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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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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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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9 06:4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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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这一段: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侦破。特别是许多临时起意杀人的。杀人前无迹可寻,杀人后线索杂乱。 这类无头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极为惨烈的。但是惨烈并不是持续侦查破案的理由。持续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取决于现有线索的多少。也取决于办案经费。 先说办案经费,每个分局都有总办案经费上限。这个办案经费由上级派发,要分配给每一宗案件具体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饭要钱,住旅馆要钱,跟踪嫌疑人进电影院买票监视要钱。每一项都很具体,很琐碎。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把办案经费都花光了,还没有找到足够的线索,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会悬停起来。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具体是多少,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分局都不一样。 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结案,说明在这个案子上投入的经费,已经远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绝不是一般网民所想象的“没有投入去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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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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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9 06: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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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链接里正好谈到了警方的有限的能力和资金问题。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Military/396223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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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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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22: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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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是的。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实际上警察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破不了的案子比大家知道的多得多,因为破案需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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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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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20: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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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与孙维是同学兼室友, 1995年3月朱令再次中毒,并且 昏迷,这种情况迫使投毒人得马上处理证物,如果是孙维投毒, 有足够时间和方便。朱令的铊中毒是4月底确诊,朱令父母怀 疑有人投毒而报警,而她宿舍在报警后5月离奇失窃,朱令的 洗漱用品被盗窃。这说明投毒人有可能不是室友,朱令再次中 毒后病症很重,投毒人不敢再来宿舍,而报警后,没有办法, 挺而走险。因为,室友在朱令用物上有指纹是合理的,而非室 友在朱令用物上有指纹的可能是真正的嫌疑人。也有可能是孙 维这样做转移视线,,但她没有必要冒这个险。
孙维被认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近的人,经过 详细调查,警方将其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孙维用事实证明 了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能从学校实验室获得铊盐的人。即便孙维投毒, 关键是和你老师一样,没有证据证明她投毒,但你的老师嫌疑大得 就是罪犯。我还是同意北京公安的回应,确认有人投毒,但未获取 认定疑犯的直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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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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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4: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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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一个是事实本身“罪”与“非罪”的性质问题,一个是嫌疑人能否被证罪的具体问题,米博真认为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我怎么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就是这样认为的,“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就是证据。 OJ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只有两个人的深宅大院里,一个人被“人”给杀了,另外一个人却无罪。你可以质疑警方收集证据不当,也可以批评起诉人无能,但是你不可以说OJ是罪犯,虽然你可以确信是这样。 没有人有权对于一个法律上没有定罪的人执行惩罚,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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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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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3: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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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事实本身“罪”与“非罪”的性质问题,一个是嫌疑人能否被证罪的具体问题,米博真认为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没错,什么都要讲证据。问题的关键是,作为law enforcement的警方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否尽职尽责收集了尽量多的证据来论证上述问题,且“未受干扰”。依据网上看到的信息,我也不认为SW就肯定是唯一嫌疑人,但是民众有权质疑警方何以匆匆结案。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从理论上讲,想获得绝对的确信(absolute proof)是不可能的,也不是任何法律目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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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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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4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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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至于陪审团会不会定罪,这个咱不知道,但是很多人都认为是老师有意毒杀,这个俺在第一次提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就说过。OJ案所以没有定罪,就是因为一个证据出了问题,尽管有很多证据证明OJ是凶手,但是陪审团还是没有定罪,所以,美国的陪审团并不是民意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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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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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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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 老师的事儿和朱令案之间有两点是一样的,一个是推论,一个是证据。根据推论,两个人都是嫌疑犯,但是都没有证据。老师老婆的死是“中毒”,但是和食物中毒不同,毒是来自老公,老公是唯一嫌疑人。而朱令案虽然明确是投毒,但是孙是不是“唯一”嫌疑人还是问题。“协助捉拿凶手”应该是尽量发现线索,而不是没有证据就认定是孙,现在没有一个人敢保证绝对不可能是其他人投毒,那么万一凶手真的是其他人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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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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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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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你的描述,你药物化学老师把致命化学品带回家,没有标识它的成分和危险性,放在厨房明显的位置以致你的师娘误以为是味精服用身亡,而你老师没有吃饭,那么我相信你的老师会被陪审团定罪。
至于你信不信,那是你的事。我只能说,我相信陪审团会定罪。如果我是陪审团成员之一,我会断定你老师犯有杀人罪。就像中国要是有陪审团制度,我相信孙唯也会被定罪,即使她也有可能被冤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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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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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2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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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原,他已经跳进黄浦江也洗不清了。 秦川,是的,“他依然是最大犯罪嫌疑人”,仅此而已。孙维也没有人解除她的嫌疑吧,仅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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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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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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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彩, “米员外的老师挺狠的”,他看上去慈眉善目地,不像杀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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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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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10: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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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bug, 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人认定孙是凶手,其实所有信息只是来自几个人,难说。 “你的老师在美国是会被陪审团判罪的”,这个也难说,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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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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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07: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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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博,你老师的事儿和朱令案间难以简单类比。你老师老婆的死,肯定是非正常死亡,如果警方经过侦查没有结论,即是否存在犯罪都事实不清,那只能说是“中毒”;而朱令案已由警方明确是投毒,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嫌疑人。这“中毒”和“投毒”间在性质上的区别,想必不需解释。好像也没有“宁可错放,不要错抓”这样的法律,中国最高法副院长最近谈冤假错案,提法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一字之差,涉及的是侦查和审判两回事,而“疑罪从无”规范的是审判阶段。
同意你说的,“我们能够做的事情是帮助受害人”。“协助捉拿凶手”就难了,米博认为该怎么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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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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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04: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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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你老师判罪,但是只要案子不破,他依然是最大犯罪嫌疑人。
刑侦问讯是反复让嫌疑人讲述,然后找漏洞,一般没受过专门训练的,除非没撒谎,很容易出漏洞。孙被问了一天,然后后来清华公安都有反应,估计被抓了把柄,其实把她在公安那做的口录公开出来,看和她后来公开说的有矛盾么。
给孙维定罪是草率的,但是解除她的嫌疑恐怕也是草率的,除非有新证据新嫌疑进入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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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同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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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04: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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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老师外面有小三,又正和老婆闹离婚,而你师母又不答应,那么你老师跳进黄浦江也洗不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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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dy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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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03: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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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你的老师在美国是会被陪审团判罪的。只是不是1st degree murder 罢了。如果可以证明氰化钾是他的话。。OJ不同。大家都知道他有钱,留他一条路到民事法庭去,整点钱出来算了。我是执法人也会选择这条路。人不能死而复生。给家属一点物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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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dy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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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8 02: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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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这事儿的确需要理智,上升到政治上,就谁都不敢碰了。。。 说孙维就是杀人犯如果没有证据也是行不通的。她的声明也写得不错,看过他与室友的通信。^_^如果是真的话,感觉此人的确有些人格魅力。但有一点我不解的是,这么多年,这些人还如此抱团???有点异常,如果没有致命的共同利益在一起是很难的。他们班有31位同学,看看其他的人好了,有几个人是参与讨论的?大家都是能躲尽量多。所以,这几个这么勇猛和肯出力,就有点儿不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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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贼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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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23: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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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碞琌い国 ち常琌输好没Τ样琌证誹 琌总眔т个垫璉碞为¨斑纯砆そЫ﹚デ竜尔好〃ぃтт谁㎡ 贪孙產ぃ过琌Τ摇Ю修暗捌领爷爷贪孙琘没Τ审会ネ贫い农產い 琌ê捌领㎝带ぇ间对话常记录眔国簍义灵现馋獶贾学习杨﹟ρ玡辈给ρ泊药 继キ顶当Ыぇ蔍チ发¨玂证书〃 热みそ义蔍チ备щ布处个ぃ惠璶Τ竜证誹为经チ愤体ぃ杀ぃìキチ愤 稰觉〆会 稰觉琌璶步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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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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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22:0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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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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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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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蜜蜂,关于肄业的问题,其实可以了解一下清华当时给出的理由。如果学校说因为你投毒,她接受了,就有问题。但是如果学校以学习成绩等等理由,她只能接受。 确实,如果只是因为因为剧团的主角就两次投毒,这个理由动机太简单了。 “根据你上面的故事,你的老师确实是故意杀人了!”很多人都这么说,可是怎么办,难道要大刑伺候?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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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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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20: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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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上面的故事,你的老师确实是故意杀人了!
别人不懂氰化钾的毒性和危险性,他是懂的。按照化学教师从学习以来的基本知识和有毒物品的管理常识,他必须有收捡、标识、包装等的职业要求。没有做到,是渎职罪。
他的疏忽是故意的,为什么他没有吃老婆做的菜一起中毒呢?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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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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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20: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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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被嫌疑人之后,可能受影响学习成绩不及格,就可能肄业。
蜜蜂在学院的时候,一般比较照顾学生,给人不及格,分配出去如何生活?
转一些评论:
花蜜蜂 根据蜜蜂的人性犯罪学观察:
凡是涉及女性犯罪和受害,首先要查明是否有性侵,要调查男朋友女朋友亲人身边人等。朱令案和她姐姐离奇死亡案,都没有这方面的报道,难道这两位美女生活在真空中?不近人情啊。
呵呵!
说不定什么时候轻松拒绝了的求爱,就可能足够使那家伙杀人。呵呵!太爱人了嘛 香椿树1 我觉得这样的投毒案件必须从“爱情”关系中入手, 而不是所谓一般的嫉妒美貌, 何况如果嫉妒美貌, 也和“爱情”有关系。 排除其他信息不谈, 则嫌疑人的优先序列应该从朱的男朋友,男朋友的男女朋友以及任何与朱曾经有过男女关系纠葛的人, 然后才轮到朱的室友。 一般来说高智商群体犯罪不可能不考虑如何摆脱嫌疑人身份。 不过,现在的朱已经成为道具或者武器了, 可怜之人中毒自然可怜, 被用来当道具也很悲哀。 花蜜蜂 香椿树1博跟蜜蜂有同感,说明不仅仅是蜜蜂的经验。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女性,就更要找她们周围的男性。呵呵!
犯罪是最原始的思维造成的。有人会莫明其妙突然实施犯罪。动机其实很原始——性。偏执、狭隘、自私、嫉妒其实归根结底是性。
竟然没人提及。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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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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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9: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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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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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9: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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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拿了“肄业证书”,她一定是犯了什么错。是什么错呢?
米笑,对不起,我不是在质问你,我是疑惑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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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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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9: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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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笑,对于孙维接受了清华的“肄业证书”,你怎么看?这是很大的疑点。
如果孙维是冤枉的,她和她那个身世显赫的家族能善罢甘休吗?这是阎润涛的博文提到的。我很希望有人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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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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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9:2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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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要你是凶手,那就好办了,呵呵。
lone-shepherd,因为俺真的不知道真相,所以没有办法评论。如果有证据说明是她,警方当然应该依法办理,如果没有证据,当然不需要公开办案详情,因为可能让凶手知道警方真正掌握的程度,反倒让凶手有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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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宁可错放一人,不要错抓一人”。
刚刚听了中央台日前对朱令母亲待采访:四月报案、接着就是失窃、然后就是拖拖拖,朱令母亲给办案人员打电话时、办案人员说“事情在那里摆着、就差那一层窗户纸了”,然后案卷就封闭了。 十九年了,朱令父母一直在努力要求对他们公开案卷。 影响这么大的案子、米博是否觉得警方是否应该有所交代:对大众、特别是对朱令极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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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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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8: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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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博这篇路线斗争觉悟不高,不符合当前万维斗争大方向。
我要是凶手,我就在给白宫请愿书上签名十万,要求立即枪毙孙维,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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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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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7: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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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科教授,俺现在的事情都搞不明白,古代的事情就让慈禧太后操心吧,呵呵。
侃侃,谢谢
北雁,能上导读吗?如果真上了,高兴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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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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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5-07 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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