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社会,不管它的技术基础多好,若没有道德基础,没有一种信念,它不依赖于便利、具体境况与许诺的利益,这个社会都是无法转运的。道德的存在不是为了维系社会的运转,而是让人成为人。” -------------- 捷克思想家帕托切克如是说。 读者可以比较一下捷克斯洛伐克知识分子的《七七宪章》与中国知识分子的《零八宪章》 什么是《七七宪章》 一九七七年一月,二百四十一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识分子及其他界阶层的人士签署并发布了要求保护基本人权的宣言,这个宣言就是通称的《七七宪章》,为了维护《七七宪章》所主张的人权原则,宪章的签署人前赴后继地同专制统治挑战了十几年,直至八七年捷克前政府的垮台,这就是著名的七七宪章人权运动。 《七七宪章》产生的背景 一九六八年《华沙条约组织》的军队入侵捷克,扑灭了捷克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布拉格之春”。在稍后的数年中,专制统治日益强化,人民被剥夺了几乎一切政治权利和言论表达的自由。与此同时,许多曾参加争取自由运动的人士,而对严酷的现实,也开始退却,很多人感到政治是一种欺骗,反对任何的意识形态。在道德上,整个社会也走向腐败,人们自私自利,恐惧当权者的权势,表面上假作忠诚,而内心里什么也不相信,在严酷的政治环境中仅求自保。 这种沉闷的状况在七十年代中期渐渐出现转机,人们开始从挫折的震撼中恢复理智。许多人开始认识到仅仅被动地应付并不能改善现状,而期望执政者来主动放弃政治上的压制是毫无希望的。由于捷克的相对平静,西方世界对那里的人民的政治上的压抑也没有足够的注意。 要求改变现状的最初动力来自青年,他们对六十年代未的入侵并没有深刻的记忆,他们的中间,涌现了一批追求现代艺术,音乐的,并力图表现自我存在的现代青年,他们的举止行为,不断地和当政者政治思想上的控制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典型的事件是一九七六年发生的有关一群捷克青年音乐家的审判,这些青年音乐家由于自由地表达了他们内在的个人情绪而遭到政府的指控。这个案件引起了许多社会阶层的关注,人们打破沉默,不约而同地起而声援这些青年追求自由表达的权利,抗议政府的严密思想控制,通过这些呼吁和行动,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和个人自由被压抑的可悲状况。 另一个方面,七十年代中,东西方关系逐渐由冷战走向缓和,在西方的文化艺术节的交流逐渐扩大、深入,其中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如赫尔辛基协定于一九七六年签署(捷克也是签署国之一)。其中有明确的有关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条款。美国总统卡特积极推动人权外交,力图把许多东欧和苏联的人权问题作为国际会议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这些国际形势的变化鼓舞了捷克人民争取自由、人权的信息和勇气。 《七七宪章》的影响和意义 《七七宪章》的影响之一在于唤起公民意识,《七七宪章》中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虽然当权者首先应对国家的人权状况负责,但是每一个公民──如果他或她认为自己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的话——也有一份不可椎卸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双重的,即对历史负责——作为一个公民,你曾做了什麽?和对改善现状负责——你现在能做什麽,和将实际做什么?这种责任是道义上的:首先我们应该说真话,拒绝谎言,恢复做人的尊严。自己的良心应该是行事的根据,做你真正认为正确的事。专制统治实质上就是谎言和虚伪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下,人们的心灵已被严重歪曲,打破这种统治第一步很简单,即主动把已扭曲的心灵改正过来,从自己的心里开始唾弃这种精神上的压抑。许多签署的公开认可表示了自己良心的诚实,说出了自己心里想说的话。签署宪章的效果之一是卸下了心理歪曲变态的重负。要人们全力以赴地改造一个社会可能很难,但是从自己开始,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却是立即可行的。《七七宪章》的力量,也是基于这种心灵上道义上的力量。 七七宪章的最初签名者仅有二百四十二人,在十年中,签名人逐渐增加到一千三百多人,而实际操作,代表宪章运动的常常只有三位指定的发言人和少数协助他们的人,绝大部分宪章运动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一位外国新闻记者曾向哈维尔指出,如此之少的宪章活动家是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变革的。在宪章运动和政府的关系上,“宣言”中已指明是建设性的,单方面地希望与政府主动对话;宪章运动的大部分文件是向政府发出的呼吁书或抗议信,这难免被认为是向政府恭维,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甚至给人产生一种假象,即似乎政府愿意聆听不同之声并可以改正。 事实上,捷克当权者不仅完全漠视、拒不采纳宪章活动家的建议和批评,而且寻找各种机会,加强迫害宪章宣言的签名者。包括哈维尔在内的许多人权活动家,仅仅由于这些“上书”先后多次被捕入狱。在国外的许多捷克流亡者,部分人已由失望变成极度的冷漠,对捷克的一切已不再关心。另一部分人则反对宪章运动容纳前著名共产党人,甚至成为它的最高发言人之一。部分人更不理解宪章运动所自称的非政治性,指责宪章运动不以剧烈的政治变革,推翻共产党专制为目标。这种状况,使人们很早就不得不问,《七七宪章》运动的作用和效果究竟在哪里? 对于这些疑问,哈维尔等曾作过精辟的回答。七七宪章运动的一个根本宗旨是唤醒六八年苏军入侵后被摧残的公民意识和道德准则。这目标虽然看上去很平凡,但在实质上存著非常深刻的意义。 唤起公民意识的第一步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和国际公约等所赋予所有人,并在理论上是不可剥夺的——虽然在现实中却被当权者屡屡侵犯。其次是让人们有机会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即号召人们不再像奴隶和无知者一样受人摆弄,人们有说出真话、维持人格尊严、在道义上表态的自由。向政府和当权者致函或抗议,或公开发表声明表明真实立场,这种运作的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意识的训练,是在行使公民权。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疾呼,事实真相,批评政府,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提醒人们,我们是公民,我们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对公共事务和当权者一样有一份责任。虽然执政者一再置之不理,并横加打击,但旁观者并不会永远无动于衷。这样的运作方式实质上在推动一种社会民主大辩论,在此过程中,公民意识渐渐得到加强,当权者可能的违法乱纪会遭到巨大的公众的道义上的压力。 从另外一方向看,“我们”这一部分人持之以恒地这样做,则给更多的人树立了一种模式,提醒“他们”同样可以这样做,“他们”同样可以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道出事实的真相,政府虽然没有改变,公民意识却在变化,指责宪章运动非政治化,无远大目标的人,正好忽视了现实政治必须首先建立在健全的公民意识上。没有自由的、有自尊的公民,便没有民主的政治。政府的形式、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等等都是可以变化的,但是公民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一点却是任何健康社会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七七宪章运动所致力于的正是奠定民主社会的基石。 在斯大林主义的专制体制中,实质上一切人——包括统治者——都成为整个统治架构中的一个零件,虽然各自的功能不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被驱赶着做制定的职能。这架机器也只有全体零件的协作一致才能进行,这也是为什麽说公民本身对专制体制的维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这个机器的任何一部分,开始实行自己的独立性,就必然催化整架机器的失灵。在这个地方,专制体制是极为脆弱的,要求公民有自己的意识,行使独立的权利,正是在它的最脆弱之处猛砍一刀。捷克在过去几年中发生的历史性的变化,则证明了这个要害处是选择对了。 《七七宪章》运动的运作 《七七宪章》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特殊的形式和运作方式,正如宪章中所述,它并不是一个组织,没有常设机构和常规的会员制度,也没有法定的领导人,它的大部分活动由指定的“发言人”来代表,这种形式不仅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可以容纳任何人:只要他自愿赞同宣言中的观点,签暑宣言,他就成为七七宪章的一分子。七七宪章的创始人们并不积极谋求众多的支持者和签名者,而是希望从一部分人开始,以他们的道德上的原则和不屈的人格来为社会树立一种道义上的立场或社会良心,一旦你的心灵深处和这些准则吻合时,你即可以自愿加入或不加入。宪章的签暑者包括持有不同社会背景和政治观点的各界人士,作家、大学教授、前政治家、共产党人、天主教和基督教徒、青年艺术家和佛教徒等等,他们处于对基本自由人权的关切和对社会事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感,签署了“七七宪章”。其中剧作家哈维尔、前共产党人外交部长哈杰克和著名哲学家巴多卡教授这三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七七宪章》的运动者对拒绝签名,甚至反对他们的人并无特别的怨言。更为重要的是,七七宪章并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它没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其目的绝不是要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反对派,提出解决政治危机的办法。虽然参加签署宣言的人不乏整体,和它希图解决的问题,都是非政治性的。与此相对照的是《七七宪章》最为侧重的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关心过问的是一宗宗政府侵犯人权的具体案例,它采取的并不是政治的立场,而是人性的道义的立场,它诉诸的手段并不违反现存的法律,相反地,是试图维护法律的尊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督促政府履行法律、恪守义务和责任。在某些法律条文违反人权的情况下,要求修改法律。 《七七宪章》运动的大事记中所记录的活动,大部分是由“发言人”所签署的声明和公开信件。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具体的违反人权的案例向当政者,及关心的人士的呼吁。这个不屈不挠的声音,虽经常由于“发言人”的入狱而中断,但从来没有中止,新的“发言人”立即取代被捕的发言人,继续保护人权的呐喊。由于捷克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故《世界人权宣言》中各项条款在捷克自然生效,特别有利的是,捷克政府于七六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前一公约前捷克政府没有接受第四十一条,即接受国际监督的条例)。因此宣言中多次引用这两个条约中的条款,指出捷克实际上存在着的大量违反这公约即违法的案例,要求捷克政府不仅要在纸面上,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遵守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七七宪章》运动采纳国际人权标准来监督政府所做所为的运作方式,很显然地使不断违反人权的执政者及其机构始终处于一个披告的地位上。 《七七宪章》原文 (译者说明:1977年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民权保卫者企图向布拉格政府递交一份请愿书,要求尊重捷克宪法所保障的民主权利。据报,请愿集团遭警察驱逐,它的成员遭受恐吓。不过,这份请愿书——称为《七七宪章》——的三份副本,终于落到西方记者手中。下面就是这个请愿书的全文,由纽约出版的《新领袖》杂志译成英文,载于该刊一月三十日一期内。——译者)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出版的捷克第一百二十号法例,载有关于民权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协定,以及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协定;这两个协定,我们的共和国会于一九六八年参加签署,又获一九七五年的赫尔辛基会议批准,并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始,在我国实施;从那时起,我们的人民应享受这些权利,而政府也有义务遵守这些协定。 这两份协定对个人所保障的自由,乃是文明的一项重要财产。它们曾是过去很多进步人士所发动的运动的目标;而它们的实施,必能对我们社会的人道的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我们欢迎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同意参加这些协定。 但是,不幸地,它们的颁布却立即提醒我们,很多基本的人权,在我国只存在于纸面上。例如,第一个协定第十九条所保证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颇为渺茫的。数以万计的公民,仅因他们的看法与官方不同,就被禁止从事自己的行业。他们经常遭受形形色色歧视并受政府或社团的排斥;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辩的机会,并且是实际上隔离与歧视制度的受害者。数以万计的其他的公民,则被剥夺了第一个协定序言中所述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他们生活在一旦发表意见,就会有失去职业或其它福利的恒常恐惧。 与第二个协定第十三章——保障教育的权利——相反,很多青年人,由于他们的观点,甚至是由于他们父母的观点,而被阻止接受较高教育。无数的公民害怕一旦说出真心话,就会使自己或子女失去教育的权利。 一运用“不受国界限制、不论口头、书写或印发”、“或出诸艺术形式”去“表达、接受和传播意见”的权利——第一个协定第十三章第二节——人民就会不单在法庭外被禁止,还会在法庭内遭刑罚。这通常是刑事处分(除了其它例子外,最近一批青年音乐家的审讯案可以证明这一点了。) 政府控制所有公众传播媒介——包括出版和文化机构——压制了言论的自由。任何稍稍不符合官方观点的偏狭框框,不论是政治、哲学、科学或艺术的工作,就被禁止产生。对社会现状的公开批评被禁止;虽然,对个人名誉受到攻击第一个协定是第十七条毫不含糊地规定有合法申辩的权利。针对官方宣传机器所作的虚假宣传和造谣诬蔑也无法公开反驳。当局的虚假的指控不容反驳,想在法律上纠正和寻求援手是徒劳无功的。对知识和文化问题的公开讨论绝对不允许。很多科学和文化工作者及其他公民,只不过因过去他们曾合法地出版或公开地提出一些被当前政权所谴责的看法,而受到歧视迫害。 第一个协定第十八章所强调保证的宗教自由,正被一种独裁的强横加以有系统的摧残。传教士的活动受到种种限制,经常受到政府会撤消他们活动的批准之威胁,在行动上或言论中发表对其宗教信仰的人,会失去职业,或受到其它的压迫;学校的宗教课程被压制等等。 国家机构和组织屈从于统治党的政治指示及少数权势极大的个人的意愿,使到全部民权遭受严厉或完全被取消。不论捷克宪法或其它法律都无法约束这类党指示的内容、形式或执行;这类指示经常用口头发出,普通老百姓无法知晓,无法控制。虽然这类指示对立法、行政、法庭、工会、社会组织、其他政党、商业、工厂学校和类似机构都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发表这些指示的人只需向自己或其所属的上层负责,而他们的指示却高于法律。 任何社团或公民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这些指示冲突时,他们却不能求助于一个中立的机构,因为根本没有这种机构存在。从而,由第一个协定第二十一章和二十二章引伸出来的集会自由和防止对集会自由权利的限制、由第二十五章引伸出来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被严厉地剥夺了。这种状况,阻止了劳动人民自由地建立工会或其它的组织,来保卫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也阻止了他们自由地运用第二个协定第八章第一节所提供的罢工权利。 其他的民权,包括在第一个协定第十七章中实际禁止“对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之故意干扰”,都在事实上被严重地限制了——内政部用各种方法控制公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偷听电话、监视私人住宅、检查信件、人身恐吓、搜查住房、在各阶层公民中布置情报网(通常用非法恐吓,有时用利诱公民互相检举告密等等。内政部还常常干涉雇主的决定、鼓励各级机关和组织用歧见去排斥他人、影响司法机关、甚至指挥公共媒介的宣传运动。内政部这些活动并不受法律约束,是秘密进行的,因此公民无法保卫自己去反对他们。 在带有政治动机的司法制裁中,调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侵犯了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违反第一个协定第十四章以及捷克本身的法律。人民因政治原因而被判入狱的会失去人类对尊严、损害他们的肉体健康并企图在精神上摧毁他们。 第一个协定第十二章第二节保证自由出入国境的权利,被普遍违反了。在第三节内所提及的“保卫国家安全”的藉口下,自由离开国境的自由被各种非法的条件所限制。外国人入境签证同样遭受专横对待,很多人由于与我们国家内受歧视的人有职务上或社交接触,而被禁止在捷克旅行。 有些公民——私下地在他们工作场所,或通过国外的传播媒介(这是他们能找到的唯一公众讲坛)——曾呼吁注意这类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有系统侵犯,并曾要求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补救。但他们的申诉毫无反应,甚至自己竟变成受调查的对象。 国家天然有责任保障民权。但并单只在它身上。每一公民对国内的一般状况都应负有一份责任,因此对已生效的协定也应负有责任;这些协定是既约束人民亦约束政府的。 由于这种共同的责任感,由于坚信公民应参与社会事务和准备投身参与,再加上急需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表达方式,才促使我们提出七七宪章的想法,而我们现在公开宣布它的产生。 七七宪章是各种不同信念、宗教和职业的人士之自由而非正式及公开的组织,在捷克和全世界为尊重人权和民权而以个人或共同工作的愿望联结起来——这些权利在上述已生效的两个国际协定、在赫尔辛基会议的最后条约和在其它许多反战、反暴力,反社会和精神迫害的国际文件中都提出过。它代表了人权的一份总宣言。 七七宪章是以人们的团结和友谊为基础——他们对于自己生活和工作密切关联的理想的命运,分担了一项责任。 七七宪章并非一个有形的组织;它没有章程、没有常设的机关,也没有注册的会员。每一个同意它的理想、参与它的工作和支持它的人,都是七七宪章的会员。 七七宪章并不打算变成政治反对的基础。它的愿望是为人类共同的利益服务,正如东西方很多类似的民权组织一样,它并不打算提出它自己的政治或社会改良或社会变革的纲领,但它企图在活动范围内与政党和政府当局进行建设性的对话——特别是促请当局注意对某些显然违反民权和人权事件、准备用文字公布这些事件真相、提出解决方法、提出扩大这些权利及保障这些权利的更多的一般性建议、在可能犯错的冲突场合中担任调解人角色。 七七宪章这一名词标志着它是在被称为保卫政治犯人权年的一九七七年的前夕、是在审查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实效的贝尔格来德会议的过程中成立起来的。 我们作为这份宣言的签名人,公推简·佩顿克博士(Dr.Jan Patocka)、哈夫尔博士(Dr.Vaclav Havel)和海耶克教授(Professor Jiri Hajek)作为七七宪章的发言人。我们授权上述发言人代表七七宪章向政府和其它组织,并向国内和全世界公众发言,他们可以代表我们签名,以证明文件的真确性。他们可在我们及日后参加七七宪章的签名者中挑选人员参加必要的交涉行动,以分担部分任务并承担全盘责任。 我们坚信,七七宪章将有助于使全体捷克公民作为自由人而生活和工作。 附录:《零八宪章》全文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 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 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择。 19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 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 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 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 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 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 (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 (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 (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 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杜绝以言治罪。 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活动不受政府干预。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代之以无须任何审查的备案制。 公民教育:取消服务于一党统治、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教育与政治考试,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民美德。 财产保护: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财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效的财政分 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非经社会公共选择过程,民意机关决议,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加税、开征新税。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明确落实国家和各级官员必须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释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释放所有因信仰而获罪的人员;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伸张正义;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和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理应为人类和平事业与人权进步做出自身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今 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 种局面必须改变!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为此,我们本着勇于践行的公民精神,公布《零八宪章》。我们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公民,不分朝野,不论身份,求同存异,积 极参与到公民运动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与梦想。 (此文内容来自多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