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說娼妓(一)起源
在唐朝以前,娼妓一般都寫作“倡伎”,並非專指賣淫的女性。《說文解字》雲:“倡,樂也”,《廣韻·紙韻》:“伎,侶也。”所以,這兩個字連在一起組成的詞“倡伎”,是指以出賣聲色歌舞雜技為業的藝人。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古代藝人和古代的娛樂圈,這裡這個“倡”通“唱”,主要指的是古代的歌星,即“樂人”;伎則是通“技”,主要指古代的雜耍藝人。這一概念在上古時期主要是指從事聲樂,表演類的藝人,並沒有男女之分,後來很多女性也加入這一行業,因而“倡伎”開始特指女性的藝人,而男性的藝人就成了“優伶”。
在傳統的古中國社會裡,這類娛樂行當是非常下賤的,屬於“賤民”,由於地位低下,“倡伎”因此很容易被要求提供性服務。從而由一個“藝術工作者”變成了“性工作者”,為了作出區分,人們把只好把從事歌舞藝術表演的稱為“倡伎”,而把既從事歌舞藝術表演又從事賣淫“工作”的稱為“娼妓”。
“倡伎”二字於何朝改“娼伎”的不得而知,但至少在三國時代還尚屬罕見,而到了六朝時期,“娼妓”的用法就開始普遍了。六朝時期的士族地主莊園經濟發達,江南地區的商品經濟尤其發達,加之越來越多的女性加入“娛樂圈”,以出賣才藝與色相謀生的私妓,在都市中開始普遍化。
就是現在,我們仍然可以常常在戲劇裡面聽到一句台詞叫做“賣藝不賣身”,其實這句台詞本身就說明:娼妓就是倡伎裡面從事賣身服務的人。只賣藝,叫倡伎;既賣藝又賣身,就成了娼妓了。
娼妓,在我們現在看來就是妓女,但是在古代,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即娼是娼,妓是妓。
娼妓雖然都是指可以提供性服務的女人,但是二者還是有一定區分的,總的說來,娼的地位比妓低下,那些在低級場所里從事低俗色情服務的女人被稱為“娼”,記得四川有句罵人的話:“娼婦”,那是很惡毒的,不到特別痛恨時是不用此語言的。相比而言,妓則顯得雅致一些,妓通常是指色藝雙絕的“性工作者”。兩者的工作場所也不一樣,娼通常“工作”的地點多稱為“窯子”,那“窯子”的“條件”是很有限的。而高等的妓女則在所謂的“青樓”營業,青樓是舊時的聲色場所。那知名青樓多為雕梁畫棟,紅牆綠瓦,亭台樓閣,精雕細刻,對舊時的男人們來說,青樓不僅僅是尋歡的場所,也是放鬆身心,藝術欣賞的好去處。
所以歷史上有很多名妓,而沒有什麼名娼。
從娼妓的服務對象來看,娼妓可以分為宮妓,官妓,營妓,家妓和民妓。宮妓是皇宮中服務於皇帝的妓女,營妓是服務於軍隊軍官和士兵的妓女,官妓是服務於各級地方官員的妓女,家妓是達官貴人家庭供養的服務於達官貴人的妓女。而民妓,可能更接近於今天人們所理解的妓女,就是活躍於民間,混跡於社會的妓女。
無論宮妓,官妓和營妓,她們地位雖然卑賤,但生活卻相當優裕。她們被編入國家正式編制(樂籍),政府對她們實行某種供給制,即所謂“官給衣糧”,由國家財政供養,官妓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也無贏利的壓力。各地官妓只須為官府執役即可,即“服務”於國家和國家象徵的皇帝與官僚的需要。
從春秋時期的齊國管仲設立國營妓院,後來漢武帝又創立營妓制度,到隋煬帝設立教坊,廣納歌舞藝人,縱情聲色。唐朝沿襲了隋朝的教坊制度,風流皇帝唐玄宗更是擴大教坊機構,又設立梨園,據說最多時可有4萬宮妓為其“服務”。
趙宋時期,理學興起,重視男女之防,對於官員狎妓也就有了限制,規定妓女只能為官員提供歌舞和陪酒這類活動,不能提供性服務,違者要受到各種處分。
到了明朝,朱元璋同樣禁止官妓向官員提供服務,讓一些官妓面向市場,向社會提供服務以增加財政收入。官員不能從妓女那裡得到性服務,所以對妓女的態度也開始冷落,官妓營妓的經費也就成為問題,她們不得不開始面向市場給自己找飯碗。中國妓女也開始了以官營為主向民營為主的過渡。
到了清朝,順治停宮廷教坊妓樂,康熙推之於地方;到了雍正朝,雍正皇帝下令全國廢除樂籍制度,國家不再正式供養妓女,官妓制度從而廢除,官員嫖妓在制度上被禁止了。
家伎在古代的大戶人家相當普遍。漢代以後,家伎興盛起來,到南北朝達到頂峰。家伎的作用是為主人提供藝術服務的。而且也是在上古時代是大家族禮儀的一種需要,養多少家伎在古代還是一種等級身份的象徵。論語“八佾”篇就記載了孔子怒斥魯國大夫季氏的一段話“八佾舞於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因為季氏以大夫的身份卻用天子規格的八列家伎來起舞助興,違背了當時的禮儀標準。這種家伎到了後來也如倡伎的發展一樣, 漸漸的也為主人提供性服務。不僅如此,她們還得根據主人的需要也為客人提供性服務。常常成為禮品或獎品被轉送他人,地位極其低下。如西晉的大富豪石崇,對於沒有讓客人滿意的家妓常常杖斃,最後弄得連客人都不忍心,可見家妓的地位之低,不但沒有人身自由,主人對她們還可以任意買賣和殺戮。
隨着商業的發展,都市的繁榮,城市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在官妓,家妓之外,出現了個體民辦營業的私妓,私妓在先秦已經出現,到六朝時開始活躍,至唐代走向興盛,一直持續到宋元明清及民國,成為中國古代社會一大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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