。况且,江平为我作无罪辩护,你要我悔什么罪呢?!我明明无罪,法院却判我有罪,是违法的;现在你们又要我无罪认罪,同样是违法的;我无罪而违心认罪,更是违法的了。 石中队长被问住了。 次日,第5大队副大队长郭政二级警督来开导我说:尽管《刑法》已经发布10多年,规定减刑只需“悔改”而无需“悔罪”,但我从来没有遇到不认罪就能减刑的。现在社会上大家都在违法,你无罪而认罪又算得了什么呢? 我说:人家不懂法律,被你们懵了,违心认罪,情有可原。但我是搞立法的,一字之差,只能死在这里了。 在此前后,不断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的一些秘书同事、老同学为使我提前出狱而疏通关系,并来狱中动员我赶紧认罪。我对顾明的前任秘书张师兄说:江平为我作无罪辩护,却被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而受辱,我怎能认罪而再使江平受辱呢? 张师兄说:那我请江平来要你认罪?你认吗? 我说:即使江平来,我也不认罪! 母亲在心脏病的重病之中,听说我不肯认罪而出狱,很是气恼,来监狱看个究竟。母亲一来,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都围了上去,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说:“你儿子表现很好,可以马上减刑回家,但他就是不认罪。”“你叫他认罪吧!让他马上回家照顾你!” 我勃然大怒,指着一群狱警吼道:“我根本就没有罪!为了我妈,我可以认罪。”“妈,只要你发话,我马上认罪,我是为了妈而认罪的。” 母亲见我大义凛然,一身正气,不再说什么了,回家后精神大振,一再表示要等我回去!她的病情也奇迹般地好转了。 因拒不认罪,我担任的班长和教员被撤,受到狱警各种莫名其妙的非难和处罚,还威胁说刑满也不释放。 人治之恶 法治之痛 1997年1月,刑满出狱,我到派出所报到,看到监狱方填写的《劳改鉴定书》是片面理解法律而拒不认罪,违反监规,表现很坏。现我又因不认罪而被社区李警员训斥,与其争执。数月后,我发现户籍被其注销而抗议,被数位警员围住,经激烈抗争,韩所长为我恢复户籍,但将此记录在案。居民委员会王主任在为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被社区华警员一票否决,至今仍无任何生活来源和医疗保障。 出狱后,我撞见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的后任秘书而追上去问:为什么偷印文件的文汇报人没事,我是被偷的人反而坐牢?他说:“文汇报人,有上海市委出面保,你被判刑是因为没有人保。”他说完扭头就走。 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书记宋林芬老领导得知我的冤情,要我务必找文汇报社党组织,要其澄清事实。我到上海求见文汇报社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被拒绝。张启承转告:“你是北京法院判的,与《文汇报》无关,《文汇报》只接待北京的司法人员。”张书记正是党组织法人团伙作案的主犯,该报社以我坐牢为代价的“十四大”宣传成果,却成了他在“十四大”之前上台后的政绩和资本(已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上海市劳动模范,兼任上海市新闻学会会长)俨然成了上海新闻界的领军人物。几年后,张启承退休,我去求见其后任石俊生;石退休后,我又去求见其后任吴振标,都拒绝接触;我要求每月先给500元生活费,均不理睬。 我出狱时,文汇报驻京办主任王某(本案“证人”实为作案人)已调回上海总部升任国内记者部主任。他说是,证词里的那些诬陷我的话,他根本没有说过;从未提及每次给的与本案无关的500元,是警察向其核实的;没有把复印的文件送给香港《文汇报》等境外媒体,而是上交报社党委保存,所以没事。《民主与法制》杂志创办人78岁的郑心永辗转找到其原在《文汇报》任职时的老部下唐某(“证人”实为作案人)家中,唐某很紧张,拒绝透露任何情况。 王某在致最高法院申诉庭的自述案情真相写道:“无论是俞梅荪还是我,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的主观动机都丝毫没有要泄露国家机密的想法,更没有要出卖国家情报的想法。只想从正面帮助党和国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从实际后果来看也确实没有泄露国家机密。为此,我衷心恳请有关部门能重新审理俞梅荪一案,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1997年11月,该信寄往最高法院申诉庭,杳无音讯。(见附件) 我问北京市检察院分院批捕处处长郭小佩老同学,逮捕我是否经她批准的。她说当时尚未担任此职。她听了我的冤情,询问检察员奚继军后,斥责说:“你是向海外出卖情报而犯了大罪,却判了轻刑。”我说,证人和证据都有错。她严肃地说,你有质证的权利。我愤怒地说,在狱中连生存权都成了问题,哪里还有什么质证权。 我1979年入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江平为我鸣不平 出狱后,我看到香港《争鸣》杂志1994年12号张伟国的长篇报道《倡法治而羁法网——中南海秘书俞梅荪被密判三年徒刑》。此文与江平的辩护内容一脉相承,还写道:“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从无到有,初具规模,其中在经济法治方面,可以说俞梅荪呕心沥血,作了大量鲜为人知的具体工作,起了十分重要而微妙的作用,相信在未来编写中国大陆的现代法治史的时候,俞梅荪这个名字应该会得到其应有的地位。”还说我在参与不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稿或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起草过程中,甘冒政治风险,积极引进现代民主法治的思想观念。“在舆论一边倒地批评‘秘书帮’弄权腐败的时候,平心而论,不应该忽视鲍彤、俞梅荪等中南海秘书在推动历史进步方面的特殊贡献。”面对这么高的评价,我诚惶诚恐,以此激励自己要加倍努力。 直至2007年,原上海《世界经济导报》驻京办主任张伟国说是根据江平的介绍而撰写的。江平为救我,竭尽全力。 此文在我被押到监狱服刑的次月发表,在我最孤独寂寞的日子里,只有上帝与我同在,只有江平与我同在啊!此文使冤案大白天下,我曾在看守所自杀未遂,即使死也无憾了。 十年后,再见江平 2004年6月12日,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讨会上,江平紧紧握着我的手。一别十年,他的头发几乎全白了。我躬身弯腰致谢,激动地说起他顶着烈日,奔走于西郊八宝山的法院和南郊大红门的看守所,为我辩护汗流夹背。(据说还出了车祸) 他问,你见到顾明了吗?他对你怎样? 我说,在一些会议上多次见到,他总是对我很关心。因突然被捕,不辞而别,许多工作无法交接而耽误了,我向他请罪。他说没关系,还说法治是太大太大的事业,鼓励我要继续努力,但没有谈案子。他还常对别人称赞我。 我向江平送上近两年为几起数万失地农民维权取得进展的文章;《立法的社会论争和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互动》,此文是反对2002年起施行的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广大民众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实行高额罚款而游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议案,要求废止或修改条例并取得成效。散会后,江平把我叫住,很赞赏,鼓励我继续努力。江平还说:“不久前,深圳的一个老板涉嫌犯罪,请我辩护,我拒绝了。我只为你作了一回刑事辩护。” 我原以为,请这位民商法大师来为我作刑事辩护,似勉为其难。结果他的辩护之精彩,无懈可击,竟超过任何最有经验的刑辩律师。他了解我的工作特点和为人为学,是用人道情怀和法的精神来辩护的啊!我在狱中没有为苟且自由而违心认罪,无愧于他的厚爱。 五年后又见江平,陷入被言中的劫难 2010年1月23日,在北京《律师文摘》杂志举办的《江平教授八十华诞庆贺文集》首发式,200多人到会祝寿。江平在主席台上,我呈上本文。他拉着我的手,对身旁的刑辩大律师张思之说,我这辈子只作了一回刑事辩护,是为小俞辩护。张思之说,小俞啊,你太荣幸啦!江平问,你现在怎么样?我说,又陷入新的劫难,一切都被您言中了,什么法呀,都是没用的。他黯然伤神而无语。 1997年,我出狱回上海,把滞留精神病医院的弟弟接到北京暂住,其上海祖居闲置,被我的“知青朋友”无偿居住一年后,他以保留我弟弟的永久居住权和日后代为监护其回上海住院事宜为由,要求廉价转让我家祖居的部分使用权给他。其后回避保留居住权的承诺,隐瞒医院的出院通知,致使弟弟长期滞留医院,深感出院无望而自杀,幸被医生发现,采取抢救措施,施以电休克治疗。为此,我向这位已担任长宁区政协委员的上海惠丰石油化工公司私企老板惠进德讨还祖居被拒绝。我请律师调查,惊悉我家祖居早在9年前,被惠联手新长宁集团公司房管人员冒用我弟弟名义并伪造其私章,退掉住房,用伪造公文和无效公章把其迁往郊外的虚假住房,使其成了有户籍法定住址却无住房的黑户。当年我出冤狱回故乡,又陷上海滩拆白党的欺诈陷阱。 2008年初,为调查祖居被非法侵吞的过程和照顾弟弟,我在上海流浪,年底回北京,向原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受到重视而把我的检举材料转上海市信访部门处理。 2009年初,我接到上海市长宁区政府信访办通知,满怀希望回上海,把病愈的弟弟接出医院。没想到,竟被其转由作案方新长宁公司信访办代为处理回复,硬说是弟弟到场办理退房且一切手续正常,区和市两级政府信访办竟把作案公司的虚假回复,认定为真实有效合法,加以维持,弟弟屡屡被三个信访办诬为到场办理退房而备受刺激。其实,按照市政府的房管强制性规定,即使弟弟到场也是办不成的。这使对方更为嚣张,我和弟弟回祖居,他说政府是帮他的,嘲笑上访之无用,把我俩赶出大门。弟弟旧病发作,精神分裂而住进医院,成危重特护病人。我俩在流浪中维权上访一年来,处处被非难,无家可归,贫病交加,生存无着,接踵而来的更大劫难,持续至今。 《信访条例》等不少法律法规看上去制定得头头是道,但当人们依法维权,方知是不执行甚至是反其意而执行的,反而惨遭更为残酷的迫害。权力的干预,使法律形同虚设,产生巨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强调:“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法是要人去执行的,司法和执法人员既能成为天使,更能成为魔鬼。 附件:文汇报王××(证人实为作案人)自述案情真相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我是俞梅荪案件的主要当事人王××,时任文汇报北京办事处主任,后回上海任国内记者部主任。我想就俞梅荪一案申诉几点意见,恳请有关方面重新审理此案。 一,从1992年9月至1993年10月,我曾4次主动向俞要求阅看中央及国务院的一些文件,其中有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俞梅荪开始都是不愿意给我看,我反复说明要求阅看的目的和理由后,他才同意给我看。 我要求看文件有两个原因:1,历史的原因。我们文汇报北京办事处除了担负正常的发稿任务外,还有一项主要任务,是要及时了解中央领导及中央各部门关于当前各项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便及时汇报给报社党委,而报社党委再报告给上海市委,从而使市委能及时掌握中央有关精神,做好各项工作。文汇报北京办事处历任主任都在京向有关部门、有关同志了解一些情况汇报给领导。这个任务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为我们个人,并没有这种需要(俞注:我并不知道王有此任务,只是按他的请求,让其把握全局精神,搞好政策和法治宣传)。2,动机:⑴是为了准确掌握十四大精神,更好地宣传报道。我依据材料写了几篇“十四大手记”,刊发报上,普遍反映较好。我对十四大会议的报道,受到中央十四大新闻领导小组的表扬。⑵1993年,我国政府抑制过热的经济行为,推出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由于当时一部分单位和群众不了解情况,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时很不理解,怨言较多。而海外反动的舆论机构借机大做文章,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看到这些现象我心里很着急,很想在报上好好写几篇报道,宣传和阐述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但由于对中央精神领会的还不够,一时无从下笔。我主动给俞梅荪打电话,向他反复说明我的想法,他才开始从不同意把文件给我看到同意给我看。文汇报是一份重要的党报,我是正处级党员干部。他才信任了我,支持我们报纸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俞梅荪为什么会信任我,我平时的一些行动和言论影响了他:1,因为工作的需要,我经常到中南海参加一些会议或了解有关情况,曾顺便到他办公室看过他。2,我曾对他说,我们驻京办第一任主任浦熙修过去经常到毛主席、周总理那里了解情况,而我年轻,担任驻京办主任的时间不长,各方面关系还不太熟,希望他能多支持我的工作。3,在向他要看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时,我强调若他没有,我还可以找其他领导同志的秘书。我据此写了几篇文章,普遍受到好评,俞看后,很高兴,觉得为报纸做好宣传工作做出了支持,而且增强了对我的信任。 我和俞丝毫没有想泄密,出卖机密的想法。我依据俞提供的文件精神写了一系列文章,其中有几篇受到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同志的称赞。 二,关于文件的复印,俞梅荪是从头到尾坚决不同意,也不知情,我向他保证不复印,他才同意把文件给我看。他一直到此事被安全局审查,也不知道我复印了。他每次要求我在一小时之内看完,他就带走。我瞒着他请办事处的一位老党员唐增元(俞注:证人实为作案人)复印。复印的材料我每次都封好,交给我报社党委保管。 三,关于2500元费用问题。在1992到1993年间,我们办事处确实曾分几次给过俞梅荪一些费用,总计2500元。这是有历史客观原因的,实际上是还“债”给他。1,1991年我报社同志的爱人为了“依法治厂”活动,曾通过我找俞梅荪咨询,这期间俞梅荪请他们吃饭,坐车等,花了不少费用,都是他自己掏腰包。2,由于我们办事处人手较少,联系面不够,在京的有些新闻发布会、研讨会、座谈会等不能及时了解,我曾请俞梅荪帮忙,请他为我们联系一些这样的会议。为此,俞梅荪自己花了不少费用。在1993年里,他为我们联系了起码有8、9个会议,花了不少费用都是他自己掏腰包。3,他还自己出钱为我们买了不少邮票和邮票年册等。这几方面的费用远远超过2500元。这些费用,我们要给他,他都坚决不收。为此我们只好用其他形式,开出一些费用给他。即使这样,他也不肯收,只是经我们反复说明,他才收下的。收下后,他仍然用来为我们购买了一些邮票和邮票年册等。 总之,无论是俞梅荪还是我,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的主观动机都丝毫没有想泄露国家机密的想法,更没有要出卖国家情报的想法。只是想从正面帮助党和国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另外从实际后果来看也确实没有泄露国家机密。为此,我衷心恳请有关部门能重新审理俞梅荪一案,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顺致敬礼! 文汇报社王××,1997年11月24日 前辈和师友评议 此文使我了解江平,像他这样深受苦难的人,在我国不下千万,但像他这样有成就的人却非常之少。江平之人品和毅力可贵!——石天河(87岁,右派分子,四川作家) 于浩成(85岁,法学家)说:“江平的辩护非常好,应该受处罚的是文汇报人。江平对《物权法》出台有大功,但现在拆迁不按照《物权法》,有关部门却按比该法效力低得多的政府《拆迁条例》。”俞说:“很多法律看上去很好,其实不执行,依法维权则反受其害,还不如没有法律,成了更严重的法律虚无主义。”浩成先生很赞同。 小俞:江老的人品端正,为人仗义,学问精到,是一位大师级人物。你和他有20多年交往,实属三生有幸。你从江老那里显然学到了许多,你的人格,你的经历,你的成绩,有目共睹,他老人家也极为赞赏。这篇文章,把你的冤案,把国家司法的腐败,把办案人员的厚颜无耻,把江老的仗义执言,把你的大义凛然,把社会公众良心的反映,一件件,一桩桩,都说得清清楚楚。既是一篇愤怒的声讨檄文,又是一份义正词严的判决书,是难得的醒世之作。望多多保重。不管眼前多么艰难,这个国家是有希望的。老、中、青三代人,一起努力吧!——张显扬(74岁,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马列所研究员) 从此文看到江老的风骨,虽历经九死一生的磨难,仍仗义执言,维护受欺凌者的权利,不禁油然起敬。我国只要有更多的像江老 这样的律师,就还有希望!现在我国虽然强调“依法治国”,但共产党更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的制约”这一从原苏联共产党那里学来的铁律!俞的上诉之所以不能成功,关键在于如果俞的上诉成功了,王某人就应当判有罪,而王某人是受上海帮保护的。这一判断不知是否对?——陈奉孝(75岁,原北京大学数学系学生右派分子) 读此文令我心潮起伏,想起历史:1933年9月21日德国莱比锡市法庭审判国会纵火案。在30余次开庭中,包括纳粹党二号党魁戈林出庭做证,威廉·宾格尔庭长都没有屈服于“政治压力”,断然宣布季米特洛夫无罪,而将真正的罪犯卢贝判处死刑。本案,怎么就不能将真正犯罪者王某判刑呢?原来,在希特勒已上台的德国,法律还没有堕落为政治的婢女!那么,在神州大地呢?历史反复证明:用人才还是用奴才,是鉴别时代性质的晴雨表。如果江平先生能担当法官审判此案,操纵者将不会顺利。唯其如此,江平 先生只能讲课!陷害本文作者乃小事一桩!尽管作者业绩凸显;再是精英,如果不犬儒化,也难逃逆淘汰的命运!“吐优纳劣”乃吾天朝之本性也!卑劣到出神入化,炉火纯青了!呜呼!——冯志轩(79岁,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右派分子,离休) 治狱之吏不依法而违法却能畅行其道,关键还是在有人指使纵容支持。俞案的原审检察官、法官都已认可江平的辩护,却会变生掣肘,当然是有高一级者下令的。这高一级者就可以公然不依法而违法,还是回到了人治!人性的善,真敌不过人治的恶、假,这才是根本。——黄河清,学者 小俞:读此文,深为你和令弟所遭受的不公、不义而气愤填膺,看来“好人一生平安”难如登天,难得的是苦难造就了你,痛苦成为你的财富,希望你的冤情早日得直,不要对生活失去信心,不要对人性失望,好人如江平者,使我们对世间仍怀有希望。即使法律不能还你公平,但每个人心里都有把秤,公道就在人心。——曾慧燕,记者 与基层警员讨论 一位警察说,你这个搞立法的人都被冤枉得如此凄惨,老百姓怎么办啊!你落难又被人欺诈,房子被人侵占,这种事太多了。你还能说能写,但老百姓文化程度低,不懂法,无处说理,只好自认倒霉了。 我说,这正是我的更为痛心之处啊! 这位警察说,我们基层警察抓流氓小偷,有时会揍他们,总体上没有错。但你不是坏人,这么整治你实在莫名其妙了。 我说,警方名义上以维护国家安全,其实为掩盖真相,更是黑暗。 另一位警察说,你这么高层的人物怎么说抓就抓,背后必有隐情,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我说,主要还是怪自己工作疏忽而出了事,当负联带责任,但却被司法人员枉法加害,办案过程黑幕重重,冤案至今无法澄清。 编后语:我落难江湖,远离政坛和学界。2009年10月,江平先生的学生张星水、孙国栋、王俊秀找到我,热情鼓励我为江平80华诞(12月28日)撰文其为我辩护而败诉之事。由于三年来我又陷入更大的劫难,未能依法自救而无以自拔,痛感法律是双刃剑,因其无用而产生巨大的反作用,此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由于无妄之灾远远没有结束,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来者,发愤之所为作也。 (本文初稿近万字,完成于2009年12月,被编入《永远的校长——江平教授八十华诞庆贺文集》,原载《前哨》杂志2010年2月号;2010年1月31日,在我被捕16周年日,修改补充为两万字,于2月23日完稿,《观察》首发) 读者来信 你的亲身经历非常可贵,它印证了当代的历史!把它们都写下来,总会有用的!——李肖霖律师,2010.2.25 句句是血泪啊!什么司法?什么公平公正?人若失了良心就没了良知,连人性都彻底败坏了。由这种人当法官,国家还不如无法。中国的问题不是健全什么法规能解决的,关键是人心的问题。解决之道是:首先人要有敬畏神的心,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作恶要遭天遣。好啦!如今信仰唯物论没了神,只要对自己有利,人人都可以昧着良心作恶,不用害怕了。长久下去,法将不法,国家靠什么维持秩序?人民还有什么可以信靠?信仰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健全的法治是国家安定的基础。而如今的世人只剩下指望钱了,可悲啊!随它吧!就这样一路堕落下去吧!相信人的尽头,就是神的开头。——周洪 读此文认识了一个不幸的俞梅荪,再读江平的《中国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则对中国法治现状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你和江平的败诉,对你来说,只是极其苦涩与万般无奈。而对当今社会来说,则是对法治现状的真实写照,和对“依法治国”的极大讽刺。你的文章,据实说理,无懈可击。它呼唤公平正义、呼唤法治和人权、呼唤宪政民主,更有其积极的社会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你虽败犹胜。你的败诉,给了你动力。你的维权和呐喊,将促进中国法治的进步。江平讲的是法治的倒退,“进二步退一步”。进二步缘于民主的觉醒和人民的力量,退一步则来于政治的专制和保守的势力。尽管如江大律师所言,现在法治正处在大倒退的时期,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文化起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民主法治意识大大增强,社会毕竟是要进步的,民主的潮流不可阻挡。倒退是暂时的,社会将不断向前迈进。让我们在促进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充满信心,奋发努力,一起迈向政通人和、民主自由的灿烂明天。——姚燮庭 60年来,中国就没有什么法治,江老的说法很客气;16年前,老俞被构陷罪名迫害入狱,出狱后至今还在蒙冤,令人感慨万千:60年中国,究竟是什么社会?简直是东亚地狱!当年迫害老俞的那些狗法官、狗检察官、狗警官,不知现在死了没有?要是死了就对了,害人精没一个能有好死;要是没有死,找到这些狗日的,啐他两团唾沫,以解蒙冤之恨。虎年保重,共迎未来!——唐士军 俞梅荪答唐士军先生:这不是啐吐沫的问题,我被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是深仇大恨啊!多少年来,我只能唾面自干。判我的狗法官张存英,还连连打败律师界泰斗张思之。2001年起,张存英从刑事审判庭长一职退休,混迹律师界挣钱,张思之先生要我陪其去会会她,我查到她所在律师所的地址,但却迟迟未陪张思之先生去,我怕仇人相见而出人命!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20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