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啟明22. 民主與不民主才對立,與專制倒是兩位一體的 儘管上一篇里,分析性地論證了一命題:民主只是自由的一要素,應當從屬於自由,否則就會導致,害人侵權的暴政,陷入了民主迷思的,老中小清新們,肯定還會心有不甘:“民主”與“專制(專政,autocracy、dictatorship)”,本性上水火不容,怎麼可能產生,法西斯式的暴政呀!有道是:沒有“專—政”,何來“暴—政”?謠言。 考慮到這質疑,也有分析性的邏輯穿透力,相當剽悍,繞它不過,因而必須打起精神對付:雖然但是,主張民主與專制,不共戴天的見解,其實是西學憑空打造的,又一個望文生義的,二元對立架構,想當然地以為,只有不民主的制度,才會搞專制或專政;民主讓每個人,平等享有了參政權益,就不再可能留下,專政或專制的空間了。 事實上,對於這根二極管,已經有人想給砸碎了,給出的論據麼,還是民主政治固有的,核心決策原則——“少數服從多數(majority rule)”呢,認為這樣子“多數決”,等於允許多數人,將自己的益好,凌駕於少數人之上,所以可以與“專制”相提並論,乃至走向民主的法西斯。 不用講,自然也有博導,試圖將其駁倒,頭一條理由是:既然民主的多數決,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平等地適用於,多數民眾與少數民眾,它們就根本有別於,專制或暴政,針對不同的人,制定的不同規則了,因為後者才會導致,少數民眾永遠受到侵害;第二條理由是:投票選舉走程序之外,腺政民主還會採取,三泉分立、法制約束、輿論監督、鹽論自由等措施,阻止多數人的暴政。然而很不幸,這個問題上,雙方未免都弱爆了(反批評的一方,甚至更弱爆些),尤其異曲同工地忽視了,要害中的要害:正義維度的對立訴求。 先看批評的一方:問題不在於,單純的益好維度上,最小少數的最小福祉,是不是遭受了損失。說白了,假如投票選舉走程序,單單圍繞夏時制之類,益好級別的事兒展開,甚至圍繞對隨地吐痰者,罰五十還是兩百之類,小是小非的話頭進行,訴諸多數決的原則,都不僅行之有效、方便快捷,而且也無傷大雅,不會因為否決了,少數民眾的理念訴求,便侵犯了其權益;所以呢,即便他們覺得憋屈,牢騷滿腹,依然找不到充分的理據,將多數民眾的從心所欲,斥為暴政。 問題僅僅在於,民主“政治”的票決程序,往往涉及到民眾,在大是大非的“正義”維度上(君記否,有一種分崩離析,叫“政者,正也”),彼此歧異的理念訴求,就像針鋒相對的,自由原則與差別原則那樣子。於是乎,尤其在經過協商後,還是難以妥協的情況下,這些訴求之間的嚴峻衝突,儘管並非戰場上,真刀真槍的硬剛敵對,卻會或強或弱地包含着,“敵我矛盾”的意蘊了,並非雞毛蒜皮的意見分歧,江湖人稱:“人民內部矛盾”。 更重要的是,一旦某種至關緊要的理念訴求,得到了多數決的認可,它便會被設立成,對全社會有效的正義底線;所以呢,哪怕少數民眾,基於鹽論自由,對它再有異議,實踐上也不可,越過雷池一步,反倒必須遵循,下面的金句行事:“師太你就從了吧”——否則的話,他們一定確定決定命定以及肯定,會受到國家機器的迎頭痛擊,妥妥的專政鐵拳。弱弱滴問一句:難道強力機構,是吃乾飯的麼?KO. 由是瞥之,倘若在實然層面,將“專制”理解成:某些人將自己的,強勢自由意志,他律強制地加在,另一些人頭上,迫使弱勢的後者服從,不然就會施加懲罰的話,下面這個結論,便是不言而喻,不證自明,全然分析性的了: 參政民眾的理念訴求,出現對立、沒法調和的情況下,任何“民主”,無論真假,也無論依附於,哪一種規範性的主義(包括但不限於:自由主義等),一概包含着“專制”的因素,以致與其曰民主與自由,構成了兩位一體,不如曰民主與專制(專政),才是兩位一體的:多數民眾勢必會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賦予自己認同的正義底線,他律強制的專斷意蘊,從而將自己的,強勢自由意志,加在少數民眾頭上,誰要是膽敢反抗,便開着國家機器碾過去。 這個意思上嚴格講,“民主”的對立面,其實並非“專制”,而是不許民眾參政的“不民主”,兩者儘管截然不同,但在包含“專制”因素方面,卻又彼此相通,區別僅僅在於:不民主是少數掌權者,將其意志強加給,多數民眾的專制,民主則是多數民眾,將其意志強加給,少數民眾的專制。 當然囉,為了迫使辯證法隱身,這裡還是要逼着,老形的兒子上兩回學:首先哈,如同自由與必然的情況一個樣,民主與專制(專政)的兩位一體,並不意味着,它倆是一回事,因為民主是指民眾,擁有參政的自由權益;專制是指統治者,通過國家機器,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被統治者——或者曰,專政是指掌權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義底線,針對違反底線者,實施他律強制的專斷懲罰。宣布二者兩位一體,僅僅意味着,一個分析性的命題:民眾訴求出現牴觸的時候,任何民主制度,都會將多數民眾的意志,強加給少數民眾。 其次哈,儘管實然瞅,民主與不民主的制度,都有專制或專政的意蘊,但應然瞧,它們的規範性內涵,卻有“尊重權益的義政(正義的專政)”,與“侵權害人的暴政(不義的專政)”的根本區別。比方講,民主制度下,多數民眾對少數民眾的專政,便會形成四種排列組合。 頭一種呢,多數民眾的理念訴求,符合不可害人的底線;少數民眾的理念訴求,違背尊重權益的底線。此情此景,儘管少數民眾也會指責,多數民眾搞暴政,但按照自由主義的標準,這種專政卻屬於義政。舉個例,假定某國遵循民主程序,實行有用式按勞分配的自由原則,允許異稟者賺取天量收入:一方面,包括羅爾斯在內的少數民眾,會覺得這種專政,侵犯了自己的福利權,加大了貧富差距,這種最明顯的不義,妥妥的民主法西斯;另一方面,多數民眾則會認為,這種專政尊重了每個人,多勞多得的自由權益,既不允許異稟者剝削平庸者,也不允許平庸者剝削異稟者,妥妥的多數人義政。針鋒。 第二種呢,兩造的理念訴求,儘管對立,卻又分別包含,符合底線的因素,權重上也難分高下,如同有關墮胎的爭議那樣子。此時此刻,一方面,無論哪邊處於下風,都會指責占上風者搞暴政;另一方面,自由一元主義,則不得不面對,某種二元主義式的困境:不管針對哪邊,做出這種評判的應然理據,都算不上充分,因而最好還是暫且懸置。頭疼。 第三種呢,多數民眾的理念訴求,違背不可害人的底線;少數民眾的理念訴求,符合尊重權益的底線。此景此情,儘管多數民眾會聲稱,自己搞的是義政,但按照自由主義的標準,這種專政卻屬於暴政。比方曰,假定某國遵循民主程序,實行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指令異稟者拿出錢來,給平庸者無償派福利:一方面,包括羅爾斯在內的多數民眾,會覺得這種專政,捍衛了自己的福利權,減少了貧富差距,這種最明顯的不義,妥妥的多數人義政;另一方面,少數民眾則會認為,這種專政侵犯了異稟者,多勞多得的自由權益,允許平庸者剝削異稟者,妥妥的民主法西斯——換個方式講哈:妥妥的雖民主、不自由的不義體制。相對。 第四種呢,兩造的理念訴求,雖然對立,卻又統統違背,不可害人的底線,如同當年票選時,激烈競爭的納粹與德共那樣子。此刻此時,一方面,不管哪邊處於下風,都會指責占上風者搞暴政;另一方面,正當自由主義,則會一視同仁地斷言:兩邊都要搞暴政。沒跑。 淺人有個小註:納粹掌權後鎮壓德共,並不足以表明,德共的立場就是符合底線的。正如咱這邊的大量事實,清晰表明的那樣子,即便同一個政黨的,不同派別之間,核心理念根本一致,也會圍繞次要策略的分歧,展開你要不死、我就難活的,殘酷路線鬥爭呢,更何況這兩個,儘管都贊成首歇主義,但重點畢竟分別放在了,“國族”與“科學”上的不同爬梯呀。 談到不民主制度,情況簡單多了:一方面,如果掌權者的理念訴求,違背不可害人的底線,他們的專制或專政,便屬於少數人的暴政;另一方面,倘若掌權者的理念訴求,符合尊重權益的底線,他們的專政或專制,則屬於少數人的義政。無需曰,後面這個命題,肯定又會引發“義憤”:少數統治者的不民主專制,怎麼可能構成義政呢?不好意思吔,親,俺老漢知道,閣下肥腸捉急,不過您先甭急,聽淺人狡辯下:按下實證方面的理據不表,這樣子刺耳的結論,源於語義邏輯的廢話一句。抱歉。 話說到這份上,再懟反批評的一方,就容易多啦:第一喲,“多年媳婦熬成婆”的,路線方針政策,並不會因為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婆婆與媳婦,便不再具有實然專制,或應然暴政的特徵了;毋寧講,按照好壞對錯,不會對沖的人性邏輯,婆婆以前當媳婦時,遭受的不義欺壓,既不可能證成,也不足以抵消,她眼下對媳婦的不義欺壓。吼得更民歌些:異稟者必須給平庸者,發福利的差別原則,並不會因為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異稟者與平庸者,便不再具有應然暴政,或實然專制的特徵了;倒不如說,即便這輩子的異稟者,下輩子投胎成了平庸者,仍然改變不了差別原則,不管這輩子,還是下輩子,由於背離尊重權益的底線,統統屬於不義的倫理定性。 第二喲,當前的民主社會中,無論立法代表,還是司法官員(包括最高法官),大都離不開多數決,因為他們要麼是民眾直接票選,要麼是民選頭兒任命,並且由於並非活在真空中,還統統免不了,擁有這樣那樣,完全不中立的規範性理念;至於各種法律條文,也必須通過議會,或公投中的多數決,才會擁有他律強制的實際效力。 於是乎,指望“價值中立”的,三泉分立和法制約束,阻止多數人的暴政,無異於拔着自己的頭髮,能夠離開地球,抓住白月光的意淫幻想:倘若議會中的多數成員,制定了法律條文,將對於某些侵權行為的抨擊,定性為不可接受的仇恨鹽論,必須受到懲罰,閣下還怎麼可能訴諸,輿論監督、鹽論自由等途徑,阻止多數人的暴政呢?謂予不信,還請看看眼下,民主歐洲的種種亂象。有道是:直面現實,接住地氣,比恪守成見重要得多哦,親。 由是瞟之,首先麼,如果閣下不否認,下面的一連串事實:1.民主的實質在於,賦予民眾參政的權益;2. 民眾的理念訴求,會出現調和不了的衝突;3.民主政治因此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您便不得不在實然層面承認,如同不民主一個樣,民主不僅與專制(專政),維繫着兩位一體,而且分析性地包含着,搞暴政的必然性;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不民主搞的是少數人暴政,民主搞的是多數人暴政。 其次麼,倘若閣下接受了,不可害人的底線,您還不得不在應然層面承認,如同不民主一個樣,民主也有一半的邏輯概率,搞侵權害人的不義暴政;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民主搞的是多數人的不義暴政,不民主搞的是少數人的不義暴政。曰得更銀鈴些:如果閣下是個,既尊重權益、又尊重事實的自由主義者,您就沒有理由,一聽說統治者搞專制(專政),便一根筋地斷言:他不僅反民主,而且反自由,干的全是侵權害人的邪惡事兒;一聽說掌權者搞民主,又單向度地官宣:無論他做了什麼,都對都正確,既不許質疑,更不可批判。 毋寧曰,倘若閣下是個,既尊重事實、又尊重權益的自由主義者,您更應當基於,不可害人的底線,辨析掌權者暨統治者,在民主或不民主制度下,實施的專制或專政,究竟是在維護權益呢,還是在侵犯權益,江湖人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因此,要是閣下單單抨擊,馬聖恩王主張,無產可拉絲的“民主”,要對資產可拉絲實施“專政”,構成邏輯上的自相矛盾,卻不去揭示,這種與民主合一的專政,會背離尊重權益的正義底線,造成侵權害人的不義實質,您就屬於無的放矢,隔靴搔癢咧,嗯哼。 結尾來上一個,超康德式的疑問:民主的法西斯,如何不僅邏輯上可能,而且現實中必然?答案不複雜:第一呢,由於民主尊重的只是,民眾的特定參政權益,並非每個人的所有自由權益,它便存在邏輯上的可能,允許某些民眾行使,自己的參政權益,侵犯另一些人的自由權益;第二呢,民主政治訴諸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又給這種侵權害人的邏輯可能,提供了程序性,或形式性的工具途徑;第三呢,多數民眾認同的,違反正義底線的理念訴求,則為這種不僅邏輯上可能,而且有工具途徑的侵權害人,奠定了實質性,或規範性的源頭動機,最終決定着民主政治在現實中,必然異化為多數人的暴政,陷入原本旨在通過,尊重民眾參政的自由權益,捍衛民眾的其他自由權益,結果反倒侵犯了,民眾的其他自由權益,以致寄己否定寄己的自敗悖論。 換個方式曰哈:按照這兩篇帖子的語義分析(不是亞當斯、柏克、托克維爾、密爾等人,做出的現象描述或定性評判喲,親),多數民眾的理念訴求,背離正義底線的情況下,民主政治賦予民眾的參政權益,一定會蛻變成,法西斯式的不義暴政,以致閣下想否認都否認不了,不肯承認也不得不承認呢,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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