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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人性邏輯71.米塞斯行為邏輯學的哲理啟迪 2024-04-08 16:47:24

 

劉清平隨筆|人性邏輯71.米塞斯行為邏輯學的哲理啟迪

 

本系列沒用過專門的帖子,集中討論任何思想家的見解,但快結束的時候,準備把這份殊榮給予米塞斯,紀念他首倡的“行為邏輯”,對於淺人把這個系列,改名叫“人性邏輯”,起到的積極啟迪。當然嘍,遵循逮誰批誰的悠久傳統,這種紀念也不會阻礙,俺老漢對他的嚴厲學理批判,嗯哼。

 

20世紀的奧地利經濟學派中(以下簡稱“奧派”),米塞斯是個大師級人物了,學界對他的關注,主要集中在經濟學方面,可對他的哲學建樹,好像不太重視。其實呢,他那些原創的經濟學貢獻,和他在行為邏輯學中,圍繞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質展開的頗有深度的哲理研究,很難分開。

 

主要由於將“behavior譯成“行為”,特別是將“Behaviorism”,譯成“行為主義”,搶占了先機的緣故,國內學界往往傾向於,將“action譯成“行動”,以示區別。米塞斯代表作的書名《Human Action》,也沒免掉這份雅,被譯成了《人的行動》;倒是台灣有個漢譯本,把它譯成了《人的行為》。

 

可是哈,首先考慮到,米大師自己,把這個概念界定成:人們將意志付諸實施,運用合適手段,以求實現給定目的的活動其次考慮到,23篇提到的,《墨子》關於志,行,為也”的語義分析,以及中哲特有的人為情理精神,導致中文語境裡,字不僅比字,多出了有意圖有目的的核心語義,而且與字也有着,更親密的關係,文言又叫:“事在人為”,足以彰顯有別於其他物之的獨特處,俺老漢還是下定決心,也把它譯成“人的行為”,好與本系列保持高度一致。

 

事實上,正是圍繞有意圖有目的的基本特徵,米塞斯才在他所謂的“praxe-ology中,努力探討那種,對於古往今來人們的所有行為,統統適用的普遍性邏輯結構這個意思上講,把這個詞譯成行為邏輯學,也比把它譯成人的行為學更貼近其字面含義,以及哲理內涵,不是?

 

米塞斯在緒論里,開宗明義發表了,一段長篇大論,照錄如下:“在善與惡,公平與不公平,正義與不正義之外,還有另一個視角,可以觀察人的行為。在社會事件的進程中,存在某種規則性,人們要想成功,就必須調整自己的行為,適應這種規則性。像新聞審】查官那樣子,處理社會事實是徒勞的,因為他們總是憑藉,武斷的價值標準,和主觀的價值評判,贊成這個、反對那個。

 

“我們必須像物理學家,研究自然規律那樣子,研究人的行為,以及社會合作的規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合作,不再被看成是,有關事物應當怎樣的,規範性學科的對象,而被看成是,研究給定關係的科學對象。這是一場將會對知識,哲學以及社會行為,產生巨大影響的革命。”

 

這段行為邏輯學的構想,哲學上的獨到處清晰可見:儘管以往的許多思想家,努力從不同角度出發,揭示人的行為(廣義實踐)遵循的普遍規律,儘管米塞斯還從他們那裡,汲取了不少的思想資源,他們的見解卻往往帶有,這樣那樣的規範性烙印,喜歡像新聞審【查官那樣子,武斷地要求人們,應當按照他們自己指認的,善與惡,公平與不公平,正義與不正義,之類的價值標準行事。

 

相形之下,行為邏輯學則打算,如同自然科學家,研究自然規律那樣子,專注於研究,人的行為以及社會合作,作為給定事實的本來面目,探討它們固有的邏輯結構,從而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質,讓自身成為,一門如其所的“科學”,而不是一門有關,“應當”怎樣的“規範性學科”

 

在米塞斯看來,經濟學等社會學科,只有在行為邏輯學提供的,先驗性的“公理基礎上,展開演繹推理,才有資格成為如同邏輯學、數學、物理學那樣子,有關事物之理論科學。不用講,這種旨趣也是他的學說,不僅在奧派中,而且在整個經濟學領域,都富於哲學意蘊的頭號原因。

 

儘管米塞斯從康德那裡借過來的,這個晦澀難懂、也無必要的先驗性概念,給他帶來了不少麻煩,連得意門生哈耶克都不買賬,翻了好幾回白眼,卻不足以遮蔽,上述見解的深刻程度。畢竟,要是經濟學理論背離了,人的行為的邏輯結構,扭曲了其中蘊含的,人的存在之,它除了表達研究者們,應然性的價值立場和偏好理念之外,還有多大的可能,圍繞經濟領域的實際狀況和未來趨勢,做出令人信服的實然性闡釋說明呀?

 

尤其考慮到,經濟學界長期以來,在描述現狀和預測未來方面,時常陷入的不盡人意的尷尬境地,這種注重事實之的行為邏輯學,就更值得高度重視了——雖然按照米塞斯自己的清醒解釋,如同有限之人創立的任何學說一樣,它本身在理論上,也免不了這樣那樣的不足缺失,嗯哼。

 

拿剛才引用的那段話來講,裡面就涉及到,實然與應然的難題:要是人的行為充滿了,善與惡,公平與不公平,正義與不正義這類主觀價值意思上的應當,我們怎樣才能如其所地研究,它們固有的邏輯結構呢?

 

對此,米塞斯首先依據主觀價值論承認:人的行為的終極目的,在於滿足行為者的意欲。除了個體的價值判斷外,沒有任何標準,能夠評判這種滿足的程度;個體的價值判斷,則因人而異,對同一個人來說,還會因時而異。也因此,行為邏輯學不會像黑格爾,孔德等人吹噓的那樣子,揭示生活的客觀絕對的意義,也不可能完全照搬,物理學和其它自然科學的模式。

 

行為邏輯學的研究,又該怎樣擺脫,新聞審【查官式的武斷價值態度,如同科學家們,研究自然規律那樣子,如實研究行為規律呢?米大咖的回答是:“作為一門理論科學,經濟學不作任何價值判斷。它的任務不是告訴人們,應當趨於什麼目的……而是指出,如果人們要達成既定的目的,必須怎樣做。”

 

“有關人的行為的,一般科學的主觀主義……把行為者選取的終極目的,當成事實材料,並持完全中立的態度,不加任何價值判斷。……這門科學的客觀性,就在這種主觀主義中。……行為邏輯學對任何價值判斷,以及終極目的的選擇,都持中立態度。它的任務不是贊成這個,反對那個,而是描述事實之所是。”

 

不難看出,這裡雖然又弄出了一個,主觀主義客觀性的悖論,但同時也頗為精闢地,把實然與應然分開了:無論研究者自己,在現實中持有怎樣的應然立場,研究過程中,都要先將自己認同的,善與惡,公平與不公平,正義與不正義,這類應然的價值標準懸置起來,僅僅把人們追求各種價值目的的行為,當成實然的事實材料來考察,專心描述它們的,拒絕站在自己的規範性立場上,告訴人們應當在行為中,實現怎樣的目的,或者以新聞審【查官的武斷方式,表達自己對這些目的的,贊成或反對態度。

 

不僅如此。米塞斯還自覺貫徹了,這條價值中立原則。比方說,他曾宣布自己只是,在純形式的意思上,運用快樂這個,僅僅同義反覆地指出,人們在滿意的狀態下,就能獲得快樂的事實,而不去討論,快樂的具體內容。

 

說白了,米塞斯盲目引進的“先驗性”,連同他在此強調的“純形式”,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源於語言經驗,而又不證自明的“語義分析”,如同“單身漢是沒結婚的男人”那樣子。為什麼說這個命題,不證自明呢?因為你對這種語義分析的證明,其實就是你對,這些字詞的實際運用,俗話或曰:“語義就在語用中。”兜的圈子真圓,不服不行。

 

他甚至還揭露了,某些規範性學說,要求人們應當按照它們指認的價值等級從事行為,結果處理事實的時候,沒法保持中立的弊端,並給人們站在不同應然立場上,評判的更高級更高尚快樂,加上了具有懸置作用的引號,拒絕對享樂主義與禁欲主義孰優孰劣,“這樣做正常還是變態問題發表意見,藉此避免陷入,規範性學說之間,常見的價值觀紛爭。

 

俺老漢當年寫,事實與價值問題的論文時,先後拜讀了儘管有限,卻也雜亂的不少文本後,的確大吃了三斤,因為休謨提出了,是與應當的質疑後,反倒是三位搞非哲學的:區分實然法與應然法的,英國法理學家約翰·奧斯丁,主張價值中立的,德國社會學家韋伯,以及首倡行為邏輯學的米塞斯,從不同角度闡發了一些,連眾多玩純哲學的,也望塵莫及的深刻洞見。奇了怪了,不是?

 

這三位大師中,又只有米塞斯的“行為邏輯學”,提出了不少和淺人的《善惡與是非》,大體一致的見解,因而才慫恿着俺老漢,放棄了原來一直用的,“元價值學”“活法價值學”等實然術語,改用“人性邏輯學(humanology)”這個詞兒,同時也保留了“語義邏輯學(semanticology)”這個詞兒,藉以表明淺人,打算通過語義分析,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質中,普遍邏輯結構的學理意向,如同本系列前面的內容,試圖顯示的那樣子。

 

說穿了,這也正是本系列裡,要給米塞斯專門留出兩篇,向他致敬的主要理由,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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