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3. 霍布斯的“契约论”更不自然 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是怎么摇身一变,从自然状态下的理性正义,成了共同权力下的激情犯罪的呢?霍布斯的回答是,一旦人人依据“自然法”,理性地签订了摆脱“自然状态”的“契约”,情况就这么个情况咧。听起来有点荒唐,不是? 问题在于,不讲文德的老同志,把自然法与自然权益一会儿合并,一会儿打散后,紧接着又宣布:人人开打的自然状态下,不管是谁,不管怎样强悍聪明,都不可能确保自己,颐养天年,寿终正寝,一直活到完满的“自然死”。悲乎。 千万别低估了,“自然死”在此扮演的决定性角色,因为照霍布斯的解释,正是为了享受它,才生成了从战争到和平,这条自然法的“第一诫律”:“有希望和平的时候,人人应当力求和平;没办法和平的时候,人人都可以动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不好意思吔,亲,这样子表述的自然法第一诫律,自然得差不多像句废话:能和平的时候就和平,不能和平的时候就宣战,嗯哼。 生怕有人不明白,霍布斯还苦口婆心地解释说:这条诫律的前半部分,是要各位寻求和平;后半部分属于自然权益的概括,强调人人自我保全……于是乎,他又来了个180度大转弯,抽了自己一耳光,改口承认,“权益”和“法”能够随意混为一谈,压根没必要分开,文言又叫“Recht”,俗话或曰“法—权”。欧耶。 抽了自己一耳光后,老同志继续主张:为了摆脱人人开打的死亡阴影,确保自己活到自然死,所有人都会努力摆脱源于“自然人性”,享有“自然权益”,服从“自然法令”的“自然状态”,转而接受“理性”提示的“和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人也愿意这样子做的条件下,一个人觉得为了和平自卫有必要的时候,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东西的权益,同时满足于对其他人拥有,和自己允许其他人对自己拥有的,同等自由权益。” 这话说得相当绕,翻成人话大意是:每个人都同意,一方面放弃自己,先发制人的自然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允许别个拥有,先发制人的自然权益。无论如何,这其实是《利维坦》里面,最有资格和自由主义套近乎的一句话了:人与人之间,理应拥有彼此“平等”的自由“权益”。恭喜。 不过哦,他这样子套近乎,却不得不付出,一个极其沉重的代价:本来是从“自然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权益”等等中产生出来的“自然法”,现在却翻脸不认人了,为了确保大家伙的“自然死”,就非把所有这些“自然”,包括一度和它合一的“自然权益”,统统给否了——文言又叫“取消”,结果让那条最接近自由主义的条款,浑身上下都变得“不自然”起来,不是? 尤其荒诞的是,先发制人的自然权益,原来是被人定法否定的,这里却突然变成了被自然法的和平条款所否定,从而生成了自然法传统的头号笑话:“自然法”居然“取消”了“自然权益”,以及捆绑在一块的“自然人性”“自然状态”。正所谓: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认不得一家人,自然与自然开打,嗯哼。 或许就是因为察觉到了,这种代价的不可承受之轻,霍布斯立马改换门庭,和自由主义说声拜拜,转而投奔“契约论”去了:大家同等放弃先发制人的自然权益,就等于“权益的相互转让(让渡)”,也就等于“人们说的契约”,里面还包含着“正义的源头”:“所立信约,必须履行;谁要失约,就是不义。”于是乎打着契约论的旗号,重弹了一回,“法律决定正义”的老调,不是? “权益转让”的还要不自然,咱们放下一篇帖子讲;这里主要拿他当靶子,论证一个浅见:源远流长的“契约论”,和流长源远的“自然法”,就像一卵性的双胞胎,统统不自然到了纯属虚构,不接地气,没法落实的飘渺地步。 不用讲,契约论在西方繁荣昌盛,有它博大精深的文化土壤。从希伯来这旮沓看,主要是犹太教强调的“神人立约”,开创了最早的“因信称义”;从古希腊那地场看,主要是工商贸易中的“交易契约”,文言又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要背约失信,就被视为“不义”。 某些保守主义者,喜欢把西方契约论的灵性源头,归到犹太教那里,却忽视了一点:“神人立约”不是平等的契约,而是强势上帝与弱势凡人之间,立下的不平等契约,单向度地强调,“信仰上帝才是正义”,也就是刚才说的“因信称义”。 顺带点拨一次,咱们的文化里,其实不缺这种类型的契约,只不过看不到神的踪迹,主要发生在强人与弱者之间,包括但不限于,君臣父子的不平等礼制规矩,单向度地强调,“忠君孝父才是大义”,以及城下之盟等等,嗯哼。 霍布斯之流提倡的契约论,由于看重立约者的彼此平等,显然传承的主要是古希腊的“交易契约”——毕竟,西方的契约论传统,开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派,的确和当时注重工商贸易的历史氛围,脱不了干系。尤其他老兄偏爱的“权益转让”,更仿佛体现出,以物易物,掏钱购货,平等交易,两不亏欠的鲜明特征。 照理说,这样子接地气,契约论应该不难落实呀,怎么成了纯属虚构的玩意儿呢?麻烦在于,霍布斯既不举例,也不论证,直接就把只是少数人之间,才会签订的交易契约,放大到整个社会或国族的所有成员那里,结果让烟火气十足,每天都发生的经济契约,升华成谁也没见过,只在梦幻中的政治(社会)契约。神奇。 当然喽,移位理解地看,这种无限推扩的做法,也展示出当时大不列颠的新兴经济基础,如何影响到了,住在上层建筑里面的政治生活,以及意识形态,甚至还从一个侧面预示着,如同古希腊那样子,市场占了主导地位后,会有较大的概率(仅仅是概率),催生出一个平等尊重自由权益的社会,不是? 尽管如此,这个长处还是盖不住,像霍布斯这样子,把小圈子的经济契约,放大成全社会政治契约的软肋:菜市场上的咱俩,很容易达成你情我意,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的和谐一致;可整个国族里,如何让每个人都愿意坐下来,签订一项没有异议的政治契约,然后据此建立一个,人人赞同的社会制度呀?做梦。 拿他自己鼓吹的和平条款来说,老同志始终没讲清楚,人人宣战的自然状态下,何以等到各位明白了,像这样子打下去,谁也活不到自然死的时候,他们就都会出于畏惧死亡,渴求舒适的浪漫激情,浪子回头金不换,放下屠刀成圣贤,步调一致向前迈,一窝蜂追求和平,手携手天下大同,一块活到自然死啦? 说穿了,为啥不会冒出几个另类,出于同样浪漫的求生激情,遵循第一诫律的后半部分,坚持先下手为强,把别个干翻了,夺得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后,再凭借手中的权力,发号施令,制礼作乐,退休了也给自己整它个高级病房,活到八九十岁过一百了,依然能够自我保全,尽情享乐,十分快活么? 不讲文德的霍布斯,压根没打算回应这道难题,实在躲不过去了,就效法前辈们的榜样,拿出“普遍理性”的借口,随便糊弄一下:“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认为是法律的东西,必定是所有人的理性,都会接受的。” 可是吧,“人性逻辑”系列说过了,面对压倒性的林鸟效应,这样子求助于“普遍理性”,只能说是傻太拿衣服,不值一提,不攻自破,不打自招,不一而足。无论如何,就连据说不仅理性,而且中立,甚至客观的自然科学家们,许多问题上都不能达成一致呢,遑论涉及每个人正义底线的政治领域? 再以这几篇帖子的话头为例:自打霍布斯一口咬定了,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论的三位一体后,接下来就有了洛克和卢梭,这两位著名的接班人,同样属于顶级大师那一档滴。可阁下有空的时候,不妨仔细找找,他们仨凭借“普遍理性”,给出的具体解释里,除了这三个词儿本身外,究竟还达成了哪些共识,嗯哼。 您要是觉得,他们仨肉吃得都比较少,理性不够普遍,那就再看看三百年后的罗尔斯。他尽管看不上自然法,却对契约论一往情深,因而原创性地动用“原初”状态,置换了“自然”状态后,依然靠着一层“无知之幕”,让每个人基于“利己”的“理性”,稀里糊涂坐下来,一致同意签订了“正义两原则”的契约,从而一举开创了20世纪下半叶,国际文科学界的一项新兴产业。哇塞。 然而哈,就是在营养接近过剩的当代西方圈子里,理性足够普遍的各界学者,围绕这份契约,是不是有了点“交叠共识”呢?不好意思哟,亲,答案还是否定的;否则的话,他那本《正义论》,压根不可能作为产业,养活了那么多没事干瞎叨叨,非但没说出什么门道,反倒把问题弄得更乱了的一大帮子教授专家,不是? 也因此,阁下要是瞅见了,这么些直白的事实后,照旧充满“普遍理性”的乌托邦憧憬,真心相信靠着它,足以消解人生在世的所有麻烦,尤其能让大家伙纷纷坐下来,围绕权益啊,正义啊,法律啊等等一众难题,实现心心相印,魂魂相扣的天下大同,俺老汉只好由衷地恭喜您,活得太浪漫,太惬意了吔。羡慕。 羡慕之余,浅人还是坚持一个愚见:西方思想史上的这些契约论,没一个靠谱的,连思想实验都算不上。怎么讲啊?像电车难题之类的玩意儿,尽管是纯理论的构思,好歹还能找出,拐弯抹角的现实事例,逻辑上也比较清晰,挑不出多大毛病。 相比之下,凡是主张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契约论学说,不管有没有附加,普遍理性的助推剂,有一个算一个,撇开逻辑上的漏洞不谈,首先就远离事实,不接地气,无可理喻:别说全社会了,有谁见过哪个规模大一些的团体中,所有成员能够围绕重要的价值问题,没有异议,毫无保留地达成共识,签订全体契约的呀?考虑到林鸟效应的无所不在,您举出一个来,俺老汉就认输,嗯哼。 当然喽,阁下或许准备指出,儒金家和傻大木之流,百分百的全民票选。并且呢,这些个家伙,可能也真的想借此显示,他们的君临天下,完全符合契约论的“民心所向”思路,拥有无所不包的合意性(合法性)。可是哈,有一点很遗憾,要是这样子的话,不好意思哦,亲,咱俩好像很难对话下去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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