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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是思史X108. 菲尼斯的自然法同樣不自然 2025-05-20 16:57:18

 

斯是思史X108. 菲尼斯的自然法同樣不自然

 

前一篇帖子提到,菲尼斯放棄了,中世紀自然法的一個預設,不再主張“世上只有(上帝這)一個(最高的)好”,而是在七元主義的大度空間裡,把宗教僅僅說成是,與其他六個基本好的“元”,並肩而立的一個“元”。這樣子的包容開放,顯然也是他在左均盛行的當下語境裡,受到熱情追捧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別值得表揚的是,他非但沒有宣布,自然法規定的義務原則,就是神聖命令的直接表達,而且還拒絕把上帝與具體的信仰關聯起來,有時甚至喜歡用“D這個大寫的字母,泛泛地指代“上帝”,主張把人與上帝的關係理解成,“有限存在者”與“無限存在者”的和諧友善……

 

無論如何,像這樣子努力讓自然法,與它長期依附的基督公教(天主教)信仰,保持足夠距離的理論意向,難道在21世紀的今天,還不值得大書特書,引吭高歌嗎?唯一遺憾的是,如同左均們的類似意向一個樣,這種多元主義的開放包容,也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嚴重自敗,並且還是以某種不太光彩的方式,嗯哼。

 

話說得這麼重,有什麼理由嗎?其實很簡單:菲尼斯雖然在言辭上,倡導多元主義,反覆號召“尊重每個行為的每一種基本價值”,儘量避免給宗教這個詞,注入特定信仰的內涵,可實質上依然延續了,中世紀自然法的預設,把上帝這個“無限存在者”,當成了“唯一的至善”,甚至主張,衝突情況下,宗教信仰的基本好,可以壓倒他指認的七元之中,據說應當受到同等尊重的其他所有基本好……

 

有人不高興咧:怎麼能這樣子,憑空污人清白?那就敬請拜讀下面,白紙黑字的文本證據哦:恰恰在討論“尊重每個行為的每一種基本價值”的語境裡,菲尼斯指出,作為“自然法理論的主要堅持者”,羅馬天主教會用“嚴格的否定性原則”,闡述了這項實踐理性要求的含意,尤其捍衛了生命,真理,宗教的基本價值,“宣告任何殺害無辜,非生育的性行為,說謊,以及褻瀆上帝的做法都是不正當的。這些嚴格的否定性原則,因此被廣泛認為是,自然法學說的明確內容。”

 

順便指出一點,在那部好幾百頁的代表作,《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中,菲尼斯提到天主教,或是羅馬教會十來回,引用舊約新約的次數也比較多,卻似乎遺忘了,同樣也是宗教的猶太教,伊斯蘭教,佛教等等,以及它們的經典文獻……?

 

單憑這一點哈,好像就能透出,他的多元主義的一丟丟假來咧:即便假定了,基督新教(基督教),基督正教(東正教),和他崇信的基督公教原本是一家子,因而失去了“元”它一回的嚴肅資格的話,世上還有那麼多的宗教,包括幾個影響比較大的,難道統統都入不了,菲大師的開放性法眼麼?奇怪。

 

不過呢,更嚴重的實質性自敗,或許濃縮在他全力肯定的,羅馬教會頒布的那些否定性原則上:要是菲尼斯堅持的,真是不摻假的“多元”主義,他好像理應大度地寬容,兩公婆不願生孩子,光想做愛愛,為了掩護朋友,對蓋世太保撒個謊,無神論者挖苦一下上帝等等,這些“多樣”化的價值取向,卻不至於如同羅馬教會,曾經依據自然法主張的那樣子,斷言它們都在禁止之列。

 

要是說這些多樣性的價值取向,不在他指認的七種基本好的範圍內,又會生出一個更棘手的問題:菲尼斯把它們排除在外的理由,究竟在哪裡呢?或者不如說,他對七種基本價值的表面看上去,屬於“價值多元”“開放包容”的大度指認,骨子裡其實還是一意孤行,獨斷設定,自己喜歡的就肯定,不喜歡的就否定?

 

無論如何,面對蓋世太保說個謊,無疑不會一筆勾銷,“知識(真理)”和“友誼”,這兩種人生的基本好。與之相似,小兩口儘管不打算“生”,但依然很想“性”的苟且,好像也能以某種特定的方式,歸到夫妻倆在短暫的生命”中,為了加深“友誼”,玩它一場“遊戲”,這些個菲尼斯式的基本價值那裡,不是?

 

不管怎樣,只有站在上帝至高無上,這種宗教一元主義的立場上,才會把非生育的性行為,調侃上帝的言論自由等等,說成是不正當的,因為儘管它們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應得權益,包括教徒們信仰上帝的應得權益,卻曾經被羅馬教會看成是,違反上帝旨意,以及自然法的邪惡行為,應當嚴格禁止。所以說,好好和諧的情況下,你盡可以吹得天女散花,天花亂墜,麻子四起,多元主義;可一碰上好好衝突,不得不取此舍彼,你是哪種一元主義的馬腳,當即就露出來咧,嗯哼。

 

其實哈,近些年來,就是在天主教內部,也有不少人覺得,教廷以前頒布的某些否定性原則,如同以往教廷有關奴隸制,地心說等等的見解一個樣,也出了點差錯。可是呢,口頭上熱情主張七元主義的菲尼斯,似乎不在這些人的行列中;否則的話,他也不會2011年再版代表作的時候,依然堅持1980年初版時,全力擁護這些否定性原則的偏激態度,卻不肯做出必要的改動了,不是?

 

進一步考慮到,那些否定性原則還禁止“殺害無辜”,這裡好像又能拿獻祭以撒說事兒了:既然亞伯拉罕無疑“想要”動手殺死以撒,菲尼斯會不會基於自己看重“意圖”勝過“後果”的一貫立場,認定這位先知的內心深處,有那麼一丟丟不道德,甚至很邪惡的因素呀?不好意西喲,親,答案明顯是否定滴……

 

更有可能的是,他會效仿自己推崇的阿奎那,評判舊約記載的猶太人搶掠埃及人那樣子,單單因為這個行為服從了上帝的命令,就主張它是件不僅符合實踐理性,而且符合自然法的正當事兒,哪怕它無可置疑地打算剝奪,以撒這位無辜者的生命基本好。不用講,這個定位也只有基於,菲尼斯和阿奎那共同恪守的“因信稱義”,這條獨此一根,別無其他的底線,才可能做出來,嗯哼。

 

尤其重要的是,菲尼斯自己好像也不露聲色地暗示了,在基本價值的排序中,看起來忝陪末座,他也只用了最後一節略加討論的宗教信仰,為什麼足以壓倒其他基本好的根本原因:“我在本節提出和假定的預設,使我們有權宣布,上帝是不受限制的‘絕對’價值,與上帝的和諧(‘宗教’)是基本的人類價值。”

 

於是乎,一切的一切,都恍然大悟咧:在所有的基本價值中,只有能用“D泛指的上帝,才是既絕對,又無限滴;相比之下,人的生命,真理,遊戲,審美,友誼,乃在能讓人生“道德”起來的實踐理性,哪怕再基本,再重要,也是既有限,又相對滴,在至高上帝的面前,可以說微不足道,不值一提。也因此,有限的人想與無限的上帝和諧相處,自然應當無條件地服從神聖的命令,把祭獻以撒視為正當的,把不為生孩子做愛愛,拿上帝開玩笑,視為不正當的,不是?


不過哈,當菲尼斯憑藉這樣子的深層用意,在代表作的結尾處,畫龍點睛地回歸宗教一元主義的立場時,他或許比傳統的自然法還要不堪:不管傳統自然法的那些否定性原則,會導致怎樣嚴重的負面後果,理論上至少能貫徹到底,反倒不像菲尼斯這樣子,打着七元主義的堂皇口號,通過變着法子泛化上帝的途徑,努力為這些負面後果打圓場,想把它們當成,“尊重每個行為的,每一種基本價值”的,道德楷模來推崇,結果掉進一個又一個,說不通的邏輯矛盾,嗯哼。

 

其實呢,從正當自由主義的視角看,只要守住了不可害人的正義底線,菲尼斯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地宣布,自己信仰的上帝,就是三位一體的無限存在,不僅在道德領域,維護着這個一元性的終極標準(而不是多元化的“尊重每一種基本價值”),同時還在靈性層面,為信眾們提供了信仰的啟示,和精神的支柱。

 

可惜吔,菲尼斯不願這樣子做,於是乎註定了,比傳統自然法更不自然:儘管貌似披上了價值多元主義的華麗外套,甚至不大光彩地遮遮掩掩,想方設法要把上帝泛化成,沒有特別宗教內容的一個空殼,但裡面穿的,照舊還是宗教一元主義的緊身衣,反倒不像傳統自然法那樣子,至少表里一致,不搞花里胡哨,不是?

 

當然囉,菲尼斯理論的尷尬窘迫,不限於這方面;前面說了,事實與價值的問題上,他也是既想堅持當代的二元對立架構,又不肯糾正傳統自然法,混同實然與應然的謬誤,結果同樣呈現出,傳統加當代的雜合性,以致也是千瘡百孔……

 

說破了,像菲尼斯這樣子,在左右逢源中左支右絀,雖然能夠盡顯時髦,名噪一時,可既不原創,又沒深度,只是雜合,處處窟窿的致命軟肋,決定了他最多只能在學術史上,留下一絲痕跡——畢竟是讓自然法再次偉大的一場努力嘛。可要像霍布斯那樣子,進入繞不過去的思想史,難度恐怕不是一般的大,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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