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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寫博文時常常把一些自己所拍攝的照片應景式地貼上網絡。我本人也是。初始時,我還經常為了所貼照片是否侵犯他人隱私、肖像權,自己是否會負連帶責任而擔心。
為此,我特地翻看了一下我居住國的相關法規條文,心中就有了底。
自此,但凡網上貼圖,我就堅持這避責四原則。
公共場所這類地方(地點)可包括很多,諸如車站、碼頭、街道、商店、廣場,學校等。在這類地方拍照,無須徵求被拍人(走進鏡頭人)的同意。攝影者對所拍照片有100%的支配使用的權利。界定公共場所的標準是:可以免費、自由出入。
半公開場所這類地方可包括辦公室、生產車間。在這些地方拍攝應得到事主的同意方可作為,否則引火燒身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收費場所(合)符合這個定義的場所(合)可包括音樂會、影院等。如果組織者或收費服務提供者沒有明令禁止拍攝,對所拍圖片可照‘公共場所’類處理。
起居安寧這個定義下的地方可包括私家宅院、旅館房間、更衣室、廁所等。這種場合下,沒有得到事主同意,絕對不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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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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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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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2 06:0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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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華,謝來訪留言。指導說不上,這只是我在寫博過程中的一個衍生偶得,於是就寫出來,或許有點實用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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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鄉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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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1 16:5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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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月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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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0 12: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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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雲南,去過洱海,還去了五朵金花的拍攝地。由於沒經驗,在洱海的船上臉被曬起了一層皮。你能喜歡我的遊記和我的網名我很高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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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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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0 1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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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月歌,
希望我的體會和小結能有一點實用價值。
常看您的遊記。您的網名和夏威夷的貼圖系列讓我聯想起雲南大理的蒼山洱海,及以此為背景的電影“五朵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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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月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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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0 11: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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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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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0 07: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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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冬兒,說起來這些也是生活瑣事,說不準哪天會碰到,就多了個心眼。名曰:防患於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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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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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20 07: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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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兄說得對,這是一個硬幣正反兩面的定律。
律師職業給人的印象不佳。但有時候還真用得上他們。我們曾在美國看牙醫,遇上不良醫生。後來光動東嘴說要給醫生去律師函,醫生就從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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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冬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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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19 14: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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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的原則,謹記了。有些收費場所,比如博物館,也不一定讓人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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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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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19 1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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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兄好,
律師多如牛毛,是民主和法制的一個副產品。但反過來,最最enjoy這個制度的,還是這個副產品。這在傳統中國文化中,叫做訟棍。唉!為了民主和法制的好處,只有忍受他們的存在了。對這些人,我是儘量繞着走。只要沾染上他們,必定麻煩不盡。但您得時時擔心,說不定那天他們就找上門了。您這貼圖四原則,不就是為避免他們的麻煩而給自己準備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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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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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19 09:5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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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兄好, 對美國這方面的立法,我沒有實踐上的認知和書面上的研究。
但我有一個偏見,就是美國的律師多如牛毛,好多事不好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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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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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0-10-19 09: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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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謝謝分享!
不知道美國的相關法律是一樣或相似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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