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说娼妓(一)起源
在唐朝以前,娼妓一般都写作“倡伎”,并非专指卖淫的女性。《说文解字》云:“倡,乐也”,《广韵·纸韵》:“伎,侣也。”所以,这两个字连在一起组成的词“倡伎”,是指以出卖声色歌舞杂技为业的艺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古代艺人和古代的娱乐圈,这里这个“倡”通“唱”,主要指的是古代的歌星,即“乐人”;伎则是通“技”,主要指古代的杂耍艺人。这一概念在上古时期主要是指从事声乐,表演类的艺人,并没有男女之分,后来很多女性也加入这一行业,因而“倡伎”开始特指女性的艺人,而男性的艺人就成了“优伶”。
在传统的古中国社会里,这类娱乐行当是非常下贱的,属于“贱民”,由于地位低下,“倡伎”因此很容易被要求提供性服务。从而由一个“艺术工作者”变成了“性工作者”,为了作出区分,人们把只好把从事歌舞艺术表演的称为“倡伎”,而把既从事歌舞艺术表演又从事卖淫“工作”的称为“娼妓”。
“倡伎”二字于何朝改“娼伎”的不得而知,但至少在三国时代还尚属罕见,而到了六朝时期,“娼妓”的用法就开始普遍了。六朝时期的士族地主庄园经济发达,江南地区的商品经济尤其发达,加之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娱乐圈”,以出卖才艺与色相谋生的私妓,在都市中开始普遍化。
就是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常常在戏剧里面听到一句台词叫做“卖艺不卖身”,其实这句台词本身就说明:娼妓就是倡伎里面从事卖身服务的人。只卖艺,叫倡伎;既卖艺又卖身,就成了娼妓了。
娼妓,在我们现在看来就是妓女,但是在古代,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即娼是娼,妓是妓。
娼妓虽然都是指可以提供性服务的女人,但是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分的,总的说来,娼的地位比妓低下,那些在低级场所里从事低俗色情服务的女人被称为“娼”,记得四川有句骂人的话:“娼妇”,那是很恶毒的,不到特别痛恨时是不用此语言的。相比而言,妓则显得雅致一些,妓通常是指色艺双绝的“性工作者”。两者的工作场所也不一样,娼通常“工作”的地点多称为“窑子”,那“窑子”的“条件”是很有限的。而高等的妓女则在所谓的“青楼”营业,青楼是旧时的声色场所。那知名青楼多为雕梁画栋,红墙绿瓦,亭台楼阁,精雕细刻,对旧时的男人们来说,青楼不仅仅是寻欢的场所,也是放松身心,艺术欣赏的好去处。
所以历史上有很多名妓,而没有什么名娼。
从娼妓的服务对象来看,娼妓可以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和民妓。宫妓是皇宫中服务于皇帝的妓女,营妓是服务于军队军官和士兵的妓女,官妓是服务于各级地方官员的妓女,家妓是达官贵人家庭供养的服务于达官贵人的妓女。而民妓,可能更接近于今天人们所理解的妓女,就是活跃于民间,混迹于社会的妓女。
无论宫妓,官妓和营妓,她们地位虽然卑贱,但生活却相当优裕。她们被编入国家正式编制(乐籍),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由国家财政供养,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也无赢利的压力。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即“服务”于国家和国家象征的皇帝与官僚的需要。
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设立国营妓院,后来汉武帝又创立营妓制度,到隋炀帝设立教坊,广纳歌舞艺人,纵情声色。唐朝沿袭了隋朝的教坊制度,风流皇帝唐玄宗更是扩大教坊机构,又设立梨园,据说最多时可有4万宫妓为其“服务”。
赵宋时期,理学兴起,重视男女之防,对于官员狎妓也就有了限制,规定妓女只能为官员提供歌舞和陪酒这类活动,不能提供性服务,违者要受到各种处分。
到了明朝,朱元璋同样禁止官妓向官员提供服务,让一些官妓面向市场,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增加财政收入。官员不能从妓女那里得到性服务,所以对妓女的态度也开始冷落,官妓营妓的经费也就成为问题,她们不得不开始面向市场给自己找饭碗。中国妓女也开始了以官营为主向民营为主的过渡。
到了清朝,顺治停宫廷教坊妓乐,康熙推之于地方;到了雍正朝,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官妓制度从而废除,官员嫖妓在制度上被禁止了。
家伎在古代的大户人家相当普遍。汉代以后,家伎兴盛起来,到南北朝达到顶峰。家伎的作用是为主人提供艺术服务的。而且也是在上古时代是大家族礼仪的一种需要,养多少家伎在古代还是一种等级身份的象征。论语“八佾”篇就记载了孔子怒斥鲁国大夫季氏的一段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因为季氏以大夫的身份却用天子规格的八列家伎来起舞助兴,违背了当时的礼仪标准。这种家伎到了后来也如倡伎的发展一样, 渐渐的也为主人提供性服务。不仅如此,她们还得根据主人的需要也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常常成为礼品或奖品被转送他人,地位极其低下。如西晋的大富豪石崇,对于没有让客人满意的家妓常常杖毙,最后弄得连客人都不忍心,可见家妓的地位之低,不但没有人身自由,主人对她们还可以任意买卖和杀戮。
随着商业的发展,都市的繁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官妓,家妓之外,出现了个体民办营业的私妓,私妓在先秦已经出现,到六朝时开始活跃,至唐代走向兴盛,一直持续到宋元明清及民国,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一大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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