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2. 再談西方學界傻傻分不清的實證與實然 嚴格講,要是將西方學界,混淆實證與實然的邏輯謬誤,僅僅歸咎於奧斯丁,也有點抬舉他了。毋寧說,他只不過傳染了,當時把“實證”吹得不要不要滴,足以和“科學”結親成婚的流行病,所以才在嚴格區分了,實然與實證後,又糊裡糊塗地,把它倆說成是一回事——儘管這樣子的外部決定性效應,依然免除不了,他自個理應對此,承擔的自主責任,嗯哼。 大夥知道,與他同時代,名氣也更大的,法蘭西哲學家孔德,率先用了“實證”一詞,表述所謂的六大特徵:真實的、有用的、確定的、正確的、有機的、相對的,從而讓它有了,遠比在奧斯丁那裡,更泛更豐富的語義內涵。 當然嘍,談到“實證哲學”的時候,孔德則特別強調,它的基本目的,就是想搞搞清楚,具體經驗事物的真實狀況,儘可能精確地,將它們再現出來,文言又叫“事實複製”。正是基於這種定位,他才將人類的知識發展,分成了偏重靈性信仰的神學,偏重抽象思辨的形而上學,與偏重實際驗證的實證科學,這樣子的三大階段,結果還木有區分,實然與應然呢,就直接把“實證”,等同於“科學”了。 可是呃,撇開了他自己,下功夫琢磨的許多東東,包括但不限於:人道教、社會動力學、共識信念等,不僅態度方面,一點都不實然,而且對象方面,也不怎麼實證,這些明顯的缺陷不談,他界定“實證”的時候,加進去的那個“有用”,業已透露出,將“有益”之應然,與“正確”之實然,劃等號的窟窿咧,幾乎為後世“有用即真理”的說法,埋下了“科學”的伏筆。 不過吔,儘管漏洞百出,禿羊禿神婆,可當時影響大啊,於是乎蔚然成風,催生了一大幫,“科學”的這主義那主義,雖然統統打着,“實證研究”的高大上旗號,但大多通體都浸潤着,濃濃的應然味道,尤以各位耳熟能詳的,“科學社會主義”為最,不是? 此外值得順便一提的,是近一百年後,催生出來的“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又叫“邏輯經驗主義”。乍一看這頭銜,倒好像抽象思維,包括許多規範性證成,都得遵循的邏輯,也能既經驗、又實證一回似滴,法相尊嚴,神氣十足,足以讓人滿腔子肅然起敬…… 正是為了對得住,這樣子的雙重定位,它才強調:只有那些或者邏輯上同義反覆,或者能夠驗證真假的語句,才是“有意思(meaningful)”的,結果讓純分析性的,“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都成了正確的真理,卻不肯花心思,既實證、又經驗地解釋一下,這個實然層面的廢話一句,擁有怎樣既經驗、又實證的根基,能夠如何滿足,人們趨於確定性的求知慾,了不滴的“意思”究竟在哪裡,嗯哼。 鳥瞰了宏觀的歷史氛圍,現在再回頭細瞅,微觀的奧斯丁:如同孔德大哥哥那樣子,混淆了實證與實然後,他也覺得意猶未盡,於是乎一不做二不休,又把實然與應然,乾脆放到一口鍋里亂燉,以致雜交出了,某種典型的四不像。 舉個例:正確地指出,法律離不開道德的時候,他就緊跟邊沁的步伐,也將效益原則,這種自己認同的,特定規範性理念,說成是對所有實證法,普遍適用的科學真理,等於把應然的價值立場,直接當成了實然的本來面目。 本來吧,奧斯丁並非不知道,照他的原初界定,效益原則本身,有着十分豐潤的規範性意蘊,否則他也不會多次強調:上帝“讚許”趨於益好的做法,“禁止”背道而馳的舉動;所以呢,服從神性法的人們,都“應當”積極從事,那些能促成總體福祉的正面行為。 可是哦,這樣子強調了,效益原則“就是好就是好”的應然內涵後,他又將這條原則,說成是通過觀察和歸納的途徑,描述人類行為趨向的科學結論咧:“就法和道德應當如何而言,法律和道德規則,都是照效益原則確立的,或是通過觀察和歸納,人類行為的趨向得出的。……根據效益理論,倫理科學或道義科學,或有關應當如何的法律科學和道德科學,是以觀察和歸納為基礎的科學。” 結果吔,儘管他接下來,對此展開了反覆論證,批駁了種種異議,卻始終木有意識到,這樣子講,已經遠遠背離了,他自己給出的嚴格區分,將效益主義的,應然特定訴求,當成了道德法律的,實然普遍原則,不是? 問題在於,當奧斯丁主張,法律和道德規則,都應當遵循上帝默示的效益原則,拿社會總體福祉,當終極目標的時候,他與其說是在通過觀察和歸納,如實描述這些規則的本來面目,不如說是在激情洋溢地倡導和證成,效益主義的規範性立場:只有符合效益原則的實證法,才既好且對,否則就違反了神性法,非壞即錯。 不用講,這些論述顯然與他主張,“忽略其好壞優劣”的實然見解大相徑庭,而是一躍跳到了,“評判其是不是符合神性法,因而是不是值得認同的”的應然維度,對各種實證法的好壞對錯,展開了規範性的評判訴求,從而如同他自己,猛烈抨擊別個的時候,所講的那樣子:研究倫理科學的多數人,“都是在倡導,而不是在研究,都是為既定的結論做論證,而不是考察證據,並誠實地追求結果。” 說白了,當他為了彰顯效益原則的終極地位,像邊沁那樣子主張:“權益是由實證法授予的”,並因此把“人的權益”“不可剝奪的自由”“永恆不變的正義”等,貶斥成“毫無意義的抽象”“沒法感覺的虛構”,認為它們“與效益原則相比,渺小可憐”的時候,他提供的與其說是,不偏不倚的科學真理,不如說是效益主義的先入之見,不僅扭曲了,權益確保效益的底線效應,而且否定了,正義理念對實證法的決定性作用,甚至割裂了,他也承認的,法律與道德的關聯,因此很難回答,一個繞不過去的實然問題:要是立法者完全木有,自由和正義的道德理念,他們制定實證法的時候,怎麼會“授予”人們,這些而不是那些,特定的法律權益啊? 至於他基於效益主義理念,針對實證法“授予”的某些特定權益,做出了或好或壞的評判,諸如一方面以偷竊有害為理由,肯定了當時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另一方面以不合英國利益為理由,斥責了當時法律規定的,對殖民地的徵稅權之類,裡面的幽默意味,就更黑色咧,因為他的這些褒貶,恰恰是在憑藉,自己認同的效益原則,評判實證法規定的,兩種既真實、又有效的實證權益,試圖堅持某種自由的正義底線,並木有真把它們當成,“沒法感覺的虛構”“毫無意義的抽象”看。 有鑑於此,大夥還能指望,他那本《法理學的範圍》,完全排除了應然態度的干擾,單單關注實證法的本來面目麼?不管怎樣,“實證法基於效益原則”的說法,早已超出了“實際如何”的範疇,進入到“應當如何”的領地,因為現實生活中,許多得到了具體實施,產生了制裁效力,擁有了經驗實料,所以理應成為,法學研究對象的實證法條文,並木有嚴肅考慮,如何增進社會總體福祉的問題,嗯哼。 尤其考慮到,奧斯丁是在區分了三者後,又將“實證”首先混同於,“實然”以及“科學”,然後再混同於“應然”的,他犯下的邏輯失誤,就比孔德大哥哥,還要低級得多咧,幾乎有點匪夷所思,不忍目睹的味道,自主的責任肯定跑不掉。 說穿了,這樣子三重性地搞混了後,事情就變得,越發不能收拾啦:區分科學與非科學的標準,不在於是不是持有實然的態度,而在於研究的對象是不是實證的:圍繞擁有經驗實料,可資證明的研究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日月山川,花鳥蟲魚,照片錄音,訪談筆記等,展開的所有認知活動,都有資格戴上,科學的桂冠;圍繞木有經驗實料,可資證明的研究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文化思潮、價值理念、歷史文本、宗教信仰等,展開的所有認知活動,永遠不可能成為,科學的一部分,民間通稱:“自然和社會都能‘科學’,唯獨人文沒法‘科學’。” 於是乎,哪怕你如同奧斯丁一個樣,站在效益主義的規範性立場上,研究英國現行的實證法,得出的也一定是,科學的成果;可是喲,即便你從價值中立的視角,研究老霍倡導的自然法,得出的也一定是,非科學的成果。像這樣子顛三倒四,胡說八道,不亂才怪,不是? 說破了,因此留下的漏洞,實在太大咧,方便了許多人,肆無忌憚地亂鑽:如同當前許多學科,尤其社會學中,肥腸時髦的“田野調查”那樣子,儘管不少研究者,已經把大量不光彩的,應然價值訴求和情感偏好,偷偷塞進去了,卻照樣腆着臉,宣布自己的研究成果,實然得不要不要滴,仿佛田間地頭兜了一圈,有了點訪談筆記、照片錄音,作為實證材料,就一舉擁有了,價值中立的科學標配似滴…… 所以哈,淺人才打算撥亂反正,謹此澄清一點:“實證”是指,認知對象的經驗特徵,“實然”是指,認知主體的研究態度,兩者不是一回事,因而別搞混了。無論如何,鑑於“positive”與“as it is”,既不是一個詞,語義又不同,按照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就不可亂玩變戲法,非把吃了大補元氣的鹿,硬說成味道不怎麼滴的馬。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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