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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20. 源於“他律”的權益之間也衝突 2024-07-22 16:44:14

 

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20. 源於“他律”的權益之間也衝突

 

《人性邏輯》52篇談到,一方面,正當是從好好衝突中冒出來滴,目的是設法調解,這類躲不過的麻煩;另一方面呢,不同的正當之間,又會形成對對衝突,於是乎讓人生在世的麻煩,變得更加糾結難纏,所以說:活着真的不易……

 

《道德元理》顯然能夠複製,人性邏輯的這個要害情結:一方面,權益是從人倫衝突中冒出來滴,目的是設法調解,這類躲不過的麻煩;另一方面呢,不同的權益之間,又會形成張力對抗,於是乎讓倫理生活的麻煩,變得更加糾結難纏,所以說:活着特別不易,不是?

 

說白了,權益間的這類衝突,來自上一篇新發現的,權益自由的深度悖論:唯有權益的訴求者,才能憑藉權益,享有相應的自由——既包括免控自由,也包括管控自由。相比之下哈,義務的承擔者,卻既木有免控自由,也木有管控自由,只會被拋入被管控的不自由:一旦承認了訴求者,享有某方面的權益,自己在這方面從心所欲的自由,便會遭到“不可侵犯訴求者的權益”,這項他律義務的強制性約束。

 

大夥還記得不,《人性邏輯》42篇,曾甘冒天下之大不韙,與康德式“自律即自由”的辯證法,唱起了對台戲,宣布“‘自律’其實是自由的否定”?理由不複雜:自律是指寄己約束寄己;約束自己的神馬呢?當然只能是自己,在某方面的隨意任性啦,否則別的還有啥東西,需要你去約束啊。

 

不錯哦,這類逆意反性的自律,註定了是個工具手段,用來在衝突情況下,幫主體達成其他方面,隨意任性的自由,如同自律地約束了口腹之慾,是為了維繫身體健康,或者自律地約束了健康追求,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慾那樣子。但儘管如此,只要恪守同一律,拒絕了“戰爭即和平,無知即智慧”的變戲法,我們依然木有任何理由,混淆自由與自律的語義,把二者等同起來。

 

既然如此,我們當然更木有任何理由,在“自由”與“他律”之間劃等號了,原因更簡單:自律的實質畢竟在於,自己強制自己,做決定的是自己,實施的是自己,承受後果的還是自己,妥妥的肥水不流外人田;他律就不一樣了,強制者與被強制者,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於是乎各種棘手的問題,就屁顛屁顛跟着來咧,嗯哼。

 

頭一個棘手的問題,就是有名的“為誰好”:一方面,不管怎樣權衡、如何取捨,也不管事後是不是覺得自己做錯了,事與願違的程度又有多嚴重,自律的動機,全是為自己好,因為人性邏輯決定了:沒有人想要自己遭到,不可接受的損害。

 

可另一方面呢,他律的動機,就不容易判定了。姑且假定:來自別個的某方面他律,也只是作為手段工具,打算幫主體達成,其他方面的自由。不過哈,第一呢,主體自己是不是,也想達成這種自由呀?第二呢,即便主體確實想,這樣子來自別個的他律,豈不是照舊帶有外來強制的味道,會讓主體覺得,失去了自主麼?

 

拿“有一種愛,叫你媽喊你穿秋褲”來說:你媽覺得冷,喊你穿秋褲,無疑是為你的健康考慮,文言又叫:“真心為你好。”可你連被寒氣逼着,自律地穿秋褲的時候,都不太情願,聽到你媽連篇累牘,他律地喊你穿秋褲的時候,你肯定更煩啦,覺得這簡直是在扼殺,你想露露膝蓋的炫美之欲,不是?

 

如果說“真心為你好”的他律,都不是自由的話,權益訴求者施加的義務:“不可侵犯我的權益”,對義務承擔者來說,就更不是自由了:這項義務的直接目的,不是想幫承擔者,達成自己意欲的自由,而是想讓訴求者,達成自己意欲的自由,所以才把違心背欲的強制,以他律的外來方式,套在了承擔者身上,從而至少限制甚至否定了,後者在某方面,從心所欲的自由。如同我在公共場合,維護我的健康權益,就等於限制甚至否定了,你在公共場合,隨意抽煙的自由那樣子。

 

當頭棒喝一棍:“權益”轉型成“權力”後,訴求者為了讓承擔者,化他律為自律,心甘情願地履行對應的義務,往往會聲嘶力竭地宣稱:諸如此類很“他”的“律”,同樣是“真心為你好”——雖然真相恰恰相反,歸根結底只是為了“他”自己好,尤其是為了維繫,“他”手中掌握的權力。不管怎樣,政治板塊的許多貓膩,就藏在這裡咧,嗯哼。

 

於是乎,無論神馬“律”,寄己約束寄己的“自律”,還是真心為你好的“他律”,或是不可侵犯我的權益的“他律”,統統不是自由,而是自由的否定。所以呢,任何把“律”當“自由”的高論,包括但不限於:把“自律”當“自由”的高論,不是蠢之糊塗,就是壞之忽悠,木有例外,毫無懸念。

 

此處有分教哦:考慮到“真心為你好”的說法,那是相當的流行,從“自律即自由”,跳到“他律即自由”“奴役即自由”,或者說從“服從我們命令自己的法律才是自由”,跳到“服從別個命令我們的法律才是自由”,往往只需一小步。正因此,還是那句老話:不管搞不搞學術,都是老形兒子去上學的同一律靠得住,能讓各位免受許多忽悠,特別是不會稀里糊塗,誤把“他律”當“自由”,不是?

 

源於人倫衝突的權益自由,一旦這樣子在自身的悖論中,以他律的形式蔓延開來,它就非但克服不了,反倒還會強化,人與人的嚴峻衝突:要是別個不肯接受,權益訴求者的外來強制,拒絕履行他律的對應義務,反倒堅持自己的權益訴求,要求對方履行他律的對應義務,他們的張力對抗,肯定就會變得,更沒法收拾啦。

 

說穿了,霍布斯拼命渲染的“人對人像狼”,正是在“自然權益”的語境裡,這樣子閃亮登場滴:他雖然木有看到,自然權益本身,就植根於人倫衝突中,卻有力地彰顯了一點:人們各自強調自己,基於“自然本性”的應得權益,會由於權益也衝突的緣故,強化人與人的張力對抗。

 

到了神馬程度呢?到了“每個人對每個人開打”的“叢林”地步:“合乎理性的自我保全之道,就是先發制人,運用武力或機智,控制一切能夠控制的人,直到沒有力量危害自己。這樣子做,沒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度,所以一般是允許的。”

 

說破了,那本部頭很大,乾貨不多的《利維坦》裡,老霍單靠幾十頁瞎矇亂猜,就能霸占人類思想史上,現代頭號大師的名頭,誰也取代不了,正因為他從這些,片面極端的立論出發,精闢揭示了,國家政權利維坦的形成機制,就連俺老漢今天打算解釋,從“正義”到“政治”的道德元理,照樣繞他不過。

 

無論如何,剛才那段高被引的名言,已然潛含着,權益自由的深度悖論咧:一方面,所謂的“自我保全之道……直到沒有力量危害自己”,不管合不合理性,都是指權益訴求者意欲的“免控自由”;另一方面,所謂的“先發制人,運用武力或機智,控制一切能夠控制的人”,則是指權益訴求者意欲的“管控自由”;二者總是兩位一體,永不分離,不會像伯林鼓吹的那樣子,勞燕雙飛,各奔東西,嗯哼。

 

人類思想史上,這方面比霍布斯更牛的,只有先秦的墨翟啦,因為《墨子·尚同上》同樣指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是以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其人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是以內者父子兄弟,作怨惡離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

 

不用講,和老霍那段名言差不多,墨翟這段論述,也是從實然視角,描述了遠古時代,“刑政”還沒出現前,人與人之間,由於彼此認同的正義相互歧異,產生的紛爭離散、互相虧害的混亂局面,只不過時間上早多了而已。

 

當然嘍,墨翟木有用到“權益”的概念,但考慮到裡面,頻繁出現的“義”字,照前面的分析,他講的難道不是一回事麼:不同的人,依據各自設定的正義底線,把別個設定的正義底線視為“不義”,以致相互“虧害”,所謂“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

 

眼下一幫論者,很喜歡拿晚了百把年的荀況,基於性惡論的類似說法,與霍布斯比較,卻瞅不見墨翟早已闡發的論述,在“正義—權益”的實然層面,與霍布斯的見解,有着更為貼近的切合度,結果從一個側面再次折射出,直到今天,儒人們依然擺脫不了的,歷史宿命以及學術路數……

 

不管怎樣,你就那麼點小雞肚腸,看到自己不喜歡的思潮倡導“尚同”,哪怕代表着小工商階層,也指責為“專制”;看到自己喜歡的思潮鼓吹“非禮勿X”,明顯旨在維護,“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的等級特權,卻美其名曰:多元包容的“和而不同”,讓人說啥好呢……

 

所以哈,最近網上有個金句:“這片土地上,人們的思想,配得上他們所受的苦難”,有人覺得帶點殘忍,可考慮到“人是理念動物”的定義,以及“自作自受”的元理,反過來的說法,豈不是照樣成立,甚至放之四海槓槓滴:不管哪片土地上,人們所受的苦難,統統配得上,他們的價值理念,真真的金玉良緣、房謀杜斷、秦晉之好、天作之合喲,文言又叫“般配”,不是?

 

扯得有點遠啦,趕緊打住收尾:雖然遠隔萬里,儘管相距千年,墨翟與霍布斯從差不多的視角,描述了一幅差不多的景象,見證了道德元理的穿透力,何等彪悍:當人們依據自己設定的正義底線,維護自己訴求的權益自由,設法免於別個的侵害時,會因為把強制他律的對應義務,加在別個身上的緣故,形成彼此間的張力對抗,從而在這個深度悖論中,埋下“刑政”或“利維坦”,在歷史上必然湧現的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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