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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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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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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9 06:4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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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這一段: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偵破。特別是許多臨時起意殺人的。殺人前無跡可尋,殺人後線索雜亂。 這類無頭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極為慘烈的。但是慘烈並不是持續偵查破案的理由。持續偵查破案的可能性,取決於現有線索的多少。也取決於辦案經費。 先說辦案經費,每個分局都有總辦案經費上限。這個辦案經費由上級派發,要分配給每一宗案件具體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飯要錢,住旅館要錢,跟蹤嫌疑人進電影院買票監視要錢。每一項都很具體,很瑣碎。通常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把辦案經費都花光了,還沒有找到足夠的線索,那麼這個案子基本就會懸停起來。至於這個案件的辦案經費具體是多少,每個地區,每個城市,每個分局都不一樣。 我這裡提供一個參照物,在1996年,某個一線城市的警察局,一個人命案的辦案經費,上限是兩萬人民幣。 在刑偵上,線索的定義和網民的定義是不同的。刑偵上的線索,要求更具體明確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說——有人看見有XXX進行投毒。 上級會不會追加辦案經費,取決於你有多少把握和手頭有多少線索破這個案子。錢不會無限地砸下來,在這個案子錢砸多了,另外一個案子的經費就要縮減。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經費都要縮減,都面臨無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沒有任何顯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貝志成本人也確認這點),從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結案,說明在這個案子上投入的經費,已經遠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絕不是一般網民所想象的“沒有投入去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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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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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9 06: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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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鏈接里正好談到了警方的有限的能力和資金問題。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Military/396223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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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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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22: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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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是的。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實際上警察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破不了的案子比大家知道的多得多,因為破案需要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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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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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20: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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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與孫維是同學兼室友, 1995年3月朱令再次中毒,並且 昏迷,這種情況迫使投毒人得馬上處理證物,如果是孫維投毒, 有足夠時間和方便。朱令的鉈中毒是4月底確診,朱令父母懷 疑有人投毒而報警,而她宿舍在報警後5月離奇失竊,朱令的 洗漱用品被盜竊。這說明投毒人有可能不是室友,朱令再次中 毒後病症很重,投毒人不敢再來宿舍,而報警後,沒有辦法, 挺而走險。因為,室友在朱令用物上有指紋是合理的,而非室 友在朱令用物上有指紋的可能是真正的嫌疑人。也有可能是孫 維這樣做轉移視線,,但她沒有必要冒這個險。
孫維被認為是唯一能夠合法取得鉈鹽並且跟朱令接近的人,經過 詳細調查,警方將其列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孫維用事實證明 了她並不是唯一一個能從學校實驗室獲得鉈鹽的人。即便孫維投毒, 關鍵是和你老師一樣,沒有證據證明她投毒,但你的老師嫌疑大得 就是罪犯。我還是同意北京公安的回應,確認有人投毒,但未獲取 認定疑犯的直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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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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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4: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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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一個是事實本身“罪”與“非罪”的性質問題,一個是嫌疑人能否被證罪的具體問題,米博真認為二者可以混為一談?”
我怎麼認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就是這樣認為的,“罪”與“非罪”的唯一界限就是證據。 OJ的案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只有兩個人的深宅大院裡,一個人被“人”給殺了,另外一個人卻無罪。你可以質疑警方收集證據不當,也可以批評起訴人無能,但是你不可以說OJ是罪犯,雖然你可以確信是這樣。 沒有人有權對於一個法律上沒有定罪的人執行懲罰,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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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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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3: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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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事實本身“罪”與“非罪”的性質問題,一個是嫌疑人能否被證罪的具體問題,米博真認為二者可以混為一談?
沒錯,什麼都要講證據。問題的關鍵是,作為law enforcement的警方在這兩起案件中是否盡職盡責收集了儘量多的證據來論證上述問題,且“未受干擾”。依據網上看到的信息,我也不認為SW就肯定是唯一嫌疑人,但是民眾有權質疑警方何以匆匆結案。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從理論上講,想獲得絕對的確信(absolute proof)是不可能的,也不是任何法律目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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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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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4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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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至於陪審團會不會定罪,這個咱不知道,但是很多人都認為是老師有意毒殺,這個俺在第一次提到這個事情的時候就說過。OJ案所以沒有定罪,就是因為一個證據出了問題,儘管有很多證據證明OJ是兇手,但是陪審團還是沒有定罪,所以,美國的陪審團並不是民意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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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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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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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 老師的事兒和朱令案之間有兩點是一樣的,一個是推論,一個是證據。根據推論,兩個人都是嫌疑犯,但是都沒有證據。老師老婆的死是“中毒”,但是和食物中毒不同,毒是來自老公,老公是唯一嫌疑人。而朱令案雖然明確是投毒,但是孫是不是“唯一”嫌疑人還是問題。“協助捉拿兇手”應該是儘量發現線索,而不是沒有證據就認定是孫,現在沒有一個人敢保證絕對不可能是其他人投毒,那麼萬一兇手真的是其他人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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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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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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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你的描述,你藥物化學老師把致命化學品帶回家,沒有標識它的成分和危險性,放在廚房明顯的位置以致你的師娘誤以為是味精服用身亡,而你老師沒有吃飯,那麼我相信你的老師會被陪審團定罪。
至於你信不信,那是你的事。我只能說,我相信陪審團會定罪。如果我是陪審團成員之一,我會斷定你老師犯有殺人罪。就像中國要是有陪審團制度,我相信孫唯也會被定罪,即使她也有可能被冤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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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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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2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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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原,他已經跳進黃浦江也洗不清了。 秦川,是的,“他依然是最大犯罪嫌疑人”,僅此而已。孫維也沒有人解除她的嫌疑吧,僅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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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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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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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彩, “米員外的老師挺狠的”,他看上去慈眉善目地,不像殺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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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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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10: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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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bug, 可能有成千上萬的人認定孫是兇手,其實所有信息只是來自幾個人,難說。 “你的老師在美國是會被陪審團判罪的”,這個也難說,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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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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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07: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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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博,你老師的事兒和朱令案間難以簡單類比。你老師老婆的死,肯定是非正常死亡,如果警方經過偵查沒有結論,即是否存在犯罪都事實不清,那只能說是“中毒”;而朱令案已由警方明確是投毒,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嫌疑人。這“中毒”和“投毒”間在性質上的區別,想必不需解釋。好像也沒有“寧可錯放,不要錯抓”這樣的法律,中國最高法副院長最近談冤假錯案,提法是“寧可錯放,不可錯判”。一字之差,涉及的是偵查和審判兩回事,而“疑罪從無”規範的是審判階段。
同意你說的,“我們能夠做的事情是幫助受害人”。“協助捉拿兇手”就難了,米博認為該怎麼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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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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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04: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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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給你老師判罪,但是只要案子不破,他依然是最大犯罪嫌疑人。
刑偵問訊是反覆讓嫌疑人講述,然後找漏洞,一般沒受過專門訓練的,除非沒撒謊,很容易出漏洞。孫被問了一天,然後後來清華公安都有反應,估計被抓了把柄,其實把她在公安那做的口錄公開出來,看和她後來公開說的有矛盾麼。
給孫維定罪是草率的,但是解除她的嫌疑恐怕也是草率的,除非有新證據新嫌疑進入視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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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同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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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04: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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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老師外面有小三,又正和老婆鬧離婚,而你師母又不答應,那麼你老師跳進黃浦江也洗不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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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dy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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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03: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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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你的老師在美國是會被陪審團判罪的。只是不是1st degree murder 罷了。如果可以證明氰化鉀是他的話。。OJ不同。大家都知道他有錢,留他一條路到民事法庭去,整點錢出來算了。我是執法人也會選擇這條路。人不能死而復生。給家屬一點物質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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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dy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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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8 02: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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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對!這事兒的確需要理智,上升到政治上,就誰都不敢碰了。。。 說孫維就是殺人犯如果沒有證據也是行不通的。她的聲明也寫得不錯,看過他與室友的通信。^_^如果是真的話,感覺此人的確有些人格魅力。但有一點我不解的是,這麼多年,這些人還如此抱團???有點異常,如果沒有致命的共同利益在一起是很難的。他們班有31位同學,看看其他的人好了,有幾個人是參與討論的?大家都是能躲儘量多。所以,這幾個這麼勇猛和肯出力,就有點兒不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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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賊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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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23: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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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碞琌い国 ち常琌輸好没Τ样琌证誹 琌总眔т个垫璉碞为¨斑純砆そЫ﹚デ竜爾好〃ぃтт谁㎡ 貪孙產ぃ过琌Τ摇Ю修暗捌领爷爷貪孙琘没Τ審会ネ贫い农產い 琌ê捌领㎝带ぇ间对话常记录眔国簍义灵现饞獶贾学习杨﹟ρ玡辈给ρ泊药 继キ顶当Ыぇ蔍チ发¨玂证书〃 热みそ义蔍チ备щ布处个ぃ惠璶Τ竜证誹为经チ愤體ぃ杀ぃìキチ愤 稰觉〆会 稰觉琌璶步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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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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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22:0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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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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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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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蜜蜂,關於肄業的問題,其實可以了解一下清華當時給出的理由。如果學校說因為你投毒,她接受了,就有問題。但是如果學校以學習成績等等理由,她只能接受。 確實,如果只是因為因為劇團的主角就兩次投毒,這個理由動機太簡單了。 “根據你上面的故事,你的老師確實是故意殺人了!”很多人都這麼說,可是怎麼辦,難道要大刑伺候?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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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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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20: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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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上面的故事,你的老師確實是故意殺人了!
別人不懂氰化鉀的毒性和危險性,他是懂的。按照化學教師從學習以來的基本知識和有毒物品的管理常識,他必須有收撿、標識、包裝等的職業要求。沒有做到,是瀆職罪。
他的疏忽是故意的,為什麼他沒有吃老婆做的菜一起中毒呢?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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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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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20: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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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維被嫌疑人之後,可能受影響學習成績不及格,就可能肄業。
蜜蜂在學院的時候,一般比較照顧學生,給人不及格,分配出去如何生活?
轉一些評論:
花蜜蜂 根據蜜蜂的人性犯罪學觀察:
凡是涉及女性犯罪和受害,首先要查明是否有性侵,要調查男朋友女朋友親人身邊人等。朱令案和她姐姐離奇死亡案,都沒有這方面的報道,難道這兩位美女生活在真空中?不近人情啊。
呵呵!
說不定什麼時候輕鬆拒絕了的求愛,就可能足夠使那傢伙殺人。呵呵!太愛人了嘛 香椿樹1 我覺得這樣的投毒案件必須從“愛情”關係中入手, 而不是所謂一般的嫉妒美貌, 何況如果嫉妒美貌, 也和“愛情”有關係。 排除其他信息不談, 則嫌疑人的優先序列應該從朱的男朋友,男朋友的男女朋友以及任何與朱曾經有過男女關係糾葛的人, 然後才輪到朱的室友。 一般來說高智商群體犯罪不可能不考慮如何擺脫嫌疑人身份。 不過,現在的朱已經成為道具或者武器了, 可憐之人中毒自然可憐, 被用來當道具也很悲哀。 花蜜蜂 香椿樹1博跟蜜蜂有同感,說明不僅僅是蜜蜂的經驗。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女性,就更要找她們周圍的男性。呵呵!
犯罪是最原始的思維造成的。有人會莫明其妙突然實施犯罪。動機其實很原始——性。偏執、狹隘、自私、嫉妒其實歸根結底是性。
竟然沒人提及。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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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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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9: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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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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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9: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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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維拿了“肄業證書”,她一定是犯了什麼錯。是什麼錯呢?
米笑,對不起,我不是在質問你,我是疑惑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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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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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9: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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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笑,對於孫維接受了清華的“肄業證書”,你怎麼看?這是很大的疑點。
如果孫維是冤枉的,她和她那個身世顯赫的家族能善罷甘休嗎?這是閻潤濤的博文提到的。我很希望有人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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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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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9:2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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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要你是兇手,那就好辦了,呵呵。
lone-shepherd,因為俺真的不知道真相,所以沒有辦法評論。如果有證據說明是她,警方當然應該依法辦理,如果沒有證據,當然不需要公開辦案詳情,因為可能讓兇手知道警方真正掌握的程度,反倒讓兇手有機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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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寧可錯放一人,不要錯抓一人”。
剛剛聽了中央台日前對朱令母親待採訪:四月報案、接着就是失竊、然後就是拖拖拖,朱令母親給辦案人員打電話時、辦案人員說“事情在那裡擺着、就差那一層窗戶紙了”,然後案卷就封閉了。 十九年了,朱令父母一直在努力要求對他們公開案卷。 影響這麼大的案子、米博是否覺得警方是否應該有所交代:對大眾、特別是對朱令極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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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華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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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8: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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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博這篇路線鬥爭覺悟不高,不符合當前萬維鬥爭大方向。
我要是兇手,我就在給白宮請願書上簽名十萬,要求立即槍斃孫維,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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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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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7: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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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工科教授,俺現在的事情都搞不明白,古代的事情就讓慈禧太后操心吧,呵呵。
侃侃,謝謝
北雁,能上導讀嗎?如果真上了,高興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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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雁高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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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3-05-07 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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