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19. “权益自由(liberty)”的深度悖论 澄清了权益与义务之间,分析性的对应关系,现在继续从实然视角入手,讨论政治哲学特别关注的,自由与权益合一的问题,俗话或曰:“自由权益”“权益自由”。 一方面,《人性逻辑》已然讨论了,人们在趋好避坏层面,达成的“成功自由”,与在行对拒错层面,达成的“正当自由”;从中得出的结论,适用于道德、认知、实利、信仰、炫美,所有的价值领域,木有例外。 另一方面,本系列前面集中讨论了,人们进入人伦关系后,在趋善避恶与行对拒错层面,通过自愿自为地履行道德义务,达成的“德性自由”,如上战场勇敢杀敌的自由,在家里共享天伦的自由,做慈善帮助他人的自由等,构成了“道德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接下来讨论的“权益自由”,则是道德自由中,与德性自由并立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通体结晶着,正义的底线效应。 如果说其他自由,通常只能译成“freedom”的话,权益自由虽然也能译成“freedom”,但同时还有个专有的名称:“liberty”。同情理解地讲,让哈耶克、伯林等大牌,感到头疼的“自由”概念,主要就是这个“liberty”了,尽管让他们头疼的头号原因,依然在于不理解“freedom”,尤其是与“will”融为一体的“freedom”,甚至把它当成了自生自发,与因果必然不共戴天的“柿油”,嗯哼。 照前面的分析,权益自由的典型特征在于:它在人伦冲突中,让权益诉求者享有了,在权益涉及的那个方面,不受别个干涉地,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随意任性、从心所欲,如同15篇所说:你在公共场合的抽烟权益在于,哪怕其他人在场,你想抽烟就可以抽烟;我在公共场合的健康权益在于,我不想受到二手烟的伤害,就可以制止别个抽烟。上一篇曰过了,天才少年霍菲尔德,也是在这个意思上,把权益自由曲解成了,语焉不详的“特权”…… 所以哈,权益自由与其他“freedom”,在由乎自己的随意任性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它植根于人伦冲突中,旨在保护主体不会受到,别个的不可接受侵害,亦即《人性逻辑》15篇提到的,伯林先在“最通常含意”上,把自由解释成:“不受阻碍地去做,自己意欲的事情”后,接着又改口说的那个,“自由的基本意思”:“要是人们被囚禁,或者严格意思上说被奴役,他们就失去了自由。” 毕竟哦,被别个囚禁或奴役,恰恰意味着:你不得不跟着,别个的指挥棒转,却没法在由乎自己的心所欲中,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达成自己意欲的目的,不是? 乍一看,这种免受干涉的权益自由,貌似就是伯林看重的,政治层面“免于(free from)”的“消极自由”了。然而且慢。别忘了上一篇讨论的,权益与义务的实然对应:你在提出让自己免受侵害的诉求时,同时也把强制他律的义务,加到别个头上咧,因而也就几乎意味着:你为了不让自己,跟着别个的指挥棒转,反过来却要求别个,跟着自己的指挥棒转。 实然视角看,这一点甚至有理由叫做:“权益自由的深度悖论”,因为人类有政治以来,遇到的所有麻烦,无论理论上的,还是实践上的,包括前一篇提到的,不得不频繁地指认,权益与义务的应然对称在内,全是由于这个悖论造成的。No good sense oh,亲,这是俺老汉以前的文章里,从来木有提过,写这篇随笔时,才肤浅浅薄地刚刚发现的,另一个深度悖论。你说气人不气人,嗯哼。 不用讲,把强制他律的义务,加到别个头上,对别个来说,肯定是一种不自由,后面还会分析。然而呢,把强制他律的义务,加到别个头上,对权益诉求者来说,却是一种“free to”的“积极自由”,亦即基于自己“不想受害”的消极自由,要求其他人“应当怎样”,从而对其他人实施“管控”的积极自由。 乍一看,伯林在人伦层面,区分的两类不同自由,貌似也有这么层意思。不管怎样,据他讲,一方面,消极自由的问题在于,“主体会或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不受别个干涉地,做他能做的事,成为他能成为的人”;另一方面,积极自由的问题在于:“什么或谁,是能决定某个人,做这件事、而非那件事,成为这样子的人、而非那样子的人的,管控或干涉来源。” 然而哈,爵士在此又把事情搞乱了:第一呢,他木有看到,自己说的消极自由本身,已经同时兼有了,两方面的因素:“不受别人干涉”的消极自由,与“做他能做的事”的积极自由,后者恰恰还是以前者,作为不可少的前提。举个例:飙车族很想免于,交通警的强制干涉,目的正是为了享受,超速驾驶的刺激体验。 第二呢,他自己指认的,两种自由的主体,严格讲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要是消极自由问题的主体,是“某个人”(比方说飙车族)的话,积极自由问题的主体,则是管控或干涉某个人的“什么或谁”(比方说交通警),结果错失了事情的要害:每个想在人伦冲突中,追求权益自由的主体,都会因此落入,消极与积极交织的悖论:一方面试图让自己,免于别个的管控,另一方面又设法,积极地管控别个,却不可能要么单单追求消极自由,要么单单追求积极自由。 还是用刚才的例子:一方面,飙车族不愿受到交通警的干涉,恰恰潜藏着想要自主管控,飙车行为的积极追求;另一方面,交通警积极地管控飙车族,也内在蕴含着,不让正常的交通秩序,受到飙车族危害的消极追求。否则的话,忽视了这样子缠绕在一块的双重内涵,就很难讲清楚,政治板块里常见的,“免控自由”与“管控自由”的纠结互动,不是? 进一步观,大师指出了:“自由的积极含意,源自个人想要自我主导的意愿;我希望我的生活和决定,取决于我自己,不是取决于外界的力量”,并且承认了:“自我主导的自由,与不受别个阻碍地做选择的自由,貌似只是两个,逻辑上相距不远的概念”后,紧接着又强调:二者在历史上,“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甚至演变成了直接冲突”,集中表现在:要是人们把理性等因素,看成主导的“真实”自我,用来约束欲情的“虚假”自我,然后再将这类自我主导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身上,逼着他们同样诉诸,“为了大我放弃小我”的方式,追求“更高”自由的话,这类打着“理性”“正义”“平等”“幸福”“进步”等旗号的强制性管控,就会导致对其他人的欺凌压迫,落入否定消极自由,制造人格分裂的悖论。 不过喔,这些论述自身,尽管绕来绕去,依然漏洞多多。问题在于,大牌在承认了,两种自由只是,“言说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方式”后,很快又主张:二者“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甚至演变成了直接冲突”,不仅逻辑上不大讲得圆(同一件事的不同言说方式,何以成了直接冲突的不同历史方向?),而且同样掩盖了,免控自由与管控自由的互动悖论,这个政治板块中的要害问题,嗯哼。 其实哈,讨论积极自由的过程中,伯林自己很少关注,“我如何免于别人干涉,实现自我主导”的问题,而主要考察了:“我如何通过自我主导,实现自我管控”的问题,于是乎陷入了自败:无论包含着,怎样的伦理内容,自我主导下的自我管控,首先是主体的“私域”之事,属于一己个人的德性自由问题;当且仅当主体,把这种自我主导的自我管控,加到别个头上,强制其他人也实施,差不多的自我管控,它才会进入社会的“公域”,成为人伦之间的权益自由问题。 举个例:张三自律地戒了烟,完成了自我主导下的自我管控,就是他个人的德性自由;可要是他把这种自我管控,强加到别个头上,迫使其他人也戒烟的时候,单就张三自己来说的,德性自由问题,就变成了张三与别个之间的,权益自由问题啦:一方面,张三有没有权益,阻止别个在自己房间,或公共场合抽烟?另一方面,别个有木有权益,不受张三管控,在公共场合,或自己房间抽烟? 同时呢,恰恰由于木有厘清,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关系,大师还忽视了下面一点:主体之所以打着,“理性” “正义”“平等”“幸福”“进步”等旗号,积极地干涉别个,其动机正是为了免受,别个对自己的管控。所以吧,只有弄明白了,主体追求权益自由的时候,如何处理免控与管控的关联,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 不错哟,伯林有两句话,好像很贴近这个关键:看重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的人,“想要约束权威本身”;看重自我主导的积极自由的人,“想把权威握在自己手里。”可是呢,他还是木有瞅见:实然视角看,任何追求权益自由的人,都兼有既想约束别个的权威,又想自己掌握权威的两个方面,不可能只是非此即彼的各执一端:看重消极自由者,光想着约束权威;看重积极自由者,光想着掌握权威…… 于是乎,如同哈耶克强调的,自生自发秩序一个样,伯林强调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虽然抓住了,政治板块的一个重要问题,可因为他自己,一开始就没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反倒频繁犯下了,主体不明、焦点不清、言不及义的低级失误,结果将后来那些个,缺乏反思批判,只想着怎样把大咖都说不通的东西,给说通了的解释者们,纷纷带进了沟里,到今天还木有,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是? 有鉴于此,随笔集各系列中,一方面只在人性逻辑的“最通常含意”上,运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对概念,另一方面则在道德元理的限定含意上,运用从前者衍生而来的,“免控自由”与“管控自由”这对概念,并将它俩的纠结关系,说成是弥漫于政治板块的,权益自由的深度悖论。 换个方式说哦:在俺老汉这里,“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概念,只有人性逻辑的最广泛意思上,“免于任何坏”与“趋于任何好”的普遍价值内涵;“免控自由”与“管控自由”的概念,才有政治板块的限定性意思上,“免于别个管控”与“趋于管控别个”的特殊人伦内涵,以免像伯林大佬那样子,把两对不同层面的概念,硬生生搅一块咧,怎么讲都讲不清楚,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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