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或閒來無事、或自解鬱悶就把盞兩杯。喝高了,腦子糊塗了,手腳卻靈便起來。想起自己還有Facebook中的一畝三分地,手指就在打字板上劃拉起來。憑酒後腦糊膽壯,把手頭現行項目上的工作壓力、對老闆的不爽呼啦一大把。這嘩啦一通叫,換了個一時痛快。說也說了、酒也醒了、事也忘了。想不到,隔了一周,老闆召見,就一句話:捲鋪蓋走人吧。結果,此事鬧到法院,現在仍是‘進行時態’。
以上是聽專事企業事務的律師講述的一個案例。
諸如Facebook之類的社交媒體以迅捷的速度改變着職業生涯的遊戲規則,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跟上其腳步。在法律還沒有完全明確的界定時,作為員工在使用社交媒體時,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有如Hamlet的To Be Or Not To Be,有時是生與死的選擇。雖然多數說者認為其所言只是一個調侃,至多是一個抱怨。但,受者就不是那麼輕鬆地認為了,他要當真。
有言道:好事留家裡,醜事揚千里。社交媒體的負面功能之一就是:通過它,醜事、壞事、稀奇事象病毒一樣,分裂、擴散得奇快。社交媒體的另一個壞處是:所言全留痕跡,想賴也賴不掉。因此在職場上,和上司、同事、部下面對面口說、口授的事,明智的做法是千萬不要在社交媒體中有任何的漏風。
本文開頭的案例也涉及到員工的保密義務。該員工在嘆談項目工作辛苦時,在無意和無形中透露了其雇主的商務秘密。而通常在聘用合同書中,有這麼一個條款,即員工的保密義務。這個保密義務也延伸涵蓋到其業餘生活:不是說上班時才保密,下班時就可公開。
另外,也得牢記:言者或有疵瑕,圖者也有隱憂。舉個例:一名在瑞典幼兒園工作的男士,他在自己的Facebook中貼了一張自己戴帽子的頭像,而帽子上醒目地寫有“Porn Star”兩個字。結果該名孩子王被辭退。辭退的理由是:祖國的花朵有受到3級片明星性侵的潛在危險。
因此在Facebook中折騰,有時候會鬧出個“非死不可”。
註:Facebook音譯為‘非死不可’最早出現在萬維的博客中。但我記不得出自誰的手筆(印象中是春陽),找了好大一圈也沒有找到出處博文。這裡借用該譯名作為我本文題目,望該知識產權擁有者‘放我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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