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正义启明X3.性生活是“基本人权”吗? 这段时间江湖有个传言,说是西欧某个比较开放的国度,把性生活当成了“基本人权”,政府给残疾人发补贴,让他们能在一年内,召唤12次性工作者,为自己服务;一些人因此夸奖说,这是个“有人性”的政府,云云。 浅人没法子查证,这个传言是真是假,只打算在假定它为真的前提下,讨论一下这样子做的是非对错,顺便揭露一下左翼均等主义的常见错谬:把“好”与“正当”,“需要”与“权益”,“德性”与“正义”这些不同的东西搞混了,扭曲了尊重权益的正义感,最终走上了不义的邪路,嗯哼。 人生在世,“性生活”的重要性,还用说嘛:它的目的在于繁衍子孙后代,所以才有资格,和目的在于维系个体小命的“食生活”并肩而立。中国古代的告不害,曾因此断言:“食色,性也”。西方古代的苏格拉底,则隆重指出:“你难道没注意到,神灵让其它动物的性交,都受到时令的限制,唯独人类的性交,能够一直延续到老年么?”正所谓“东哲西哲,心同理同”,不是? 目前当下现而今,由于“情感变动机”,以及“快乐成目的”的润物无声,大多数(但并非所有)情况下,人们已经不再把性生活,单纯当成繁衍的工具了,而是让它转型成,不管有木有后代,就是想爽它一回的快感源头。然而其地位呢,与其说降下去了,不如说升起来咧,证据之一,就是安全套的火爆热销,嗯哼。 既然性生活这样子重要,甚至可以说少不了,为什么还不是“基本人权”呀?理由很简单:它自身位于“需要”层面,属于满足了就能快乐的“好”,因此不包含任何“正当(right)”的因素,怎么可能构成“权益(rights)”嘛…… 其实吧,哪怕你自己不想在性生活的时候,遭遇不可接受的伤害,从而有了这方面的“正当”考虑,但只要没进到人际关系中,照样不算“权益”。比方说,天气冷了,你小撸怡情的时候,决定盖床被子,或是开着空调,免得受凉感冒了,就是这样子滴。不管怎样,假如你第二天起来后,鼻涕眼泪一大把,你也只会抱怨自己犯了“错”,却不会指责自己,侵犯了自己过性生活的“权益”,不是? 神马情况下,性生活会华丽转身,成为权益呀?当且仅当,你以正当的方式——或者规范性地说,以不害人的方式,满足性需要的过程中,别人对你施加了严重的伤害,你才有资格宣布,你过性生活的应得权益,被侵犯了。 举个例子哈,你们小两口,正在家里一边看着“黄碟”,一边“敦伦”呢(注意不是“伦敦”哦,嗯哼),突然有人闯进来,说这段时间上头有令,禁止所有房事,并且动用强制性的措施,果断终止了你俩的做爱爱。这明显就属于侵权了,其中自然也包括,剥夺了你过性生活的应得权益。 相比之下呢,他正模仿某位古人的榜样,和情人在百花丛中野合(俗话或曰“野百合”,不是?),突然一块石头从山上滚下来,或是一只野兔在身边飞驰而过,把他吓得魂飞魄散,性致全无,虽然和刚才的事例,结构上差不多,他却没有任何理由指责,那只兔子或这块石头,剥夺了他过性生活的应得权益…… 正是由于类似的道理,要是你本来不想过性生活,有人却非要和你过,这个人就同样侵犯了你过性生活的应得权益,文言又叫“强奸”。换个方式说哦,一次性生活,属于做爱呢,还是强奸,关键就在于,双方是不是都同意,这样子满足性需要。温馨警示一句,西方契约论的理论优势,在这个小圈子里,可以说表现得最充分了,远远超过了它在建国立宪方面,宏大却又不实的丰满憧憬,嗯哼。 考虑到这一点,把性生活当“基本人权”的说法,立马会在婚内强奸的问题上,陷入说不通的悖论咧:我想过性生活,可配偶坚决不答应,这好像应该是配偶那方面,率先侵犯了我的“基本人权”吧;而我的霸王硬上弓,恰恰是我在维护我的“基本人权”哟,那怎么最后反倒是我,成了“罪犯”呀?奇怪。 此外哈,假如性生活真的成了“人权”,社会上那么多单身男女,好像也应当被视为,受到相应侵害的弱势人士了,因而政府是不是也要出头露面,给他们发补贴,方便他们接受“维权”服务呢?或者政府干脆好人做到底,每人“分配”一个灵魂伴侣,实现把爱情也当“基本人权”,各方面“按需分配”的理想国呀? 不过吧,最最荒谬的或许在于,要是性生活真的成了“基本人权”,所有人都有尊重的“义务”,那我由于自己不招人爱的缘故,没法用我想要的方式满足我的性需要,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人统统应当屈尊俯就,履行尊重我的这项“基本人权”的崇高“义务”,让我能够为所欲为,从心所欲地畅快“维权”,否则的话,他们就等于剥夺了我的“基本人权”,罪不可赦啊? 话说到这份上,把性生活当“人权”的荒唐荒诞,也就不言而喻咧,再说都多余,一言以蔽之:任何需要,无论怎样“基本”,本身都仅仅位于好的维度,没法构成正当维度上的权益。反过来看,任何需要,不管多么“不基本”,只要它的正当满足,遭遇了别人的不可接受之害,都会成为应当尊重的权益。 回到传言上来。残疾人的性需要,得不到正常满足,是不是因为其他人的不正当侵害造成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无论他们再弱势,再值得同情,其性需要的满足,也仅仅位于“关爱他人”的“德性”维度,不是位于“基本人权”的“正义”维度;两者的差异虽然微妙,却必须分清,不然就会恶果丛生。 话说得这么重,究竟有哪些恶果呀?头一个就是“大政府”咧:你想啊,政府的基本功能,原本在于维护“正义”的底线,现在另外得管“德性”方面的事情了,是不是要增加人手,扩展机构呢?这些人是不是要发工资,那些机构是不是要拨经费呀?或者说,他们真的会像咱圣人交口夸奖的那样子,一心只想着“博施于民而济于众”,自己却一丢丢的报酬都不拿么?做梦。 说白了,目前当下现而今,西方许多国度里,政府的规模,以及预算的赤字,比翼双飞,一飞冲天,怎么削减都兜不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样子不分青红皂白,稀里糊涂把正义与德性搞混啦。 第二个呢,就是对某些纳税人做了不义的事喔:政府可以强制性地征税,唯一的正当理据,就是要用这些钱,确保所有的社会成员,不会受到不义的侵害。反过来说就是,不管是谁,也不管心里多不情愿,人人都得交税的唯一正当原因,就是不如此,难以保障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安全。 这样子看,要是政府把原本用来维护正义的税款,转用到了德性事情上,是不是就违背了某些纳税人的意愿,以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对他们做了不义之事啊?毕竟,不管这些人的数量多少,强行拿他们缴纳的税款,去做他们不同意的德性事务,照西方契约论的说法,总有一丢丢“强奸”这部分“民意”的味道吧,不是? 当然咯,肯定还有另一些纳税人,希望政府把税款用在德性事务上,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残疾人的性需要,等等等等。但问题在于,这样子的话,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捐款给慈善组织,去做他们想做的任何高尚之事,以免对那些不情愿的人,造成强制性的逼迫呀?政府甚至还可以号召,有识之士们积极成立这样子的公益组织,来提高全社会的德性水平,并且木有任何问题哟,嗯哼。 另外哈,也别拿慈善组织不靠谱说事哦。问题在于,政府鹊巢鸠占做公益,越俎代庖搞慈善,就一定靠谱么?倒不如说,让它们各司其职,德性的归慈善,正义的归政府,至少从名称上看,更搭配一些:德者,善也;政者,正也,不是? 说穿了,哪怕一个社会里,百分之八十的人——不,哪怕所有的成员,都举双手赞成,政府用税款满足残疾人的性需要,这件事依然属于德性维度的关爱弱势,不是正义维度的维护人权;二者的区别,如同好与正当,需要与权益的区别一样深,所以德性维度上,压根就做不到,正义维度要求的那种人人平等,嗯哼。 比方说,要是把性生活真的当成了“基本人权”,马上就会遇到一系列“平等”的难题:在这方面,男女残疾人是不是应当一视同仁啊?一年12次,有人认为绰绰有余,再多就肾亏咧,有人认为少得出奇,觉得备受“压抑”,怎么办呀?就像左翼均等主义经常碰上的情况那样子,恐怕怎么办,都不太好办,不是? 为什么呢?因为按需分配的乌托邦设想,本身就错了,忘掉了关键的一点:正义必须平等,德性无需平等;所以呢,最好还是把两者区分开,正义的归正义,德性的归德性,不然的话,你的大爱无疆了,可麻烦大概也接着无疆喽,嗯哼。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正义启明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想在指出人之有限的实然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所有的德性,无论怎样高尚,也无论怎样大爱无疆,都必须符合尊重权益的规范性正义底线,不然就会造成坑害人的不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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