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71.米塞斯行为逻辑学的哲理启迪 本系列没用过专门的帖子,集中讨论任何思想家的见解,但快结束的时候,准备把这份殊荣给予米塞斯,纪念他首倡的“行为逻辑”,对于浅人把这个系列,改名叫“人性逻辑”,起到的积极启迪。当然喽,遵循逮谁批谁的悠久传统,这种纪念也不会阻碍,俺老汉对他的严厉学理批判,嗯哼。 20世纪的奥地利经济学派中(以下简称“奥派”),米塞斯是个大师级人物了,学界对他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经济学方面,可对他的哲学建树,好像不太重视。其实呢,他那些原创的经济学贡献,和他在“行为逻辑学”中,围绕“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展开的颇有深度的哲理研究,很难分开。 主要由于将“behavior”译成“行为”,特别是将“Behaviorism”,译成“行为主义”,抢占了先机的缘故,国内学界往往倾向于,将“action”译成“行动”,以示区别。米塞斯代表作的书名《Human Action》,也没免掉这份雅,被译成了《人的行动》;倒是台湾有个汉译本,把它译成了《人的行为》。 可是哈,首先考虑到,米大师自己,把这个概念界定成:“人们将意志付诸实施,运用合适手段,以求实现给定目的的活动”,其次考虑到,23篇提到的,《墨子》关于“志,行,为也”的语义分析,以及中哲特有的“人为情理”精神,导致中文语境里,“为”字不仅比“动”字,多出了“有意图有目的”的核心语义,而且与“人”字也有着,更亲密的关系,文言又叫:“事在人为”,足以彰显“人”之“行”,有别于其他“动”物之“行”的独特处,俺老汉还是下定决心,也把它译成“人的行为”,好与本系列保持高度一致。 事实上,正是围绕“有意图有目的”的基本特征,米塞斯才在他所谓的“praxe-ology”中,努力探讨那种,对于古往今来人们的所有“行为”,统统适用的普遍性“逻辑结构”。这个意思上讲,把这个词译成“行为逻辑学”,也比把它译成“人的行为学”,更贴近其字面含义,以及哲理内涵,不是? 米塞斯在绪论里,开宗明义发表了,一段长篇大论,照录如下:“在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之外,还有另一个视角,可以观察人的行为。在社会事件的进程中,存在某种规则性,人们要想成功,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行为,适应这种规则性。像新闻审】查官那样子,处理社会事实是徒劳的,因为他们总是凭借,武断的价值标准,和主观的价值评判,赞成这个、反对那个。 “我们必须像物理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子,研究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合作的规律。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合作,不再被看成是,有关事物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的对象,而被看成是,研究给定关系的科学对象。这是一场将会对知识,哲学以及社会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革命。” 这段行为逻辑学的构想,哲学上的独到处清晰可见:尽管以往的许多思想家,努力从不同角度出发,揭示人的行为(广义实践)遵循的普遍规律,尽管米塞斯还从他们那里,汲取了不少的思想资源,他们的见解却往往带有,这样那样的规范性烙印,喜欢像新闻审【查官那样子,武断地要求人们,应当按照他们自己指认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之类的价值标准行事。 相形之下,行为逻辑学则打算,如同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子,专注于研究,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合作,作为“给定事实”的本来面目,探讨它们固有的逻辑结构,从而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让自身成为,一门如其所“是”的“科学”,而不是一门有关,“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 在米塞斯看来,经济学等社会学科,只有在行为逻辑学提供的,“先验性”的“公理”基础上,展开演绎推理,才有资格成为如同逻辑学、数学、物理学那样子,有关事物之“是”的“理论科学”。不用讲,这种旨趣也是他的学说,不仅在奥派中,而且在整个经济学领域,都富于哲学意蕴的头号原因。 尽管米塞斯从康德那里借过来的,这个晦涩难懂、也无必要的“先验性”概念,给他带来了不少麻烦,连得意门生哈耶克都不买账,翻了好几回白眼,却不足以遮蔽,上述见解的深刻程度。毕竟,要是经济学理论背离了,人的行为的逻辑结构,扭曲了其中蕴含的,人的存在之“是”,它除了表达研究者们,应然性的价值立场和偏好理念之外,还有多大的可能,围绕经济领域的实际状况和未来趋势,做出令人信服的实然性阐释说明呀? 尤其考虑到,经济学界长期以来,在描述现状和预测未来方面,时常陷入的不尽人意的尴尬境地,这种注重事实之“是”的行为逻辑学,就更值得高度重视了——虽然按照米塞斯自己的清醒解释,如同有限之人创立的任何学说一样,它本身在理论上,也免不了这样那样的不足缺失,嗯哼。 拿刚才引用的那段话来讲,里面就涉及到,实然与应然的难题:要是人的行为充满了,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这类主观价值意思上的“应当”,我们怎样才能如其所“是”地研究,它们固有的逻辑结构呢? 对此,米塞斯首先依据“主观价值论”承认:“人的行为的终极目的,在于满足行为者的意欲。除了个体的价值判断外,没有任何标准,能够评判这种满足的程度;个体的价值判断,则因人而异,对同一个人来说,还会因时而异。”也因此,行为逻辑学不会像黑格尔,孔德等人吹嘘的那样子,揭示生活的“客观绝对”的意义,也不可能完全照搬,物理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模式。 那行为逻辑学的研究,又该怎样摆脱,新闻审【查官式的武断价值态度,如同科学家们,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子,如实研究行为规律呢?米大咖的回答是:“作为一门理论科学,经济学不作任何价值判断。它的任务不是告诉人们,应当趋于什么目的……而是指出,如果人们要达成既定的目的,必须怎样做。” “有关人的行为的,一般科学的主观主义……把行为者选取的终极目的,当成事实材料,并持完全中立的态度,不加任何价值判断。……这门科学的客观性,就在这种主观主义中。……行为逻辑学对任何价值判断,以及终极目的的选择,都持中立态度。它的任务不是赞成这个,反对那个,而是描述事实之所是。” 不难看出,这里虽然又弄出了一个,“主观主义”与“客观性”的悖论,但同时也颇为精辟地,把实然与应然分开了:无论研究者自己,在现实中持有怎样的应然立场,研究过程中,都要先将自己认同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这类应然的价值标准悬置起来,仅仅把人们追求各种价值目的的行为,当成实然的事实材料来考察,专心描述它们的“是”,拒绝站在自己的规范性立场上,告诉人们“应当”在行为中,实现怎样的目的,或者以新闻审【查官的武断方式,表达自己对这些目的的,赞成或反对态度。 不仅如此。米塞斯还自觉贯彻了,这条价值中立的原则。比方说,他曾宣布自己只是,“在纯形式的意思上,运用‘快乐’这个词”,仅仅同义反复地指出,人们在满意的状态下,就能获得快乐的事实,而不去讨论,快乐的具体内容。 说白了,米塞斯盲目引进的“先验性”,连同他在此强调的“纯形式”,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源于语言经验,而又不证自明的“语义分析”,如同“单身汉是没结婚的男人”那样子。为什么说这个命题,不证自明呢?因为你对这种语义分析的证明,其实就是你对,这些字词的实际运用,俗话或曰:“语义就在语用中。”兜的圈子真圆,不服不行。 他甚至还揭露了,某些规范性学说,要求人们“应当”,按照它们指认的价值等级从事行为,结果处理事实的时候,没法保持中立的弊端,并给人们站在不同应然立场上,评判的“更高级”或“更高尚”快乐,加上了具有“悬置”作用的引号,拒绝对“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孰优孰劣”,“这样做正常还是变态”的问题发表意见,借此避免陷入,规范性学说之间,常见的价值观纷争。 俺老汉当年写,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论文时,先后拜读了尽管有限,却也杂乱的不少文本后,的确大吃了三斤,因为休谟提出了,是与应当的质疑后,反倒是三位搞非哲学的: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主张价值中立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以及首倡行为逻辑学的米塞斯,从不同角度阐发了一些,连众多玩纯哲学的,也望尘莫及的深刻洞见。奇了怪了,不是? 这三位大师中,又只有米塞斯的“行为逻辑学”,提出了不少和浅人的《善恶与是非》,大体一致的见解,因而才怂恿着俺老汉,放弃了原来一直用的,“元价值学”“活法价值学”等实然术语,改用“人性逻辑学(humanology)”这个词儿,同时也保留了“语义逻辑学(semanticology)”这个词儿,借以表明浅人,打算通过语义分析,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中,普遍逻辑结构的学理意向,如同本系列前面的内容,试图显示的那样子。 说穿了,这也正是本系列里,要给米塞斯专门留出两篇,向他致敬的主要理由,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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