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涉僑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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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涉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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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總結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統一了法律的調整範圍,細化了出境入境的管理規定,規範了外國人停留居留行為,強化了邊防檢查以及調查、遣返、處罰等措施,對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出境入境管理法與僑務工作的關係十分密切,是一部重要的涉僑法律。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涉僑條款
該法的主要涉僑條款共兩條。一是對華僑回國定居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二是華僑在境內以護照證明身份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關於華僑回國定居的條款,並不是法律新設的規定,這是延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手續,也可以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新的規定是在國外仍然向駐外機關提出申請,在國內則改為向縣級以上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華僑回國定居本質上是登記或者恢復戶籍的問題,與華僑回國居住不同。華僑持有中國護照可以隨時出境或者入境,在國內居住並不受影響。華僑回國定居的規定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相銜接。居民身份證法第九條規定:“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對於華僑在境內以護照證明身份的問題,是近年來隨着華僑與國內聯繫日益緊密這一僑情變化帶來的突出問題,需要在立法上進行明確和解決。華僑作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根據上述居民身份證法第九條的規定,除了申請回國定居外,華僑並不符合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條件,華僑所持的國內機關發放的有效證件僅為護照。護照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因此,這次規定主要是在立法上解決華僑在國內辦理事務所持有效證件的問題。一些地方已經對華僑證件問題在地方性法規中給予了明確,且在表述上將護照與居民身份證給予等同地位。《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2006年12月公布)第四條規定:“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憑其本人護照在省內進行有關活動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2010年7月修訂)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出國、出境人員憑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本省從事民商事活動時,其本人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2011年11月修訂)第八條規定:“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從事投資活動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二、外籍華人的入境出境問題
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原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加入外國籍後,就成為外籍華人。外籍華人的入境出境適用法律對外國人入境出境和外國人停留居留的規定。
首先,外籍華人入境應當申請辦理簽證。辦理簽證一般應當在中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或者其他駐外機關辦理。駐外機關一般為外籍華人發放多次入境簽證。因緊急事由來華,如外籍華人探望在中國的病危親屬,也可以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口岸簽證由公安部委託的口岸簽證機關簽發,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不超過30日。申請辦理多次簽證或者口岸簽證,外籍華人都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外籍華人入境中國後,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停留。簽證的停留期限最長不超過180日。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滿後仍需要在中國停留,需要在簽證停留期滿7日前向公安出入境機關申請延長停留期限。公安出入境機關不予延長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外籍華人入境中國後,根據相關事由在入境30日內可以向公安出入境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件。除了工作、學習等原因外,從2010年6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施行進一步擴大外國人居留許可簽發對象的政策,這項政策使外籍華人成為最大受益群體。擴大居留許可的對象包括五種人:一是中國公民和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二是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三是年滿60周歲在中國內地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四是來中國照顧年滿60周歲、在國內無子女的中國籍父母且已滿18周歲的外籍華人;五是外籍華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日,最長為5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日,最長為5年。需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公安出入境機關提出申請。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四,符合規定條件的外籍華人,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即中國“綠卡”。經國務院批准,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公布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對申請中國“綠卡”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為4752人。
此外,中國對以外籍華人為主體的高層次人才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為他們入出境提供便利。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等部門《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2002年4月),人事部、教育部、國務院僑辦等十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2007年2月)。出境入境管理法也體現了“人才引進”的特色。第十六條在普通簽證類別中增加了人才引進,第三十一條在停留變更居留的規定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一項。
三、國籍區別原則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體現
國籍區別是僑務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兩層涵義:一是華僑與外籍華人具有國籍區別;二是尊重外籍華人的族裔感情和他們與祖籍國有着千絲萬縷聯繫的實際。
嚴格區別華僑與外籍華人的國籍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體現得比較充分,華僑與外籍華人在法律適用上涇渭分明,這也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華僑是中國公民,適用法律對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規定。外籍華人是外國人,適用法律對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停留居留的規定。
國籍區別的另外一層涵義,即外籍華人不同於一般外國人的特點,還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層面給予足夠重視。外籍華人在國內有親屬或各種事務性聯繫,就入境出境需要而言,客觀上需要經常往返中國或者在中國停留較長時間。目前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對外籍華人給予了入境出境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籍區別原則的另一層涵義。如,法律規定簽證停留期最長為180日(國外一般規定為90日),普通簽證類別中有“探親”事由,公安部施行的擴大外國人居留許可政策是照顧外籍華人的客觀需求等。重視外籍華人不同於一般外國人的特點,給予入境出境便利,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執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過程中。在制定簽證、居留以及永久居留等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套法規和政策中,充分考慮外籍華人的實際需求,給予他們更多便利,是下一步工作中相關部門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作者曲雲海,系國僑辦政法司法規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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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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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簽證的簽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在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簽證的類別和簽發
第五條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證機關簽發籤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籤證。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籤證。
第十二條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所持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簽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條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准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籤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簽發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一)被簽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註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簽發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簽發機關註明,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准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經外交部批准,駐外簽證機關可以委託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件、錄入、諮詢等服務性事務。
第三十八條簽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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