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駡人”與“殺人” 〈重發〉
重發前言:最近面對着“彩虹之約”,主內肢體的“呑”、“咬”之爭,深感憂慮……如此下去怎麼能完成主耶穌基督的重託:我所做的事,信我的人也要做;並且要做比我更大的事。”(約14:12)
一旦失去了聖徒體統,誰在擔憂?“聖靈”;誰在暗中恥笑?“撒旦”。
我唯一的心願:懇請主內肢體,“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4:2一3〉
在聖靈催逼之下,我前幾天轉發了司布真牧師的 “致向敬虔朋友發怒的人”。今天再重發“淺談“駡人”與“殺人” ,與眾人再分享。還“彩虹之約”一片蘭天、一方淨土……
馬太福音五21至25節 :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兄弟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兄弟是加拉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兄弟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兄弟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兄弟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和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里了。26我實在告訴你們,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根源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
「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太五21~22)。
舊約的律法是實際殺了人,才算犯罪。但國度的律法是心中恨人、動怒就已經犯了殺人的罪了。因為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雅一20)。
2、罵人的動怒的發表
「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路六45)。
什麼時候心中動怒,什麼時候就給魔鬼作工的機會。若不趕快回到靈里,且取用寶血的功效遮蓋,怒氣就愈積愈大,演變為恨,進而罵人、打人、殺人。我們會罵人,是因為心裡存了怒氣;讓這怒氣充滿心裡,所以口裡罵出來。
3、拉加
廢物之意;對人輕視,不尊重對方。按着當時猶太人的法律,凡是罵人是拉加的,就難免受公會的審判。公會就是耶路撒冷的議會,也就是他們的法庭。
4、摩利
傻瓜之意,是嚴重罵人的話。
5、地獄的火
原文是說「欣嫩子谷的火」。欣嫩子谷也稱陀斐特,在那裡火是終年不熄的焚燒城內的廢物垃圾,也用來焚燒死刑犯的屍體;或謂異教徒也在那裡焚燒自己的兒女。所以這谷的火,象徵火湖的火。主的話並不是說,罵弟兄是摩利的信徒,會被仍進火湖中滅亡;而是說難免遭受其害。因為罵弟兄是摩利的,是破壞教會的合一,當然不會是得勝者。主曾說,「得勝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啟二11);換句話說,若不是指火湖(啟二十14);而第二次死的害,並不就是第二次的死,是指火湖之火的害,也就是這裡所說的欣嫩子谷火的害。〈華人基督徒查經網〉
親愛的弟兄:雅各書三章論舌頭的經文教訓的是,但願警鐘長嗚,謹慎自守,因為“舌頭就是火,在我們百體中,舌頭是個罪惡的世界,能污穢全身,也能把生命的輪子點起來,並且是從地獄里點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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