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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4. 霍布斯的“转让权益”还要不自然 2023-06-13 16:33:21

 

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4. 霍布斯的“转让权益”还要不自然

 

不过哦,要是阁下以为,霍布斯的契约论,已经成了不自然的天花板,就要友情提醒一声咧:不好意思哟,亲,普遍理性限制了您的想象力,不知道还有更不自然滴,这就是被他当成了“契约”实质的那玩意儿——“转让权益”,嗯哼。

 

据说古希腊的智者派,最初提出契约论的理念时,已经谈到“政府权力来自公民权益的转让”了,在此就不去考证啦。毕竟,让这个话题变得绕不过去的,还是不讲文德的老同志:由于满腔子都是,努力确保自然死的美丽愿景,他明确主张,大家伙签订和平契约的时候,应当“自愿放弃对一切东西的权益。”

 

然而且慢。真的是每个人都完全放弃么?答案显然又是否定的,因为霍布斯说的不是单纯的“放弃”,而是复杂的“转让”,要把自己的权益交给另外某个人,还追加了下面的条件:“任何人捐弃或转让了自己的权益后,都有义务受到约束,不得妨碍接受他捐弃或转让的权益的这个人,享有这些权益”,否则就等于背约失信,对这个人“不义”。后果很严重,黎叔很生气,不是?

 

于是乎,老同志又一次陷入了,逻辑上讲不通的偷换概念:原来设想的和平契约,是每个人根据自然法,断然放弃(“取消”)了所有的自然权益,可说着说着呢,突然就变成了,某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把所有的自然权益统统转让给这个人,一方面让自己变得空空如也,另一方面却让这个人拥有了所有的自然权益,目的嘛就一个:确保自己寿比南山,活到自然死,也就是最终在席梦思的软床上,而不是炮火纷飞的战场上,淡定从容地嗝屁狗带,嗯哼。

 

各位听着尴尬,可霍布斯一点不尴尬,自顾自地说下去咧:这个人接受了,其他所有人转让的所有权益后,就摇身一变,成了掌控“共同权力”的“主权者(君主)”;那些转让了所有权益的人,则成了啥权益都木有的“臣民”,必须尊重君主的“主—权(君主—权力)”,即便君主加害自己,也不可抱怨抗争,否则就违反了,自己转让权益时签订的那份契约法律上不许,道德上不义……

 

有人要不满了:学术是件认真严肃的事情哈,不要瞎搞笑好不好,大师怎么可能这样子胡说八道?不好意思哦,亲,请看原初文本:“主权者做的任何事,都不可能对任何臣民构成侵害,任何臣民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抱怨主权者侵害自己的人,其实是在抱怨自己授权给他的事。……不错,主权者或许的确做的不够公平,但严格讲,这不是不义,也不算侵害。……当主权者处死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

 

更严肃认真,一点不搞笑的是,霍布斯就是这样子,通过一致签订信约,建立了抵御外来侵略,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把全体成员的意志,真正统一于主权者的唯一“人格”中,一举成就了所谓的“国家”,文言又叫“伟大的利维坦”,俗话或曰“有死的上帝”,地位上仅次于,“不朽的上帝”。威武。

 

话说到这份上,老同志的“转让权益”,有几多不自然,也就一目了然咧。首先哦,本来说好的,人人把权益交给主权者,是为了换来躺在床上的自然死,可一交出去呢,主权者就有权欺负臣民们了,臣民们还不许有怨言……这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转让权益啊,简直是缴械投降,屈膝臣服的城下之盟嘛,不是?

 

于是乎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浅人的那个愚见:从“正当”演变而来的“权益”,其实是人们在人伦冲突中设定的,防止自己遭到不可接受侵害的底线;因此呢,谁要是单方面放弃了这根底线,也就等于不设防,木有资格抱怨别个侵害自己了。

 

再延伸一步看,所谓“主权”,不管是不是掌握在君主的手里,作为“国家”的“权力”,因此也要与“个体”的“权益”小心分开,别搞混喽,误以为捍卫了“主权”,就是捍卫了“权益”,因为“主权”也可能侵害“权益”,嗯哼。

 

其实吧,老同志也不是完全不懂这方面的道理,所以才说,“要是权益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单方面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别个或朋友的友谊或服务,博取慈善或豪爽之名,免于内心的同情之苦,希望在天国得到回报,等等,那就不是契约了,而是赠与,馈送,或恩惠。”一针见血,不是?

 

只是撇下我们,站在风中凌乱,莫名其妙:既然如此,大师您为啥还一口咬定,每个人一致签订的那些和平条款,属于双向平等的转让权益,而非单方面不平等的交出权益呢?就算它们的唯一目的,是达成彼此间的和平,可城下之盟的唯一目的,不也是达成彼此间的和平么?

 

其次哈,霍布斯一直没解释,其他所有人一致同意,把权益交给他,请他代表自己“人格”的那家伙,凭神马享有这样子,有死而伟大的资格,以致给人留下个印象,仿佛是天上鸟儿拉屎,随机掉到谁头上,谁就被选中啦……

 

单就这一点看,霍布斯忽悠人的功夫,要比经常拿来和他比的荀况差远咧:在同样基于“性恶论”,鼓吹据说有儒家特色的“契约论”时,荀况特别强调,只有“圣王”才能在“争则乱,乱则穷”的“自然状态”下,建立“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并依据这一点,指责孟轲的“性善论”,会导致“去圣王”的严重恶果。

 

正是在这番高论的潜移默化下,直到现在,儒人们瞅见老同志的这个漏洞,还是会不由自主地冒出个疑问:那家伙“何德何能”,居然可以享有“德之圣—能之王”,才有资格享有的“至上主权”,号令天下呢?否则的话,阁下如何解释,“德不配位”之类的儒化说法,今天依然老流行了呀,嗯哼。

 

相比之下,霍布斯就是个秃羊秃神婆,竟然不对主权者提出道德和能力方面的任何要求,倒好像随便哪个人,只要淋到了空中掉下来的鸟粪,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把每个人对每个人签约的永久和平,变成其他所有人对自己签约的永久服从,让其他所有人心服口服地听凭自己摆布,甚至生杀予夺,不是?

 

然而呢,再怎么不自然,有一点很清晰:他正是这样子一步步地,从“身心平等”的“自然状态”,以及“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出发,在“人人宣战”的“死亡恐吓”下,逼着所有人不约而同,携手并肩坐到了谈判桌边,“一致同意”签订“和平信约”,通过“转让权益”,建立“共同权力”,最终听任“主权者”,把“国家”变成了“伟大的利维坦”,嗯哼。

 

说句不中听滴,老同志的这一步步推演,依然有点像学术研究中常见的应然变实然,潜台词等于是,“要有君主管治的利维坦,于是乎就有了君主管治的利维坦”:倘若没有个大权独揽的至上君主,谁都hold不住,肯定会天下大乱,人将不人,活将不活,死将不死,所以必须有个国,利维坦式的国,不是?

 

不错哟,在霍布斯的词典中,“专制”被定义成,“凭借武力征服建立的主权国家”。可是吧,他习惯成自然,把契约论也照搬到这里,断言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同样会一致同意签订,“转让权益”的和平信约。不管怎样,能把对一方而言,充满屈辱意味的城下之盟,说得这样子清新脱俗,相当不易,嗯哼。

 

无论如何,按照老同志的原初文本,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立下的约也是这样子滴:“立约服从,就是立约承认并授权,主人可以做任何事。要是主人由于臣仆拒绝服从,而杀死,监禁,或用其他方式惩罚了臣仆,也都是臣仆自己授权的,因此臣仆不可控告主人侵害了自己。”

 

这样子看,要是我们把他说的靠签约建立的所有国家,都说成是不折不扣的“君主专制”,好像也不怎么离谱。毕竟,它们在单方面转让权益这一点上,根本一致:无论靠的是武力征服,还是一致同意,主权者只要通过立约的途径,掌握了共同权力,都可以对臣民们为所欲为,至于由于转让了权益,而放弃了底线的臣民们,连抱怨一声都不许……契约论的强大威力,绝对不容小视,不是?

 

可惜哦,主要就是因为,老同志用这样子不自然的方式,从“转让权益”走向了“君主专制”,两位小同志洛克和卢梭,才对他很不以为然,一方面在形式上承续了,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论的三一衣钵,另一方面又对它们仨的实质内容,展开了全方位的改造,趁机把自己也提升到了,顶级大师的档次……

 

单就“转让权益”这一点而言,变动实在不小:一方面,洛克主张,有些权益是不可转让的,否则连底裤都没得穿——目前流行的“基本权益”,或许可以溯源到这里?另一方面,卢梭主张,所有人是把自己的所有权益,统统转让给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有点像俗话说的,“左手摸右手,右手摸左手,摸来又摸去,好像一只手,啥感觉都木有”,嗯哼。

 

其实吧,霍布斯自己有一回也提到:“任何人都不能转让或放弃,让自己免于死亡,伤害或监禁的权益;避免这类事情,正是人们放弃任何权益的唯一目的。”不过哈,撇开“主权者有权处死无辜臣民”的相反说法不谈,他这次好像依然没看到,“签约放弃所有自然权益的唯一目的,就是避免放弃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的命题,逻辑上相当地说不过去,不是?

 

为什么翻来覆去,老是免不了这一类,不自然的胡说八道呢?说破了就因为,无论霍布斯,还是洛克,或是卢梭,他们鼓吹的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论的三位一体,连同其中包含的转让权益,统统不自然,越说越别扭,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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