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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20. 源于“他律”的权益之间也冲突 2024-07-22 16:44:14

 

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20. 源于“他律”的权益之间也冲突

 

《人性逻辑》52篇谈到,一方面,正当是从好好冲突中冒出来滴,目的是设法调解,这类躲不过的麻烦;另一方面呢,不同的正当之间,又会形成对对冲突,于是乎让人生在世的麻烦,变得更加纠结难缠,所以说:活着真的不易……

 

《道德元理》显然能够复制,人性逻辑的这个要害情结:一方面,权益是从人伦冲突中冒出来滴,目的是设法调解,这类躲不过的麻烦;另一方面呢,不同的权益之间,又会形成张力对抗,于是乎让伦理生活的麻烦,变得更加纠结难缠,所以说:活着特别不易,不是?

 

说白了,权益间的这类冲突,来自上一篇新发现的,权益自由的深度悖论:唯有权益的诉求者,才能凭借权益,享有相应的自由——既包括免控自由,也包括管控自由。相比之下哈,义务的承担者,却既木有免控自由,也木有管控自由,只会被抛入被管控的不自由:一旦承认了诉求者,享有某方面的权益,自己在这方面从心所欲的自由,便会遭到“不可侵犯诉求者的权益”,这项他律义务的强制性约束。

 

大伙还记得不,《人性逻辑》42篇,曾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康德式“自律即自由”的辩证法,唱起了对台戏,宣布“‘自律’其实是自由的否定”?理由不复杂:自律是指寄己约束寄己;约束自己的神马呢?当然只能是自己,在某方面的随意任性啦,否则别的还有啥东西,需要你去约束啊。

 

不错哦,这类逆意反性的自律,注定了是个工具手段,用来在冲突情况下,帮主体达成其他方面,随意任性的自由,如同自律地约束了口腹之欲,是为了维系身体健康,或者自律地约束了健康追求,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那样子。但尽管如此,只要恪守同一律,拒绝了“战争即和平,无知即智慧”的变戏法,我们依然木有任何理由,混淆自由与自律的语义,把二者等同起来。

 

既然如此,我们当然更木有任何理由,在“自由”与“他律”之间划等号了,原因更简单:自律的实质毕竟在于,自己强制自己,做决定的是自己,实施的是自己,承受后果的还是自己,妥妥的肥水不流外人田;他律就不一样了,强制者与被强制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于是乎各种棘手的问题,就屁颠屁颠跟着来咧,嗯哼。

 

头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有名的“为谁好”:一方面,不管怎样权衡、如何取舍,也不管事后是不是觉得自己做错了,事与愿违的程度又有多严重,自律的动机,全是为自己好,因为人性逻辑决定了:没有人想要自己遭到,不可接受的损害。

 

可另一方面呢,他律的动机,就不容易判定了。姑且假定:来自别个的某方面他律,也只是作为手段工具,打算帮主体达成,其他方面的自由。不过哈,第一呢,主体自己是不是,也想达成这种自由呀?第二呢,即便主体确实想,这样子来自别个的他律,岂不是照旧带有外来强制的味道,会让主体觉得,失去了自主么?

 

拿“有一种爱,叫你妈喊你穿秋裤”来说:你妈觉得冷,喊你穿秋裤,无疑是为你的健康考虑,文言又叫:“真心为你好。”可你连被寒气逼着,自律地穿秋裤的时候,都不太情愿,听到你妈连篇累牍,他律地喊你穿秋裤的时候,你肯定更烦啦,觉得这简直是在扼杀,你想露露膝盖的炫美之欲,不是?

 

如果说“真心为你好”的他律,都不是自由的话,权益诉求者施加的义务:“不可侵犯我的权益”,对义务承担者来说,就更不是自由了:这项义务的直接目的,不是想帮承担者,达成自己意欲的自由,而是想让诉求者,达成自己意欲的自由,所以才把违心背欲的强制,以他律的外来方式,套在了承担者身上,从而至少限制甚至否定了,后者在某方面,从心所欲的自由。如同我在公共场合,维护我的健康权益,就等于限制甚至否定了,你在公共场合,随意抽烟的自由那样子。

 

当头棒喝一棍:“权益”转型成“权力”后,诉求者为了让承担者,化他律为自律,心甘情愿地履行对应的义务,往往会声嘶力竭地宣称:诸如此类很“他”的“律”,同样是“真心为你好”——虽然真相恰恰相反,归根结底只是为了“他”自己好,尤其是为了维系,“他”手中掌握的权力。不管怎样,政治板块的许多猫腻,就藏在这里咧,嗯哼。

 

于是乎,无论神马“律”,寄己约束寄己的“自律”,还是真心为你好的“他律”,或是不可侵犯我的权益的“他律”,统统不是自由,而是自由的否定。所以呢,任何把“律”当“自由”的高论,包括但不限于:把“自律”当“自由”的高论,不是蠢之糊涂,就是坏之忽悠,木有例外,毫无悬念。

 

此处有分教哦:考虑到“真心为你好”的说法,那是相当的流行,从“自律即自由”,跳到“他律即自由”“奴役即自由”,或者说从“服从我们命令自己的法律才是自由”,跳到“服从别个命令我们的法律才是自由”,往往只需一小步。正因此,还是那句老话:不管搞不搞学术,都是老形儿子去上学的同一律靠得住,能让各位免受许多忽悠,特别是不会稀里糊涂,误把“他律”当“自由”,不是?

 

源于人伦冲突的权益自由,一旦这样子在自身的悖论中,以他律的形式蔓延开来,它就非但克服不了,反倒还会强化,人与人的严峻冲突:要是别个不肯接受,权益诉求者的外来强制,拒绝履行他律的对应义务,反倒坚持自己的权益诉求,要求对方履行他律的对应义务,他们的张力对抗,肯定就会变得,更没法收拾啦。

 

说穿了,霍布斯拼命渲染的“人对人像狼”,正是在“自然权益”的语境里,这样子闪亮登场滴:他虽然木有看到,自然权益本身,就植根于人伦冲突中,却有力地彰显了一点:人们各自强调自己,基于“自然本性”的应得权益,会由于权益也冲突的缘故,强化人与人的张力对抗。

 

到了神马程度呢?到了“每个人对每个人开打”的“丛林”地步:“合乎理性的自我保全之道,就是先发制人,运用武力或机智,控制一切能够控制的人,直到没有力量危害自己。这样子做,没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度,所以一般是允许的。”

 

说破了,那本部头很大,干货不多的《利维坦》里,老霍单靠几十页瞎蒙乱猜,就能霸占人类思想史上,现代头号大师的名头,谁也取代不了,正因为他从这些,片面极端的立论出发,精辟揭示了,国家政权利维坦的形成机制,就连俺老汉今天打算解释,从“正义”到“政治”的道德元理,照样绕他不过。

 

无论如何,刚才那段高被引的名言,已然潜含着,权益自由的深度悖论咧:一方面,所谓的“自我保全之道……直到没有力量危害自己”,不管合不合理性,都是指权益诉求者意欲的“免控自由”;另一方面,所谓的“先发制人,运用武力或机智,控制一切能够控制的人”,则是指权益诉求者意欲的“管控自由”;二者总是两位一体,永不分离,不会像伯林鼓吹的那样子,劳燕双飞,各奔东西,嗯哼。

 

人类思想史上,这方面比霍布斯更牛的,只有先秦的墨翟啦,因为《墨子·尚同上》同样指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不用讲,和老霍那段名言差不多,墨翟这段论述,也是从实然视角,描述了远古时代,“刑政”还没出现前,人与人之间,由于彼此认同的正义相互歧异,产生的纷争离散、互相亏害的混乱局面,只不过时间上早多了而已。

 

当然喽,墨翟木有用到“权益”的概念,但考虑到里面,频繁出现的“义”字,照前面的分析,他讲的难道不是一回事么:不同的人,依据各自设定的正义底线,把别个设定的正义底线视为“不义”,以致相互“亏害”,所谓“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

 

眼下一帮论者,很喜欢拿晚了百把年的荀况,基于性恶论的类似说法,与霍布斯比较,却瞅不见墨翟早已阐发的论述,在“正义—权益”的实然层面,与霍布斯的见解,有着更为贴近的切合度,结果从一个侧面再次折射出,直到今天,儒人们依然摆脱不了的,历史宿命以及学术路数……

 

不管怎样,你就那么点小鸡肚肠,看到自己不喜欢的思潮倡导“尚同”,哪怕代表着小工商阶层,也指责为“专制”;看到自己喜欢的思潮鼓吹“非礼勿X”,明显旨在维护,“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的等级特权,却美其名曰:多元包容的“和而不同”,让人说啥好呢……

 

所以哈,最近网上有个金句:“这片土地上,人们的思想,配得上他们所受的苦难”,有人觉得带点残忍,可考虑到“人是理念动物”的定义,以及“自作自受”的元理,反过来的说法,岂不是照样成立,甚至放之四海杠杠滴:不管哪片土地上,人们所受的苦难,统统配得上,他们的价值理念,真真的金玉良缘、房谋杜断、秦晋之好、天作之合哟,文言又叫“般配”,不是?

 

扯得有点远啦,赶紧打住收尾:虽然远隔万里,尽管相距千年,墨翟与霍布斯从差不多的视角,描述了一幅差不多的景象,见证了道德元理的穿透力,何等彪悍:当人们依据自己设定的正义底线,维护自己诉求的权益自由,设法免于别个的侵害时,会因为把强制他律的对应义务,加在别个身上的缘故,形成彼此间的张力对抗,从而在这个深度悖论中,埋下“刑政”或“利维坦”,在历史上必然涌现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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