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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12. 为啥说“在商言商”是个有害的幻觉 2024-09-14 16:36:29

 

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12. 为啥说“在商言商”是个有害的幻觉

 

前一篇谈到了,买卖双方都可能由于,既背离交换通义,又违反应然正义的原因,呈现出公正与不公正品格的问题。这一篇则打算着重考察,市场经济秩序中,某些符合交换通义、却突破了应然正义的不义乱象。

 

头一类呢,是身为交换主体的双方,在彼此的人伦关系中,严格遵守了通义,用基于素朴正义感的,自由、平等、诚信、互益方式,得到了各自想要的好东西,但在更广泛的人伦关系中,违反了尊重权益的底线约束,结果尽管木有坑害对方,却严重坑害了其他无辜者。正是在这个意思上讲,特殊圈子里的素朴正义感,不可等同于,普遍适用的应然正义底线,嗯哼。

 

有人要好奇了:怎么有这样子的怪事嘛?其实不罕见吔:买卖毒品的双方,许多情况下,或许都遵守了,斯大佬描述的交换通义,互不坑害,自由平等,诚信互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木有欺骗毁约、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立得正,行得直,俗话或曰“盗亦有道”,不是?

 

可是吧,如同《正义启明》所说,虽然正义感扭曲的人儿,往往高看这样子讲规矩的盗,就像儒人们深情讴歌,亲亲相隐、窃负而逃的淳朴孝子那样子,可从应然正义的视角看,一旦进入了,普遍性或群体性的道德领域,这种团体性之道的不义品格,就暴露出来咧。

 

问题在于,不管交易双方,彼此怎样讲义气,也不管旁观者,多么景仰这种,两边的排骨上,都布满了刀子的义气,但在坑害无辜者方面,包括坑害那些,真心景仰他们讲义气的无辜者方面,他们其实是不怎么讲,普遍性的应然正义滴,嗯哼。

 

实然看,日常话语里,带点嘲讽口气说的,“这是场交易”,好像也有这层意思:言说者认为,双方之间各得所需的一笔买卖(或许还是等价的哟,亲),尽管符合公认的交换通义,却明里暗里会对,双方之外的另外什么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所以才把它贬斥为,不正当的“交易”。

 

于是乎,“在商言商”的口头禅,即便在符合通义的前提下,也不一定成立:虽然你俩的确是,真心诚意做了买卖,符合商场上的所有规矩,可这并不意味着,这样子的商品交换,同时也遵守了,普遍性的应然正义底线,不是?

 

说白了,就算阁下拿眼下,西方某些国度的,开放大麻交易当例证,反驳上面的分析论证,也很难让人信服:即便假定了,这样子的开放木有错,您会不会认为,把氰化钾机关枪神马滴,照交换通义,卖给杀手们,或者经营者之间,照交换通义,买卖假冒伪劣产品,最后再销售给消费者,也是在商言商、天然正义的么?倘若答案是肯定的,俺老汉与阁下,貌似没啥好谈的了。告辞。

 

第二类呢,是身为经营者的企业家们,虽然把商品卖给消费者的时候,遵守了交换通义,但彼此间展开,市场竞争的时候,却没这个顾虑了,以致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样的不正当手段都使上咧,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商业秘密、剽窃他人专利、伪造冒用商标、低价倾销商品、损害对手声誉、强行垄断市场、贿赂相关人员等。

 

拿抄袭模仿创新的事儿来说:别个先抓住了,消费者的需求,冒着风险,费了力气,搞出了新颖时髦的汽车造型,你羡慕眼红之余,对着原创的秃子,画了个照抄的瓢,打算这样子坐享其成,从市场中分一大盆羹,结果让别个瞅着了,满脸的不可描述,这不是类似于小偷小摸,把自己降格成,品格低劣的不正派了,还能是神马呢?

 

换个方式说哦:哪怕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展开市场竞争的时候,并未违反交换通义,甚至让消费者获益了,如同低价倾销商品那样子,但这些手段本身,已经严重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应得权益,违反了应然正义的底线。正因此,按照好坏无从对冲的人性逻辑,这样子的不可接受之恶,也没法被它们,带给消费者的福祉所抵消,用几几开的方式化作虚无,不是?

 

雪上加点霜哦:许多情形下,在市场竞争中,使出了不正当手段的经营者,往往不会忌讳,把交换通义也顺便给颠覆了,拿一些假冒伪劣的东西,忽悠消费者。产品虚假宣传,这种竞争中的常见手法,就有一身二任的功能,一方面坑害了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坑害了广大消费者。

 

说穿了,低价倾销商品的竞争手段,尽管短时间内,的确有益于消费者,可也不是真为消费者着想,因为更大的可能是:一旦取得了,不正当的垄断地位后,立马就会提价,把当初赔了的,再从消费者身上捞回来。

 

如出一辙的是,这类经营者,同样喜欢拿“在商言商”当借口:我这个“人”么,不仅“理性”,而且“经济”。所以哈,这一切的一切,全是为了实现,我的最大利益,正常不过;各位哪怕不能“同情”,也应当“理解”吧。不用讲,这类违反正义底线的事儿,主要发生在经营者这边,因而日久天长,很容易加剧,人们对企业家的负面印象,滋生“为富不仁”的歧视现象,嗯哼。

 

好玩的是,现代经济学有个,貌似道德中立的概念,叫“外部性(externality)”“外部效应”“溢出效应”,专指经济行为,对第三方的影响,并以在商言商的方式,区分成正收益与负成本,如同面包店上方的住家,能免费闻到,新鲜糕点的香味,或是化工厂旁边的住家,能无偿闻到,色彩多变的臭味那样子。

 

更好玩的是,现代经济学还认为,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并因此引进了,政府的干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监管、立法、基建、补贴、资助等,甚至指出,政府关注负外部性,往往胜过正外部性,以致会像家长那样子,经常对市场说“不”:不得乱倒废料,不得出售危险药品……。

 

然而哦,生怕科学定位,被搞没了的经济学,依然咬紧了牙关,不肯让自己“政治”起来,既拒绝将负外部性,评判为不义的侵权行为,也拒绝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反倒用“过度消费”“不充分消费”之类的术语,为之打马虎眼——尽管谈到保护产权的时候,它往往把琵琶扔一旁,脸面全露出来咧,不是?

 

这样子看,尽管不时出现在,现实生活的日常言谈中,尽管西方一帮子,傻得可爱的经济学大咖,总想着借此维系,片面搞怪的“伦理中立”,“在商言商”的说法,实然与应然层面,统统成立不了,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不义后果。

 

首先哈,实然看,在商言商的说法,割裂了经济与道德之间,本来就有的内在关联,不合事实真相:既然个人经济除外,其他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商品交换的活动,统统发生在人际之间,并且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参与者们的种种角色身份,它们根本不可能,摆脱伦理道德的渗透纠缠、限制约束;无论你身在其中的时候,喜欢不喜欢这些约束限制、纠缠渗透,都是这样子滴,俗话或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呢,经济科学的价值中立,也不可能在于,单就经济谈经济,把有着底线约束作用的道德内容,彻底剔除干净,完全闭口不谈。毋宁讲,它要真成为一门科学,非得在把研究者的非认知需要,包括应然道德立场,暂且悬置起来的前提下,如实描述分析,伦理因素“是”怎样卷入到,经济活动中去的本来面目不可;否则的话,只会像眼下的经济学研究一个样,得出许多抽象空洞,苍白贫乏,不接地气,用处不大的无聊结论,不是?

 

其次哈,应然看,特别在实践中,在商言商的说法,除了拒斥“大爱无疆”的左均诉求时,有着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外,许多情况下,往往成了幌子,用来掩盖言说者信奉的,损他益己理念,并为某些坑人害人的事,寻找冠冕堂皇的开脱理由,所以在不合事实真相的同时,还有自欺欺人、虚伪忽悠、助长邪恶的严重弊端。

 

至于在学术研究上,恪守在商言商的思路,大搞道德中立,拒绝依据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展开规范性的价值评判,既没法证成市场体制,也没法揭露非市场体制的不义之处,结果只能是稀里糊涂的和稀泥。

 

弗里德曼来说:要是经济学只能在商言商,木有道德判断的话,你如何让读者相信,商品交换中的自由选择,才是值得追求的自由选择,想偷就偷、想抢就抢、想剽窃就剽窃、想抄袭就抄袭的选择,尽管也很自由,各位千万别做呢?于是乎赞美了老半天市场经济,别说所以然了,连个知其然都没做到,嗯哼。

 

因此,浅人虽然充分肯定市场经济,大力推崇市场精神,却不同意那些,鼓吹“市场主义”“自由放任”,甚至“无政府主义”的极端立论,理由就一条:它们试图将在商言商的说法,当成规范性立场贯彻到底,主张市场秩序下的一切行为,天然都是正义的,无需任何约束或管控,因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所有干预,不论青红皂白,全是不可接受的恶,结果等于一笔勾销了,不可害人—尊重权益,这条普遍性的正义底线。

 

说句老实话哈(不好意西哟,亲,俺老汉说话从来很老实):这类立论甚至木有,自觉运用斯密揭示的交换通义,及其蕴含的正义、自由、平等、诚信、互益等因素,作为证成其立场的理据。由此不难想象,它们倡导的市场主义、自由放任,乃至无政府主义,能有多少说服力了,不是?

 

哼哼教诲一次:在商言商不仅是个幻觉,而且是个有害的幻觉。只有在实然与应然层面,明确承认道德对经济的渗透约束,才能一方面理直气壮地肯定,市场经济固有的素朴正义感,以及平等、诚信、互益等德性,另一方面气壮理直地彰显,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对于建立市场体制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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