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72.米塞斯行为逻辑学的模糊混乱 然而哈,致敬完了,现在就要向米大师开火了,指出他的行为逻辑学,在事实与价值问题上,依然残存的一些理论窟窿了。较真。 首先呢,米塞斯虽然把实然与应然之分,贯彻到了行为逻辑学的研究中,却又如同整个西方学界那样子,依然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架构,甚至在他所谓的,“方法论的二元论”中,明确主张:“物理,化学,生理现象的外在世界”,与“思想,情感,价值评判,有目的行为的内在世界”之间,不存在联结的桥梁,结果断然否认了,经济学也很看重的“需要”,在此扮演的中介角色。可是哦,这样子搞封控隔离,明显会遇到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要是事实与价值,完全不搭界的话,价值又是打哪儿来的呢?总不会凭空掉下来吧,嗯哼。 正由于绕它不过,米大牌界定“主观使用价值”,这个概念的时候,也不自觉地承认了,“意欲”在“外在世界”,与“价值评判”之间,起到的媒婆作用:“‘效用’是指人们认为,某个东西能够消解自己的不适感,因而赋予它的重要意义。……行为逻辑学的基本理念是,人们宁愿获得,更满意的东西,并以其效用为基础,评判各种事物的价值。”不用讲,他要是自觉意识到了,这个见解对于克服二元架构,具有怎样的理论意义,或许也就不会继续坚持,他所谓的“方法论的二元论”了,不是? 其次呢,如同区分实然与应然的奥斯丁,以及主张价值中立的韦伯一个样,米大牛也没意识到,把价值对象当成事实材料的中立态度,以及实然与应然这对概念,有别于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实质,都在于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分离开,亦即一方面将,“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之类,基于任何非认知需要的评判诉求,统统从科学研究中,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又保留,那些仅仅基于认知需要,有关纯认知真假价值的评判诉求。 这个意思上讲,行为逻辑学虽然不应当要求,人们在行为中去追求,这样那样的规范性目的,如同赞成人们追求高尚的快乐,反对人们追求低俗的快乐那样子,却应当赞成正确的认知,反对谬误的认知,从而在纯认知层面,给出“你的见解符合事实,真好”,“他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应当改过来”,这一类的评判诉求,而木有理由在这方面,也保持所谓的“价值中立”。 照这样子推哈,行为逻辑学虽然不应当卷入,各种学说围绕规范性问题,展开的任何理论冲突,却应当在纯认知层面,积极参与“真与假”的门户之争,如同米塞斯自己,也对“等价交换说”做过,“它在理论上错了”的纯认知价值评判那样子。所以喔,“价值中立”的说法,归根结底只是指,对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而不是指对认知性价值也保持中立,以致干脆不做任何价值评判。 再次呢,这种所谓的“主观主义”态度,根本不像米塞斯宣称的那样子,能够赋予行为逻辑学,某种与主观价值无关的“客观性”。毋宁说,非认知价值中立的科学态度,只会让行为逻辑学的研究成果,摆脱应然因素的扭曲误导,具有符合人的行为,这种主观因素很浓的“价值性事实”的,“真理性”或“正确性”。说白了,这种与“客观性”不同的“真理性”,正是行为逻辑学,没法全盘照搬,自然科学研究客观“非价值事实”的特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反复实验,定量计算等等,的头号原因。 又次呢,米塞斯声称:“行为逻辑学不关心,行为的终极目的。……它是有关工具的科学,不是有关目的的科学”;“它运用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人们选取的手段,是否适合实现既定的目的”,结果割裂了目的与工具,同样不成立。 不管怎样,要是“行为者意志和意向的运作……无疑是给定的事实”,行为逻辑学就应当把,行为者选取的目的,也当成事实材料来处理,却没有理由让它占据,某种有别于工具的特殊地位。 最后呢,由于曲解了“价值中立”,米大牌误以为,要是把“好坏(善恶)”,这类表达评判诉求的术语引进来,就会造成新【闻审查官式,既武断,又主观的干扰,没法达到他心目中的“客观性”,所以居然拿出吃奶的劲儿,能不用它们,就不用它们,从而一个劲地朝着,他所谓的“纯形式”努力,嗯哼。 怎么会出现,这样子低级的失误呢?主要是因为他没看到,这对价值基准概念,与他经常运用的,“目的”“满意”“快乐”等等,包含主观价值意蕴的术语一个样,也有普遍适用的核心语义;否则的话,人们甚至没法围绕,“白菜好不好吃”,“希特勒是不是个恶棍”的问题,做出评判,展开争辩了。 换个方式说哟:如同本系列的讨论,显示的那样子,好坏概念也是靠,各自的核心语义,表达人们的评判诉求的。所以哈,研究者只要不把,自己的应然立场带进去,完全能从实然视角出发,描述分析它们的这些语义,及其表达的人们的评判诉求,从而得出严格符合,“非认知价值中立”标准的科学结论。 也因此,我们不仅无需把它们,排除在科学研究之外,反倒应当把它们当成,探讨行为逻辑的时候,必须在存在之“是”的维度上,优先展开描述分析的对象。否则的话,一旦将它们拒之门外,行为逻辑学不但会变得苍白贫乏,而且也难以如实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 尤其反讽的是,米塞斯频繁运用“满意”这个词,用它分析人们的行为,甚至得出了,像“行为者总是希望,用更满意的状态,取代不那么满意的状态”,这样子的结论,却没有自觉意识到,“满意”恰恰就是,“好”字的核心语义,而上述结论也恰恰陈述了:“行为者总是希望,用更好的状态,取代不那么好的状态”,这个包含着“趋好避坏”“取主舍次”意思的命题。 同时呢,米大师还在纯形式意思上宣称:“‘人的唯一目的是获得快乐’的命题,属于同义反复”,甚至据此主张,行为逻辑学不应当从应然视角,将那些被别个视为“趋苦避乐”的人们,说成是“变态”或“怪僻”的。 然而很可惜,摈弃好坏概念,却妨碍了他进一步看到,这个命题的原初内涵,就是“趋好避坏”的人性元理;至于里面更深层的同义反复,又在于“好”字的有益语义,与“坏”字的有害语义,因为“快乐”与“痛苦”,恰恰分别寓于这两种,逻辑上在先的意思中:人们通过行为,获得了有益的好东西,自然感到快乐,遭遇了有害的坏东西,自然感到痛苦,不是? 再比如,米塞斯指出:“做选择时,人们……是在所有人类价值之间进行取舍。”此外哦,他不仅将目的与工具,视为权衡取舍的两个对象,并因此将一切行为,都看成广义上的交换行为,而且讨论成本与收益的冲突时,也一反主流学界,特别是效益主义,偏重于大小多少的客观定量之别,侈谈“最大化”的倾向,大力彰显了,充满价值等级意蕴的主观定性排序,发挥的重要效应。毕竟,面对“要黄油,还是要大炮”,这样子常见的两难,恐怕再有数学头脑的经济学家,也没法单凭定量大小的精确计算,给出有意义的解答。 然而很可惜,摈弃好坏概念,也妨碍了他进一步探究,“好好冲突”在此扮演的角色,结果不仅忽视了,不同的目的好之间,同样会相互抵触,而且还走向了,取消定量维度的另一个极端,陷入了一边主张,“选择不是度量的行为”,一边承认,“人们做选择的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生活在一个量的世界”的自相矛盾,尤其忘了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至少部分地在于解释:面对量上稀缺的各种物品,人们应当怎样依据,不同需要的重要程度,从质量结合的视角精打细算,然后通过人际交换,做出取舍选择,达成自己意欲的目的,嗯哼。 又例如,米大腕虽然将“边际效用法则”,说成行为逻辑学的定理:“人们总是优先获取,更满意东西”的逆命题,然而很可惜,摈弃好坏概念,同样妨碍了他进一步,把这条定理概括成“取主舍次”,并以此为基础,围绕“边际效用”,这个重要的经济学原理,做出更贴近日常经验的通俗阐释。 当然啰,这些缺陷都不足以否定,米塞斯在倡导应然价值的实然研究上,做出的原创贡献,以致他的确有资格,如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韦伯等人那样子,成为他所说的,“具有产生新的原创理念,和改变传统信条的能力”的,极少数人中的一员。具体讲,至少在两个方面,这种贡献大有助益。 第一吧,经济学领域里,要是接着米塞斯的思路讲,通过引入“好坏对错”的价值基准,如实考察市场经济的普遍逻辑结构,我们就有可能摆脱,各种应然立场的误导扭曲,找到“看不见的手”,“不等价交换”,“边际效用”等等难题的谜底,深入揭示当前经济学中,那些能够成立的,基本原理的人性根源,从而一方面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和预测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另一方面推动经济学本身,朝着科学化的目标,实现富于突破意义的研究范式转型。 第二吧,更广泛的人文社科领域里,要是接着米塞斯的思路讲,把他倡导的“行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成“人性逻辑学”,亦即把“找寻行为的逻辑”,进一步提升为“找寻人性的逻辑”,还能帮我们解答,下面的难题:在以人为对象的,所有理论研究中,怎样才能摆脱,应然价值先见的干扰,如同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子,从实然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人的行为的普遍逻辑结构,如实揭示其中潜藏的,“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 不用讲,这样子的理论努力,会让“人”不再仅仅构成,有关他们“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的研究对象,而是首先构成,有关他们“是”怎样的,“元”科学的研究对象,从而通过这样子的研究范式转型,凭借“人性逻辑学”,打造一个足以贯通和涵盖,全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统一场”。不好意思吔,亲,本系列正是俺老汉,接着米塞斯的思路讲,在这方面努了点力的理论结晶。至于成效嘛,自然只能交给,以后的历史去评判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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