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Step-Up Basis(基礎成本調整)稅務政策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或更早從中國來美國的留學生,被人們稱為老留。這批在生活上精神上飽經風霜的人,大多數已經或即將離開職場,進入人生最後的階段。在和許多這樣的人交流中可以看得到,只要勤奮工作,認真生活,到了這個階段,他們大多數都獲得了財務自由。當然,這裡說的財務自由,不是隨意買飛機,或給小三買豪宅珠寶的自由,而是一種“凡人的財務自由”。“凡人的財務自由”是普通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奮鬥而達到的物質境界,有了這樣的財務自由,人可以不再操心衣食住行病,能過比較舒適的生活,能按自己的生活慣性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據觀察,他們其中不少的人已擁有上千萬美元的身家,而且正在考慮如何把一些財產不受或少受損失地傳給下一代。 在美國,財產代季傳遞的最大障礙是納稅,其中最主要的是遺產稅,和財產的增值稅。 對於遺產稅,2026年的美國稅法規定,每個人終身享有向子女(當然也可以包括其他人)生前贈予或遺產贈予1500萬美元的免稅額度,夫妻倆共同贈予的免稅額度可達到3000萬美元。對於我們所關注的老留來說,這已經綽綽有餘了。所以老留們財產代季傳遞中的遺產稅不是問題。 財產代季傳遞中的財產的增值稅倒是應該認真考慮的。例如,某人20年前花$50萬買了一棟房子,現在價值$150萬(在加州這是常事),這個財產傳給子女,不要說房產以後繼續漲價,就是現在兒女賣掉房產,他們就得以買入價$50萬為基礎成本,按$100萬的的增值部分來交財產的增值稅,大約100 x 30%,也就是$30萬的稅金。增值稅不光針對房地產,稅法規定,所有股票,債券都同等對待,只不過這些資產更容易進行規避操作。 公認的安全有效的辦法是,通過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或遺囑(Will),藉助美國的Step-up Basis(基礎成本調整)的稅務政策,來避免上交沉重的財產增值稅。 什麼是Step-up Basis的稅務政策? Step-up Basis是美國的一項稅收規定,它將繼承資產的成本基礎重新調整為原所有者去世時的公允市場價值。例如,上面提到的房產買入價$50萬,按照Step-up Basis規定,原所有者去世時,這套房產的買入價就可以被調整為當時的市價$150萬。這項調整“抹去”了去世者生前積累的任何資本收益,使繼承人可以立即出售該資產而無需繳納資本曾值稅。即使繼承人以後出售這套房產,也可按照$150萬作為報稅的基價。 又如:某人在很多年前以 10,000 美元的價格購買了某種股票一直沒有賣,去世時該股票價值 50,000 美元,則繼承人的成本基礎將被調整為 50,000 美元。如果繼承人以 50,000 美元的價格出售該股票,則無需繳納任何資本利得稅。 符合Step-up Basis條件的資產包括:房地產(包括自住房產和出租房產)、個股、債券、共同基金、企業、藝術品和收藏品。 不符合Step-up Basis條件的資產:個人退休賬戶 (IRA)、401(k) 計劃和其他延稅退休賬戶,以及年金。這些資產在提取時通常按普通收入徵稅。 在這項稅收規的基礎上,對配偶的財產繼承還有其他一些特殊規定,那些規定因州法律而有所不同。 在有“夫妻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的州:加利福尼亞和德克薩斯等州,允許“雙重價值提升”。即當一方配偶去世時,共同財產的全部成本基礎都可以按當時的價值提升,而不僅僅是去世配偶的一半財產的價值。更進一步,當在世的一方也去世時,他/她所擁有的財產價值,還可以按後去世時的價值重新估計。在這些州,獲得這種優惠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夫妻兩的資產須註冊為“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如果註冊為“共同所有權(Joint Tenancy)”,通常需要設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來執行。 在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在大多數其他州,通常只有去世配偶在共同擁有財產中所占的 50% 份額能夠獲得價值提升。 2. Step-up basis政策改變的可能性 美國稅制Step-up basis規定並不是美國的基本法律,它只是國家在某個階段的施政措施,因而它是會隨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環境而變化的。 在近些年,有兩種改革思路在政策討論中出現過: A. Carryover basis(繼承時繼續原始基礎) 繼承時資產稅基不重置,繼承人未來出售有關資產時,按原始基礎計算增值稅。 B. Tax on unrealized gains at death / “deemed sale”(死亡視同賣出徵稅) 繼承時將資產視為同時賣出,對未實現增值直接徵收資本利得稅(類似另一次兌現)。 兩者都從理論上 消除了 Step-up basis 的優惠,只是實現方式和財政、制度含義有差異。 3. 目前政策動向 因為稅制Step-up basis 規定可以導致大量未實現的資本收益不徵稅,從而造成聯邦預算損失,因而一些稅改倡議主張將資本收益一律按收入處理,即認為繼承財富中的資本收益部分應繳稅,以減輕財富不平等。這些討論主要集中在學術政策圈和部分左翼議員之中。 拜登政府在 2021 年曾提出廢除 Step-up basis 的提案,即修改 IRC §1014 並引入某些排除額度(如對家庭自住房或家庭企業的保護)等細則。時任參議員 Booker 等人還提出了 STEP Act 討論稿,旨在“關上”該稅收優惠的門。 但是 這些提案並未成為實質性法案 或在立法程序中被採納,而且討論稿在國會推進中沒有成功納入主要稅法改革。 近期,共和黨參議員集體反對廢除 Step-up basis 的提案,認為這將對家族企業、家庭農場、小企業造成巨大負擔。不同的利益集團(如農場主、製造業、房地產行業等)也持續遊說保留這一政策,因為它支持資產傳承、減輕稅負和避免被迫出售資產。 因此,在目前沒有一方在國會擁有足夠力量去單方面堅持推進或取消 Step-up basis,討論一直存在,但未成為主要關心議題。 4. 政策可能性的現實判斷 雖然很難預見這項政策的走向,一些文獻中還是可以見到基於對現有政策的討論和觀點的傾向性而作的邏輯概率的預測,這對我們還是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的。 A.現階段和短期(1–3 年) 因為沒有見到確鑿立法進程,國會兩黨分歧明顯,強大利益集團阻止徹底廢除,目前“取消 Step-up basis不是顯性立法議題。取消 Step-up basis的可能性極低。 B. 中期(3–7 年) 有中等可能性存在以下進程: 國會可能討論 carryover basis 或部分限制:對高淨值家庭設限,對超大規模財富設閾值,對特定資產類型徵稅(例如股票而非自住房)。 作為預算增收彌補債務的一部分被討論,有學術界和左派政策制定者主張此類改革,以減少稅收差異和財政漏洞。但現實政治仍然是阻力重重的:保守派反對,選民對於“繼承被徵稅”的反彈可能很強,政策實施複雜,資產估值難度高。 因此在這段時間內,存在討論和局部改革的可能性,但全面取消的可能性尚不高。 C. 長期(7–15 年) 由於如赤字、債務壓力、財政運行財政壓力持續上升,需要新的稅基來增加財政收入。又由於人口結構變化,加上社會不平等議題,可能使這項繼承優惠的措施成為政策靶心。同時由於未來國會、多黨位置的政治力量變化,也會使這個議題的平衡發生變化。因此,在極端財政危機或大規模稅改下,Step-up basis 的優惠可能被削弱、閾值縮小、或引入更嚴格規則,而不是全盤廢除。所以,從長期來看,更加不確定,但不大可能完全廢除。 5. 如果 step-up basis 被修改或削弱,可能會有哪幾種形式 A.局部限制 設定繼承資產未實現收益的免稅上限,高淨值家庭超過某閾值的部分失去 Step-up。這種版本比全面取消更容易政治上通過,而且保留一定的優惠。 B.繼承順延舊成本基礎 (carryover basis) 繼承者稅基 = 原擁有者購買價格,實現增值稅在遺產變現時徵收。這比 Step-up 更嚴,但仍遵循“實現原則”,即不賣就不收稅。 C.死亡視同賣出(unrealized gains taxed at death) 這是更激進的版本,繼承時政府直接徵稅,對流動性和現金需求壓力大。此類提案被政策分析界討論,但政治阻力巨大。 6. 對你的財產的影響 根據Step-up basis 規定被修改或被廢除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A.如果Step-up basis被局部限制,收稅上限以外部分需繳稅,這對你的財產的影響程度比較低。 B. 如果實行Carryover basis,繼承後出售需繳納全量稅,對你的財產影響程度為中等,因為這裡還有一個緩存空間,你可以不立即出售。 C. 如果實行Unrealized gains at death,去世時即時徵稅,對你的財產影響程度最高。 D. 對高增值房產(如加州等地)的影響比較大。如果繼承時不再重置稅基,繼承人未來出售時稅款更高。如果是死亡時就視同財產出售,則會出現現金支付壓力,使你的家庭可能面臨高稅負和流動性壓力。 總之,這不是短期措施的問題,而是中長周期的風險指標。這項稅務規定如有改變,對高增值房產繼承有實質性影響,需要提前納入長期規劃,但無需進行恐慌式判斷,因為還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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