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反共产党容易,反专制难!》发出后,引起不小的争论。为什么我说,我反共是反对共产党的专制,反对共产党的腐败,而不是反对共产党本身。 有的人不理解,既然共产党那么专制,那么腐败,那么不可救药,为什么又不反它呢。也有的读者,争先恐后的给自己脸上贴上反党的标签,似乎越反党越正确,越反党越崇高。 我是不认同这样的做法的。我反对任何脸谱化,标签化。主张实事求是。反对共产党,要具体到反对它的什么事情,是反对它的组织路线,反对它的意识形态,反对它的党员,还是反对它的所作所为? 我发现,“反党”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我没有研究过,但估计这个“反党”,“反社会主义”,这一类的概念,都是共产党的发明。是共产党用来对付异己的。 在共产党里头,它想整谁,谁就被说成犯了 “反党”罪行。“反党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毛泽东思想”,“反党反人民”,“反党反革命”,等等,都被当成所谓的“罪状”,即所谓的“思想入罪”。 有的时候,还根据不同的需要,变换说法,比如“黑帮”,“右派分子”,“反动学术权威”,等等。其实质都是所谓的“反党”。比如王实味,林昭,张志新,比如“高饶反党集团”,“胡风反党集团”,“彭德怀反党集团”,“三家村反党集团“,“刘少奇、邓小平资产阶级司令部”,“林彪反党集团”,“四人帮反党集团”,等等,五花八门,数不胜数。 林彪还曾经说过,“今天一小撮明天一小撮,联起来就是一大片”,非常的形象。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共产党特定的概念,这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概念,我们为什么还要使用呢? 在民主社会,在法治社会,是没有反党这个概念的,是不应该有思想入罪的。共产党作为一个组织,绝对有它存在的自由。共产党员也绝对有他们的信仰共产主义的自由。 如果我们要反对他们什么,我们必须具体化,也就是说,可以控告他。但是在法院控告一个人,一个政党(它的法人代表),而且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就是说要控告他/它所犯下的具体罪行。你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国家”,这类抽象的概念去控告他/它,恐怕是不会被受理的。 所以,我说我反党是反对它的专制,可以具体到某些专制行为,比如说它限制别人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反党是反对它的腐败,可以提出具体的腐败证据,等等,是有道理的。 可是,如果你叫我反对共产党本身,或者反对党主席本人,我就不知道该怎么反了,是反对它的组织路线,思想路线,还是要反对它什么呢?很显然,这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 就像你去法院控告一个人,而不提呈具体的犯罪事实,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不会被受理的。 有一句话,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讨厌共产党,崇尚民主,绝不能拿我们所讨厌的共产党的“反党”这样的抽象概念来对付共产党。 还有一句话,叫“对事不对人”。在民主社会,讲究人人平等。只能反对一个人的所作所为,而不能反对这个人本身。对待政党也是一样的,只能够反对一个政党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反对这个政党本身。如果这个政党,因为触犯了某些法律,也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进行提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事实,参照具体法律条文给予适当的判决,甚至可以判定解散这样的政党。 但是,所有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我们崇尚民主,提倡民主。但是民主不是泄愤,我们不应该以牙还牙,不应该用共产党的办法对付共产党。 当然,话又说回来,这样的做法又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很多人由于长期受共产党教育,虽然主观愿望是要民主,反专制,但在具体的言行方面,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共产党的办法。比如说有人动不动就给与自己不同意见的人扣帽子打棍子,所使用的方法与当年江青整人的法子如出一辙。 对于这样的人,我是理解的,虽然我不认同;我是宽容的,但也是警惕的。所以,我主张文化更新,思想更新,把共产党的思想意识,共产党所使用的整人的概念,从人们的心中清除掉,只有这样,民主的理念,人性的理念,才能根植于心。 而且,我发现,现在的共产党与以前还是不一样了,你比如说胡耀邦下台,赵紫阳下台,都没有被扣上反党的帽子。虽然胡被扣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帽子,呵呵,我挺喜欢这样的帽子的,自由有什么不好;赵被扣上分裂党的罪名,这个帽子也好,正合我要分拆共产党的想法。 而且,现在在宪法和法律里面,已经没有了所谓的“反革命”罪了,用别的东东替代了,我看,这也是一种进步。 可是为什么我们有些心向民主自由的人士,非要把共产党抛弃的“反党”这样的大帽子往自己头上扣呢?我看,这是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还有,前不久暴露出来的几起军内高级将领涉及的间谍案,居然只用所谓的经济犯罪来遮掩。这要在过去,还不是扣上反党,反革命,里通外国,等等大帽子?呵呵,不知道这算是进步还是退步,还是别的什么,真是觉得滑稽之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