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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  43.  “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2025-08-20 17:45:11

 

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3. “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澄清了奧斯丁,怎樣先區分了,實證、實然、應然三個東西,然後一個不留神,又把它們弄混了,放到一口鍋里亂燉的稀里糊塗,也就能夠解開,“惡法”到底是不是法,這個今天還在困擾着西方學界,特別是法律實證主義的難題啦。歡呼。

 

《法理學的範圍》第五講末,奧斯丁又談起了,實然與應然的區別:“法的真實存在是一回事,法的好壞優劣是另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個問題,它是否符合某種預設的標準,是另一個問題。某種法只要實際存在,就是法,哪怕我們碰巧不喜歡它,或者說它與我們的標準不一致——我們正是靠這個標準,讚許或非議它。”

 

靠着實然與應然之分,這段話幾乎已經讓,謎底躍然而出了:惡法非法”是說,人們在應然層面厭惡某種法,覺得它違反了自己的正義標準,因此認為它不是,道德上正當的良法;“惡法亦法”是說,只要某種法真實存在,哪怕人們在應然層面厭惡它,覺得它是道德上不正當的惡法,它照樣是具有實際約束力的法,嗯哼。

 

不僅如此。接着還反駁了,“與神性法牴觸的人定法,木有約束力,也不是法”的觀點:“這種觀點純屬胡說。最有害的法律,即便與上帝的意志衝突,也是並持續是,法庭強制實施的法。假定某個行為,無害甚至有益,卻被掌權者用死刑予以制止,那要是我做了,照樣會受到審判和處罰。……從創世到今天,任何法庭里,都沒聽說過,以神性法作為辯護或上訴理由,取得成功的情形。……普遍地宣稱:所有與上帝意志矛盾的惡法,全是無效和不可忍受的,是在鼓吹無政府主義。”

 

不用講,奧斯丁在此批判的,為了彰顯自然法的至高無上,不惜否定惡法,也是擁有實際約束力的實證法的見解,實然層面的確站不住:除非堅持心想事成、夢想成真的“應然即實然”態度,否則的話,不管我怎樣依據,我認同的規範性正義理念,比方說自然法,斷言某種實證法,對我木有約束力,它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會通過法庭等國家機器,暴力他律地施加在我身上,讓我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這個意思上說,我對這種實證法擁有的,實際約束力的嚴詞否認,只是我內心裡的,某種應然訴求,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一個實然事實。也因此,自然法理論,在這方面的致命缺陷,就是憑藉“惡法非法”的應然評判,否定了“惡法亦法”的實然存在,妥妥的把頭埋進沙堆里,不肯直面不如意現實的鴕鳥政策,嗯哼。

 

相比之下呢,奧斯丁把實然與應然分開,最重要的理論意義之一,就是幫人們消除,這種將內心欲求,當成外界現實的虛幻想象,冷靜地承認:“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夢想不見得都能成真”,這類雖然殘酷,但又迴避不了的人生實況。

 

他有一次甚至指出:“一個‘合法’的政府,倘若木有‘實際’成立,就不是一個嚴格意思上的政府,而只是一個……(就言說者而言的)‘應然’的政府”,由此不僅在法律領域,而且在政治板塊,全都背書了《人性邏輯》64篇,圍繞人性問題,得出的那個實然結論:真的不見得全善,善的不見得全真,不是?

 

不過哈,如同常見的那樣子,奧斯丁雖然爬上了百尺竿頭,卻沒能向前更進一步,反倒矯枉過正,走向了“實然即應然”的另一個極端,忘了自己精闢指出的,那個關鍵點,結果又把水給攪渾咧:承認某種實證法,真實有效的事實,只意味着我們,在實然層面,用“不考慮其好壞”的方式,不對它展開規範性的評判訴求,並不意味着我們,在應然層面,也應當用“不考慮其好壞”的方式,無條件地服從,它的實際約束力,乃至把這種有效的約束力,看成道德上正當的予以接受。

 

換個方式講喲:我們在實然維度,承認某種我們不喜歡的法,如同我們喜歡的法一個樣,也是實證法,只是承認它在現實生活中,如同後者一個樣,對我們實際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並不等於我們在應然維度,也承認它對我們的約束力,如同我們喜歡的法一個樣,既好又正當,所以應當無條件服從。

 

相反吔,倘若將奧斯丁強調的,實然與應然之別貫徹到底,只能得出下面的結論:無論我們在實然維度,怎樣坦率地承認,某種違背我們正義理念的法是實證法,都不會妨礙我們在應然維度,依據我們的正義理念,把它評判為不正當的,提出否定它的規範性訴求,乃至在現實生活中,反抗它的實際約束力——這一點無疑可以說是,奧斯丁把實然與應然分開,另一層最重要的理論意義啦,嗯哼。

 

細究起來,導致他在這方面,誤入歧途的首要原因,還是在於沒看到,需要聯結事實與價值的樞紐效應,以及認知需要與非認知需要的區分,在實然與應然之別中,起到的關鍵作用:一方面,我們只有純粹基於求知慾,才會在實然層面承認,某種實證法的實際約束力;另一方面,我們只有基於道德需要,才會在應然層面指認,它符合我們的規範性正義理念,因而我們應當尊重它的權威,服從它的約束力。

 

否則的話,即便我們在實然層面承認了,某種實證法的實際約束力,乃至在應然層面,基於其他非認知需要——比方說,活下去的實利需要,忍受了它對我們的約束或懲罰,但在應然層面,還是會基於道德需要,拒絕承認它的正當性,甚至訴諸我們的正義理念,展開辯護或上訴,試圖反抗它的約束或懲罰——哪怕這種反抗,從實然視角看,最終木有成功……

 

正因為對此拎不清,區分了實然與應然的奧斯丁,才會同樣走進了,“把實然當應然”的死胡同,不僅從某種法,屬於實證法的前提出發,直接推出了,它有效並正當的結論,而且不分青紅皂白地斷言:拒不服從“惡法”,就是無政府主義。

 

他還有一段話,扭曲得更嚴重了:儘管依據流行的看法,“一切有害的法律,都是不正義的,但事實上,法律本身又是正義的標準。按照某種法律,違反它的行為就不正義,哪怕按照另一種更權威的法律,這個行為是正義的”;所以呢,人們參加陪審團,或是當法官的職責,“只是實施這片土地上的法律,不是伸張自己,當下關注的正義或公平。”評論前輩霍布斯,有關“法律不可能不正義”的命題時,他同樣指出:要是在實證法的意思上來理解,這是個“無可辯駁的真理”。

 

這些嚴重顛倒了,正義與法律關係的說法,在上下文的關聯中,已經會導致“有害即正義”,這種把效益原則,給掐死了的自相矛盾,再放到更廣泛的語境裡,更是讓人哭笑不得,因為前一篇說過,奧斯丁本尊,也曾基於效益原則,斥責了當時英國的實證法,明確規定的對殖民地徵稅權,從而隱約透露出,他想伸張自己,當下關注的正義理念的應然訴求,幾乎是公然打了,“法律不可能不正義”的臉。

 

問題很簡單:要是照他的論證,這條授權對殖民地徵稅的實證法,不僅當時具有實際的約束力,而且本身還是正義的標準,他有什麼理由以及資格,嚴厲抨擊它呢?再從更一般的視角瞅,要是照他的論證,“惡”的實證法,也有“正義”的約束力,他豈不是只能,無條件地絕對服從,所有違背效益原則的實證法,壓根就不應當,憑藉“永恆正義”的效益原則,對它們提出任何批評啊,不是?

 

不錯哈,奧斯丁精闢地指出:“正義或不義,都是內涵相對而多變的術語。”可是呢,他沒意識到,它倆在特定語境裡,依然具有確定性:就某種實證法來說,一方面,立法者以及支持者,的確會將它當成“正義”的標準,並宣布違反它的行為,都是“不義”的;另一方面哦,把它視為“惡法”的反對者,卻會依據他們認同的“正義”理念,比方說:奧斯丁自己也木有推翻,反倒字裡行間多有肯定的,自然法或神性法等,斷然否認這一點,並宣布違反它的行為,才是“正義”的。

 

所以呢,倘若把實然態度貫徹到底,我們就理應同時承認,兩方面的事實,既指出“惡法亦法”,及其擁有實際約束力的一面,也指出反對者,憑藉“惡法非法”的評判,拒絕服從“惡法”約束力的一面,卻不可像奧斯丁那樣子,不加辨析地將實證法,對立法者才有的應然內涵,強加給反對者,斷言它對反對者來說,同樣構成了“正義”的標準,因為這種混淆,恰恰遮蔽了事實的另一面:反對者是因為,不肯將這種實證法,視為“正義”標準的緣故,才把它定位成“惡法”滴,嗯哼。

 

這樣子觀,能讓奧斯丁,以及法律實證主義,在“惡法亦法”的問題上,擺脫困境的唯一途徑,就是依據他給出的清晰區分,把包括惡法在內的,一切實證法的實然一面,僅僅歸結為:人們尤其法學研究者,在認知領域,純粹基於求知慾,指認它們的事實存在,及其在生活中具有的約束力,而把自己的非認知需要,統統懸置起來,不對實證法的好壞對錯,展開應然的評判訴求,卻不可像他犯糊塗後,所做的那樣子,一筆勾銷了這種區分,轉而依據“實證法就是正義標準,應當服從”,這種把實然當應然的扭曲預設,將惡法的實際約束力,也評判成道德上正義的。

 

換個方式講哈:惡法亦法”的命題只是說,惡法之“惡”,在實然層面被懸置了、不予考慮,因此屬於實際施行的“法”,並不是說,惡法之“惡”,在應然層面也被懸置了、不必考慮,人們應當像服從“良法”那樣子,無條件地服從,惡法的實際約束力。毋寧講,人們在實然層面,承認了惡法是法,並不妨礙他們在應然層面,依據自己的規範性正義理念,拒絕服從惡法的實際約束力,不是?

 

總起來講兩句:奧斯丁自覺清晰地區分了,實證法的實然與應然維度,從而在人類思想史上,頭一回精闢地回應了,休謨提出的“是與應當”質疑,十分接近於,找到它的謎底,由此做出的原創性貢獻,怎麼推崇或許都不為過。

 

可是吧,由於沒抓住,兩類不同需要之別的要害,他卻功虧一簣,未能將這種區分貫徹到底,反倒在許多問題上,又將實證、實然、應然三個概念搞混了,不僅聲稱:實證的就是實然的,而且宣布:應然的效益原則,就是實然的科學真理,甚至斷言:實證法的實然效力,就是應然的正義標準,結果正確地揭示了,實然視角下,惡法是法的一面後,又荒唐地遮住了,應然視角下,惡法有惡的一面。

 

於是乎,這些低級的邏輯失誤,就讓前途原本相當光明的,法律實證主義思潮,滑到萬劫不復的泥潭裡啦,誘導着傻兮兮的後繼者們,沿着不僅實然概念上混來混去,而且扭曲了應然正義感的,錯誤道路越走越遠,尤其陷入了,不惜割裂法律與道德的必然關聯,也要證成惡法約束力的悖論,最終毫不猶豫地,一舉將自己升華成,西方學界排名第三的草台班子。至於具體情況麼,且聽下面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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