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及海外網站對韓寒先生的文章《談革命》《說民主》《要自由》反應很熱烈,有彈也有贊,而且問題主要集中在《談革命》上,因為韓寒先生不贊成暴力革命,據說他的這些觀點還得到了部分官方媒體的認同。於是一些平素愛與官方唱反調的一些網民就群起而攻之,似乎韓寒成了五毛黨的領軍人物,簡直有些令人啼笑皆非了。當然,從另一個側面也看出,當局實在太臭了。 我翻看了他的這三篇文字,沒有覺得有什麼不妥啊,說得非常有道理,而且是很平常的道理。 讀過我的文字的人知道,我是反對暴力革命的,是反對暴力的。所以韓寒的這些文字很合我的胃口。 這裡,我並不想重複他的觀點,只是想強調一個我自己的觀點,什麼呢?就是反暴力,首先需要反對當局和執政黨對平民百姓的暴力執政。只有在規範政府和執政黨的執政行為的前提下,反暴力才可行。 眼下的中國大陸社會,到處充滿着執政當局的暴力執政。地方當局及其官員,權貴,代理人,等等暴力侵犯平民百姓的基本權利,時時刻刻可以聽到暴力拆遷,暴力徵地,暴力圍堵上訪民眾,暴力驅散遊行示威的百姓,暴力封殺新聞網絡媒體,等等,甚至包括重慶當局的以黑打黑,包括新疆西藏內蒙古等地暴力對待少數民族百姓,等等。 我相信,政府,執政黨,包括地方政府,這些行為全部都是非法的,或者根本就沒有法律可依。 試想,如果政府,執政黨,地方當局,都是這樣無法無天,或者暴力執法,那又怎麼能怪平民百姓暴力抗爭呢?我曾經寫過文字《看新疆暴力事件,談暴力的合理性》,談過這個問題。這裡不再贅述。 我只是說,反對暴力,是雙向的,既反對平民百姓對當局的暴力,也反對政府政黨和地方當局對平民百姓的暴力。當局與百姓相比,百姓個體顯然處於弱勢,執政當局是強勢的一方。所以,我反對暴力,首先反對的是執政當局對百姓的暴力執政。 為此,我認為,需要規範執政當局的執政行為,需要細化,量化他們的執政行為。舉一個例子,一九八九年六四的時候,政府為了它所謂的有法可依,在極短的時間內在北京搞了個遊行示威法。各地都仿照北京的搞法。可是那個法律是粗製濫造的,是惡法。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這個法給了當局無限權力,卻完全沒有約束當局。比如說,當申請遊行示威之後,當局在什麼情況下必須批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從接到申請到給出結果需要多少時間,如果當局不批准,那申請者有什麼樣的有效途徑上訴或者申請覆核,等等細節完全沒有規定清楚。所以說,這樣的所謂法,是惡法。當局依據這樣的所謂法來執政,必然導致執政行為的粗暴,甚至導致暴力執政。 所以說,反對暴力,首先要反對執政當局暴力執政。而要反對暴力執政,就要真正做到以法治國。而要真正做到以法治國,就要完善法律。法律不能只是執政當局的工具,也要能成為普通百姓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工具,能夠用來約束執政當局,防止暴力執政。 我想,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反對暴力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現在中國國內憲法裡面都規定了老百姓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等等,條文與一些外國憲法沒什麼兩樣。可是為什麼在執行的時候就沒法可依了呢?問題就是憲法規定的這些條文都沒有具體的法律給予細化量化。沒有新聞法,網絡言論隨便就可以被當局暴力干涉,任何詞都可以成為當局的敏感詞。誰來管制這些執法當局? 所以說,反對暴力是對的,但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就難了。當局既然認可韓寒先生的觀點,就要拿出誠意來,真正實現法治化,約束執政當局的暴力執政。只有執政當局不再暴力執政了,只有老百姓有法可依來保護他們的切身利益了,才能避免暴力,才能免除暴力革命。 我反對暴力,首先反對暴力執政。在反對暴力執政的前提下,我才反對暴力革命。 當然,要做到這些,老百姓需要抗爭,需要有效抗爭,包括輿論抗爭,等等。最近烏坎風波,老百姓的抗爭就做得非常好,有理有節,迫使當局讓步。 韓寒說:“改革和民主其實就是一場討價還價的過程”,“所以我們只能一點一點追求”。這些觀點都是非常有價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