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求知爱智21. 实然描述与应然评判诉求的异同 “事实”与“实然”两个概念,有哪些错位呢?具体表现在:如果同义反复地说,事实本身只是事实、不是价值的话,实然在单单针对事实,展开描述的时候,还会围绕这些事实描述,在认知领域呈现的真假价值,展开评判和诉求。换个方式讲哈:实然的概念,既包括了针对事实的纯认知描述,也包括了针对这些描述的纯认知评判和诉求,因此除了涵盖事实外,还涉及纯认知的价值。 比方说,“这是朵花”,无疑是个事实描述;当人们纯粹基于好奇心,对此提出“你搞错了(不对),应当改过来”,这样子的评判诉求时,它们尽管明显带有,真假认知价值的因素,却和那个描述一个样,属于实然的范畴,不会因为里面有个“应当”,就成应然的了。 相比之下呢,假定你女票,看到你不想买,她心仪的那朵小贵的玫瑰,却打算买这朵便宜的百合,小嘴一撅地曰:“你搞错了(不对),应当买那朵”,这样子的评判诉求,就是应然的咧,掺进了她的非认知偏好,嗯哼。 正是考虑到,实然层面的评判和诉求,都是围绕描述展开的,简明起见,下面将把它们,统称为“实然描述”,好与“应然的评判和诉求”形成对照。当然啰,这样子简化后,还是有必要牢记:实然领域里,原本也有评判和诉求。 不然的话,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的一段话,大概就会让你一脸懵逼了:“作为哲学著作,本书必须避免,依其应当来构成国家。哲学不可能告诉人们,国家应当怎样,只能告诉人们,对国家这个伦理世界,应当怎样认识。” 英译者大概觉得,后面俩“应当”,彰显不出小休同胞的原创,于是乎把它译成:“Philosophy cannot teach the state what it should be, but only how it, the ethical universe, is to be known”,却不仅忽视了,德语原文用的,就是俩“soll”,同时一个不留神,也忘了前面一句里,还有个强制度更高的“必须”。 说白了,“依其应当来构成国家”“国家应当怎样”的诉求,位于“改造世界”的应然层面,强调“我们应当把国家搞成了,一幅神马模样”;“必须避免”“应当怎样认识”的诉求,位于“认识世界”的实然层面,强调“我们应当怎样认知,国家的本来面目”,所以尽管都是应当,性质很不一样。老黑那年头,秃羊秃神婆,还没琢磨出,里面的猫腻,因而未区分,能同情理解,可大度宽容;但今天的我们,好像就木有理由,可持续性地糊涂下去咧,不是? 如果说实然层面,包括了描述、评判和诉求三个要素,应然层面就可怜啦,光剩下评判和诉求,木有描述。为啥子嗫?因为非认知需要插足进来了,让它没法保持,对于非认知价值的中立,所以照6篇的界定,不可能有描述咧。抱歉。 更抱歉的是,尽管木有描述,麻烦一点不少:应然层面的评判,虽然也会受到,非认知需要的启动,但首先还是以,求知欲作为源头动机的,因此如同实然层面的描述一个样,置身于认知领域,构成了一种特定的认识。说穿了,这也是本系列,把实然与应然的纠结关联,定位于认知领域的主要原因。 所以哈,实然描述与应然评判的关系,才会乱成一锅粥,把西哲一堆大牛,包括但不限于:麦金太尔之流,折磨得晕头转向,拎不清“那蘑菇是有毒的”,和“这房子着火了”,到底是评判呢,还是描述哇? 按本系列的界定,答案是相当的一目了然:“那是朵蘑菇”,和“这房子着火了”,都属于纯粹源自好奇心的实然描述;“那蘑菇是有毒的”,和“这房子危险了”,则属于同时源自求知欲和求生欲,想了解它们有木有,把人们的小命葬送了的有害效应,从而指认了其非认知价值的应然评判。 正因此,位于认知维度的应然评判,如同实然描述一个样,不见得非用“是”字才能表达:如果说“那蘑菇有毒”,毕竟有个“有”字的话,“那蘑菇毒性大”,照样是个如假包换的应然评判。中文语境里,尤其如此,所以曰:别被字面上,有木有个“是”字,给误导了,要看语句的内容来定,嗯哼。 此外呢,尽管非认知需要,已经掺和进来了,位于认知维度的应然评判,与位于意志维度的应然诉求,还是有质的区别滴:应然评判是人们在认知领域,针对某个东西的非认知价值,做出的指认了解,因而没法直接启动,非认知的实践行为;应然诉求则是人们在非认知领域,针对某个具有非认知价值的东西,展开的意欲志向,因而能够直接启动,非认知的实践行为。 举个例:“那蘑菇有毒”,就是在认知层面,指认了它对你的生命的有害作用;“别吃那蘑菇”,则是在意志层面,提出了维护你的生命的非认知诉求,以免你落入了,“红伞伞,白杆杆,吃完一起躺板板”的不幸结局。吊唁。 而你呢,哪怕在认知层面,明知“那蘑菇有毒”,却依然有可能基于吃货的强烈需要,面对美味与小命的好好冲突,在“那蘑菇好吃”的应然评判引导下,拿出拼死吃河豚、把命给革掉的大无畏精神,发自肺腑地表达诉求:“就算睡棺棺、埋山山,我也要亲自尝尝这美味不可”,然后再付诸实施。欧耶。 正由于从同一个应然评判,“那蘑菇有毒”中,人们会基于不同的非认知需要,进一步提出不同的应然诉求,所以才有必要,将二者区分开,来突显非认知需要,从应然评判推出应然诉求的桥梁效应。否则的话,要是为了恪守是与应当的二元架构,不加辨析地将“这朵花很美”与“我想要种花”,都当应然评判看,并且与“这是朵花”的实然描述对立起来,照样会步入误区,不是? 于是乎,需要联结事实与价值的中介影响,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在实然层面,只有基于认知需要,才能指认(评判)被认知的事实,具有或真或假、或明或混的认知价值,并提出相应的诉求;其次在应然评判层面,只有基于联袂了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才能指认被认知的对象,具有各种非认知的价值;最后在应然诉求层面,只有基于非认知需要,才能在应然评判的基础上,针对被评判的对象,提出相应的要求意愿。 因此曰:仅仅像麦金太尔等人那样子,指出了需要的联结作用,只是回答了,如何从事实推出价值,这个第一层次的问题;要是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实然与应然纠结关联的维度,就甭想全面揭示,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之谜,完成他说的,“推翻一切粗糙的道德学体系”的艰巨理论使命。 既然刚才说了,简明起见,本系列将用“描述”这个词,涵盖实然层面的所有评判和诉求,下面出现的“评判”和“诉求”,哪怕不用“应然”来修饰,也统统位于应然层面,除非专门加了个,“实然”的限定词,希望大伙注意辨析。 与如此鲜明的对照相呼应,各系列里,一方面用“事实”二字,指称实然的描述、评判和诉求,指向的对象目标,另一方面用狭义的“对象”二字,指称应然的评判和诉求,指向的目标对象。不用讲,哪位要是发现了,浅人因为脑子不大好使,造成的误用乱用,敬请无情揭露,放肆批判。谢过。 赶紧声明一点:虽然有了这种严苛的区分,既不妨碍各系列,在涵盖刚才说的,“事实”和“(应然)对象”的广义上,运用“对象”二字,也不妨碍各系列,在“未婚的恋爱伴侣”的更狭义上,运用“对象”二字,嗯哼。 再次小结一下,实然与应然的微妙异同:首先呢,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实然描述与应然评判,都位于认知维度,是人们基于求知欲,围绕对象做出的指认了解,所以才卿卿我我,难分难舍,经常剪不断理还乱地纠结在一起。 其次呢,二者的差异处在于,实然描述只以认知需要,作为唯一的源头动机,木有非认知需要卷进来。相比之下,应然评判同时以,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作为源头动机,因而位于认知维度;应然诉求则在应然评判的引导下,基于非认知需要,提出非认知的意欲志向,因而位于意志维度。 下面两段话,是个学究性的概括,有点弯弯绕,不好理解的话,可以忽略不管:“实然”一方面只涉及,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加以描述的“事实”之“是(描述是)”,不包含在非认知需要的参与下,展开评判的“对象”之“是(评判是)”,另一方面又涵盖了,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的,“价值”之“应当”,因而可以说囊括了,所有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的,“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 与之对照,“应然”一方面只涉及,所有在非认知需要的参与下,展开评判的“对象”之“是”,不包含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的,“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另一方面又涵盖了,卷入了非认知需要的“价值”之“应当”,因而可以说囊括了,所有非认知需要插足进来的,“对象与价值”“是与应当”。 正是在这个意思上讲,尽管统统处在小休原创的,“是与应当”的阴影笼罩下,“实然与应然”其实是一对,与“事实与价值”有错位的重要概念,旨在解决认知领域的某些棘手问题。所以哈,要是单单将它们当成,“是与应当”这对动词的,名词化和形容词化,反倒会让它俩,在毫无新意的同义反复中,变成徒增混乱的节外生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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