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5. 從“拉德布魯赫公式”看法律實證主義的墜落 但凡錯謬荒誕的理論,應用到實踐中,都會造成要麼可笑,要麼嚴重,要麼兩者兼有的後果。哈特對待“拉德布魯赫公式”的態度,也見證了這一點,嗯哼。 拉德布魯赫是德國的法學教授,早先屬於法律實證主義的粉絲,也主張把法律與道德隔離開,二戰中改換門庭,投靠自然法理論,1946年提出了,“超法律的正義,高於法律的不正義”的理念,產生了很大影響,據說西德的法庭,還多次援引他的公式,用來處理某些,涉及納粹德國的棘手案子。 這個理念的概要如下:解決正義與法的確定性的衝突時,由國家權力頒布和實施的實證法,應當優先適用,哪怕其內容不正義……,除非它違反正義的程度,令人難以忍受,以致它作為“不義之法(flawed law)”,必須讓位給正義。要在不義的實證法,與內容上不正義,但依然有效的實證法之間,劃出條清晰的界線,是不可能的。不過哦,另一條界線還是十分明確的:要是正義被置若罔聞,作為正義核心要素的平等,被有意否認,實證法就不僅僅是“不義之法”了,而壓根就不是法,因為人們只能以下面的方式,界定作為體制的法:它們的意義在於,為正義服務。照這個標準,整個納粹法律,從未獲得過,有效法律的尊嚴。完畢。 其實呢,要是較真的話,這個公式的三個要點之間,也有難以忍受的嚴峻衝突:1.應當維護實證法的確定性,不可隨意否定其效力;2.實證法應當符合正義;3.一旦違反正義,到了不可接受的地步,實證法就會失去,作為法律的有效性。 很顯然,後兩個要點包含着,法律應當符合,拉德布魯赫認同的,“人本主義道德”的應然訴求,等於從這種規範性的視角,肯定了法律與道德的必然關聯,在實踐中也能發揮,防止納粹分子以“服從法律”為藉口,逃避正義懲罰的積極效應。 可是吧,第一個要點,卻與哈特的見解相似,把“實證法具有效力”的實然描述,直接轉換成了,“應當維護實證法效力”的應然訴求,或者說把實然層面的,“忽略其好壞對錯”,直接轉換成了,應然層面的“忽略其好壞對錯”,從而與後兩個要點相互牴觸:要是第一個要點能夠成立,為什麼在惡法,嚴重違反正義的情況下,就不可維護它的確定性,反倒應當否定其有效性呀?這樣子的情況下,它不依然是實證法,因此依然有,應當維護的效力麼? 於是乎,這個理念雖然突出了,惡法非法的應然一面,但同樣未能澄清,惡法亦法的實然一面,尤其木有看出:惡法亦法的命題,只是在把惡法視為,法學研究對象的認知意思上成立,並不包含承認,惡法的制裁效力,在司法實踐中也正當,應該優先適用的規範性意蘊,結果落入了與邊沁和奧斯丁,差不多的兩難窘境。共苦。 然而吧,大概對拉德布魯赫,改換門庭的做法有點惱火,哈特連這樣子的折衷調和,也覺得有點難以忍受,因而抨擊他,對法律與道德的關聯“一知半解”。分析1949年西德法庭,依據他的公式,判處某位向納粹告發,其丈夫反納粹言論的婦女,有罪的案例時,哈特甚至聲稱:“這樣子的判決,是否明智,值得懷疑”,認為當初納粹法庭,判處其丈夫有罪的判決,儘管道德上不合理,但與“機械”的判決比,依然“可以說是明智和有目的的,從某種觀點看,也是應當做出的判決(the decision would be as it ought to be)”。 這下子就把哈特,割裂法律與道德,從應然視角理解,“惡法亦法”的命題,陷入的荒誕悖論,暴露得一絲不苟,以及一絲不掛咧:實然看,納粹統治時頒布的法律,肯定是有暴力懲罰,支撐着的實證法,其判決對納粹統治者來說,則不僅是明智和有目的的,道德上甚至還正義;不然的話,他們為什麼要那樣子判呀,嗯哼。 更有甚者,任何法學研究者,都應當從實然視角承認,這些法律是當時,有效力的實證法,並深入考察納粹統治者,為什麼要頒布它們的動機,通過什麼機制,將它們付諸實施,所產生的判決,對民眾形成了怎樣的約束,又是如何反過來,影響到了納粹的統治,由此揭示那個時代,法律板塊干預社會生活的本來面目。 可是哦,要是哈特在應然層面,不打算和納粹穿一條褲子,相反還站在反納粹的立場上,他肯定木有理由,在指出納粹法律,“道德上不合理”的同時,又糊裡糊塗地宣稱:與“機械”的判決比,納粹法庭的判決依然是,“明智和有目的的,從某種觀點看,也是應當做出的判決”,因為這個層面的,“明智”“有目的”“應當”定位,只有在和納粹,穿了一條褲子的前提下,才能做出來。香菇。 淺人有個小註:嚴格講,要是將“道德無涉”貫徹到底,哈特其實連,“道德上不合理”的應然評判,都不應當給出來,因為這樣子的評判,明顯肯定了,法律與道德之間,不可分割的必然關聯,以致嚴重違反了,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理念。 至於哈特反過來懷疑,西德法庭判處,告密女士有罪的“明智性”,更讓人無語咧:哪怕這樣子的懷疑,有着“法不溯及既往”的理據,但撇開了這條理據,經常讓實質正義缺席的,潛含弊端不談,單從那位女士,符合納粹法律的做法,按照反納粹的應然立場,屬於不義的規範性觀點看,判她有罪,不也至少是道德上正義,因而“應當做出”的麼?那為啥這個“機械”的判決,反倒還不如納粹法庭的判決,來得明智呢?淺人對此實在有點,百思不得其解,有誰能提個醒呀…… 考慮到哈特的反納粹立場,無可置疑,他的這些見解,比拉德布魯赫更糊塗,以致糊塗到了家,似乎只能歸因於:他不僅將實然法的本質,理解成法律與道德的斷裂,而且還將這種扭曲的見解,運用到了應然維度,所以才宣稱,既然納粹法庭的判決,木有違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它就是明智和有目的的,應當做出;相比之下,西德法庭判決的明智性,由於違背了這條原則,反倒值得懷疑咧,不是? 話說到這份上,就能給法律實證主義的演變,做點小結了:在邊沁和奧斯丁那裡,它試圖克服以往法學理論,特別是自然法理論的混亂模糊,將法律的實然與應然兩個維度,清晰地區分開,從而自發地倡導了,非認知價值中立的態度,呈現出趨於法理科學,如實描述實證法真相的可喜勢頭,並因此包含着,強勁的生命力。 可是呢,由於兩位思想先驅,沒能抓住認知需要與非認知需要,彼此有別的要害,從而時常不經意地,把應然的效益原則,當成實然的科學真理,結果埋下了自敗的軟肋,讓自己如同其他“主義”,包括自然法這種,也將自身類比於,探究“自然規律”的科學的,特定“主義”一個樣,最終變成了一種,儘管強調“法律實證”,卻依然流露出,效益主義規範性傾向的“主義(主導—正義)”。 後輩們放大了,前輩們的理論混淆,把原本旨在“忽略其好壞”的,實然與應然之別,歸結為子虛烏有的,法律與道德的分離,結果不僅在實然層面,遮擋了法律源於道德的本來面目,掐死了小荷才露的科學萌芽,而且還在應然層面,嚴重扭曲了應然的正義感,走上了不關心法律是否正義,只專注它們是否有效的歧途。 這種幾近墜落的演變軌跡,尤其結晶在了,惡法是不是法的問題上:要是說邊沁和奧斯丁,主要因為沒把實然與應然之別貫徹到底,才在承認兩個方面的同時,陷入了無法統一二者的窘境的話,哈特等追隨者,站在割裂“德—法”的無厘頭立場上,卻絲滑般溜到了,單單強調惡法約束力的歪門邪道上,結果一個不留神,開始為惡法的不正義辯護,於是乎距離摔得粉身碎骨,貌似不怎麼遠咧。悼念。 或許正是由於目睹了,法律實證主義,因此一頭栽進了泥潭,自己又找不到謎底的緣故,某些學者將“惡法是不是法”,說成一個無解的“偽命題”,卻木有察覺到:這樣子定位,不僅勾銷了法律實證主義,想讓法學成科學的原創貢獻,而且也迴避了這個問題,連同差不多的其他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惡德是不是德”“不虔誠的信仰是不是信仰”“拙劣的藝術是不是藝術”“壞價值是不是價值”等,圍繞實然與應然的糾結互動,帶來的嚴峻挑戰,最終會讓人文社科的理論研究,經歷了“現代化即科學化”的洗禮後,重回前現代的漿糊狀態。復古。 其實呢,所有這類問題的答案,模式一樣一樣滴:實然層面,研究者採取忽略其好壞優劣的,非認知價值中立態度,專注於考察,惡法、惡德、不虔誠信仰、拙劣藝術、壞價值等,“是”以怎樣的方式產生形成、展開運作、發揮效應的,從而如實描述,它們的需要源頭、理念依據、運行機制、實際後果,努力讓研究出來的成果,成為揭示事實真相的科學真理。 應然層面,研究者把自己,一度懸置的非認知需要,以價值重載的方式引進來,對它們的負面屬性展開評判,尤其是指出它們,究竟壞在了什麼地方,並據此提出如何矯正,它們負面價值的訴求,設法令人信服地證成,自己認同的規範性立場。 更重要的是,研究者應當時刻意識到,自己是在哪個層面說話,不可寄己干擾寄己,一承認它們屬於,實然的法、德、信仰、藝術、價值,就不敢抨擊,它們的負面屬性;批了它們的負面屬性,又拒絕把它們,當法、德、信仰、藝術、價值看。毋寧講,正確的做法是:實然的歸實然,應然的歸應然,甭混在了一起。涇渭。 尤其要提防,“道德無涉”的潤物無聲:正是這種荒腔走板的胡說八道,把一百多年來的西學,勾引到了沼澤地里,越陷越深,拔不出來。說白了,只要聯想到了,還有個“惡德是不是德”的問題,它的荒唐搞笑,就暴露得一絲不苟,以及一絲不掛咧:閣下怎麼才能將,“道德無涉”的手法引進來,找到它的答案呀?木門。 值得一提的是,批拉德布魯赫混淆了,實然法與應然法的時候,哈特曾談到了,“Recht(法)”一詞的誘導作用。說穿了,如同《人性邏輯》12篇所講,其他語言裡,與奧斯丁分析過的“德”字差不多,“法”字也同時兼有,實然與應然的雙重語義,既能指具有約束力的,實證法的事實之是,也能指作為規範性標準的,實證法的價值應當,如同“合法(lawful)”這樣子,既能實然地指,某個行為符合,現行的實證法,也能應然地指,這個行為被言說者,評判成正義的。 由於統治階層,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強調自己制定的法律條文,對於所有人的道德正義性,更是讓“法即正當,合法即合乎正義”的漿糊見解,結晶在了“法”字中,以致普通民眾,也常將它的雙重語義混為一談,認為實然層面的“合法”,等於應然層面的“正義”,甚至如同哈特那樣子,覺得服從惡法也是應當滴。 比較一下“人”“國”等字,或許更容易理解了:由於它們的應然語義,與實然語義相比,不像“法”“德”等字那樣子強勢,“惡人亦人”“惡國亦國”的命題,也不會像“惡法亦法”“惡德亦德”那樣子,引起學界這樣子強烈的困惑。暈頭。 正因此,要找到這類問題的答案,關鍵還是在於,澄清“法”“德”等概念的糾結語義,謹慎辨析它們在不同語境下,雙重內涵的複雜關聯,以免把實然與應然攪到一塊了,落入下面的悖論:要麼在實然層面,單單因為惡法或惡德的惡,就否定它們是法或道德,要麼在應然層面,單單因為它們是法或德,就肯定它們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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