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54.从“自以为是”到“存在之是” 中文语境里,“自以为是”是个贬义词,通常用来指责某人,以为自己总是对的,别人都是错的,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好玩的是,孟轲和荀况不约而同,都拽过这个词:姓孟的说,“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姓荀的说,“凡斗者,必自以为是,而以人为非也”,嗯哼。 可是哈,像他俩这样子说,一旦落到了人际关系中,就会变成自败的糊涂账:你要是虚心接受对方意见,不自以为是的话,怎么可能指责对方自以为是呀?比方说,这两位大师,要不是统统“必自以为是,而以人为非”,从而在咱儒家内部,开启了林子大了的鸟效应的话,怎么可能围绕人性是善还是恶的问题,斗得不亦乐乎,以致让自己沦为“德之贼”,入不了尧舜之道哇,不是? 不过呢,人际关系是“道德元理”的主题了,这里不便剧透,所以还是回归人性逻辑,隆重端出一个,反潮流的怪异命题:实然意思上讲,人人都“自以为是”,总以为自己走的是“人间正道”。 其实吧,理解了前面的讨论,特别是“取主舍次”的二号元理,这个命题就不像乍看起来那样子突兀了,毋宁说相当逻辑地顺理成章:既然“自以为是”的“是”字,拥有“对”“正当”“正确”的核心语义,既然每个人面临好好冲突的时候,都会以“行对拒错”的方式,展开自决选择,木有例外,那他们显然都认为,自己做的是“对”的了。所以有了据说是出自村上春树的那个金句:“不管全世界所有人怎么说,我都认为自己的感受才正确”,嗯哼。 有人要质疑咧:这里有自相矛盾吧,因为前面说了,许多情况下,人们事后会发现,自己做错了,悔不当初;这明显属于“自以为非”,不是“自以为是”呀。然而呢,第一,前面还说了,这种事后的自以为非,并不足以否定,人们事前总是以自以为是的方式,做出取舍选择的。第二,更重要的是,这种事后的自以为非,在否定了已然成为往事的自以为是的同时,还潜含着当下的自以为是。否则的话,你拿什么当标准,责备自己做错了啊? 说白了,陶渊明“采菊东篱下”的时候,吟咏的名言“觉今是而昨非”,早就把这层窗户纸捅破咧:你认为昨天做错了,靠的只能是,你今天认为对的标准——也就是说,你其实是凭借今天的自以为是,否定了昨天的自以为是。 再从另一个视角,引进点人际关系哟:哪怕你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从不自以为是,总是虚心接受别人意见,一贯自以为非,以致被人说成“木有主心骨”,但实然维度上讲,你其实还是在自以为是:你基于自由意志,凭借自决选择,把别人以为的是,当成了自己现在以为的是,用来否定自己从前以为的是。 所以吧,任何人的行为轨迹,连续起来看,虽然其中无疑交织着,不时自以为非的因素,却又总是处在,一以贯之的自以为是中。换个方式说哈,人生在世,一直是动态性的自以为是,哪怕自以为非的时候,仍然在自以为是…… 为什么这样子呀?汉语的“是”和“存在”,都包含“有(在)”的语义,好像能帮助和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按照前面说的人性逻辑,只有当一个人按照行对拒错的二号元理,自以为“是(正当)”地展开自决选择的时候,他才可能维系自己想要的“是(存在)”;否则的话,要是出了差错,遭到了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他就会失去自己想要的“是(存在)”,变得“不是”自己咧。说得更简单点:一个人“自以为是”地指认了什么样的“正当”之“是”,就等于拥有了什么样的“存在”之“是”,不是? 从这种一字二义的角度看,人们何以总是处于动态性的自以为“是(正当)”中,也就容易理解了:要是不这样子,他们就没法实现自己想要的“是(存在)”啦。一言以蔽之哟:你如果不自以为“是(正当)”,就找不到自己的“是(存在)”;要是把这俩“是”字合一块儿,差不多也就等于,人们说的“活法”了,嗯哼。 有趣的是,英文的“right(正当)”,也和原初指知识符合“being(存在,是)”的“correct(正确)”语义相通,所以现在才有了“政治正确”的说法。但很不幸,在主客二元的对立架构里,这种一字二义非但帮不上忙,反倒移花接木地把水搅浑了,误导着西哲的主流宣布,如同认知性的“正确”有“客观”的基础那样子,价值性的“正当”也有“客观”的基础,结果造成了许多扭曲。 义务论尤其如此,很喜欢从“认知符合客观规律才‘正确’”的片面前提出发,推出“行为符合客观原则才‘正当’”的类比结论,想用这种暗度陈仓的方式,为价值领域的是非对错,找到某种牢靠的“客观”标准。 本来嘛,要是我们“接受”了前面的定义,“正当”是指某个东西在人看来“可以接受”,很容易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对错如同好坏一个样,必然包含主观因素,不可能是纯客观的。然而呢,与把好坏归结为主观意向的做法比起来,把对错同样归结为主观意向,却一直遭到了西哲主流的更强烈拒斥,大概是认为,这样子的话,就“错”得“不可接受”咧…… 其实哈,考虑到以往那么多大师,都从“值得意欲”的视角出发,界定过“好”的清晰事实,西方不少现代哲学家,也勉强承认了,好坏包含主观因素。结果吧,为了不进一步掉进“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泥潭,他们就死守在对错这块阵地上了,顽固坚持客观性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强调正当与好不同,不仅有着客观的标准,而且不是一种“价值”。 最新最奇葩的例证,要数哈贝马斯了。他虽然承认,“规范性判断的正当性,没法在真理的符合论意义上来解释”,却又把“规范性”语句的“正义”,与陈述性语句的“真”相互比附,甚至断言,“正义决不是诸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理由嘛,就更标新立异咧:“价值总是与其他价值冲突,指的是特定个人或集体,在特定条件下追求或偏爱哪些好”;“原则或高层次规范具有义务论的意义,价值则是目的论的”…… 像他这样子,打算另外再立一个,“主观价值”(好)与“客观规范”(正当或正义)的二元对立架构,为此甚至不惜把正当排除在,能够发生冲突的价值之外,就让人实在不知说啥好了哦:你说你研究了那么久,名气又那么大,还一度点到为止地亲自指出:“正当”在于“好的理由支持的可接受性”,怎么到头来,连正当如同好一个样,也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价值,这么个简单的道理,都拎不清呀。水平明显赶不上罗尔斯嘛,不是? 考虑到这一点,浅人有个瞎猜:西方的哲学家们,虽然也只能是自觉不自觉地,在“可以接受”的语义上,理解运用“正当”的概念,却一直硬着头皮,就是不肯对它下个明确的界定,主要的原因,就是内心深处,潜藏着某种莫名的恐惧:要是将对错也看成像好坏那样子的“主观”意向,人生在世岂不是就少了“客观”的标准,没法背靠大树好乘凉了么?否则的话,考虑到日常的语用里,“正当”的“可以接受”语义,几乎像秃子头上的虱子那样子明摆着,为什么擅长语义分析的他们,却始终是两眼一抹黑,假装看不见呀。所以哈,此事必有蹊跷,嗯哼。 很遗憾,尽管西哲的目的,原本是想给人找到一棵靠得住的大树,动机相当良好,这种极力要把“正当”客观化的努力,还是没法成立。理由不复杂:既然“正当”是“人们”用来“评判”行为“可不可以接受”的一条标准,既然它的头号功能在于,为“人们”的行为划出“止坏”的底线,它怎么可能不包含主观的因素,反倒会变戏法式地摇身一变,升华成客观的呀?说白了,哪怕“正确”的认知,本身不也是“主观”的,某些情况下,甚至连对象都是“主观”的嘛。 说穿了,就是人们用来对付自然界的那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铺路修桥,种稻收谷,环保活动,旅游观光等等,无可置疑地涉及了客观的物体,它们是不是正当的,也不可能取决于日月星辰,山丘河流,花花草草,这些玩意儿本身,而是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它们包含的各种价值,展开的轻重权衡,主次比较,因此势必主观得紧。一言以蔽之哟,就其本性而言,如同“值得意欲”之“好”一个样,“可以接受”之“对”总是充满了浓厚的主观色彩,唯独不可能是纯客观的。 也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走出,西哲主流把“存在(是)”仅仅理解成“客观”存在的理论误区,特别强调一点:现实生活里,人们“自以为是”地实现的“存在之是”,与其说是通体“客观”的“存在之是”,不如说是相当“主观”的“存在之是”——同义反复地说,甚至是人们心中“想要”实现的“存在之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活法”。 话说到这份上,接下来我们就能凭借,从“自以为是”到“存在之是”,这种丝滑般流畅的语义演绎,一溜烟地转到“人是理念动物”的命题上去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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