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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量
——我与美国移民局打官司
较量,是双方在势均力敌的狀态下,为了理想,良知、正义、公平,倾尽全力,以生命相博,一赌胜负……但是,却有另类,当面对着強捍的对手,不以生命为念,为了公义和权利,只求一博……尽管双方力量悬殊,明知这是以卵击石,我就是那另类……我与美国移民局打官司,在经历了长达八年的反复较量后,终于胜诉。
起因:申请受益人,签正被美国广州领事舘拒签。退回到美国移民局。个案的焦点,养父与养子的认养关系是否合法?须岀具相关的法律文件,验证它的合法性。移民当局,按照海牙公约的要求:认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法院裁定,法官签名方可生效。由于申請人与受益人无法岀示:民事/法庭的相关文件,意图撤销丨一丨30申请书的批准。
但是,移民当局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亊实,中国几千年以來,认养关系的形成,从来没有经由官方裁定,至到一九九二年执行的,第一部收养法为止,认养关系的确定,向县一级民政部门登记即可。因此我向移民当局仲裁部门——上诉委员会申诉,申请移民的个案,进入了司法程序。当亊人无须到場,以诉状答辯为准。我共递交了三份訴狀:
(一)关于认养关系几点补充说明
(二)最后的陈述。
(三)最后陈述的补充。
今天,我呈给朋友们的是第三份诉狀,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它是这场较量的高潮,也是这场较量的终结。
《 最后陈述的补充》
在陈述不能出示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其原因忽略了在中国存在着:“事实收养”相关法理性的陈述。因此十分必要进行补充:
首先 应该注意到中国第一部收养法,是在1991年12月29日,由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月开始生效。在收养法未生效之前,中国从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指明在民间所形成的,事实收养(認认)的关系,必须 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收养(认养)由民亊/法庭裁定,法官签字方可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说明,或立字为凭,迠立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可确认为事实收养(认养)成立。
在民事诉讼纠纷中,事实收养(认养),它的合法性都会被法院所 承认。在案件的处理,包括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子女赡养的义务
都以事实收养(认养)为准,从未质疑过。应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制(84),法办置第1125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
同時,中国司法部在1993年12月29日所颁布的,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的通知中指出:“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事实而共同生活時所成立”。
纵上所述,事实收养(认养),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事实收养,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在古
代,收养(认养)一是为了延续子孫,从旁系血亲的男丁,过继到自己的名下,以续香火。其二:为了家族的事业,使事业后继有人。这样的认养是符合传统的,它被群众公认,被社会接受。这类的收养(认养):大到帝王将相,小到平民百姓,同血缘的领养是在平常不过之亊。而非血缘关系的收养(认养),在中国历史上,也并不少见。而近代,蔣介石先生和戴季陶先生之间,收养(认养)蒋纬国先生的个案,也充分的说明了,事实收养(认养)的历史渊源性。
在我申请養子移民的个案中,曾经委托律师在2008年3月11日,向美国驻广州领亊舘递交了事实收养相关材料。包括:他亲生父母在孩子岀生12天后(1990年12月25日)送给我,他们的放弃声明,户口上所注明的我与养子的父子关系,从一年到初中的学籍簿,毕业证,社区证明,亲友群众的证词。共同生活的相册。並指出,按着92年开始生效的收养法,我与养子事实收养(认养)关系确定是1990年12月25日。
应该注意到的是,1992年收养法,按照中国立法法,并没有法律上的追溯力。当我在递交这份“最后陈述补充”的答辯狀時,有些许的悲哀,更多一些无奈 ,悲哀的是那个签证领事,对于中国的传统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盲点,在无知的偏见中,滥用了自由仲裁权。无奈的是移民当局的某些官员,忽略了收养(认养)在中国历史上的渊源 、地位、传统,习俗,认及它的认可性。在傲慢的歧视中,忽略了中国领养法实施的時间及中国收养 (认养),无须民亊/法庭裁定,法官签字的相关法规,重要的是忽略了中国司法部1993年12月29日,所颁布的,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公证通知中所表述的:收养(认养)关系至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因事实收养(认养)而共同生活的法律地位。
今天,在我最后陈述的补充结束時,我想说的是,申请养子的移民个案,是否通过已经不重要了,但是我希望,移民当局 ,能尊重我的申诉,尊重中国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在考量我申请的个案过程中请参考
斟酌, 中国的法律,法规,事实求实,准确而合理的给予答复。让我感受到移民当局的大度,宽容……
上诉人 xx。
7一12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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