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38.“别找好的,要选对的”是怎么个意思? 说了后果论的优势和毛病,再来看义务论的长处和漏洞。概括讲,它的核心理念是:所谓的“正当”,不取决于行为后果的“好”,甚至与行为的好坏没啥关系,仅仅在于这样那样的义务规则,还因此能对好享有优先性,表现在无论行为的后果是好是坏,只要符合规则义务,就都是正当的。换个方式说哈,某个行为哪怕产生了很坏的后果,但要是按照义务规则去做,依然是正当的。 经常被义务论拿来当例子的,就是著名的“舍生取义”了:“生”这个玩意儿,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个不用解释的好东西了,甚至可以说还是个最“大”的好东西。前面说了,一旦你失去它,进入了圣人曰过的“无欲则刚”状态,你就再也没有趋好避坏的动机,也享受不到任何快乐愉悦咧。哀哉。 可是哈,一旦“生”与“义”出现冲突,没法同时得到的时候,不少人却会毅然决然,不惜放弃自己的“生”,维系所谓的“义”。这明显是义务论说的,“正当不在于好”啦:一个行为,哪怕让主体失去了生命之好,遭受了死亡之坏,但只要符合义,就应当去做,这不就清晰地表明了,正当能够压倒所有的好吗? 康德引用过一句拉丁文的谚语——“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译成大白话,意思就是说:“要是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实现,那就让它塌吧”,也是义务论的金句:要是连天塌下来这样子的大事儿,都不管不顾咧,非得把正义贯彻到底,这不就等于把正义无条件地凌驾于,天下的一切好之上了嘛,嗯哼。 为什么义务论,虽然同样没啥像样的分析推理,主要靠声称断言立论,却有着如此顽固的生命力,到今天还阴魂不散,让后果论拿它没辙,连效益主义饱受它的抨击后,也不得不把各种叠床架屋的“规则”,套在自己一根筋追求的“最大多数的最大福祉”上,结果弄出来不知道多少个,说不清道不白的变种呀? 说穿了,全部的秘密就在于,无论不管好和对是怎样地等价,它俩至少还有一点不同:许多情况下,人们都会让对优先于好,愿意为了维护正当或正义,不惜放弃像生命这样子的好东西,甚至甘冒天有可能塌下来的风险…… 不好意思哦,亲,义务论者写了那么多论著,讨论了那么多事例,却好像没有谁,从概念界定的根底上认真分析过,正当何以比好优先的原因,结果不得不麻烦俺老汉,亲自出马,替他们论证一下,这样子说的道理在哪:好和对的语义之间,另外还有“不等价(价值上不相等)”的一面,彼此有别。 前面说了,要是好对完全等价,没有一丢丢区别,人们只需要一个“好”字就够了,根本没必要再弄个“对”字出来;而对有别于好的这个独特处就在于,它的“可以接受”语义,不是多此一举地重复宣布,“值得意欲”的好“可以接受”,而是偏重于“坏”的严重程度,指认了某些“讨厌反感”的坏“可以接受”。 正当优先性的猫腻,也就藏在这种独特的语义里:好好冲突的情况下,你必须用对当标准,评判哪一种值得意欲之好,“可以”成为你趋于的目标;否则的话,哪怕某种好再让你向往,只要它与“不可接受”的坏交织在一起,你都不得不忍痛放弃,以免危及到你的实质性存在。这样子一来,对于冲突中的各种好,正当自然就有了凌驾一切的压倒性效应啦。 拿人们常说,却很少解释道理何在的那句话当例子哈:“恋爱结婚,别找好的,要选对的”,神马意思呢?本来嘛,基于趋好避坏的头号元理,谁不想找个十全十美,称心如意的终身伴侣呀?说白了,这也是恋爱中人总是想方设法,要把自己最好的一面显摆出来的深层原因,借以激起对方的爱意,不是? 可是喔,是人就摆脱不了的有限性,却往往让这个丰满的理想,变成了连点骨头渣都不剩的梦幻泡影,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分手离婚的麻烦事咧。正是这类深刻的历史教训,逼着人们发明了这句口头禅,用来哼哼教诲各位:恋爱结婚的时候,别只看到对象好的一面,要多看看,对象是不是“适合”过日子,嗯哼。 不然的话,就算对方帅得像明星,美得如天仙,腰里缠万贯,浑身金项链,但只要还有一点点不起眼的毛病,不“对”你的路子,以后可能就会发展到,让你觉得“受不了”的地步,逼着你不得不痛下决心,分道扬镳,及时“止损”。从中再次展现了,实然维度上,正当论碾压成功学的优先势头,文言又叫“优势”。 也因此,义务论的大道理,不仅对恋爱结婚,而且对人生在世的方方面面,统统适用:凡事要选对路子的,别老想着找最好的。至于原因嘛,还是前面说过的,人皆有限,所以没法避免,好好之间也会冒出来的抵触冲突…… 然而哈,弄清楚了义务论的道理何在,它的漏洞也就跟着露出来啦:它虽然强调了正当对好的优先性,却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还矫枉过正,断然否认了正当与好有关系,因而属于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是? 事情很简单:既然正当原本是从好好冲突中冒出来的,唯一的功能还在于防止不可接受之坏,它怎么可能与好坏无关,单凭自己就能压倒好,享有优先性呢?倒不如说,它本身也是一种好,只不过在好好冲突的语境里,被赋予了最高的权重,所以才有资格在非此即彼的选择中,压倒与自己抵触的其他任何好。 换个方式说吧,尽管正当在冲突中,的确享有对于好的实质优先性,但从正当只能在好好冲突中形成,本身也是一种好的角度看,好其实也享有对于正当的逻辑优先性,以致要是少了好这个前提,压根就谈不上正当不正当的问题咧。 还是拿“舍生取义”当例子哦:照孟轲的解释,对主体来说,生和义其实都是值得意欲之好,只不过它俩出现冲突的时候,义比生更重要,所以才会压倒生这种次要好,在取舍选择中占了上风,推动着主体从事舍生取义的行为。 也因此,舍生取义的行为,虽然乍一看有点怪,其实一点也没违反“趋好避坏”的头号元理,只不过是在冲突情况下,遵循了“取主舍次—行对拒错”的二号元理,为了保住自己最看重的义之好,不惜放弃自己不是最看重的生之好。 顺便插句嘴喔:人们说起“舍生取义”,往往想当然地把它当成高大上的英雄行为来歌颂,但这里只是在实然描述的意思上讲的,既不考虑其中的义,是不可害人的“公义”呢,还是君臣有义的“儒义”,或是盗亦有道的“义气”,甚至是纳粹法西斯的“主义”,也不带有一丢丢赞美或指责的应然内涵,却恰恰因此囊括了,人生在世,为了任何一种“义”,不惜放弃“生”的所有行为……没法子,俺老汉琢磨问题,就是这样子大气,嗯哼。 回到正题上来:尽管义务论猜到了正当与好的不等价一面,强调了正当对于好的实质优先性,却同样又朝着反方向走极端,否认了好对于正当的逻辑优先性,硬要宣布它俩老死不相往来,结果让正当沦为了空洞无物,无可理喻的玩意儿,更说不清楚它为什么享有实质优先性,能够压倒其他好的原因了。 史上最牛的义务论者,非英国哲学家普里查德莫属啦,断言好与正当一点关系也木有:既然“履行义务经常与满足爱好发生冲突”,“我们有关某个行为的正当感,就根本不是来自我们对它或其它东西的好,得出的评判结论。”与他比起来,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有点逊色,往往不自觉地引进了好坏内容,用来解释正当感。 像中世纪的“神命论”就主张:上帝凭借神圣意志颁布的诫命,是人必须遵守的,不管后果是好是坏。不少学者因此把它划归义务论,却忽视了一个关键点:神命论者肯定没有豹子胆,居然敢否定,上帝的神圣意志必定“善良”,不是? 再就是普里查德的得意门生,主张好和正当都没法定义的罗斯了。他不仅强调:“道德上好的永远不是正当的”,而且还声称:“‘正当’也不意味着‘道德上好’”,两方面统统说到咧,连一丢丢的回旋余地,都不给你留,嗯哼。 可是哟,只要接点地气,大不列颠的爵士就露馅啦,因为他恰恰提到了某种日常的冲突现象:假定你约好一位朋友,开车去见他,路上却看到有人摔伤了,急需去医院,怎么办呀?在他看来,这里相互抵触的,只是两种一看就很明白的所谓“显见”义务:守诺履约和救死扶伤;而他是基于某种说不清楚的直觉,才做出了用救死扶伤压倒守诺履约的选择,放弃了见朋友,先送伤者去医院的。 也因此,罗斯的义务论又叫“直觉论”,并且和所有的直觉论一个样,有一个共通的特征:由于既没法论证,也无需论证,你要是“心有灵犀”呢,自然一点就通;你要是“心无灵犀”呢,恐怕拿棒子敲,都敲不出一个闷屁来,不是? 然而哈,稍微仔细点,就能看出马脚在哪了:无论守诺履约,还是救死扶伤,不都首先是伦理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值得意欲的“善良”德性么?至于罗斯的直觉性选择,不也恰恰在于,他用更重要的救死扶伤德性,压倒了较次要的守诺履约德性么?所以吧,对于脑袋瓜这样子轴,非要让善良德性和正当义务老死不相往来的著名权威,你有必要五体投地,崇拜个不停嘛,嗯哼。 这样子看,我们其实很有理由宣布,西方哲学那旮旯,有一种谬说,叫后果论;还有一种谬说,叫义务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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