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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元理 38.“以暴制暴”的實然正義定位 2025-07-19 17:05:47

 

道德元理 38.“以暴制暴”的實然正義定位

 

從法律的止惡功能出發,水到渠成地推出的,另一個結論是:法律實施這種功能的基本手段,在於“以暴制暴(以惡制惡)”,亦即採取暴力手段,對違法者施加不可接受的傷害之惡,試圖達到雙重的目的:一方面對違法者從事了,不可接受的惡行做出懲罰,另一方面阻止其他人,效仿他們的榜樣,從事類似的惡行。

 

事實上,漢謨拉比法典的,頭一條原則,就是有名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民間通稱“同態復仇”,甚至極端到了,不考慮最初的施害,是不是個意外事件,一視同害地對應規定:“毀別個之目者,毀其目”“斷別個之骨者,斷其骨。”

 

現在文明得多啦,不再搞這樣子的,絕對均等主義咧,可法律尤其刑法的硬核因素,依然是針對人倫衝突中,造成不可接受之惡的種種罪行,施加會給罪犯們,帶來不可接受之惡的種種懲罰,妥妥的以惡制惡、以暴制暴,不是?

 

法律實施的這個特點,經常遭到某些人的應然質疑,認為即便靠着以暴制暴,達成了正義的目的,它本身作為手段,也是不正義的。本系列不在,規範性的維度上,自然也不打算,做出應然的證成,只打算從實然視角,辨析一下,它對誰有正義性,對誰木有正義性,贊成和反對它的見解,又各有些神馬理據,嗯哼。

 

源頭上講,法律上的以暴制暴,來自個體間的以暴制暴,如同霍布斯闡釋的,自然法那樣子:“運用武力或機智,控制一切能夠控制的人,直到沒有力量危害自己。這樣子做,沒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度,所以一般是允許的。”

 

撇開機智不機智的事兒不談,運用武力控制別個,不讓他危害自己,正是典型的以暴制暴;再考慮到“先發制人”的語義,它甚至主張:單單懷疑李四想要,實施暴力危害的情況下,張三就有理由,出於自我保全的義務,搶先一步訴諸暴力,把李四給干趴下嘍,明顯有唯動機論的誅心嫌疑,不是?

 

36篇曰過了,這樣子的主張,儘管有個,“沒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定詞,還是蘊含着,益己主義的應然立場。不過呢,它也因此折射出,一個簡單的事實:對制暴的主體而言,以暴制暴的行為,肯定是正義的;否則的話,他怎麼會想要做呀?

 

然而喲,事實的另一面是:被制了的李四,無論他是不是真有,暴力危害張三的念頭,也無論是不是,已經付諸實施了,都會覺得張三的以暴制暴,屬於不正義,理由麼,和張三一樣一樣滴:我先下手搞你,是正義之舉;你先下手搞我,是不正義之舉。是為貼上了,“叢林”標籤的“自然狀態”。

 

於是乎有了個人層面,關於這個問題的分析性答案:以暴制暴的做法,對於制暴的一方來說,肯定是正義的;對於被制的一方來說,則是不義的,從而構成了林鳥效應的典型表現:對於同一個人際行為,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評判,嗯哼。

 

無需說,這樣子的以暴制暴,哪怕只是有限地發生在,隨便哪個團體內,達不到每個人,對每個人都干架的普及程度,也是沒法接受滴;尤其考慮到,它還可能連鎖式地綿延下去:你殺了我爹,我把你殺了,你兒子再把我殺了,我兒子又把你兒子殺了……直到其中的至少一家人,全都死光咧,才算個完,情況就更是如此咧。

 

所以哈,即便原始末期的小氏族,身為首領的酋長,也不可能允許成員們,採取這樣子的有限循環,大搞以暴制暴,而會在多數人的支持下,動用暴力加以干預:你殺了我爹,屬於不義,要承擔傷害別個的相關責任;他因此代表氏族,判你死刑,從而訴諸官方式的以暴制暴,既中止了我個人的以暴制暴,同時又嚴正警告了,所有的氏族成員(當然也可能不包括,他本尊的子女們,你懂滴,親):各位切不可,隨意殺害無辜;否則的話,掉腦袋的懲罰,就在這等着你們呢。節哀。

 

這樣子的做法,又會受到怎樣的評判呀?首先呢,酋長以及大多數,不情願隨便被人殺死的氏族成員,大概都會覺得,這樣子的以暴制暴,既懲罰了殺人的罪犯,又制止了沒個頭的血親復仇,維繫了可以接受的氏族秩序,所以足夠正義……

 

其次呢,我和我的親人,雖然可能覺得,沒能手刃殺父的仇人,有點小小的不解氣,但這樣子的以暴制暴,畢竟讓你受到了,相當嚴厲的懲罰,還免得俺們親自動手(萬一打不過你,豈不是更糟哇),所以灰常正義……

 

最後呢,你的親人,以及少數心太軟的成員,即便承認了你殺人不對,卻可能保留異議:這樣子的以暴制暴,也太殘忍了吧,居然無情地剝奪了,一個人活着的基本權益;要知道,你可是咱們的,溫馨祥和大家庭中,一個不可分割的成員吔,為啥不能“以愛制暴”,通過對你的教化關懷,讓你意識到殺人不對,從而浪子回頭金不換,重新做人當鑽石啊,不是?

 

說白了,如同文明國度的,法律式以暴制暴,是從原始氏族的,官方式以暴制暴,發展而來的一個樣,現而今的文明人,對法律式以暴制暴的不同態度,也是從氏族成員的,這些不同態度,演變而來的;唯一的差別或許在於:由於“文明,太文明了”的緣故,心太軟的人兒們,眼下貌似越來越多啦……

 

事實上,剛步入文明時代,咱儒家就表達過,差不多的心太軟態度,因為子曾經曰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明確將依據仁愛展開的德政,高高地凌駕於,依據正義展開的刑政之上。

 

至於他熱情倡導親親相隱,部分的動機也在於:哪怕老爹攘了羊殺了人,可讓他坐牢受苦,甚至沒命掉腦袋,對孝子來說,於心何忍啊,所以就得幫他,隱瞞罪行,協助潛逃,讓刑政的以暴制暴,找不到目標。不好意思吔,親,實然看,許多儒人都有左均傾向,基於血親情理的這種心太軟,是個重要的活水源頭

 

西方的類似心太軟,也有它的文化基因,就是耶穌講的“愛仇敵”,直接與遠古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唱反調:“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要是說有啥子區別,似乎主要在於,這種以愛制暴,基於神人之情,而非父子之情:“他讓陽光照好人,也照壞人,降雨給義人,也給惡人。”

 

與法律式的以暴制暴比,情感式的以愛制暴,無疑占據了某種制高點,所以當前才受到追捧,以致“去政治化”“去國家化”之外,還呈現出了“去法律化”“去刑罰化”的相關趨勢,越來越接近於,共產主義木有政府的,烏托邦主旋律咧,嗯哼。

 

一般講,贊同以暴制暴的見解,主要基於下面的理據:首先呢,懲罰之惡是對犯罪之惡的直接報復(儘管不一定是,量上的等惡交換):既然你給別個帶來了,不可接受的傷害之惡,你就理應為此承擔,推卸不了的倫理責任,遭到不可接受的懲罰之惡。其次呢,懲罰之惡是對犯罪之惡的間接警示:它不僅能讓犯罪者心存餘悸,下次再犯罪的話,得好好掂量,而且還能用殺雞給猴看的方式,同樣訴諸倫理責任的途徑,以儆效尤地震懾效仿者,阻止他們也去作惡。

 

另一方面,撇開不想讓犯了法的親人受苦,因而出於親情偏愛的那些人不談,單就旁觀者而言,反對以暴制暴的見解,主要基於下面的理據:首先呢,以暴制暴的報復,本身就是一種傷害人的惡,因此應當儘量避免;唯有無疆的大愛,才是純潔的善良,連一丟丟的惡都木有。其次呢,如果說以愛制暴,往往收不到止惡的實際成效,以暴制暴的做法,同樣沒瞅見完美無暇的止惡成果,因為搞了那麼多懲罰,甚至包括剝奪違法者的生命,也木有徹底杜絕,現實中的所有犯罪,不是?

 

應然視角的評判,留到《正義啟明》裡談,此處只從實然角度,指出一點:贊同的見解,不僅基於這樣那樣的正義底線,而且承認了它的決定性效應,因而能夠貫徹到底,木有硬傷(雖然的確沒法達成,完美無暇的止惡目標);相比之下哦,反對的見解,儘管聽起來高大上,卻無視了人倫衝突的嚴峻存在,取消了施害者本該承擔的道德責任,否定了正義底線的決定性效應,幾乎可以說是,一種無正義、沒底線的主張,嗯哼。

 

問題在於,贊同的見解主要站在了,直接和潛在的受害者這邊,認為對不義的施害者,施加懲罰之惡,一方面是對受害者,被侵犯了的權益,表達尊重,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施害者必須承擔,侵害別個的相應責任,藉以阻止他們,繼續從事侵害別個的犯罪行為,如同自作自受的自主責任,能夠阻止某人繼續從事,傷害自己的不正當行為那樣子;倘若阻止不了呢,再對他們施加,更嚴厲的懲罰之惡就是了。

 

相比之下哈,反對的見解主要站在了,直接和潛在的施害者這邊,即便承認了他們,犯下了令人厭惡的罪行,依然羅曼蒂克地主張,他們不必為此承擔,道德上的責任,而我們也只需,用純善無惡的關愛體貼,感動融化他們,那顆冷酷殘忍的心;倘若感化不了呢,再對他們輸送,更濃郁的無疆之善就是了。

 

結果喔,這樣子的見解,不僅完全遺忘了,受害者遭到的不義侵害,選擇性地無視了,他們本應得到保護的權益,而且一筆勾銷了,強制他律的正義標準,在維繫人倫秩序方面,不可缺少的底線效應,看起來是用自願自律的德性之愛,消融了嚴峻的人倫衝突,實際上卻掩蓋了,施害者作下的不義之惡,妥妥的用德性消解正義。

 

說穿了,哪怕直接的受害者,大愛無疆地寬容了施害者,要求放棄對他的以暴制暴懲罰,照樣等於用德性消解了正義,否定了潛在的受害者,亦即每個有可能,受到侵害的社會成員,本應得到的正義保護,不是?

 

不怕囉嗦一回:本篇的實然分析,放之四海地適用於,任何承認正義的規範性立場,無論希特勒式的,還是斯大林式的,或是丘吉爾式的,因為它們統統要求,採取以暴制暴的措施,維繫自己堅持的正義底線。相比之下呢,反對以暴制暴的見解,則拒絕憑藉任何正義底線,實施以暴制暴的懲罰,僅僅承認德性大愛的決定性效應,所以差不多等於木有,自己的正義底線,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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