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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自由意志29. 霍布斯為何說“自由臣民”是個術語矛盾 2023-11-14 15:27:38

 

劉清平隨筆|自由意志29. 霍布斯為何說“自由臣民”是個術語矛盾

 

前兩篇帖子裡,引用的霍大師有關意志自由,以及現實自由的高論,大多選自“論臣民自由”的21章,於是乎引發了,另一個邏輯問題:既然他在5章里,已經把“自由臣民”,連同“柿油意志”一起,當成了“圓形之方”的術語矛盾了,那為什麼還要專門用一章,討論“臣民自由”的無聊話題呀?

 

本來麼,否定“自由臣民”的時候,老同志還是很講文德,邏輯自洽滴:既然照他的說法,除了某人外的所有人,都會依據“自然”法的強制性要求,為了擺脫“自然”狀態,實現“自然”死,一致同意簽訂契約,把所有的“自然”權益(衷心建議大家,認真琢磨這些個“自然”之間,莫名其妙,亂七八糟,隨機碰巧,偶然意外,一會兒這樣子,一會兒那樣子的糾結關係,嗯哼),全部轉讓給某人,讓這位不知打哪來的傢伙,成了大權獨攬的君主,卻讓自己淪為,啥也木剩下的臣民,那“自由臣民”的概念,肯定就是個術語矛盾了,因為失去了所有“權益”的臣民,當然不可能“自由”咧,不是?

 

然而呢,寫到21章了,霍大師好像忘了這茬,又改口主張,臣民也有一定的自由:“如同人們為了實現和平,自我保全,製造了一個,叫做‘國家’的人為之人那樣子,他們也製造了一些,叫做‘國法’的人為鎖鏈……臣民的自由,就是相對於這些鎖鏈說滴。既然世上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制定足夠的法規,約束人們的一切言行,那就勢必得出一個結論:在法律未加約束的所有行為中,人們都有自由去做,其理性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事兒。”

 

看到這個結論,我們肯定會聯想起,當前論者經常引用,備加推崇,卻很少反思一下的那個金句:“法不禁止皆自由(權益)”。不過哦,按下裡面的明顯破綻不表,留給其他系列去清算,在此接着分析,霍布斯的具體解釋:“臣民的自由,僅僅在主權者沒有約束,其行為的事情中存在,如同從事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選擇吃住,以及謀生職業,教育子女,等等的自由那樣子。”

 

於是乎一如既往,漏洞又大開咧:不是說好了嘛,按照“自然法”,簽訂契約的時候,臣民的所有自由權益,都得像繳槍投降那樣子,統統交給某人,也就是君主麼?何以按照“人定法”,他們突然又可以保留,衣食住行,做生意教孩子,這些自由權益,無需轉讓了呀?不好意思吔,親,給個理由先唄,嗯哼。

 

考慮到老同志,照舊實行老政策,只要自己不尷尬,就讓別人尷尬去,對兩種法的這種尖銳衝突,不屑一顧,我們只好該出手時就出手,設法幫他開脫一回:談到政治,國家,法律,這些東西的產生,其實壓根沒有,他此前鄭重言說的,自然狀態,自然法,契約論,轉讓權益,這些瞎編出來的玩意兒,神馬事兒。

 

毋寧說,事情的真相,更接近《道德元理》說的那樣子:某些人掌握了強勢的權力後,就會基於自己的正義感,制定種種法律,禁止別個去做,他們認為不可接受的不義之事,首當其衝的,又無疑是那些會危及到,他們統治權力的行為。說白了,不僅霍布斯的時代,古往今來,世界各地,統統如此,不是?

 

至於這個範圍之外嘛,包括但不限於,吃,喝,拉,撒,睡,等等,強勢者或許就不怎麼管咧,不過也不只是因為,他們能力有限,制定不了那麼多法律,而首先是因為,在他們看來,這類瑣事對自己的統治權力,算不上神馬威脅,所以才會聽憑各位隨意,怎樣的姿勢都行啦。

 

也因此,完全徹底的“全能(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亦即能將強力性壓制滲透到,個體生活所有角落的社會制度,儘管當下是個頗有魅惑,流傳很廣的說法,但如同“自然狀態”一個樣,只是個思想構造,不會真實存在。

 

於是乎,從人定法視角看,再專制的社會裡,再悲慘的奴隸們,也不會連一丟丟自由都木有。這個意思上講,霍布斯依據轉讓權益的自然法,主張“自由臣民”如同“柿油意志”一個樣,也屬於子虛烏有,明顯是個不成立的謬論。

 

雖然如此,執着的霍大師,卻不肯沿着人定法,這條更靠譜的思路走下去,而是繼續按照,自己頒布的自然法,宣布:“我們不應當認為,生殺予奪的主權,會因為臣民擁有這些自由,就被取消,或是受到限制。我們已經證明,主權代表人,無論拿什麼當藉口,對臣民做的任何事,沒有一件可以被當成,不義的侵害”,包括但不限於:任意處死無辜的臣民……

 

於是乎,兜了個圈子後,老同志又取消了臣民自由:不管臣民們,鑽了人定法的空子,享有哪些自由,君主一高興,還是能把它們,包括保全性命的自然權益,統統收回去,從而讓“自由臣民”的說法,依舊是個荒唐的術語矛盾……

 

當然囉,《斯是思史》說過,霍布斯這樣子,從肯定自然權益的前提出發,輕易得出了,捍衛君主專制的結論,實然角度看,與他有關自然法,契約論,特別是轉讓權益的,一系列錯謬見解,直接相關。可是哈,動機源頭的視角看,他斷然否定了,人人都有的自由意志,也是個不容忽視的理論原因。

 

怎麼講啊?17章里,討論國家,亦即偉大的利維坦,形成的原因時,老同志指出:要建立能夠制止相互侵害,確保人人生活滿意的共同權力,自古華山一條路,就是把所有人的權力和力量,都託付給一個人,或者說是一個,能把大家七嘴八舌,說出來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團體;所有人都讓自己的意志,服從這個人的意志,讓自己的判斷,服從這個人的判斷。據他講,這樣子做,就不僅僅是同意或協調了,而是所有人都真正統一於,一個唯一的人格。喔嚯。

 

本來嘛,要是承認了,人們不僅僅有意志,而且還有意志自由,那即便他們,一致簽訂了契約,以求通過合作,防止衝突,達成共同目的,也依然屬於霍大師親自提到的,同意或協調的範疇,因為這樣子的平等簽約,恰恰是以每個人,基於各自隨意任性的自由意志,趨於值得意欲的好東西,作為前提的。

 

可是呢,要是像他說的那樣子,大傢伙儘管都有意志,卻木有意志柿油,而簽約的實質,又是讓所有人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讓所有人的人格,統一於唯一的人格,事情馬上就變味咧,從平等的協調同意,淪為不平等的城下之盟。說穿了,專制社會下的“統一思想”,正是要用統治者的意志,統一所有人的意志,杜絕七嘴八舌的異議妄議,藉此消解每個人,基於自由意志,通過自以為是,自主確立的人格認同。

 

這樣子瞅,老同志精心闡釋的,那些邏輯上不講文德,道德上令人驚悚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君主無論對臣民做了什麼,甚至隨意處死他們,都不算不義的侵害,也就一下子名正言順,理直氣壯起來啦:你既然本來就沒有,自我保全的柿油意志,以及因此確立的人格認同,陛下隨便把你做掉了,不就如同阻止一塊,機械位移的石頭,或是碾死一隻,四處亂爬的螞蟻麼,嗯哼。

 

其實吧,談到臣民自由的時候,霍大師的確指出:“要是把自由的本義,看成肉身的自由,亦即免於鎖鏈和監禁的自由,那人們明顯都有了;所以哦,他們現在還嚷嚷,要求這種自由,極其荒謬。”這差不多等於說,身為臣民,你有行屍走肉,玩具木偶一般,四處走動的自由,已經足夠充分咧;要是再去追求,反抗不義侵害的自由,就屬於不守契約,背信棄義的大逆不道了……

 

尤其考慮到,先前他還給過,一個精闢的定義:“當我們看到,人們遭受了嚴重傷害,並認為是暴力行為造成的時候,所產生的憤怒叫‘義憤’”,這裡的反差,就更有反諷意味咧:何以立約之後,要是君主動用暴力,嚴重傷害了臣民們,臣民們就必須極力壓制,因此產生的“義憤”,不可進行任何抗爭呀?

 

此外哈,恰恰由於只承認,言語和行動的自由,霍布斯把“人格”也僅僅理解成,言語和行動的主體,主張人們一旦立約,轉讓了權益,就等於同意了,君主承當自己的人格,以自己的名義言說做事。也因此,哪怕人們服從君主的命令,做了違反自然法的事,破壞自然法的也不是他們,而是君主;但要是他們抗拒君主的命令,不肯做違反自然法的事,反倒違反了,禁止失約的自然法。

 

這種有關立約授權,以及人格承當的奇特解釋,同樣和他否定意志柿油的立論,脫不了干係:正因為臣民們,缺乏意志柿油,他們才失去了人格認同,只剩下遵守信約的唯一義務。所以呢,即便他們為了遵守信約,不惜違反自然法,也不是不義;但他們要是居然動了,不守信約,反抗君主的念頭,那才算違反了自然法,真正的大逆不道喲……

 

於是乎,這個雙重性的自敗悖論:一方面,遵守信約而違反自然法,不算違法;另一方面,符合自然法但不守信約,才是不義,就以黑色幽默的方式,結晶着霍大腕,由於否定自由意志,剝奪人格認同,取消自主責任,勢必落入盲目服從君主,維護專制統治的超級荒誕,以及絕頂滑稽,不是?

 

這樣子看,老同志主張,自由臣民和柿油意志,都是圓形之方的術語矛盾,與他沿着,自然狀態—自然權益—自然法—契約論—轉讓權益的原創思路,滑向歌頌專制利維坦的無底洞,就一點也不違和,反倒嚴絲合縫咧。

 

所以哈,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可否定,意志自由的真實存在;否則的話,不管你如何強調,生來平等,天賦權益,都有可能抽乾,現實自由的活水源頭,陷進肯定君主的生殺予奪,為專制找藉口的反諷泥潭。謂予不信,請看寫下了厚厚一本《利維坦》,卻只有幾十頁乾貨的,現代頭號思想大師霍布斯,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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