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Step-Up Basis(基础成本调整)税务政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或更早从中国来美国的留学生,被人们称为老留。这批在生活上精神上饱经风霜的人,大多数已经或即将离开职场,进入人生最后的阶段。在和许多这样的人交流中可以看得到,只要勤奋工作,认真生活,到了这个阶段,他们大多数都获得了财务自由。当然,这里说的财务自由,不是随意买飞机,或给小三买豪宅珠宝的自由,而是一种“凡人的财务自由”。“凡人的财务自由”是普通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而达到的物质境界,有了这样的财务自由,人可以不再操心衣食住行病,能过比较舒适的生活,能按自己的生活惯性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据观察,他们其中不少的人已拥有上千万美元的身家,而且正在考虑如何把一些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地传给下一代。 在美国,财产代季传递的最大障碍是纳税,其中最主要的是遗产税,和财产的增值税。 对于遗产税,2026年的美国税法规定,每个人终身享有向子女(当然也可以包括其他人)生前赠予或遗产赠予1500万美元的免税额度,夫妻俩共同赠予的免税额度可达到3000万美元。对于我们所关注的老留来说,这已经绰绰有余了。所以老留们财产代季传递中的遗产税不是问题。 财产代季传递中的财产的增值税倒是应该认真考虑的。例如,某人20年前花$50万买了一栋房子,现在价值$150万(在加州这是常事),这个财产传给子女,不要说房产以后继续涨价,就是现在儿女卖掉房产,他们就得以买入价$50万为基础成本,按$100万的的增值部分来交财产的增值税,大约100 x 30%,也就是$30万的税金。增值税不光针对房地产,税法规定,所有股票,债券都同等对待,只不过这些资产更容易进行规避操作。 公认的安全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或遗嘱(Will),借助美国的Step-up Basis(基础成本调整)的税务政策,来避免上交沉重的财产增值税。 什么是Step-up Basis的税务政策? Step-up Basis是美国的一项税收规定,它将继承资产的成本基础重新调整为原所有者去世时的公允市场价值。例如,上面提到的房产买入价$50万,按照Step-up Basis规定,原所有者去世时,这套房产的买入价就可以被调整为当时的市价$150万。这项调整“抹去”了去世者生前积累的任何资本收益,使继承人可以立即出售该资产而无需缴纳资本曾值税。即使继承人以后出售这套房产,也可按照$150万作为报税的基价。 又如:某人在很多年前以 10,000 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种股票一直没有卖,去世时该股票价值 50,000 美元,则继承人的成本基础将被调整为 50,000 美元。如果继承人以 50,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该股票,则无需缴纳任何资本利得税。 符合Step-up Basis条件的资产包括:房地产(主要住所和度假屋)、个股、债券、共同基金、企业、艺术品和收藏品。 不符合Step-up Basis条件的资产:个人退休账户 (IRA)、401(k) 计划和其他延税退休账户,以及年金。这些资产在提取时通常按普通收入征税。 在这项税收规的基础上,对配偶的财产继承还有其他一些特殊规定,那些规定因州法律而有所不同。 在有“夫妻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的州:加利福尼亚和德克萨斯等州,允许“双重价值提升”。即当一方配偶去世时,共同财产的全部成本基础都可以按当时的价值提升,而不仅仅是去世配偶的一半财产的价值。更进一步,当在世的一方也去世时,他/她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还可以按后去世时的价值重新估计。在这些州,获得这种优惠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夫妻两的资产须注册为“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如果注册为“共同所有权(Joint Tenancy)”,通常需要设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来执行。 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在大多数其他州,通常只有去世配偶在共同拥有财产中所占的 50% 份额能够获得价值提升。 2. Step-up basis政策改变的可能性 美国税制Step-up basis规定并不是美国的基本法律,它只是国家在某个阶段的施政措施,因而它是会随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而变化的。 在近些年,有两种改革思路在政策讨论中出现过: A. Carryover basis(继承时继续原始基础) 继承时资产税基不重置,继承人未来出售有关资产时,按原始基础计算增值税。 B. Tax on unrealized gains at death / “deemed sale”(死亡视同卖出征税) 继承时将资产视为同时卖出,对未实现增值直接征收资本利得税(类似另一次兑现)。 两者都从理论上 消除了 Step-up basis 的优惠,只是实现方式和财政、制度含义有差异。 3. 目前政策动向 因为税制Step-up basis 规定可以导致大量未实现的资本收益不征税,从而造成联邦预算损失,因而一些税改倡议主张将资本收益一律按收入处理,即认为继承财富中的资本收益部分应缴税,以减轻财富不平等。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学术政策圈和部分左翼议员之中。 拜登政府在 2021 年曾提出废除 Step-up basis 的提案,即修改 IRC §1014 并引入某些排除额度(如对家庭自住房或家庭企业的保护)等细则。时任参议员 Booker 等人还提出了 STEP Act 讨论稿,旨在“关上”该税收优惠的门。 但是 这些提案并未成为实质性法案 或在立法程序中被采纳,而且讨论稿在国会推进中没有成功纳入主要税法改革。 近期,共和党参议员集体反对废除 Step-up basis 的提案,认为这将对家族企业、家庭农场、小企业造成巨大负担。不同的利益集团(如农场主、制造业、房地产行业等)也持续游说保留这一政策,因为它支持资产传承、减轻税负和避免被迫出售资产。 因此,在目前没有一方在国会拥有足够力量去单方面坚持推进或取消 Step-up basis,讨论一直存在,但未成为主要关心议题。 4. 政策可能性的现实判断 虽然很难预见这项政策的走向,一些文献中还是可以见到基于对现有政策的讨论和观点的倾向性而作的逻辑概率的预测,这对我们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 A.现阶段和短期(1–3 年) 因为没有见到确凿立法进程,国会两党分歧明显,强大利益集团阻止彻底废除,目前“取消 Step-up basis不是显性立法议题。取消 Step-up basis的可能性极低。 B. 中期(3–7 年) 有中等可能性存在以下进程: 国会可能讨论 carryover basis 或部分限制:对高净值家庭设限,对超大规模财富设阈值,对特定资产类型征税(例如股票而非自住房)。 作为预算增收弥补债务的一部分被讨论,有学术界和左派政策制定者主张此类改革,以减少税收差异和财政漏洞。但现实政治仍然是阻力重重的:保守派反对,选民对于“继承被征税”的反弹可能很强,政策实施复杂,资产估值难度高。 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存在讨论和局部改革的可能性,但全面取消的可能性尚不高。 C. 长期(7–15 年) 由于如赤字、债务压力、财政运行财政压力持续上升,需要新的税基来增加财政收入。又由于人口结构变化,加上社会不平等议题,可能使这项继承优惠的措施成为政策靶心。同时由于未来国会、多党位置的政治力量变化,也会使这个议题的平衡发生变化。因此,在极端财政危机或大规模税改下,Step-up basis 的优惠可能被削弱、阈值缩小、或引入更严格规则,而不是全盘废除。所以,从长期来看,更加不确定,但不大可能完全废除。 5. 如果 step-up basis 被修改或削弱,可能会有哪几种形式 A.局部限制 设定继承资产未实现收益的免税上限,高净值家庭超过某阈值的部分失去 Step-up。这种版本比全面取消更容易政治上通过,而且保留一定的优惠。 B.carryover basis(继承顺延旧成本基础) 继承者税基 = 原拥有者购买价格,实现增值税在遗产变现时征收。这比 Step-up 更严,但仍遵循“实现原则”,即不卖就不收税。 C.死亡视同卖出(unrealized gains taxed at death) 这是更激进的版本,继承时政府直接征税,对流动性和现金需求压力大。此类提案被政策分析界讨论,但政治阻力巨大。 6. 对你的财产的影响 根据Step-up basis 规定被修改或被废除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A.如果Step-up basis被局部限制,收税上限以外部分需缴税,这对你的财产的影响程度比较低。 B. 如果实行Carryover basis,继承后出售需缴纳全量税,对你的财产影响程度为中等,因为这里还有一个缓存空间,你可以不立即出售。 C. 如果实行Unrealized gains at death,去世时即时征税,对你的财产影响程度最高。 D. 对高增值房产(如加州等地)的影响比较大。如果继承时不再重置税基,继承人未来出售时税款更高。如果是死亡时就视同财产出售,则会出现现金支付压力,使你的家庭可能面临高税负和流动性压力。 总之,这不是短期措施的问题,而是中长周期的风险指标。这项税务规定如有改变,对高增值房产继承有实质性影响,需要提前纳入长期规划,但无需进行恐慌式判断,因为还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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