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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写博文时常常把一些自己所拍摄的照片应景式地贴上网络。我本人也是。初始时,我还经常为了所贴照片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肖像权,自己是否会负连带责任而担心。
为此,我特地翻看了一下我居住国的相关法规条文,心中就有了底。
自此,但凡网上贴图,我就坚持这避责四原则。
公共场所这类地方(地点)可包括很多,诸如车站、码头、街道、商店、广场,学校等。在这类地方拍照,无须征求被拍人(走进镜头人)的同意。摄影者对所拍照片有100%的支配使用的权利。界定公共场所的标准是:可以免费、自由出入。
半公开场所这类地方可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在这些地方拍摄应得到事主的同意方可作为,否则引火烧身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收费场所(合)符合这个定义的场所(合)可包括音乐会、影院等。如果组织者或收费服务提供者没有明令禁止拍摄,对所拍图片可照‘公共场所’类处理。
起居安宁这个定义下的地方可包括私家宅院、旅馆房间、更衣室、厕所等。这种场合下,没有得到事主同意,绝对不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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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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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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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2 06:0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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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华,谢来访留言。指导说不上,这只是我在写博过程中的一个衍生偶得,于是就写出来,或许有点实用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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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乡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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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1 16:5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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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月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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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0 12: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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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欢云南,去过洱海,还去了五朵金花的拍摄地。由于没经验,在洱海的船上脸被晒起了一层皮。你能喜欢我的游记和我的网名我很高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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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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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0 1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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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月歌,
希望我的体会和小结能有一点实用价值。
常看您的游记。您的网名和夏威夷的贴图系列让我联想起云南大理的苍山洱海,及以此为背景的电影“五朵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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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月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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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0 11: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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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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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0 07: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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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冬儿,说起来这些也是生活琐事,说不准哪天会碰到,就多了个心眼。名曰: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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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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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20 07: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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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兄说得对,这是一个硬币正反两面的定律。
律师职业给人的印象不佳。但有时候还真用得上他们。我们曾在美国看牙医,遇上不良医生。后来光动东嘴说要给医生去律师函,医生就从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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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冬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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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19 14: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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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的原则,谨记了。有些收费场所,比如博物馆,也不一定让人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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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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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19 1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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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兄好,
律师多如牛毛,是民主和法制的一个副产品。但反过来,最最enjoy这个制度的,还是这个副产品。这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叫做讼棍。唉!为了民主和法制的好处,只有忍受他们的存在了。对这些人,我是尽量绕着走。只要沾染上他们,必定麻烦不尽。但您得时时担心,说不定那天他们就找上门了。您这贴图四原则,不就是为避免他们的麻烦而给自己准备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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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洲大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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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19 09:5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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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兄好, 对美国这方面的立法,我没有实践上的认知和书面上的研究。
但我有一个偏见,就是美国的律师多如牛毛,好多事不好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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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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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0-10-19 09: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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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分享!
不知道美国的相关法律是一样或相似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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