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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4. 霍布斯的“轉讓權益”還要不自然 2023-06-13 16:33:21

 

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4. 霍布斯的“轉讓權益”還要不自然

 

不過哦,要是閣下以為,霍布斯的契約論,已經成了不自然的天花板,就要友情提醒一聲咧:不好意思喲,親,普遍理性限制了您的想象力,不知道還有更不自然滴,這就是被他當成了“契約”實質的那玩意兒——“轉讓權益”,嗯哼。

 

據說古希臘的智者派,最初提出契約論的理念時,已經談到“政府權力來自公民權益的轉讓”了,在此就不去考證啦。畢竟,讓這個話題變得繞不過去的,還是不講文德的老同志:由於滿腔子都是,努力確保自然死的美麗願景,他明確主張,大傢伙簽訂和平契約的時候,應當“自願放棄對一切東西的權益。”

 

然而且慢。真的是每個人都完全放棄麼?答案顯然又是否定的,因為霍布斯說的不是單純的“放棄”,而是複雜的“轉讓”,要把自己的權益交給另外某個人,還追加了下面的條件:“任何人捐棄或轉讓了自己的權益後,都有義務受到約束,不得妨礙接受他捐棄或轉讓的權益的這個人,享有這些權益”,否則就等於背約失信,對這個人“不義”。後果很嚴重,黎叔很生氣,不是?

 

於是乎,老同志又一次陷入了,邏輯上講不通的偷換概念:原來設想的和平契約,是每個人根據自然法,斷然放棄(“取消”)了所有的自然權益,可說着說着呢,突然就變成了,某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把所有的自然權益統統轉讓給這個人,一方面讓自己變得空空如也,另一方面卻讓這個人擁有了所有的自然權益,目的嘛就一個:確保自己壽比南山,活到自然死,也就是最終在席夢思的軟床上,而不是炮火紛飛的戰場上,淡定從容地嗝屁狗帶,嗯哼。

 

各位聽着尷尬,可霍布斯一點不尷尬,自顧自地說下去咧:這個人接受了,其他所有人轉讓的所有權益後,就搖身一變,成了掌控“共同權力”的“主權者(君主)”;那些轉讓了所有權益的人,則成了啥權益都木有的“臣民”,必須尊重君主的“主—權(君主—權力)”,即便君主加害自己,也不可抱怨抗爭,否則就違反了,自己轉讓權益時簽訂的那份契約法律上不許,道德上不義……

 

有人要不滿了:學術是件認真嚴肅的事情哈,不要瞎搞笑好不好,大師怎麼可能這樣子胡說八道?不好意思哦,親,請看原初文本:“主權者做的任何事,都不可能對任何臣民構成侵害,任何臣民也沒有理由控告他不義,因為……抱怨主權者侵害自己的人,其實是在抱怨自己授權給他的事。……不錯,主權者或許的確做的不夠公平,但嚴格講,這不是不義,也不算侵害。……當主權者處死無辜的臣民時,同樣的道理也可以成立。

 

更嚴肅認真,一點不搞笑的是,霍布斯就是這樣子,通過一致簽訂信約,建立了抵禦外來侵略,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把全體成員的意志,真正統一於主權者的唯一“人格”中,一舉成就了所謂的“國家”,文言又叫“偉大的利維坦”,俗話或曰“有死的上帝”,地位上僅次於,“不朽的上帝”。威武。

 

話說到這份上,老同志的“轉讓權益”,有幾多不自然,也就一目了然咧。首先哦,本來說好的,人人把權益交給主權者,是為了換來躺在床上的自然死,可一交出去呢,主權者就有權欺負臣民們了,臣民們還不許有怨言……這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轉讓權益啊,簡直是繳械投降,屈膝臣服的城下之盟嘛,不是?

 

於是乎從一個側面見證了,淺人的那個愚見:從“正當”演變而來的“權益”,其實是人們在人倫衝突中設定的,防止自己遭到不可接受侵害的底線;因此呢,誰要是單方面放棄了這根底線,也就等於不設防,木有資格抱怨別個侵害自己了。

 

再延伸一步看,所謂“主權”,不管是不是掌握在君主的手裡,作為“國家”的“權力”,因此也要與“個體”的“權益”小心分開,別搞混嘍,誤以為捍衛了“主權”,就是捍衛了“權益”,因為“主權”也可能侵害“權益”,嗯哼。

 

其實吧,老同志也不是完全不懂這方面的道理,所以才說,“要是權益的轉讓不是相互的,而是單方面的,目的是希望,獲得別個或朋友的友誼或服務,博取慈善或豪爽之名,免於內心的同情之苦,希望在天國得到回報,等等,那就不是契約了,而是贈與,饋送,或恩惠。”一針見血,不是?

 

只是撇下我們,站在風中凌亂,莫名其妙:既然如此,大師您為啥還一口咬定,每個人一致簽訂的那些和平條款,屬於雙向平等的轉讓權益,而非單方面不平等的交出權益呢?就算它們的唯一目的,是達成彼此間的和平,可城下之盟的唯一目的,不也是達成彼此間的和平麼?

 

其次哈,霍布斯一直沒解釋,其他所有人一致同意,把權益交給他,請他代表自己“人格”的那傢伙,憑神馬享有這樣子,有死而偉大的資格,以致給人留下個印象,仿佛是天上鳥兒拉屎,隨機掉到誰頭上,誰就被選中啦……

 

單就這一點看,霍布斯忽悠人的功夫,要比經常拿來和他比的荀況差遠咧:在同樣基於“性惡論”,鼓吹據說有儒家特色的“契約論”時,荀況特別強調,只有“聖王”才能在“爭則亂,亂則窮”的“自然狀態”下,建立“師法之化,禮義之道”,並依據這一點,指責孟軻的“性善論”,會導致“去聖王”的嚴重惡果。

 

正是在這番高論的潛移默化下,直到現在,儒人們瞅見老同志的這個漏洞,還是會不由自主地冒出個疑問:那傢伙“何德何能”,居然可以享有“德之聖—能之王”,才有資格享有的“至上主權”,號令天下呢?否則的話,閣下如何解釋,“德不配位”之類的儒化說法,今天依然老流行了呀,嗯哼。

 

相比之下,霍布斯就是個禿羊禿神婆,竟然不對主權者提出道德和能力方面的任何要求,倒好像隨便哪個人,只要淋到了空中掉下來的鳥糞,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把每個人對每個人簽約的永久和平,變成其他所有人對自己簽約的永久服從,讓其他所有人心服口服地聽憑自己擺布,甚至生殺予奪,不是?

 

然而呢,再怎麼不自然,有一點很清晰:他正是這樣子一步步地,從“身心平等”的“自然狀態”,以及“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出發,在“人人宣戰”的“死亡恐嚇”下,逼着所有人不約而同,攜手並肩坐到了談判桌邊,“一致同意”簽訂“和平信約”,通過“轉讓權益”,建立“共同權力”,最終聽任“主權者”,把“國家”變成了“偉大的利維坦”,嗯哼。

 

說句不中聽滴,老同志的這一步步推演,依然有點像學術研究中常見的應然變實然,潛台詞等於是,“要有君主管治的利維坦,於是乎就有了君主管治的利維坦”:倘若沒有個大權獨攬的至上君主,誰都hold不住,肯定會天下大亂,人將不人,活將不活,死將不死,所以必須有個國,利維坦式的國,不是?

 

不錯喲,在霍布斯的詞典中,“專制”被定義成,“憑藉武力征服建立的主權國家”。可是吧,他習慣成自然,把契約論也照搬到這裡,斷言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同樣會一致同意簽訂,“轉讓權益”的和平信約。不管怎樣,能把對一方而言,充滿屈辱意味的城下之盟,說得這樣子清新脫俗,相當不易,嗯哼。

 

無論如何,按照老同志的原初文本,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立下的約也是這樣子滴:“立約服從,就是立約承認並授權,主人可以做任何事。要是主人由於臣僕拒絕服從,而殺死,監禁,或用其他方式懲罰了臣僕,也都是臣僕自己授權的,因此臣僕不可控告主人侵害了自己。”

 

這樣子看,要是我們把他說的靠簽約建立的所有國家,都說成是不折不扣的“君主專制”,好像也不怎麼離譜。畢竟,它們在單方面轉讓權益這一點上,根本一致:無論靠的是武力征服,還是一致同意,主權者只要通過立約的途徑,掌握了共同權力,都可以對臣民們為所欲為,至於由於轉讓了權益,而放棄了底線的臣民們,連抱怨一聲都不許……契約論的強大威力,絕對不容小視,不是?

 

可惜哦,主要就是因為,老同志用這樣子不自然的方式,從“轉讓權益”走向了“君主專制”,兩位小同志洛克和盧梭,才對他很不以為然,一方面在形式上承續了,自然狀態—自然法—契約論的三一衣缽,另一方面又對它們仨的實質內容,展開了全方位的改造,趁機把自己也提升到了,頂級大師的檔次……

 

單就“轉讓權益”這一點而言,變動實在不小:一方面,洛克主張,有些權益是不可轉讓的,否則連底褲都沒得穿——目前流行的“基本權益”,或許可以溯源到這裡?另一方面,盧梭主張,所有人是把自己的所有權益,統統轉讓給了所有人組成的共同體,有點像俗話說的,“左手摸右手,右手摸左手,摸來又摸去,好像一隻手,啥感覺都木有”,嗯哼。

 

其實吧,霍布斯自己有一回也提到:“任何人都不能轉讓或放棄,讓自己免於死亡,傷害或監禁的權益;避免這類事情,正是人們放棄任何權益的唯一目的。”不過哈,撇開“主權者有權處死無辜臣民”的相反說法不談,他這次好像依然沒看到,“簽約放棄所有自然權益的唯一目的,就是避免放棄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的命題,邏輯上相當地說不過去,不是?

 

為什麼翻來覆去,老是免不了這一類,不自然的胡說八道呢?說破了就因為,無論霍布斯,還是洛克,或是盧梭,他們鼓吹的自然狀態—自然法—契約論的三位一體,連同其中包含的轉讓權益,統統不自然,越說越彆扭,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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