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在10月8日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为以下六条规定: 1.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这里有些政治词汇,可能“人民”不是很熟悉,本着“为人民服务”精神,把它们简单翻译一下并代入原文: 非公有资本 - 任何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可以定义的任何新闻服务机构 境外主体 – 任何国家的主要新闻媒体
于是,原文成了这样一篇东西:(普通的“人民”,请注意第 5 条)
1.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 任何个人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如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以及国家可以定义的任何新闻服务机构。 3. 任何个人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 任何个人不得引进任何国家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 6. 任何个人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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