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33. 体制的“合议性”是咋回事 既然制度对整个社会,有着如此决定性的权重效应,手握管控大权的统治者,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伙人,自然都会想方设法巩固它,以免能将自己的正义理念,实施下去的那个政治体制,哪一天被别个推翻,消失不见咧,嗯哼。 不用讲,当权派巩固制度的头号工具,就是那些本身就能,贯彻正义底线的,强力他律的玩意儿了。逻辑上说,统治阶层用征收的财税,把国家机器养起来的目的中,加强政治体制,俗话或曰“坐江山”的动机,往往绝对地压倒了,维护人伦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动机。理由蛮简单:按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神婆道理,要是制度很虚很疲软,甚至不在了,别说底线了,你连根毛线,都实施不了,不是? 执行力为啥重要,原因也在这地儿:平常的时候,要让国家机器发挥执行力,把纸面上的规则章程,变成现实中的他律管控,难度不算大;怕就怕有事儿了,响当当硬梆梆的东西,却不听使唤,不服从命令,文言又叫:“队伍不好带了吔”,可就一切全玩完啦。不管怎样,前不久的孟加拉国,正是个还在冒热气的新鲜事例哦。 这个意思上讲,“缺少执行力的制度,只是个没用的花瓶”,几乎是个同义反复:倘若不能把,强力他律的赏罚机制,通过有效的贯彻实施,落脚到社会生活中,哪怕纸面上的规则章程,再严谨细密体系化,也不过是统治阶层脑瓜里,正义理念的秃羊表述,发挥不了约束被统治阶层,维系正常秩序,巩固现行体制的规范性效应,可以说全无意义,嗯哼。 然而哈,在此就不必啰嗦,这样子的废话一句了,把它留给政治学去对付,转过来看另一个,虽然也是同义反复,但对政治哲学来讲,特别重要的问题:政治体制的“合议性(legitimacy)”。中文语境里,人们经常把这个英文词,译成了“合法性”;至于浅人为啥要另辟蹊径,改译成“合议性”,有下面两条理由。 第一呢,至少有俩英文词:“lawfulness”和“legality”,也能译成“合法(条)性”,意思还更清晰: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及其成果,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条文。无论如何,一鱼三吃的烹调,尽管肥肠好吃,一词三译的语用,却严重违反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形式逻辑,变戏法的味儿很浓。 无需说,掌权者的行为及其成果,肯定也有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但撇开整体的政治体制,往往兼有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所以当权派完全可能,随时改变有关条文,让自己永远“合法”不谈,即便从法治视角出发,追究统治者,包括最高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好像也不在,“legitimacy”的关注之列吔,不是? 第二呢,首先考虑到,这个英文词,还包含“有正当、公平、可以接受的理由”的意思,其次考虑到,分崩离析下的“议”字,能够理解成:有关“正义”的“言论”,眼下的语境中,将它译成“合议性”,甚至要比译成“合意性”,更能彰显一个关键点:任何政治体制,是不是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并因此拥有了,在社会中继续存在的,正当性或正义性…… 不用讲,这意思上的“议”,主要指社会普通成员,亦即被统治阶层的“议论”。正因此,时下许多国度的“legislature(议会,立法机构)”,文言又叫“民意机关”,主要就是由“民意代表”,俗话或曰“议员”组成,立法外的首要职责,则是收集民众的议论或意见,代表民众质询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运作,从而或实质或形式地,扮演三足鼎立中的“一权”,成为民主政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呢,一旦成了整个政体的组成部分,立法机关的行为及其成果,同样要面对民众的品头论足,评判它们是否可以接受,由此从一个新视角,更有力地证明了:将“legitimacy”译成“合法性”,非但不足以敞开,反倒还会掩盖,它的独特定位:即便立法机关立的“法”,原本其实也有个,是否“合议”的问题呢,嗯哼。 特看重这问题的哈贝马斯,虽然一如既往,免不了糊里糊涂,可至少有过一个洞见:要是把法律系统想象成,某种回溯性地返回自身,并赋予自身合议性的循环过程,“合议性产生于合法性”,听起来就像是个悖论咧。 浅人有个瞎蒙:或许正是由于,“合议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酱紫深度的微妙差异,“legitimacy”才有了,在“lawfulness”和“legality”之外,独立存在的必要;否则的话,讲外文的那些家伙们,何必画蛇添足,多一道子地又弄出了,这么个玩意儿来呀,不是? 打个预防针哎:各位心胸别太狭隘了,把这样子理解的合议性,单单看成民主体制下,才会出现的问题。实然看,权益自由的深度悖论下,既然任何政治体制都会面临,统治阶层强力他律的管控,是否得到了被统治阶层认可的麻烦,所以再那啥的体制,也会把合议性挂在心上,时刻加以关注,以免它陷入了,远比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合法性意思上,严重得多的危机,嗯哼。 空口无凭,文本作证:先秦文献业已记载了,商周统治者们,振臂高呼的“民本”口号,很美很动听:“重我民,无尽刘”“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等,理由蛮简单:既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要是不看重这个本,不考虑民众的意欲,乃至把他们杀光了,“予一人”还能统治谁呀?光棍。 换个方式曰哦:尽管木有摩登的“legislature”,先秦的当权派,早就明白了一条道理:“民心”决定着王位的“legitimacy”,得了多少民心,自己统治的合议性就有多大。所以哈,倘若不重视民心向背,最后把老百姓赶跑了,或者更糟糕,都逼上了梁山,“孤家寡人”又该如何首先王天下,再让江山代代传呢,不是? 据说极力“反专制”的咱儒家,这方面与掌权者们,简直是心心相印。比方讲,孔二就明确宣布:“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言下之意等于说:既然皇上陛下的统治管控,完全合乎仁义之道,你们这些屁民,还有什么可“议”论滴,闭嘴就是咧,英文或曰:“shut up”,文言又叫“和而不同”。 孟三紧跟着凑热闹:“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说白了,这也是他主张“民为贵”,把“人民”视为“诸侯之宝”的头号猫腻所在:要是压根木有民众,听你的指挥,接受你的管控,就剩你一个光杆司令,别说坐稳江山了,连个秤盘也压不住,俗话或曰“君为轻”,嗯哼。 由于这个原因,几乎每种政治体制,哪怕既不民主,也不法治,多少都会保护点,普通民众的某些权益,不让它们受到,其他民众或外族的“不法”侵害,既靠这个维系,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也靠这个“得民心”,增强自身的合议性。 至于挥舞着大棒子,命令“庶人不议”的同时,孔丘又号召圣王们:“博施于民而济于众”,俗话或曰:“全心全意为民众谋幸福”的意图,则是进一步告诫统治者:别光顾着享受,“低人权优势”了,还得给老百姓一些,胡萝卜味儿的民生福利,免得他们饿着肚子,大搞“亲专制”的“犯上作乱”,不是? 无需说,圣人肯定忘不了,自己肩上的重担,所以继“庶矣哉”和“富之”后,又特别加了个:“教之。”怎么个教法呢?当代儒生一语道破了天机,戳破了那层窗户纸:“宜以内在的道德加以诱导,以成文不成文的规范、制度、行为方式,即‘礼’来训练、调教民众,使民众有羞耻感,心悦诚服地归服。” 你想啊,一旦这样子,发挥出家国礼制的决定性作用,把民众诱导、训练、调教得,满腔子全是羞耻感,心悦诚服地归服,不仅一见到当官的,说个话、走个路,都如同气不足、鞠躬、木有呼吸那样子,而且内心深处,也与咱大周的核心理念,保持了高度一致,咱姬旦光大了的“三代宪政”,还会面临合议性的危机么?不存在滴。万岁万岁万万岁!欧耶。 无独有偶。通过民主票选上去的,德国纳粹政权,特别强调“婆婆敢打”,文言又叫“宣传”的重要性,乃至弄出个,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真理的洗脑模式,目的也是为了诱导、训练、调教,文言又叫“忽悠”,雅利安种族的国民们,满腔子爱国的激情,心悦诚服地归服,时刻唯元首是瞻,步调一致向前进,嗯哼。 于是乎,本系列也兜起了圈子,又回到舆论板块那里啦:在强力他律的政治板块,手握大权的统治阶层,为啥会频繁地,甚至是必然地,干预强势他律的舆论板块,采取各种手段,带节奏,给导向呢? 与其说是吃饱了撑滴,越界瞎搞,不如说目的灰常明确:诉诸软实力的舆论,增强硬实力政治的合议性,让更多的民众,与自己的价值理念保持一致,无条件顺从自己的强力管控,最好能培养成,割了再长的韭菜,永远不会闹事造反——虽然合议性危机到了最后关头,统治者还是得靠,强力他律的措施,维系现行体制,如同垮了台的孟加拉国前政府,和还没垮台的委内瑞拉现政府那样子,不是? 于是乎,文化与制度之间,来回倒腾的双向决定性,终于在此显现了:一方面,现行体制往往会通过,决定性地诱导、训练、调教,民众的价值理念,增强自己的合议性;另一方面,民众的价值理念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合议性,又会反过来,决定性地影响到现行体制:允许它照旧存在下去呢,还是用某种新玩意儿,取而代之?所以哈,无论是说:有怎样的民众,就有怎样的政府,还是说:有怎样的政府,就有怎样的民众,这里讲的双向决定论意思上,一定范围内统统成立。 这样子瞅,二元架构下的制度决定论,就忽视了一个要害:无论统治者,想巩固现行制度,还是被统治者,想改变现行制度,都离不开价值理念的权重效应,甚至要取决于,多数民众的狭义文化,是会决定性地增强,还是减弱,现行制度的合议性?也因此,后面还将讨论,道德尤其政治方面的“理念体系(ideology)”,江湖人称“意识形态”的,某些重要问题,嗯哼。 这里只想再次显摆一下,《人性逻辑》把正当以及正义的核心语义,界定成“可以接受”的伟大英明:所谓“合议性”,归根结底是指,政治体制的强力管控,对于它统治的民众来说,道德特别是政治上,是不是“可以接受”,亦即是不是“具有正当的资格”,所以倘若答案是否定的,它就会遇到,严重的危机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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