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30.“正当”不能定义么? “好与对”的关系问题,文言又叫“善与正当”,是近几百年,西方学界在理论上明确提出来的。英国的罗斯爵士,就写过一本《正当与善》的专著,相当有名。更有名的呢,自然是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中特别强调了,“正当比好优先”的洞见,并且引发了一大波讨论。 说到浅人,是在批儒家的过程中,想从应然的角度论证,为什么把血缘亲情这种“好”,当成至高无上是“不正当”的,才以半路出家的方式,转了过来,从二者的关系开始,研究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最终形成了本系列的看法。 友情提醒一句:当年俺老汉批咱儒家的“父子相隐”,也是因为研究中国美学史,拜读孔孟文本的时候,发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才以半路出家的方式,转了过来。可见三心二意,不务正业,转来转去,不求甚解,构成了浅人做学问,免不了浅薄,甚至带坏了国内学风的一大原因,幸好尚未影响到国外,嗯哼。 想当初,刚转过来的时候,最挠头的一件事,就是找不到“right”的定义了。查了许多辞典论著教科书,还求助于互联网,依然一无所获,让喜欢从概念入手的俺老汉深感困惑,一度准备真心相信,它没法界定的无稽之谈啦。 不好意思哟,亲,私下透露一个,从没对别人说过的小秘密:当年浅人甚至严肃地打算,隆重推出一个结论:既然我们永远找不到,“正当”能用其它字词,加以表述的确切语义,那就只有诉诸生动活泼的手势表情,上下腾挪的行为动作,才能把它高深莫测的晦涩意思,勉为其难地传达出来了…… 第6篇帖子提到,若干西哲的大咖英雄,声称“好”没法定义。其实吧,里面有几位这样子宣布的时候,还顺带着主张,“正当”同样没法定义。最有黑色幽默意味的,就是罗斯了,因为他接着摩尔的话头,进一步声称:既然“好”和“对”都是“简单的属性”,不像马那样子复杂,既长了四条腿,跑得也不算慢,它俩就统统不能界定了,俗话或曰“只可意会,不能言传”,不是? 说句老实话哈,这也是俺老汉最佩服他的地方了,居然围绕两个不知道啥意思的概念,动笔写了本专著,长篇大论地告诉各位,它俩的关系,究竟是个神马样子,并且还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不免让人暗暗怀疑,他以及西方学界,是不是忘了维特根斯坦给出的那个,虽然没说清楚,可还是反复被人引用的金句:对于说不清楚的东西,理应闭嘴不谈,英文或曰“shut up”,嗯哼。 严格说,这几位宣称,“好”没法定义,其实有点欺师灭祖的意思,因为古往今来,还有很多西方的英雄大咖,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内,脑子没那么糊涂,分别从“有益”“值得意欲(desirable),通常译成‘可欲’)”等等角度出发,界定了“好”的概念,让后人接着琢磨的时候,有个下手处。 相比之下,这几位宣称,“正当”没法定义,底气倒更足一些。怎么讲啊?尽管浅人的文献综述十分有限,可好歹还是读过一些文本的,却几乎没看到,两千年来,有谁给“对”下过一个,有着分析论证的严格定义。 拿罗尔斯来说吧,他和效益主义一样,“假定了‘好’,能被定义成理性意欲的满足”,虽然依旧没能摆脱,“理性”精神的潜移默化,毕竟还是从“满足意欲”的角度,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不是? 然而哦,对于“正当”,老先生似乎就不这样子“理性”啦:尽管《正义论》的全部论述,都以这个概念为基础,他却不肯劳神费心,对它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如同把“好”定义成“理性意欲的满足”那样子。 同样令人钦佩的是,这一点也没妨碍他,下笔弄出了一本几十万字的大部头,试图论证,不知道啥意思的“对”,对于知道了啥意思的“好”,为啥享有优先性的问题,还因此开启了20世纪下半叶,全球学界的一个支柱产业,嘿嘿。 本来嘛,与“好”比起来,“正当”的意思的确要复杂一些,不容易概括;语境宽泛的日常言谈里,更是丰富多变,眼花缭乱。但尽管如此,咱们玩学术的,总不能因此就悄不作声,偷偷摸摸绕了过去,然后再装出一副胸有成竹,很有城府的样子,围绕这个没给出定义的概念,高谈阔论吧。无论如何,这样子做,指不定就会给人留下,大庙门口房檐下,摆摊算命的朦胧诗印象,不是? 说一千道一万,既然现代英美哲学,西哲中的主流,总是拿通过语义分析和逻辑思维,解答各种问题,当成了自己的头号使命,和特色贡献,你在那里热火朝天,说了老半天,却居然忘了,先给“正当”下个定义,帮大家拎拎清楚,你讨论的究竟是个啥玩意儿,成何体统呀?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俺老汉才想以重说三的方式,振臂高呼:回到苏格拉底!回到苏格拉底!!回到苏格拉底!!! 有人或许说了,各种论著里,经常看到下面的命题,等于给我们解释了,什么是“对”啦:当且仅当一个行为,或者实现了自我利益,或者达成了最大福祉,或者尊重了个体权益……的时候,它就是“正当”的。 然而吧,这样子的命题,有着浓郁的规范性内容,强调的是怎样的行为,才能在应然维度上,被人们评判成“对”的,所以根本不可能构成,有关“正当”概念的严格界定。换个方式说哈,如同柏拉图早已指出的那样子,这样子的命题,只是回答了“什么东西是正当的”,丝毫没说出“正当自身是什么”。 不错哦,后面还会谈到,后果论在实然维度上明确主张,“正当”取决于“好”。可是呢,这样子说,也仅仅涉及到它俩的相通处,依然没能告诉我们,“对”自身是怎么个意思,尤其没能告诉我们,它到底有没有不同于“好”的独特内涵。 不好意思哟,亲,恰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要是二者的意思,原本就没多大差异的话,普通人在日常言谈中,为什么会说了好,又说对呀?学者们为什么也要深入琢磨,它俩的纠结互动呢? 拿“好”和“有益”做个对照,就能看出这一点了:由于它俩的语义直接相通,不存在什么区别,所以我们也无需讨论,二者的复杂关联,只要指出“好”即“有益”,“有益”即“好”,事情就成了。但麻烦在于,对于“好”和“正当”,我们也有底气这样子说吗? 进一步看,许多西方学者,无论站在义务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后果论的立场上,都很强调“正当”与“应当”和“义务”的密切关联,认为符合了“应当”和“义务”,就是“正当”的;违反了“应当”和“义务”,就是“不正当”的。这样子说,倒是蛮接地气的,因为人们确实经常讲,“这样做是对的,我应当全力以赴”;“那件事错了,你不该去干”…… 不过哈,这样子说,好像又开放了另一个,更棘手的理论麻烦,因为“应当”和“义务”,解释起来比“正当”还困难,以至于要是不先把“正当”弄清楚了,我们几乎不可能说明,它们之间为啥会形成,这样子的密切关联。 大概由于这个缘故,某些英文词典阐发“right”“ought”和“obligatory”的意思时,才玩起了弯弯绕,先用“ought”诠释了“obligatory”,再用“right”诠释了“ought”,接着又用“obligatory”诠释了“right”,结果画了一个,比阿Q不知圆上多少倍的圈,嗯哼。 于是乎,这种古往今来,有点普适性的一筹莫展,就给俺老汉留下了,另一块小小的原创空间,能够前无古人地,通过分析论证,严格定义一下,据说是没法定义,也很少被定义的“正当”概念。欲知怎样界定,请看下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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